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称希望成都恢复住房限购#,成都市住建局回应】4月底,成都住房限购全面取消。5月7日,有网友在问政四川网站向成都市领导留言:“领导你们好,我是成都市一个年轻的刚需购房者,也是一个勤勤恳恳的上班,并且在高新区交社保和纳税的成都居民。现在我因为成都的限购政策取消而苦不堪言。因为成都之前的购房政策,是要求购房者必须缴纳成都的社保和拥有成都的户口,于是在2019年的时候,我为了满足成都的购房政策,把户口从我的家乡迁徙过来,为迁户口这个事情,我和家里面的人闹了不少矛盾。2019年那时候只要想着把户口迁到成都,并且以后缴纳够社保,我就有购房资格了,这一切我认为也是值得的。但是现在成都的购房政策一改再改,一松再松,目前的情况是,对成都毫无贡献的外地购房者,也能在成都各个区无差别购房,和我们为成都纳税几年的人享受同等待遇。”
该网友称:“我认为这极大伤害了我们缴纳社保和迁徙户口到成都来的年轻人的权益。曾经,我把拥有在成都买房的资格当作一种荣耀,一种自我奋斗的证明,而现在的政策,让我们勤恳工作缴纳社保的刚需购房者,遭受不公平待遇,让我们努力付之东流!在此,我希望领导们听到我们普通刚需的声音,希望领导们尽快恢复限购政策,让我们重新拥有工作的动力,并且更加努力工作,攒够首付,早日买上成都的房子!”
5月10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上述留言称:“您好!留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https://t.cn/A6Hby8uw
该网友称:“我认为这极大伤害了我们缴纳社保和迁徙户口到成都来的年轻人的权益。曾经,我把拥有在成都买房的资格当作一种荣耀,一种自我奋斗的证明,而现在的政策,让我们勤恳工作缴纳社保的刚需购房者,遭受不公平待遇,让我们努力付之东流!在此,我希望领导们听到我们普通刚需的声音,希望领导们尽快恢复限购政策,让我们重新拥有工作的动力,并且更加努力工作,攒够首付,早日买上成都的房子!”
5月10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上述留言称:“您好!留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https://t.cn/A6Hby8uw
说出来你们肯定不信,一家人月入32500元,生活却过得非常拮据!一个女网友发帖说她老公一个月的工资是17000元,而她自己的工资是7500元,另外公婆每个月有8000元的退休金。这条件看起来应该衣食无忧,可事实是不敢吃,不敢穿!网友:感同身受!
女子一家生活在某省会城市,儿子现在刚满一岁!但因为公公老了身体不好,需要婆婆照顾,女子的儿子出生以后没人带,所以只能选择辞职在家带了一年的娃。期间婆婆看她没有工作,就每个月补贴她3000元当孩子的生活费。
可给了3个月后,公公的病加重,女子就不要婆婆的钱了。她让公婆把钱留着给自己看病生活养老。但没了婆婆的支援,她的生活压力大,不得不出来工作。也就是说,女子他们不用给公婆养老,公婆的钱也只够他们自己花,所以公婆的钱不计入他们夫妻的收入。
女子从这个月开始上班,让自己的母亲过来帮自己带孩子。现在这个月的工资还没到手,但她能想到的是,自己的工资到手也是所剩无几。因为女子老家在农村,她有一个弟弟未婚,自己把母亲叫来带孩子了,那母亲就不能上班赚钱给弟弟了。所以她觉得自己对不住母亲,决定每个月给母亲3000元的带孩费,让母亲存着以后给弟弟买房娶老婆。
另外,家里一个月的生活开销和吃用需要3000元,女子自己上班的车费100元,话费100元,中午在公司吃,一顿20元,一个月又要600元。万一和同事朋友聚餐一下,一次总要200元吧,一个月到手只有可怜的500元。
所以,女子的7500元也没有了,剩下就是老公的大头收入了!但是大头的收入要用于大头的支出。因为他们买了期房,现在每个月要还银行5900元的房贷。之前买房首 付还不够,和亲朋好友借了钱,每月还4000元。新房还没交付,现在租房的月租是2600元,还有杂七杂八的停车费、水电费、油费等合计1050元,合计每月固定开销13550元!
现在孩子还小,还要奶粉和尿布总计650元,孩子的衣服玩具和零食游泳洗澡500元,这里1150元又没掉了。老公每个月还有自己的饭费、电话费、请客、交际聚餐等开销总计2000元。所以,老公的工资也只剩300元。
这还是在他们夫妻不买衣服、不买化妆品、不去外面吃大餐、不出去旅游的情况下的支出!而且前提是不能生病!让女子头疼的是,自己没办法省钱,每一项看起来都是必要的支出,现在只能期望把首 付每月的4000元先还完,这样压力会小点。但是没多久孩子又要上幼儿园了,到时候的开销会变得更大!自己只能埋头苦干,期望早日升职加薪!
真的是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他们的大头都花在了房子上面,而且所有开销都集中在一个时间段,这样开销看起来就会很恐怖。其实,年轻人买房的时间可以往后挪一点,等孩子大一点或者有足够的积蓄再去买,这样压力会小点,不然会被房贷压得喘不过气来!
不过,孩子才一岁,说明你们刚成家,有房子也是很不错了!只是现在没拿房,再过几年,房租的钱会省下来,你母亲带孩子的钱也可以生下来。就只剩下房贷,省下来的部分,生活就宽裕多了,加油吧!
那么,你们每月的开销和收入又是如何呢,你觉得女子有什么办法可以省钱吗?
女子一家生活在某省会城市,儿子现在刚满一岁!但因为公公老了身体不好,需要婆婆照顾,女子的儿子出生以后没人带,所以只能选择辞职在家带了一年的娃。期间婆婆看她没有工作,就每个月补贴她3000元当孩子的生活费。
可给了3个月后,公公的病加重,女子就不要婆婆的钱了。她让公婆把钱留着给自己看病生活养老。但没了婆婆的支援,她的生活压力大,不得不出来工作。也就是说,女子他们不用给公婆养老,公婆的钱也只够他们自己花,所以公婆的钱不计入他们夫妻的收入。
女子从这个月开始上班,让自己的母亲过来帮自己带孩子。现在这个月的工资还没到手,但她能想到的是,自己的工资到手也是所剩无几。因为女子老家在农村,她有一个弟弟未婚,自己把母亲叫来带孩子了,那母亲就不能上班赚钱给弟弟了。所以她觉得自己对不住母亲,决定每个月给母亲3000元的带孩费,让母亲存着以后给弟弟买房娶老婆。
另外,家里一个月的生活开销和吃用需要3000元,女子自己上班的车费100元,话费100元,中午在公司吃,一顿20元,一个月又要600元。万一和同事朋友聚餐一下,一次总要200元吧,一个月到手只有可怜的500元。
所以,女子的7500元也没有了,剩下就是老公的大头收入了!但是大头的收入要用于大头的支出。因为他们买了期房,现在每个月要还银行5900元的房贷。之前买房首 付还不够,和亲朋好友借了钱,每月还4000元。新房还没交付,现在租房的月租是2600元,还有杂七杂八的停车费、水电费、油费等合计1050元,合计每月固定开销13550元!
现在孩子还小,还要奶粉和尿布总计650元,孩子的衣服玩具和零食游泳洗澡500元,这里1150元又没掉了。老公每个月还有自己的饭费、电话费、请客、交际聚餐等开销总计2000元。所以,老公的工资也只剩300元。
这还是在他们夫妻不买衣服、不买化妆品、不去外面吃大餐、不出去旅游的情况下的支出!而且前提是不能生病!让女子头疼的是,自己没办法省钱,每一项看起来都是必要的支出,现在只能期望把首 付每月的4000元先还完,这样压力会小点。但是没多久孩子又要上幼儿园了,到时候的开销会变得更大!自己只能埋头苦干,期望早日升职加薪!
真的是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他们的大头都花在了房子上面,而且所有开销都集中在一个时间段,这样开销看起来就会很恐怖。其实,年轻人买房的时间可以往后挪一点,等孩子大一点或者有足够的积蓄再去买,这样压力会小点,不然会被房贷压得喘不过气来!
不过,孩子才一岁,说明你们刚成家,有房子也是很不错了!只是现在没拿房,再过几年,房租的钱会省下来,你母亲带孩子的钱也可以生下来。就只剩下房贷,省下来的部分,生活就宽裕多了,加油吧!
那么,你们每月的开销和收入又是如何呢,你觉得女子有什么办法可以省钱吗?
太没人情味了!北京一男子,付了40万买房款后,因病去世,男子的妻子作为法定继承人,没有购房资格,也没有履约能力,她恳请跟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回40万,但是开发商却要求女子支付商品房总额20%的违约金,女子认为违约金太高,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顺义区法院 )
张俊与妻子刘莉一直过着简单而温馨的生活,两人最大的梦想,就是在北京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安居乐业。
经过多年打拼,终于在2021年,张俊选中了一套心仪的房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40万的买房款,双方约定剩余的款项分期付款。
命运却在这个时候跟张俊和刘莉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
在一次例行体检中,张俊被确诊为重病晚期,病情恶化迅速。
这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打破了他们平静的生活,两人将生活重心都放在了张俊的病情上,无暇顾及那套刚买下的房子。
刘莉陪着张俊四处求医问药,期待着张俊能够早日康复,但天不遂人愿,张俊的病情始终未见好转。
2022年,张俊因病去世,留下悲痛欲绝的刘莉独自面对未来的生活。
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刘莉想起了那份还未完成的购房合同。
她强忍着悲痛,找到开发商,向他们说明了张俊已经去世的消息,并表示自己无法继续履约,希望双方能够解除这份预售合同。
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虽然对张俊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他们并不同意刘莉的请求。
他们指出,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张俊生前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即解除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行使解除权,因此他们认为张俊已经放弃了这个权利,双方应该根据合约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刘莉向开发商解释说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也没有经济能力去支付剩余房贷,她希望开发商能够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帮助。
但对方坚持认为双方应该按照合同办事。他们提出,如果刘莉坚持要解除合同,那么需要承担商品房总额20%的违约金。
这个价格对于刘莉来说,就是天价,40万的购房款拿不回来不说,自己还得贴钱进去,她感到十分无奈和不甘心。
刘莉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1、刘莉认为:丈夫死亡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约,自己无需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刘莉主张张俊因病去世,并非能预见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约,因此自己无需担责。
另外,开发商提出的支付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这笔费用太高了,自己接受不了。
2、开发商却提出:张俊在去世之前就已经违约,因此家属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等。
2021年,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张俊应当分期支付剩余的购房款,但是张俊在去世前并未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房款,已属于违约行为。
张俊死亡后,案涉合同仍处于未履行完毕的状态。
刘莉作为张俊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应当由刘莉承担。
因此,如果刘莉需要解除这份合同,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该商品房总额20%的违约金,且开发商有权在应退的已付购房款中扣除。
刘莉需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配合办理解除手续,并将购房款收据、发票、合同原件返还开发商。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买受人张俊的死亡并非能预见的情形,但张俊死亡前已属于违约。
另外,结合其继承人刘莉并没有购房资格,因此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刘莉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并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刘莉承担解除违约金1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张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判令开发商返购房款三十万元给刘莉。
(案例来源:北京顺义区法院 )
张俊与妻子刘莉一直过着简单而温馨的生活,两人最大的梦想,就是在北京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安居乐业。
经过多年打拼,终于在2021年,张俊选中了一套心仪的房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40万的买房款,双方约定剩余的款项分期付款。
命运却在这个时候跟张俊和刘莉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
在一次例行体检中,张俊被确诊为重病晚期,病情恶化迅速。
这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打破了他们平静的生活,两人将生活重心都放在了张俊的病情上,无暇顾及那套刚买下的房子。
刘莉陪着张俊四处求医问药,期待着张俊能够早日康复,但天不遂人愿,张俊的病情始终未见好转。
2022年,张俊因病去世,留下悲痛欲绝的刘莉独自面对未来的生活。
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刘莉想起了那份还未完成的购房合同。
她强忍着悲痛,找到开发商,向他们说明了张俊已经去世的消息,并表示自己无法继续履约,希望双方能够解除这份预售合同。
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虽然对张俊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他们并不同意刘莉的请求。
他们指出,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张俊生前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即解除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行使解除权,因此他们认为张俊已经放弃了这个权利,双方应该根据合约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刘莉向开发商解释说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也没有经济能力去支付剩余房贷,她希望开发商能够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帮助。
但对方坚持认为双方应该按照合同办事。他们提出,如果刘莉坚持要解除合同,那么需要承担商品房总额20%的违约金。
这个价格对于刘莉来说,就是天价,40万的购房款拿不回来不说,自己还得贴钱进去,她感到十分无奈和不甘心。
刘莉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1、刘莉认为:丈夫死亡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约,自己无需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刘莉主张张俊因病去世,并非能预见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约,因此自己无需担责。
另外,开发商提出的支付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这笔费用太高了,自己接受不了。
2、开发商却提出:张俊在去世之前就已经违约,因此家属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等。
2021年,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张俊应当分期支付剩余的购房款,但是张俊在去世前并未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房款,已属于违约行为。
张俊死亡后,案涉合同仍处于未履行完毕的状态。
刘莉作为张俊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应当由刘莉承担。
因此,如果刘莉需要解除这份合同,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该商品房总额20%的违约金,且开发商有权在应退的已付购房款中扣除。
刘莉需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配合办理解除手续,并将购房款收据、发票、合同原件返还开发商。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买受人张俊的死亡并非能预见的情形,但张俊死亡前已属于违约。
另外,结合其继承人刘莉并没有购房资格,因此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刘莉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并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刘莉承担解除违约金1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张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判令开发商返购房款三十万元给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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