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杨幂的《火锅》撤档后,意外地选择了网络播出,而且还是对平台VIP用户免费开放,无需额外付费的那种。说实话,这种操作在业内通常的电影网播初期中并不常见,正常情况下平台往往会通过二次收费来进一步盈利。然而,杨幂的这部作品却直接省略了这一步骤,从中可见平台对该片的信心多么不足。因此,许多人开始质疑杨幂是不是不行了,开始走下坡路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杨幂在《哈尔滨》中的演技受到了央视的批评。尽管她的粉丝们积极维护并试图解释,声称这些评价只是汪海林的个人意见,不代表央视的立场,但事实上,央视这是给杨幂留了些脸面的,没有直接挑明罢了。从央视发布的物料和业内影评截图中不难看出,央视已经很克制了。所以说,杨幂的粉丝们不要在嘴硬了,过度的辩解只会引发更多的笑声和讨论。
原因其实很简单,早年间的杨幂还是hen有灵气,但是随着《宫》的大火,杨幂开始与资本建立联系。自此,她的工作重心就是向钱看齐,而不是提高自己的演员修养,活生生的把自己变成了一个营销咖。后期在接拍作品时,她更多地是考虑经济效益,而非作品的价值。
对于杨幂来说,或许应该重新考虑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与其在演员赛道上持续挣扎,不如将重心转向其他领域,如商务合作、综艺节目等等。这样既能保持她在娱乐圈的影响力,也能为观众带来更多元化的内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杨幂在《哈尔滨》中的演技受到了央视的批评。尽管她的粉丝们积极维护并试图解释,声称这些评价只是汪海林的个人意见,不代表央视的立场,但事实上,央视这是给杨幂留了些脸面的,没有直接挑明罢了。从央视发布的物料和业内影评截图中不难看出,央视已经很克制了。所以说,杨幂的粉丝们不要在嘴硬了,过度的辩解只会引发更多的笑声和讨论。
原因其实很简单,早年间的杨幂还是hen有灵气,但是随着《宫》的大火,杨幂开始与资本建立联系。自此,她的工作重心就是向钱看齐,而不是提高自己的演员修养,活生生的把自己变成了一个营销咖。后期在接拍作品时,她更多地是考虑经济效益,而非作品的价值。
对于杨幂来说,或许应该重新考虑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与其在演员赛道上持续挣扎,不如将重心转向其他领域,如商务合作、综艺节目等等。这样既能保持她在娱乐圈的影响力,也能为观众带来更多元化的内容。
【签约后粉丝从数十人涨到四十万,网红与MCN公司解约后被索赔200万】上海长宁法院公布一起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事例,尊重契约合理行权 促进新兴行业有序发展——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俞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随着网红经济的急速发展,作为网红孵化器的MCN公司与所签约的网络主播、达人之间的解约纠纷不断涌现,这类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亟需司法予以规范治理。本案中,长宁法院以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诉求和利益,权衡调整违约金数额,合理合法化解双方争议,对平台经济、新型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有效的司法指引作用。
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一家MCN公司,被告俞某某与原告签署“网红”《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公司独家代理被告在某知名平台的各项演艺事务。而在被告成为“网红”后,以对方长期未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为由,起诉公司要求解约,经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解除。后原告MCN公司认为被告俞某某作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按《代理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协议的约定,对此前两年被告自行对外接洽商务合作的收益收取15%服务费,遂起诉至长宁法院,要求被告俞某某承担“天价”违约金200万元。被告则认为,自己从未在公司主张期间自行接单,对于合同履行期间自己在某平台发布的广告,公司也未提供实质性帮助,且违约金系格式条款,明显过高,于是提出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未结算的5万元收益分配款。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要求解约之时,粉丝数量已从签约最初的数十人增长到四十余万人,商务报酬亦有显著提升,如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可得收益大概率将持续增长。但是,将被告所有商业订单报酬单独计入任何一方的接洽资源均不甚合理,因此,长宁法院结合《代理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程度、行业特点、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过错与收入、成本情况、原告MCN公司基于连续性合同履行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的功能等,综合考量酌定:被告俞某某支付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60万元,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俞某某收益分配款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随着网红经济的急速发展,作为网红孵化器的MCN公司与所签约的网络主播、达人之间的解约纠纷不断涌现,这类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亟需司法予以规范治理。本案中,长宁法院以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诉求和利益,权衡调整违约金数额,合理合法化解双方争议,对平台经济、新型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有效的司法指引作用。
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一家MCN公司,被告俞某某与原告签署“网红”《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公司独家代理被告在某知名平台的各项演艺事务。而在被告成为“网红”后,以对方长期未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为由,起诉公司要求解约,经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解除。后原告MCN公司认为被告俞某某作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按《代理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协议的约定,对此前两年被告自行对外接洽商务合作的收益收取15%服务费,遂起诉至长宁法院,要求被告俞某某承担“天价”违约金200万元。被告则认为,自己从未在公司主张期间自行接单,对于合同履行期间自己在某平台发布的广告,公司也未提供实质性帮助,且违约金系格式条款,明显过高,于是提出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未结算的5万元收益分配款。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要求解约之时,粉丝数量已从签约最初的数十人增长到四十余万人,商务报酬亦有显著提升,如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可得收益大概率将持续增长。但是,将被告所有商业订单报酬单独计入任何一方的接洽资源均不甚合理,因此,长宁法院结合《代理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程度、行业特点、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过错与收入、成本情况、原告MCN公司基于连续性合同履行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的功能等,综合考量酌定:被告俞某某支付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60万元,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俞某某收益分配款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签约后粉丝从数十人涨到四十万#网红与MCN解约后被索赔200万# 】随着网红经济的急速发展,作为网红孵化器的MCN公司与所签约的网络主播、达人之间的解约纠纷不断涌现。
据上海长宁法院介绍,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一家MCN公司,被告俞某某与原告签署“网红”《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公司独家代理被告在某知名平台的各项演艺事务。而被告在成为“网红”后,以对方长期未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为由,起诉公司要求解约,经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解除。后原告MCN公司认为被告俞某某作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按《代理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协议的约定,对此前两年被告自行对外接洽商务合作的收益收取15%服务费,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俞某某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被告则认为,自己从未在公司主张期间自行接单,对于合同履行期间自己在某平台发布的广告,公司也未提供实质性帮助,且违约金系格式条款,明显过高,于是提出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未结算的5万元收益分配款。因此,上海长宁法院结合《代理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程度、行业特点、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过错与收入、成本情况、原告MCN公司基于连续性合同履行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的功能等,综合考量酌定:被告俞某某支付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60万元,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俞某某收益分配款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据上海长宁法院介绍,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一家MCN公司,被告俞某某与原告签署“网红”《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公司独家代理被告在某知名平台的各项演艺事务。而被告在成为“网红”后,以对方长期未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为由,起诉公司要求解约,经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解除。后原告MCN公司认为被告俞某某作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按《代理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协议的约定,对此前两年被告自行对外接洽商务合作的收益收取15%服务费,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俞某某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被告则认为,自己从未在公司主张期间自行接单,对于合同履行期间自己在某平台发布的广告,公司也未提供实质性帮助,且违约金系格式条款,明显过高,于是提出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未结算的5万元收益分配款。因此,上海长宁法院结合《代理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程度、行业特点、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过错与收入、成本情况、原告MCN公司基于连续性合同履行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的功能等,综合考量酌定:被告俞某某支付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60万元,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俞某某收益分配款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