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一已婚女子为了能与男友彻底分手,竟设计带着小儿子前往宾馆与男友发生关系,而后迅速拨打报警电话状告强奸,不料事后女子的如意算盘落空,其本人却反因涉罪而获刑。
(来源:裁判文书网)
女子兰某与郭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最初通过网络相识,在日复一日的聊天过程中逐渐产生感情,进而发展为恋人。
起初,兰某与郭某如大多数情侣般沉浸在热恋中难以自拔。后来,待新鲜期一过,兰某便通过手机向郭某提出分手。
这突如其来的分手要求让郭某措手不及,他不明白自己如此深爱的女人为何会突然提出这般要求。
于是,郭某在拒绝分手后,便独自来到兰某所在的城市试图挽回。两人见面后因意见不合发生激烈争吵,曾多次报警前来调解也未能解决。
眼看分手难以实现,为了彻底摆脱郭某,兰某突然想出一招,即把郭某引到宾馆中故意与其发生关系,在此过程中报警称对方强奸。这样一来,郭某涉嫌犯罪会受到惩罚,自然也就无法再骚扰自己。
就这样,兰某将自己的想法告知好友叶某,说干就干。
事发当日,兰某带着小儿子主动来到郭某在本地暂住的宾馆房间,两人在床上发生了关系。
事后兰某趁郭某外出时,便拨打报警电话称自己被郭某强奸。于是,郭某在 4 日后被警方抓获归案,11 日后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
眼看事情如自己所料地发展,兰某还在为摆脱郭某暗自高兴。
检方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兰某可能存在诬告陷害的犯罪线索,遂对郭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郭某因此被释放。
看着郭某平安无事地出来,兰某也意识到自己的“小聪明”被最终识破,遂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一、兰某的行为着实狠心,为了与男友分手,竟然不惜设计将对方送进监狱,如此手段着实让人难以理解,好在检方目光敏锐,从案卷中抽丝剥茧发现端倪,最终识破兰某的诡计。而兰某本人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那么对于本案,其中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1、郭某的行为为何不构成强奸罪?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了解强奸的定义,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简单来说,如果郭某构成此罪,主观上要有对兰某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存在相应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兰某的意志。
但显然,郭某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与兰某发生关系,且其行为也不违背兰某的意志,而是为了达到兰某的目标而积极追求该行为的结果。
所以综上,郭某的行为不符合成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成立此罪!
2、兰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兰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刑法》第 243 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本案中,兰某实际上是主动自愿与郭某发生关系,为了实现彻底摆脱郭某的目的,兰某捏造自己被强奸的事实诬告陷害郭某,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该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由于兰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7 个月,缓刑一年。
总之,感情之事应妥善处理,真诚沟通,而非采取极端或不正当手段。兰某本以为一番操作能如其所愿,最终却让自己身陷囹圄,令人唏嘘。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来源:贤哥说法)
(来源:裁判文书网)
女子兰某与郭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最初通过网络相识,在日复一日的聊天过程中逐渐产生感情,进而发展为恋人。
起初,兰某与郭某如大多数情侣般沉浸在热恋中难以自拔。后来,待新鲜期一过,兰某便通过手机向郭某提出分手。
这突如其来的分手要求让郭某措手不及,他不明白自己如此深爱的女人为何会突然提出这般要求。
于是,郭某在拒绝分手后,便独自来到兰某所在的城市试图挽回。两人见面后因意见不合发生激烈争吵,曾多次报警前来调解也未能解决。
眼看分手难以实现,为了彻底摆脱郭某,兰某突然想出一招,即把郭某引到宾馆中故意与其发生关系,在此过程中报警称对方强奸。这样一来,郭某涉嫌犯罪会受到惩罚,自然也就无法再骚扰自己。
就这样,兰某将自己的想法告知好友叶某,说干就干。
事发当日,兰某带着小儿子主动来到郭某在本地暂住的宾馆房间,两人在床上发生了关系。
事后兰某趁郭某外出时,便拨打报警电话称自己被郭某强奸。于是,郭某在 4 日后被警方抓获归案,11 日后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
眼看事情如自己所料地发展,兰某还在为摆脱郭某暗自高兴。
检方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兰某可能存在诬告陷害的犯罪线索,遂对郭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郭某因此被释放。
看着郭某平安无事地出来,兰某也意识到自己的“小聪明”被最终识破,遂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一、兰某的行为着实狠心,为了与男友分手,竟然不惜设计将对方送进监狱,如此手段着实让人难以理解,好在检方目光敏锐,从案卷中抽丝剥茧发现端倪,最终识破兰某的诡计。而兰某本人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那么对于本案,其中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1、郭某的行为为何不构成强奸罪?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了解强奸的定义,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简单来说,如果郭某构成此罪,主观上要有对兰某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存在相应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兰某的意志。
但显然,郭某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与兰某发生关系,且其行为也不违背兰某的意志,而是为了达到兰某的目标而积极追求该行为的结果。
所以综上,郭某的行为不符合成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成立此罪!
2、兰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兰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刑法》第 243 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本案中,兰某实际上是主动自愿与郭某发生关系,为了实现彻底摆脱郭某的目的,兰某捏造自己被强奸的事实诬告陷害郭某,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该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由于兰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7 个月,缓刑一年。
总之,感情之事应妥善处理,真诚沟通,而非采取极端或不正当手段。兰某本以为一番操作能如其所愿,最终却让自己身陷囹圄,令人唏嘘。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来源:贤哥说法)
本人陈卫军于2002年11月4日在工作中不幸被高压电击伤右伎体,2003年12月7日经东莞市人民医院其东莞市劳动局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后遗症并发症,工伤鉴定出来后东莞市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并强行辞退我,也没有给我任何工伤赔偿金,东莞市优信无限智慧食堂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板娘老板多次侮辱我的家人和亲戚朋友,东莞市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还说我以事实工伤的我成为敲诈勒索东莞市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理由,因果关系也是优信公司先侵权我,没有因那来的果呢?我的要求并不高只希望东莞市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板娘老板赔偿我工伤的赔偿金和在抖音上,微博上,今日头条上及快手上向我的家人和亲戚朋友公开道歉就可以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一千零二十六条》之规定,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正能量曝光东莞市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每日一善[超话]##阳光信用# #每日一善#
【本人『极好』】
较好及以上卷、指不吞必hui
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振兴乡村网络文化是高质量建设乡村文化的应有之义,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广大农村精神风貌,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弥合城乡在文化资源领域的“数字鸿沟”。
【本人『极好』】
较好及以上卷、指不吞必hui
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振兴乡村网络文化是高质量建设乡村文化的应有之义,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广大农村精神风貌,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弥合城乡在文化资源领域的“数字鸿沟”。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