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耿炎:

(大件事!两人拉扯空军退役老兵致轻微伤,深圳盐田法院张倩竟然判决不予处罚!张倩黐咗线?食水太深?)

深圳盐田法院乃依法裁判之地,非张倩肆意妄为之处!(四)

朝阳群众

核心词:启用新公章后,仍多枚不具同一性的公章共存混用,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混同、不适格,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举报内容:
一、深圳盐田法院张倩面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和事实,确认新旧公章共存互用属合理解释,违背常识和正常逻辑审判。
1、客观事实: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8月21日作出,《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8月13日作出,原行政行为2018年9月26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2022年11月22日作出。
(2)《关于LCP诉称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说明》说明被告2017年5月3日启用新公章。
2、法律事实:
(1)公文内不同的公章,代表不同的法律主体,这是常识;新旧公章不可能具同一性;公章不具同一性,主体就不同;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启用新公章后,应当全部用的是新公章。
(2)《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先作出用的是新公章,原行政行为后作出用的是旧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用的是旧公章,《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诉行政行为用的是新公章。
(3)证明在启用新公章之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公章不都是新公章,新旧公章共存互用。
3、张倩在(2023)粤0308行初168号《行政判决书》第9页第2~4行的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认可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其作出,并对公章不一致的问题做了合理解释”,这是不是明显违背常识和正常逻辑?
4、作为资深员额法官,张倩真的不清楚“启用新公章后,应当全部用的是新公章,不可能新旧公章共存互用;公文内不同的公章,代表不同的法律主体;新旧公章不可能具同一性;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被告的解释违背常识和逻辑”吗?显然不是。凭什么有意知法犯傻?凭什么故意是非不分?凭什么故意违背事实?凭什么故意玩弄欺骗手段?从张倩与案件相互关联的种种因素和迹象,可以得到合理解释。
5、张倩的上述判案逻缉,可以用以下例子形象比喻:
某女谭值员+父+母+兄弟姐妹相互噼啪,与她爸乱伦生了她妈,与她哥乱伦生了她爸,有人报官,谭爸就乱伦向判官作了解释,判官认为谭爸的解释属于合理解释。
比喻带来的问题:
(1)谭值员与她爸乱伦可以生她妈吗?与她哥乱伦可以生她爸吗?
(2)上述比喻与张倩在一审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解释合理的性质,是不是类同?2017年5月3日启用新公章,公文上盖的凭什么不是新公章?系统未及时更新,凭什么会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不同的公章?系统未及时更新,原行政行为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作出,凭什么盖的是旧公章?《关于LCP诉称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说明》是不是恰恰说明系统更新导致了启用新公章之后三枚公章共存混用?是不是恰恰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混同、不适格的事实?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混同、不适格是不是与LCP无关?只要有公章不具同一性即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混同、不适格的事实,是不是就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凭什么不是?
(3)被告启用新公章后,张倩在一审判决对新旧公章共存混用认定为合理解释,是不是等同认可家庭可以乱伦?自己家不会是家庭乱伦吧?难道自己家就是家庭乱伦?
(4)就像谭值员与她爸乱伦不可能生她妈、与她哥乱伦不可能生她爸的道理一样, 2017年5月3日启用新公章后,凭什么新旧三枚公章仍共存混用?认为《关于LCP诉称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说明》的解释合理,张倩的脑子是不是被驴踢了?凭张倩认定的法官事实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确定吗?就一审判决,被诉行政行为何来证据确凿?何来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何来符合法定程序?
(5)如果按张倩在行政判决的裁判理由逻辑,2017年5月3日启用新公章后,被告三枚公章仍共存混用,《关于LCP诉称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说明》的解释合理,那么张倩与自己家人或谭植元的家人乱抡是不是也可以合理解释?
(6)张倩的上述行为,是不是流氓审理、审判霸凌?是不是乱屌河马?
(7)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多次修订,但本质没变;是学法律、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张倩,变成了违背法律、肆意践踏法律的枉法者!不遵守法律法规,裁判怎么会正当、公正?不愿履行员额法官的职责,张倩完全可以自行选择离开员额法官岗位,为什么要祸害深圳盐田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质疑。
1、本文所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可以一目了然:《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都在被告启用新公章之后作出,却新旧公章共存混用;新旧公章代表新旧主体,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明显不适格。张倩在一审行政判决书第9页第2~4行的判决,却认为是合理的解释,明显违背常识和正常逻辑,是不是丧失理智的行为?是不是明显不公正?
2、张倩对此明显违背常识、正常逻辑和违背事实的审判行为,到底是基于间歇性失智、失明、精神病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发病期?还是基于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违背事实审判?到底收了多少贿赂?是不是说明张倩根本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不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是不是说明张倩根本没有职业道德?这样的人还能做员额法官?是不是丢尽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脸?是不是丢尽深圳这座人们心目中最公平的中国一线城市的脸?
3、张倩代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违背事实的枉法审判行为,是不是直接影响该法院形象并摧毁该法院的公信力?如果主审法官廉洁公正、不违背事实和法律,当事人怎么会投诉举报法官?因此,影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形象和公信力的是不是张倩,而非举报投诉者?如果诉案有当事人举报投诉,是不是说明主审法官一定存在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嫌疑?排除嫌疑的最可靠方式,是不是第三方据实调查排除嫌疑或查处?
4、面对LCP的一再主张,张倩不依法在行政判决书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均在被告启用新公章之后作出,却新旧公章共存混用,合理在哪?”的理由,是不是明显不当?
5、基于张倩胆大妄为的鄙性,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当法官多年,主审或参与的案件早已过千,办理过的案件必存在大量枉法裁判的情形,是不是应该对其办理过的案件重新审查?
6、张倩的事动静这么大,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纪检和监察部门不清楚吗?为了保护自己人,保护不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维护本院声誉,会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会不会继续与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相互协商、掩盖真相?
7、时间+不间断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重视复查案件+案件的内卷内容+其他案件东窗事发,院长什么时候会启动再审程序?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什么时候会重视本案?什么时候令张倩脱掉制服?在未被追责前即使其已脱掉制服,终老前是不是应依法追责?
8、张倩知法犯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不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不管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纪检和监察部门信不信,反正作者信!被张倩枉法裁判的当事人是不是都会信?
9、深圳中院原副院长裴洪泉包养5名法官情妇,肉体+乳汁交融;原刑事第二庭庭长姚辉只是允许律师庭审可以不间断发言,就收受20万请托费;人们记忆犹新,有迹可循;完全可以作为张倩接受利益输送或交换的数额的参考比对因素,难道张倩真的不屑廉耻?不惧东窗事发?

三、根据常识和逻辑可以判定,张倩知法犯傻,必存在收受贿赂嫌疑。
1、作为资深员额法官,张倩不可能不知道公文内不同的公章,代表不同的法律主体;不可能不知道新旧公章不可能具同一性;不可能不知道公章不具同一性,主体就不同;不可能不知道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不可能不知道启用新公章后,公文应当全部用的是新公章。
2、作为资深员额法官,张倩不可能不知道新旧公章共存混用,等同新旧公章代表新旧主体,等同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导致主体不适格意味着什么。
3、基于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必然令张倩违背常识和逻辑,违背事实和法律审判。这种情况,高度盖然性应该最大吧?
4、另一种情况,脑回路紊乱、间歇性失智、失明、精神病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发病期,也可以令张倩违背常识和逻辑,违背事实和法律审判。这种情况,高度盖然性应该较小吧?
5、基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都在被告启用新公章之后作出,却新旧公章共存混用,都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明显主体混同,不适格,故被诉行政行为何来证据确凿?何来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何来符合法定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不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的撤销或判令无效的情形?是不是直接推翻张倩在一审判决书被诉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的主张?是不是打张倩的B啪啪作响?打烂了没有?打烂也打不醒装睡的张倩?是不是要家人和亲朋才能叫醒?
6、张倩如此判决,不是失明、失智、智障、欺骗、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什么?失明、失智、智障、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骗子,怎么还能继续履行员额法官的职责?张倩如此判决,不是存在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嫌疑的高度盖然性,是什么?没有排除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 嫌疑的骗子,怎么还能继续履行员额法官的职责?

综上,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张倩,到底是在失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审判?还是毫无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胆大包天、接受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违背事实和违背法律审判?行政诉讼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张倩个人不遵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要不要遵守?院长耿炎要不要重审?法官和人民法院都不遵守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主审案子的是法官,还是贪官?昏官?愚官?裁判人民诉求的是人民法院,还是尔虞我诈的戏院?空军退役老兵LCP被刘亦兵、曹云推拉硬拽致轻微伤,张倩利用自由裁判权,无法无天地判决两人不用承担责任,作为杨得志司令手下的LCP不会答应,知情后的成千上万战友会答应吗?

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亦或许正义终究未到,对于枉法裁判者,达摩之剑永在,苍天饶过谁?只是报应的是时间和形式不同而已!

深圳盐田法院乃依法裁判之地,非张倩肆意妄为之处!

(特别声明:比喻例子儿童不宜解读,所涉人、事均为虚拟,别字需要真人现场演示;如真人、真事与比喻例子内容雷同,纯属巧合,请勿误读)

举报目的:
1、消灭张倩的枉法裁判行为,清除垃圾,重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公信力。
2、请院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审判委员会提交再审要求。
3、请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查处张倩明显枉法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致

广东纪检监察

广东检察机关

深圳纪检监察

深圳检察机关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耿炎

要了解案情详细情况,请联系案件原告LCP,电话:法院有留存

请有关部门尽快查处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张倩的枉法判决行为!

请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耿炎尽快敦促审判委员会再审!

深圳盐田法院张倩带病审判?(四)
两人拉扯空军退役老兵致轻微伤,盐田法院张倩竟然判决不予处罚(四)
张倩家庭乱抡是不是可以合理解释?(四)
深圳盐田法院乃依法裁判之地,非张倩肆意妄为之处!(四)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耿炎:

(大件事!两人拉扯空军退役老兵致轻微伤,深圳盐田法院张倩竟然判决不予处罚!张倩黐咗线?食水太深?)

张倩家庭乱抡是不是可以合理解释?(四)

朝阳群众

核心词:启用新公章后,仍多枚不具同一性的公章共存混用,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混同、不适格,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举报内容:
一、深圳盐田法院张倩面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和事实,确认新旧公章共存互用属合理解释,违背常识和正常逻辑审判。
1、客观事实: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8月21日作出,《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8月13日作出,原行政行为2018年9月26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2022年11月22日作出。
(2)《关于LCP诉称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说明》说明被告2017年5月3日启用新公章。
2、法律事实:
(1)公文内不同的公章,代表不同的法律主体,这是常识;新旧公章不可能具同一性;公章不具同一性,主体就不同;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启用新公章后,应当全部用的是新公章。
(2)《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先作出用的是新公章,原行政行为后作出用的是旧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用的是旧公章,《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诉行政行为用的是新公章。
(3)证明在启用新公章之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公章不都是新公章,新旧公章共存互用。
3、张倩在(2023)粤0308行初168号《行政判决书》第9页第2~4行的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认可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其作出,并对公章不一致的问题做了合理解释”,这是不是明显违背常识和正常逻辑?
4、作为资深员额法官,张倩真的不清楚“启用新公章后,应当全部用的是新公章,不可能新旧公章共存互用;公文内不同的公章,代表不同的法律主体;新旧公章不可能具同一性;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被告的解释违背常识和逻辑”吗?显然不是。为什么有意知法犯傻?为什么故意是非不分?为什么故意违背事实?为什么故意玩弄欺骗手段?从张倩与案件相互关联的种种因素和迹象,可以得到合理解释。
5、张倩的上述判案逻缉,可以用以下例子形象比喻:

谈值原+父+母+兄弟姐妹相互噼啪,与她爸乱伦生了她妈,与她哥乱伦生了她爸,有人报官,谈爸就乱伦向判官作了解释,判官认为谈爸的解释属于合理解释。
比喻带来的问题:
(1)谈值园与她爸乱伦可以生她妈吗?与她哥乱伦可以生她爸吗?
(2)上述比喻与张倩在一审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解释合理的性质,是不是类同?2017年5月3日启用新公章,公文上盖的是不是应该都是新公章?系统更新,为什么会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不同的公章?系统更新,原行政行为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作出,为什么盖的是旧公章?《关于LCP诉称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说明》是不是恰恰说明系统更新导致了启用新公章之后三枚公章共存混用?是不是恰恰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混同、不适格的事实?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混同、不适格是不是与LCP无关?只要有公章不具同一性即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混同、不适格的事实,是不是就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3)被告启用新公章后,张倩在一审判决对新旧公章共存混用认定为合理解释,是不是等同认可家庭可以乱伦?自己家不会是家庭乱伦吧?难道自己家就是家庭乱伦?
(4)就像谈值园与她爸乱伦不可能生她妈、与她哥乱伦不可能生她爸的道理一样, 2017年5月3日启用新公章后,怎么可能新旧三枚公章仍共存混用?认为《关于LCP诉称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说明》的解释合理,张倩的脑子是不是被驴踢了?凭张倩认定的法官事实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确定吗?就一审判决,被诉行政行为何来证据确凿?何来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何来符合法定程序?
(5)如果按张倩在行政判决的裁判理由逻辑,2017年5月3日启用新公章后,被告三枚公章仍共存混用,《关于LCP诉称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说明》的解释合理,那么张倩与自己家人或谭植元的家人乱伦是不是也可以合理解释?
(6)张倩的上述行为,是不是流氓审理、审判霸凌?是不是乱屌河马?
(7)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多次修订,但本质没变;是学法律、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张倩,变成了违背法律、肆意践踏法律的枉法者!不遵守法律法规,裁判怎么会正当、公正?不愿履行员额法官的职责,张倩完全可以自行选择离开员额法官岗位,为什么要祸害深圳盐田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质疑。
1、本文所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可以一目了然:《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都在被告启用新公章之后作出,却新旧公章共存混用;新旧公章代表新旧主体,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明显不适格。张倩在一审行政判决书第9页第2~4行的判决,却认为是合理的解释,明显违背常识和正常逻辑,是不是丧失理智的行为?是不是明显不公正?
2、张倩对此明显违背常识、正常逻辑和违背事实的审判行为,到底是基于间歇性失智、失明、精神病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发病期?还是基于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违背事实审判?到底收了多少贿赂?是不是说明张倩根本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不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是不是说明张倩根本没有职业道德?这样的人还能做员额法官?是不是丢尽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脸?是不是丢尽深圳这座人们心目中最公平的中国一线城市的脸?
3、张倩代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违背事实的枉法审判行为,是不是直接影响该法院形象并摧毁该法院的公信力?如果主审法官廉洁公正、不违背事实和法律,当事人怎么会投诉举报法官?因此,影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形象和公信力的是不是张倩,而非举报投诉者?如果诉案有当事人举报投诉,是不是说明主审法官一定存在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嫌疑?排除嫌疑的最可靠方式,是不是第三方据实调查排除嫌疑或查处?
4、面对LCP的一再主张,张倩不依法在行政判决书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均在被告启用新公章之后作出,却新旧公章共存混用,合理在哪?”的理由,是不是明显不当?
5、基于张倩胆大妄为的鄙性,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当法官多年,主审或参与的案件早已过千,办理过的案件必存在大量枉法裁判的情形,是不是应该对其办理过的案件重新审查?
6、张倩的事动静这么大,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纪检和监察部门不清楚吗?为了保护自己人,保护不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维护本院声誉,会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会不会继续与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相互协商、掩盖真相?
7、时间+不间断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重视复查案件+案件的内卷内容+其他案件东窗事发,院长什么时候会启动再审程序?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什么时候会重视本案?什么时候令张倩脱掉制服?在未被追责前即使其已脱掉制服,终老前是不是应依法追责?
8、张倩知法犯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不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不管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纪检和监察部门信不信,反正作者信!被张倩枉法裁判的当事人是不是都会信?
9、深圳中院原副院长裴洪泉包养5名法官情妇,肉体+乳汁交融;原刑事第二庭庭长姚辉只是允许律师庭审可以不间断发言,就收受20万请托费;人们记忆犹新,有迹可循;完全可以作为张倩接受利益输送或交换的数额的参考比对因素,难道张倩真的不屑廉耻?不惧东窗事发?

三、根据常识和逻辑可以判定,张倩知法犯傻,必存在收受贿赂嫌疑。
1、作为资深员额法官,张倩不可能不知道公文内不同的公章,代表不同的法律主体;不可能不知道新旧公章不可能具同一性;不可能不知道公章不具同一性,主体就不同;不可能不知道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不可能不知道启用新公章后,公文应当全部用的是新公章。
2、作为资深员额法官,张倩不可能不知道新旧公章共存混用,等同新旧公章代表新旧主体,等同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导致主体不适格意味着什么。
3、基于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必然令张倩违背常识和逻辑,违背事实和法律审判。这种情况,高度盖然性应该最大吧?
4、另一种情况,脑回路紊乱、间歇性失智、失明、精神病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发病期,也可以令张倩违背常识和逻辑,违背事实和法律审判。这种情况,高度盖然性应该较小吧?
5、基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都在被告启用新公章之后作出,却新旧公章共存混用,都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明显主体混同,不适格,故被诉行政行为何来证据确凿?何来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何来符合法定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不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的撤销或判令无效的情形?是不是直接推翻张倩在一审判决书被诉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的主张?是不是打张倩的B啪啪作响?打烂了没有?打烂也打不醒装睡的张倩?是不是要家人和亲朋才能叫醒?
6、张倩如此判决,不是失明、失智、智障、欺骗、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什么?失明、失智、智障、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骗子,怎么还能继续履行员额法官的职责?张倩如此判决,不是存在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嫌疑的高度盖然性,是什么?没有排除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 嫌疑的骗子,怎么还能继续履行员额法官的职责?

综上,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张倩,到底是在失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审判?还是毫无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胆大包天、接受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违背事实和违背法律审判?行政诉讼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张倩个人不遵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要不要遵守?院长耿炎要不要重审?法官和人民法院都不遵守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主审案子的是法官,还是贪官?昏官?愚官?裁判人民诉求的是人民法院,还是尔虞我诈的戏院?空军退役老兵LCP被刘亦兵、曹云推拉硬拽致轻微伤,张倩利用自由裁判权,无法无天地判决两人不用承担责任,作为杨得志司令手下的LCP不会答应,知情后的成千上万战友会答应吗?

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亦或许正义终究未到,对于枉法裁判者,达摩之剑永在,苍天饶过谁?只是报应的是时间和形式不同而已!

(特别声明:比喻例子儿童不宜解读,所涉人、事均为虚拟,别字需要真人现场演示;如真人、真事与比喻例子内容雷同,纯属巧合,请勿误读)

举报目的:
1、消灭张倩的枉法裁判行为,清除垃圾,重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公信力。
2、请院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审判委员会提交再审要求。
3、请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查处张倩明显枉法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致
广东纪检监察
广东检察机关
深圳纪检监察
深圳检察机关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耿炎

要了解案情详细情况,请联系案件原告LCP,电话:法院有留存

请有关部门尽快查处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张倩的枉法判决行为!
请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耿炎尽快敦促审判委员会再审!

深圳盐田法院张倩带病审判?(四)
两人拉扯空军退役老兵致轻微伤,盐田法院张倩竟然判决不予处罚(四)
张倩家庭乱抡是不是可以合理解释?(四)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点解?)

张倩家庭乱抡是不是可以合理解释?(四)

朝阳群众

核心词:启用新公章后,仍多枚不具同一性的公章共存混用,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混同、不适格,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举报内容:
一、深圳盐田法院张倩面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和事实,确认新旧公章共存互用属合理解释,违背常识和正常逻辑审判。
1、客观事实: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8月21日作出,《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8月13日作出,原行政行为2018年9月26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2022年11月22日作出。
(2)《关于LCP诉称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说明》说明被告2017年5月3日启用新公章。
2、法律事实:
(1)公文内不同的公章,代表不同的法律主体,这是常识;新旧公章不可能具同一性;公章不具同一性,主体就不同;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启用新公章后,应当全部用的是新公章。
(2)《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先作出用的是新公章,原行政行为后作出用的是旧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用的是旧公章,《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诉行政行为用的是新公章。
(3)证明在启用新公章之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公章不都是新公章,新旧公章共存互用。
3、张倩在(2023)粤0308行初168号《行政判决书》第9页第2~4行的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认可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其作出,并对公章不一致的问题做了合理解释”,这是不是明显违背常识和正常逻辑?
4、作为资深员额法官,张倩真的不清楚“启用新公章后,应当全部用的是新公章,不可能新旧公章共存互用;公文内不同的公章,代表不同的法律主体;新旧公章不可能具同一性;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被告的解释违背常识和逻辑”吗?显然不是。为什么有意知法犯傻?为什么故意是非不分?为什么故意违背事实?为什么故意玩弄欺骗手段?从张倩与案件相互关联的种种因素和迹象,可以得到合理解释。
5、张倩的上述判案逻缉,可以用以下例子形象比喻:
谈值原+父+母+兄弟姐妹相互噼啪,与她爸乱伦生了她妈,与她哥乱伦生了她爸,有人报官,谈爸就乱伦向判官作了解释,判官认为谈爸的解释属于合理解释。
比喻带来的问题:
(1)谈值园与她爸乱伦可以生她妈吗?与她哥乱伦可以生她爸吗?
(2)上述比喻与张倩在一审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解释合理的性质,是不是类同?2017年5月3日启用新公章,公文上盖的是不是应该都是新公章?系统更新,为什么会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不同的公章?系统更新,原行政行为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作出,为什么盖的是旧公章?《关于LCP诉称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说明》是不是恰恰说明系统更新导致了启用新公章之后三枚公章共存混用?是不是恰恰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混同、不适格的事实?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混同、不适格是不是与LCP无关?只要有公章不具同一性即被诉行政行为主体混同、不适格的事实,是不是就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3)被告启用新公章后,张倩在一审判决对新旧公章共存混用认定为合理解释,是不是等同认可家庭可以乱伦?自己家不会是家庭乱伦吧?难道自己家就是家庭乱伦?
(4)就像谈值园与她爸乱伦不可能生她妈、与她哥乱伦不可能生她爸的道理一样, 2017年5月3日启用新公章后,怎么可能新旧三枚公章仍共存混用?认为《关于LCP诉称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说明》的解释合理,张倩的脑子是不是被驴踢了?凭张倩认定的法官事实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确定吗?就一审判决,被诉行政行为何来证据确凿?何来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何来符合法定程序?
(5)如果按张倩在行政判决的裁判理由,2017年5月3日启用新公章后,被告三枚公章仍共存混用,《关于LCP诉称公章不具同一性的说明》的解释合理,那么张倩与自己家人或谭植元的家人乱伦是不是也可以合理解释?
(6)张倩的上述行为,是不是流氓审理、审判霸凌?是不是乱屌河马?
(7)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多次修订,但本质没变;是学法律、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张倩,变成了违背法律、肆意践踏法律的枉法者!不遵守法律法规,裁判怎么会正当、公正?不愿履行员额法官的职责,张倩完全可以自行选择离开员额法官岗位,为什么要祸害深圳盐田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质疑。
1、本文所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可以一目了然:《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都在被告启用新公章之后作出,却新旧公章共存混用;新旧公章代表新旧主体,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明显不适格。张倩在一审行政判决书第9页第2~4行的判决,却认为是合理的解释,明显违背常识和正常逻辑,是不是丧失理智的行为?是不是明显不公正?
2、张倩对此明显违背常识、正常逻辑和违背事实的审判行为,到底是基于间歇性失智、失明、精神病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发病期?还是基于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违背事实审判?到底收了多少贿赂?是不是说明张倩根本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不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是不是说明张倩根本没有职业道德?这样的人还能做员额法官?是不是丢尽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脸?是不是丢尽深圳这座人们心目中最公平的中国一线城市的脸?
3、张倩代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违背事实的枉法审判行为,是不是直接影响该法院形象并摧毁该法院的公信力?如果主审法官廉洁公正、不违背事实和法律,当事人怎么会投诉举报法官?因此,影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形象和公信力的是不是张倩,而非举报投诉者?如果诉案有当事人举报投诉,是不是说明主审法官一定存在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嫌疑?排除嫌疑的最可靠方式,是不是第三方据实调查排除嫌疑或查处?
4、面对LCP的一再主张,张倩不依法在行政判决书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均在被告启用新公章之后作出,却新旧公章共存混用,合理在哪?”的理由,是不是明显不当?
5、基于张倩胆大妄为的鄙性,在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当法官多年,主审或参与的案件早已过千,办理过的案件必存在大量枉法裁判的情形,是不是应该对其办理过的案件重新审查?
6、张倩的事动静这么大,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纪检和监察部门不清楚吗?为了保护自己人,保护不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维护本院声誉,会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会不会继续与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相互协商、掩盖真相?
7、时间+不间断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重视复查案件+案件的内卷内容+其他案件东窗事发,院长什么时候会启动再审程序?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什么时候会重视本案?什么时候令张倩脱掉制服?在未被追责前即使其已脱掉制服,终老前是不是应依法追责?
8、张倩知法犯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不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不管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纪检和监察部门信不信,反正作者信!被张倩枉法裁判的当事人是不是都会信?
9、深圳中院原副院长裴洪泉包养5名法官情妇,肉体+乳汁交融;原刑事第二庭庭长姚辉只是允许律师庭审可以不间断发言,就收受20万请托费;人们记忆犹新,有迹可循;完全可以作为张倩接受利益输送或交换的数额的参考比对因素,难道张倩真的不屑廉耻?不惧东窗事发?

三、根据常识和逻辑可以判定,张倩知法犯傻,必存在收受贿赂嫌疑。
1、作为资深员额法官,张倩不可能不知道公文内不同的公章,代表不同的法律主体;不可能不知道新旧公章不可能具同一性;不可能不知道公章不具同一性,主体就不同;不可能不知道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不可能不知道启用新公章后,公文应当全部用的是新公章。
2、作为资深员额法官,张倩不可能不知道新旧公章共存混用,等同新旧公章代表新旧主体,等同新旧主体同时参与诉讼,导致主体不适格意味着什么。
3、基于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必然令张倩违背常识和逻辑,违背事实和法律审判。这种情况,高度盖然性应该最大吧?
4、另一种情况,脑回路紊乱、间歇性失智、失明、精神病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发病期,也可以令张倩违背常识和逻辑,违背事实和法律审判。这种情况,高度盖然性应该较小吧?
5、基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都在被告启用新公章之后作出,却新旧公章共存混用,都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明显主体混同,不适格,故被诉行政行为何来证据确凿?何来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何来符合法定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不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的撤销或判令无效的情形?是不是直接推翻张倩在一审判决书被诉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的主张?是不是打张倩的B啪啪作响?打烂了没有?打烂也打不醒装睡的张倩?是不是要家人和亲朋才能叫醒?
6、张倩如此判决,不是失明、失智、智障、欺骗、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什么?失明、失智、智障、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骗子,怎么还能继续履行员额法官的职责?张倩如此判决,不是存在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嫌疑的高度盖然性,是什么?没有排除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 嫌疑的骗子,怎么还能继续履行员额法官的职责?

综上,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张倩,到底是在失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审判?还是毫无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胆大包天、接受利益输送(受贿?)或交换(噼啪?)、违背事实和违背法律审判?行政诉讼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张倩个人不遵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要不要遵守?院长耿炎要不要重审?法官和人民法院都不遵守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主审案子的是法官,还是贪官?昏官?愚官?裁判人民诉求的是人民法院,还是尔虞我诈的戏院?空军退役老兵LCP被刘亦兵、曹云推拉硬拽致轻微伤,张倩利用自由裁判权,无法无天地判决两人不用承担责任,作为杨得志司令手下的LCP不会答应,知情后的成千上万战友会答应吗?

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亦或许正义终究未到,对于枉法裁判者,达摩之剑永在,苍天饶过谁?只是报应的是时间和形式不同而已!

(特别声明:比喻例子儿童不宜解读,所涉人、事均为虚拟,别字需要真人现场演示;如真人、真事与比喻例子内容雷同,纯属巧合,请勿误读)

举报目的:
1、消灭张倩的枉法裁判行为,清除垃圾,重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公信力。
2、请院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审判委员会提交再审要求。
3、请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查处张倩明显枉法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致
广东纪检监察
广东检察机关
深圳纪检监察
深圳检察机关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院长耿炎

深圳盐田法院张倩带病审判?(四)
两人拉扯空军退役老兵致轻微伤,盐田法院张倩竟然判决不予处罚(四)
张倩家庭乱抡是不是可以合理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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