且看大悟县中医医院的投诉能否成立
大悟县中医医院与刘某歌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从2019年第一次诉讼至今已第三次起诉,每次都经历了一审、二审,本次也不例外,现已进入二审程序。原定2024年5月10日的开庭,上午突然接到孝感中院的电话,告知大悟县中医医院已于3月14日将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投诉至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中院要等待该处理结果再定开庭日期。闻之愕然,代理医疗案件十余年,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虽说两方当事人恩怨由来已久,投诉人家司法鉴定机构又算什么操作呢?难道意不在此,而在于极尽所能拖延诉讼?
一审时,你大悟县中医医院提出对刘某歌后续治疗费用的关联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至少六次吧?五次均被鉴定机构以同一理由“超出本机构鉴定技术”为由退回,最后一次委托给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被受理了,且最终也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认为刘某歌后续治疗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对其中没有关联性或无法证明具有关联性的三万余元治疗费不予支持,法院采信了这一鉴定意见,虽然我们双方都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一审时,我方也认为鉴定意见有错误之处,剔除三万余元的治疗费没有依据,但是考虑到刘某歌后续治疗需尽快拿到赔偿款,我方决定不再纠缠于此。而你们中医医院却一再纠缠不休,你们真以为自己掌握了宇宙真理了么?
你们大悟县中医医院投诉湖北中真鉴定所的理由,无非还是一审时包括之前两次诉讼过程中一再重复的说辞:评残就不能再支持后续治疗费!再具体一点,你们依据的无非就是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2019年制定、2023年修订的《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早在2020年第一次诉讼时,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9民终967号民事判决书中就针对你们中医院上述意见给予了充分说理辩驳,认为伤残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可以并存,并不矛盾。第二次诉讼一审判决后,你们中医医院不服上诉,认为不应再支持后续治疗费,二审判决驳回你们上诉,维持原判。
这次一审判决后,你们不仅不服提起上诉(我方也同时提起上诉),还将鉴定机构投诉到司法鉴定协会,是什么给了你们这样的勇气?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根据你们一审提出的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鉴定申请,对刘某歌本次起诉时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出了相关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根据最早的那份鉴定意见“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结合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相关规范出具的鉴定意见。
你们认为本次鉴定意见依据的是2019年指定的指引,不是依据2024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指引,鉴定意见应该无效。我不知道你们是依据什么判定人家无效的?针对本案的问题,适用2019年的指引和修订后的指引并无不同。你们还说鉴定机构本次鉴定没有通知你们到现场质证,我不知道你们说的现场质证是什么意思,我也没有看到需要现场质证的规定。你们申请的是治疗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鉴定,鉴定材料全部是你我双方提供给法院且经法院组织质证后再移送给鉴定机构的书面证据,你们要现场质证的是什么材料呢?我方没有现场提交任何新证据搞突袭,何来现场质证一说?你们又说根据上述指引,本案鉴定的关键是后续治疗的必然性,可我弄不明白的是,你们依据的指引是针对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事项,其中提到该项鉴定只针对必然发生的诊疗,但你们申请的是刘某歌已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的合理性必要性鉴定,而不是针对刘某歌将来可能会发生的诊疗,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你们接着又提出指引对后续医疗终结时间的评定,认为本次鉴定没有对刘某歌后续医疗终结时间进行评定违法,这让我更糊涂了,哎!你们申请了啥,人家鉴定机构当然就要鉴定啥,难不成你们申请的是一项,鉴定机构鉴定个二项,你们才满意?这也要投诉人家?最可气的是,你们最后竟然还说后续治疗费不属于司法鉴定项目,认为本次鉴定中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明确的关联性合理性鉴定明显违法。明明鉴定机构完全按照你们申请的事项进行了鉴定,现在竟然因为不太满意人家的鉴定结果,就要过河拆桥?!
以上几种,就是我们对你们大悟县中医医院投诉鉴定机构最可能理由的分析预测,任何一个理由都没有成立的可能性。祝你们好运吧。
大悟县中医医院与刘某歌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从2019年第一次诉讼至今已第三次起诉,每次都经历了一审、二审,本次也不例外,现已进入二审程序。原定2024年5月10日的开庭,上午突然接到孝感中院的电话,告知大悟县中医医院已于3月14日将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投诉至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中院要等待该处理结果再定开庭日期。闻之愕然,代理医疗案件十余年,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虽说两方当事人恩怨由来已久,投诉人家司法鉴定机构又算什么操作呢?难道意不在此,而在于极尽所能拖延诉讼?
一审时,你大悟县中医医院提出对刘某歌后续治疗费用的关联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至少六次吧?五次均被鉴定机构以同一理由“超出本机构鉴定技术”为由退回,最后一次委托给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被受理了,且最终也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认为刘某歌后续治疗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对其中没有关联性或无法证明具有关联性的三万余元治疗费不予支持,法院采信了这一鉴定意见,虽然我们双方都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一审时,我方也认为鉴定意见有错误之处,剔除三万余元的治疗费没有依据,但是考虑到刘某歌后续治疗需尽快拿到赔偿款,我方决定不再纠缠于此。而你们中医医院却一再纠缠不休,你们真以为自己掌握了宇宙真理了么?
你们大悟县中医医院投诉湖北中真鉴定所的理由,无非还是一审时包括之前两次诉讼过程中一再重复的说辞:评残就不能再支持后续治疗费!再具体一点,你们依据的无非就是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2019年制定、2023年修订的《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早在2020年第一次诉讼时,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9民终967号民事判决书中就针对你们中医院上述意见给予了充分说理辩驳,认为伤残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可以并存,并不矛盾。第二次诉讼一审判决后,你们中医医院不服上诉,认为不应再支持后续治疗费,二审判决驳回你们上诉,维持原判。
这次一审判决后,你们不仅不服提起上诉(我方也同时提起上诉),还将鉴定机构投诉到司法鉴定协会,是什么给了你们这样的勇气?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根据你们一审提出的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鉴定申请,对刘某歌本次起诉时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出了相关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根据最早的那份鉴定意见“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结合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相关规范出具的鉴定意见。
你们认为本次鉴定意见依据的是2019年指定的指引,不是依据2024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指引,鉴定意见应该无效。我不知道你们是依据什么判定人家无效的?针对本案的问题,适用2019年的指引和修订后的指引并无不同。你们还说鉴定机构本次鉴定没有通知你们到现场质证,我不知道你们说的现场质证是什么意思,我也没有看到需要现场质证的规定。你们申请的是治疗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鉴定,鉴定材料全部是你我双方提供给法院且经法院组织质证后再移送给鉴定机构的书面证据,你们要现场质证的是什么材料呢?我方没有现场提交任何新证据搞突袭,何来现场质证一说?你们又说根据上述指引,本案鉴定的关键是后续治疗的必然性,可我弄不明白的是,你们依据的指引是针对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事项,其中提到该项鉴定只针对必然发生的诊疗,但你们申请的是刘某歌已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的合理性必要性鉴定,而不是针对刘某歌将来可能会发生的诊疗,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你们接着又提出指引对后续医疗终结时间的评定,认为本次鉴定没有对刘某歌后续医疗终结时间进行评定违法,这让我更糊涂了,哎!你们申请了啥,人家鉴定机构当然就要鉴定啥,难不成你们申请的是一项,鉴定机构鉴定个二项,你们才满意?这也要投诉人家?最可气的是,你们最后竟然还说后续治疗费不属于司法鉴定项目,认为本次鉴定中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明确的关联性合理性鉴定明显违法。明明鉴定机构完全按照你们申请的事项进行了鉴定,现在竟然因为不太满意人家的鉴定结果,就要过河拆桥?!
以上几种,就是我们对你们大悟县中医医院投诉鉴定机构最可能理由的分析预测,任何一个理由都没有成立的可能性。祝你们好运吧。
【上门纳谏 律法同行】为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充分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遏制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4月28日,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吕波带领干警到湖北律歌讴海律师事务所开展调研座谈。
座谈会上,律师代表围绕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保障,从诉讼服务平台的使用、律师阅卷、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保障当事人庭审发言权、释法说理等多个方面提出问题和建议,参会法官逐一作出回应和解答。
随后,双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就彩礼给付举证责任、彩礼认定范围、酌情返还额度、情与法在个案中平衡把握标准、有效治理高额彩礼等重点热点问题,以及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挥优势促调、促和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次“上门纳谏”,是孝感中院持续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缩影。下一步,孝感中院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研究、借鉴吸收本次活动收集的建议,在进一步优化司法服务、加大诉源治理以遏制高额彩礼等工作上持续发力,积极推进辖区基层社会治理行稳致远。https://t.cn/A6Hzs6C5
座谈会上,律师代表围绕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保障,从诉讼服务平台的使用、律师阅卷、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保障当事人庭审发言权、释法说理等多个方面提出问题和建议,参会法官逐一作出回应和解答。
随后,双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就彩礼给付举证责任、彩礼认定范围、酌情返还额度、情与法在个案中平衡把握标准、有效治理高额彩礼等重点热点问题,以及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挥优势促调、促和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次“上门纳谏”,是孝感中院持续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缩影。下一步,孝感中院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研究、借鉴吸收本次活动收集的建议,在进一步优化司法服务、加大诉源治理以遏制高额彩礼等工作上持续发力,积极推进辖区基层社会治理行稳致远。https://t.cn/A6Hzs6C5
近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前往孝感邮政集约送达服务中心,就推进集约送达工作进行交流,进一步提高送达文书质量。
在实地观摩了文书接收、打印、封装、交付等流程后,双方就集约送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围绕规范打印文书质量标准、降低送达成本、压减送达时间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完善送达流程、机制达成共识。
2020年12月,孝感中院与孝感邮政建立了法院法律文书集约送达战略合作关系。自采取“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模式以来,极大地将法院工作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安心“问诊”,开出“药方”。
下一步,孝感中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与孝感邮政的沟通协作,探索打造更加“智能化、集约化、分段化”的送达模式,切实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和司法获得感。https://t.cn/A6HzsKIR
在实地观摩了文书接收、打印、封装、交付等流程后,双方就集约送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围绕规范打印文书质量标准、降低送达成本、压减送达时间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完善送达流程、机制达成共识。
2020年12月,孝感中院与孝感邮政建立了法院法律文书集约送达战略合作关系。自采取“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模式以来,极大地将法院工作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安心“问诊”,开出“药方”。
下一步,孝感中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与孝感邮政的沟通协作,探索打造更加“智能化、集约化、分段化”的送达模式,切实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和司法获得感。https://t.cn/A6HzsK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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