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三名未成年嫌疑人会受什么刑事处罚?能不能提级追诉?专访法律专家】3月14日,网上曝出河北邯郸肥乡旧店13岁少年小王被三名同学杀害,并藏匿在废弃菜地里。
昨晚(3月17日)9点46分,“微观肥乡”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3月10日,河北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案件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进行。
这起案件,让大家再次关注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受害家庭,为此,橙柿互动采访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以及类似受害家庭。
·对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
河北邯郸这起案件中,被害的小王13岁,是初一学生。
此前小王姑姑在委托当地救援队发布寻人启事时称:小王在北高镇,被三名年龄相仿的人用电瓶车带走。据目前进一步情况,三人疑似小王同学,且小王是被他们杀害。
这就是说,三名加害人年龄可能也在十三四岁左右。
据当地通报,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为未成年人,可以刑拘吗?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缪渭川律师说,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我国法律未对强制措施设置年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强制措施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无论其是否为未成年人,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对未成年人,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多,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传唤、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司法实践中多数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需要报请最高检核准后才能追诉
下一步,面临他们的处罚会是什么?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胡瑞江律师说:《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颁布、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新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胡瑞江律师说,加害小王的三名同学如果是十三四岁,处于在一般情形下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按规定,需要报请最高检核准后才能追诉。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他们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则当然应负刑事责任。
·会受什么刑事处罚?
如果负刑事责任,这三名学生会受到什么刑事处罚?会判死刑吗?
浙江检察机关一位专业人士说,对未成年人涉罪错,一般实行的司法原则是“慎捕慎诉”。
实际中,对12周岁到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果最高检核准追诉要负刑事责任,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法院在判决上也会有所考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失败,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者的年龄、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初犯或偶犯、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成长经历等因素,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如果判实刑,会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根据《监狱法》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关押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决罪犯,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少年犯”。
从目前了解情况看,全国范围内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的服刑人员年龄大多在16周岁到18周岁。所涉罪行大多为性犯罪。
一般,对涉故意杀人罪等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挽救原则,法院往往可能判决十多年有期徒刑,一般不会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
·最高检核准时,会注意哪些问题?
上述检察机关专业人士说,规定最高检核准程序,表明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对此类情形的追诉应当严格控制。
对此类案件的核准追诉中,最高检注重对“情节恶劣”这一要件的审查把关。
在案件办理中,犯罪构成和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证据较为容易判断,犯罪情节则不然,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准确认定,更需要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分析犯罪的成因,不仅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娴熟掌握,更需要对司法政策的准确运用,兼顾法、理、情的统一。
·最高检核准后不追诉,他们会怎样?
上述省检察机关人士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预防犯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预防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预防犯罪法》相关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这三类措施是根据严重不良行为的程度,逐渐递增矫治强度。
据此规定,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涉罪错,如果最高检核准不追诉的,会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相应级别的“矫治教育”。一般时间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多在6个月至一年左右。
上述河北邯郸三名涉案学生,如果最高检核准予以不追诉,那么可能会被送往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工作。
据最高检统计,截至2022年5月,全国目前有专门学校110余所。全国有9个省至今还没有建立专门学校。2021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
专门学校在校生年龄一般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另据了解,浙江省内现有一所专门学校。
·能不能“提级”追诉?
有网友指出,从现有的涉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看,作案时,这些孩子看起来很冷静、思维缜密,甚至还误导警方调查。针对这类涉罪未成年人,是不是可以“提级”追诉呢?
“在英美法系一些国家,有一个法律规则叫‘恶意补足年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缪渭川律师说,目前,我国没实行“恶意补足年龄”这一规则。
缪律师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核心在于,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表现出足够的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或至少是错误的,并且具备足够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即使他们的实际年龄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行为极为恶劣,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主观恶意大,这种“恶意”可以把自然年龄差的部分补上。
缪律师说,“恶意补足年龄”法则虽然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但这种法则灵活性较强,又非常依赖具体证据的调查和质证,如果不谨慎,会容易导致新的不公平。
·目前的法律,是不是太轻?
不少网友联系到此前几起未成年人违法案件,认为目前法律条款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处罚太轻。
采访时,多位法律专家认为,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但不能出现特别个案,就一味下调,全世界对犯罪入罪年龄都设有门槛。
“犯罪有其产生的复杂原因,要完全杜绝犯罪是难以实现的。”胡瑞江律师说,有句法律格言是,“立法者不关心稀罕之事”,即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着重考虑普遍事实,而不看重罕见事实。
缪渭川律师认为,实际案例中,对那些实施杀人、强奸、长期盗抢等犯罪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在调研他们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后对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调整,可以增加惩治形式和手段,通过设立封闭式管理场所、采取一定强制性措施、限制一部分自由等来实现矫治教育。
上海京沪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沈国勇说,对于未满12周岁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又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管教和帮扶都不能缺失,比如可以设立一些特殊学校,设定六个月或者一年观察期,由老师、家长、社区、司法所、社会工作者、心理专家等联合进行评估,如果孩子确实表现较好已经没有暴力倾向,应该让他们回归正常的生活。如果不思悔改仍旧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那么继续接受管教。#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死者被活埋不实##12岁以上可担刑责##网传颅骨照与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无关#(橙柿互动)
昨晚(3月17日)9点46分,“微观肥乡”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3月10日,河北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案件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进行。
这起案件,让大家再次关注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受害家庭,为此,橙柿互动采访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以及类似受害家庭。
·对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
河北邯郸这起案件中,被害的小王13岁,是初一学生。
此前小王姑姑在委托当地救援队发布寻人启事时称:小王在北高镇,被三名年龄相仿的人用电瓶车带走。据目前进一步情况,三人疑似小王同学,且小王是被他们杀害。
这就是说,三名加害人年龄可能也在十三四岁左右。
据当地通报,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为未成年人,可以刑拘吗?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缪渭川律师说,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我国法律未对强制措施设置年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强制措施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无论其是否为未成年人,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对未成年人,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多,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传唤、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司法实践中多数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需要报请最高检核准后才能追诉
下一步,面临他们的处罚会是什么?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胡瑞江律师说:《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颁布、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新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胡瑞江律师说,加害小王的三名同学如果是十三四岁,处于在一般情形下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按规定,需要报请最高检核准后才能追诉。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他们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则当然应负刑事责任。
·会受什么刑事处罚?
如果负刑事责任,这三名学生会受到什么刑事处罚?会判死刑吗?
浙江检察机关一位专业人士说,对未成年人涉罪错,一般实行的司法原则是“慎捕慎诉”。
实际中,对12周岁到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果最高检核准追诉要负刑事责任,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法院在判决上也会有所考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失败,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会考虑犯罪者的年龄、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初犯或偶犯、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成长经历等因素,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如果判实刑,会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根据《监狱法》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关押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决罪犯,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少年犯”。
从目前了解情况看,全国范围内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的服刑人员年龄大多在16周岁到18周岁。所涉罪行大多为性犯罪。
一般,对涉故意杀人罪等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挽救原则,法院往往可能判决十多年有期徒刑,一般不会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
·最高检核准时,会注意哪些问题?
上述检察机关专业人士说,规定最高检核准程序,表明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对此类情形的追诉应当严格控制。
对此类案件的核准追诉中,最高检注重对“情节恶劣”这一要件的审查把关。
在案件办理中,犯罪构成和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证据较为容易判断,犯罪情节则不然,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准确认定,更需要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分析犯罪的成因,不仅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娴熟掌握,更需要对司法政策的准确运用,兼顾法、理、情的统一。
·最高检核准后不追诉,他们会怎样?
上述省检察机关人士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预防犯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预防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预防犯罪法》相关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这三类措施是根据严重不良行为的程度,逐渐递增矫治强度。
据此规定,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涉罪错,如果最高检核准不追诉的,会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相应级别的“矫治教育”。一般时间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多在6个月至一年左右。
上述河北邯郸三名涉案学生,如果最高检核准予以不追诉,那么可能会被送往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工作。
据最高检统计,截至2022年5月,全国目前有专门学校110余所。全国有9个省至今还没有建立专门学校。2021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
专门学校在校生年龄一般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另据了解,浙江省内现有一所专门学校。
·能不能“提级”追诉?
有网友指出,从现有的涉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看,作案时,这些孩子看起来很冷静、思维缜密,甚至还误导警方调查。针对这类涉罪未成年人,是不是可以“提级”追诉呢?
“在英美法系一些国家,有一个法律规则叫‘恶意补足年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缪渭川律师说,目前,我国没实行“恶意补足年龄”这一规则。
缪律师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核心在于,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表现出足够的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或至少是错误的,并且具备足够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即使他们的实际年龄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行为极为恶劣,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主观恶意大,这种“恶意”可以把自然年龄差的部分补上。
缪律师说,“恶意补足年龄”法则虽然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但这种法则灵活性较强,又非常依赖具体证据的调查和质证,如果不谨慎,会容易导致新的不公平。
·目前的法律,是不是太轻?
不少网友联系到此前几起未成年人违法案件,认为目前法律条款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处罚太轻。
采访时,多位法律专家认为,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但不能出现特别个案,就一味下调,全世界对犯罪入罪年龄都设有门槛。
“犯罪有其产生的复杂原因,要完全杜绝犯罪是难以实现的。”胡瑞江律师说,有句法律格言是,“立法者不关心稀罕之事”,即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着重考虑普遍事实,而不看重罕见事实。
缪渭川律师认为,实际案例中,对那些实施杀人、强奸、长期盗抢等犯罪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在调研他们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后对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调整,可以增加惩治形式和手段,通过设立封闭式管理场所、采取一定强制性措施、限制一部分自由等来实现矫治教育。
上海京沪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沈国勇说,对于未满12周岁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又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管教和帮扶都不能缺失,比如可以设立一些特殊学校,设定六个月或者一年观察期,由老师、家长、社区、司法所、社会工作者、心理专家等联合进行评估,如果孩子确实表现较好已经没有暴力倾向,应该让他们回归正常的生活。如果不思悔改仍旧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那么继续接受管教。#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死者被活埋不实##12岁以上可担刑责##网传颅骨照与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无关#(橙柿互动)
判赔300万元!“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二审有果#知识产权#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就是守护国家粮食安全命脉。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种业市场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是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纠纷上诉案,合议庭根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改判全额支持了权利人提出的300万元的索赔请求。
侵权种子套牌出售
辽宁某种业公司是“丹玉405号”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公司发现,凌海某种业公司未经其授权或者许可,涉嫌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丹玉405号”玉米品种的亲本,并且为商业目的繁育、生产、销售其拥有品种权的“丹玉405号”玉米种子。
此前,凌海某种业公司曾于2015年因侵犯“丹玉405号”植物新品种权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辽宁某种业公司认为,凌海某种业公司在生产“丹玉405号”玉米种子后,以其他品种名称进行包装销售,属于故意侵权,且销售横跨多省市、时间周期长、涉案数额大,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辽宁某种业公司将凌海某种业公司等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对被诉侵权种子作消灭活性处理,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明确主张赔偿基数为150万元,适用1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索赔300万元。
对此,凌海某种业公司辩称,其与辽宁某种业公司曾签订合作协议,其也向辽宁某种业公司发函通报“丹玉405号”玉米品种的繁育地点、面积等。而且双方合作协议在许可方式中约定,协议达成后双方各自对玉米种子进行包装销售,各自经营自主品牌。此条款证明凌海某种业公司有权使用自主品牌袋子装“丹玉405号”玉米种子。辽宁某种业公司所称其从未许可凌海某种业公司对“丹玉405号”玉米种子进行生产、繁育,更不允许以其他品种名称包装销售“丹玉405号”的情况不属实。
巧用裁量支持诉求
一审法院查明,辽宁某种业公司与凌海某种业公司在2017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辽宁某种业公司许可凌海某种业公司在辽宁辽河以西地区销售“丹玉405号”玉米品种。协议签订后,凌海某种业公司未向辽宁某种业公司购买“丹玉405号”种子,并又在2018年、2019年、2020年以“锦玉118”“安玉13”“丹玉606”为名生产、套包销售“丹玉405号”种子。2020年5月,执法机关查获“锦玉118”种子,经送检与“丹玉405号”极近似。2018年,凌海某种业公司向辽宁某种业公司出具《关于通报2018年“丹玉405号”玉米杂交种繁育情况函》中自认,2018年繁育“丹玉405号”品种制种规模为1005亩。而且,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凌海某种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某自述,其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了2000斤“丹玉405号”原种,并用这2000斤原种私自繁育400亩,且提供不出“丹玉405号”玉米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凌海某种业公司未经辽宁某种业公司许可实施了生产、繁殖、销售“丹玉405号”玉米种子的侵权行为。但辽宁某种业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及许可使用费,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及依据,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酌定凌海某种业公司赔偿辽宁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辽宁某种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从侵权持续的时间分析,凌海某种业公司于2015年构成侵犯“丹玉405号”品种权,此后,又于2019年以及2020年继续实施套牌生产、销售“丹玉405号”的侵权行为;从侵权的样态和主观状态分析,其套牌侵权的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明显;从侵权的情节分析,不仅存在以非法获取的原种进行繁殖的行为,还存在套牌生产、委托他人无证繁殖、重复侵权行为。凌海某种业公司自认2019年非法使用2000斤“丹玉405号”原种繁育400亩,据此可以推算出400亩共计能够收获约180吨“丹玉405号”玉米种子;参考“丹玉405号”玉米种子销售毛利为8.28元/公斤计算,就已基本满足辽宁某种业公司主张的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凌海某种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该案二审判决指出,虽然惩罚性赔偿需要以确定的赔偿基数为前提,但是对于赔偿基数的计算精度不宜作过于严苛的要求,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和案情裁量确定合理的赔偿基数,即可以在计算赔偿基数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基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根据该案查明的侵权事实,按照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及1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计算,二审改判全额支持辽宁某种业公司300万元赔偿总额的诉讼请求。
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根据计算基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然而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较难精确计算,这也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时常面临困境。”北京市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该案中,针对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摒弃了固有的公式化计算方式,采取酌定赔偿的裁判思维,从而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基数。
“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对于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提供了实践样本,具有积极指引作用,有利于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度大、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此外,该案判决的作出同样凸显出了我国对于种业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信心和决心,相信这将会有效遏制恶意侵权行为,促进种业市场良性发展,营造种业振兴的良好环境。”卢鑫表示。
“目前,‘假品牌、假包装、假手续’的假种子基本销声匿迹,但套牌销售侵权的假种子问题依然存在。套牌种子的违法成本低且方式隐蔽,导致种业侵权案件追溯难、取证难、查处难、震慑弱,既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制约了种业自主创新,也给农业生产用种带来潜在隐患,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卢鑫指出,需要不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针对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行为重拳出击,积极实施惩罚性赔偿,以此为我国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商标#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就是守护国家粮食安全命脉。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种业市场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是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纠纷上诉案,合议庭根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改判全额支持了权利人提出的300万元的索赔请求。
侵权种子套牌出售
辽宁某种业公司是“丹玉405号”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公司发现,凌海某种业公司未经其授权或者许可,涉嫌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丹玉405号”玉米品种的亲本,并且为商业目的繁育、生产、销售其拥有品种权的“丹玉405号”玉米种子。
此前,凌海某种业公司曾于2015年因侵犯“丹玉405号”植物新品种权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辽宁某种业公司认为,凌海某种业公司在生产“丹玉405号”玉米种子后,以其他品种名称进行包装销售,属于故意侵权,且销售横跨多省市、时间周期长、涉案数额大,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辽宁某种业公司将凌海某种业公司等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对被诉侵权种子作消灭活性处理,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明确主张赔偿基数为150万元,适用1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索赔300万元。
对此,凌海某种业公司辩称,其与辽宁某种业公司曾签订合作协议,其也向辽宁某种业公司发函通报“丹玉405号”玉米品种的繁育地点、面积等。而且双方合作协议在许可方式中约定,协议达成后双方各自对玉米种子进行包装销售,各自经营自主品牌。此条款证明凌海某种业公司有权使用自主品牌袋子装“丹玉405号”玉米种子。辽宁某种业公司所称其从未许可凌海某种业公司对“丹玉405号”玉米种子进行生产、繁育,更不允许以其他品种名称包装销售“丹玉405号”的情况不属实。
巧用裁量支持诉求
一审法院查明,辽宁某种业公司与凌海某种业公司在2017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辽宁某种业公司许可凌海某种业公司在辽宁辽河以西地区销售“丹玉405号”玉米品种。协议签订后,凌海某种业公司未向辽宁某种业公司购买“丹玉405号”种子,并又在2018年、2019年、2020年以“锦玉118”“安玉13”“丹玉606”为名生产、套包销售“丹玉405号”种子。2020年5月,执法机关查获“锦玉118”种子,经送检与“丹玉405号”极近似。2018年,凌海某种业公司向辽宁某种业公司出具《关于通报2018年“丹玉405号”玉米杂交种繁育情况函》中自认,2018年繁育“丹玉405号”品种制种规模为1005亩。而且,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凌海某种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某自述,其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了2000斤“丹玉405号”原种,并用这2000斤原种私自繁育400亩,且提供不出“丹玉405号”玉米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凌海某种业公司未经辽宁某种业公司许可实施了生产、繁殖、销售“丹玉405号”玉米种子的侵权行为。但辽宁某种业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及许可使用费,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及依据,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酌定凌海某种业公司赔偿辽宁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辽宁某种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从侵权持续的时间分析,凌海某种业公司于2015年构成侵犯“丹玉405号”品种权,此后,又于2019年以及2020年继续实施套牌生产、销售“丹玉405号”的侵权行为;从侵权的样态和主观状态分析,其套牌侵权的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明显;从侵权的情节分析,不仅存在以非法获取的原种进行繁殖的行为,还存在套牌生产、委托他人无证繁殖、重复侵权行为。凌海某种业公司自认2019年非法使用2000斤“丹玉405号”原种繁育400亩,据此可以推算出400亩共计能够收获约180吨“丹玉405号”玉米种子;参考“丹玉405号”玉米种子销售毛利为8.28元/公斤计算,就已基本满足辽宁某种业公司主张的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凌海某种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该案二审判决指出,虽然惩罚性赔偿需要以确定的赔偿基数为前提,但是对于赔偿基数的计算精度不宜作过于严苛的要求,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和案情裁量确定合理的赔偿基数,即可以在计算赔偿基数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基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根据该案查明的侵权事实,按照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及1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计算,二审改判全额支持辽宁某种业公司300万元赔偿总额的诉讼请求。
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根据计算基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然而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较难精确计算,这也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时常面临困境。”北京市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该案中,针对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摒弃了固有的公式化计算方式,采取酌定赔偿的裁判思维,从而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基数。
“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对于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提供了实践样本,具有积极指引作用,有利于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度大、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此外,该案判决的作出同样凸显出了我国对于种业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信心和决心,相信这将会有效遏制恶意侵权行为,促进种业市场良性发展,营造种业振兴的良好环境。”卢鑫表示。
“目前,‘假品牌、假包装、假手续’的假种子基本销声匿迹,但套牌销售侵权的假种子问题依然存在。套牌种子的违法成本低且方式隐蔽,导致种业侵权案件追溯难、取证难、查处难、震慑弱,既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制约了种业自主创新,也给农业生产用种带来潜在隐患,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卢鑫指出,需要不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针对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行为重拳出击,积极实施惩罚性赔偿,以此为我国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商标#
17岁那年,妈妈因意外事故去世,独居农村的父亲年纪越来越大,就有把他接过来同住的愿望,由于现住房是两室又是楼梯的5楼,所以一直有买房的计划,只碍于经济的原因一直无力下手。
因为一个朋友在天赋乐宜买了房,另外一个想买房的朋友就让我陪同一起去看看。第一次去时,销售人员带我们爬上了9楼实地看了房,看完谈价格时,销售经理说:如果你们买的话,可以享受老带新的政策,送一间储物间。回家后我和老公聊了下午看房的事情,老公说:如果真要送储物间,中间打个隔板,相当于6-10个平方的房子了,可以放杂七杂八的东西,这个房子适合我们。其实之前没有打算买到那片,这几年家里相继送走两位老人,深刻体会到医院距离和生活便利性的重要,因为是养老用,所以对医院、诊所、市场的距离看得比较重要。听了老公的分析,那片建了那么多新房,想几年后配套就成熟了,所以决定如送储物间是真事的话,就在这订个小户型。
过了几天,我们在向销售人员反复确认有储物间后,并让售房人员在《特殊事项审批表》和《天赋乐宜项目商品房认购书》上写了送储物间一间的内容,且有了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后,我才交了定金2万元。1月20日,当时要签合同交首付款,我让把送储物间这个事情写在合同里我再签合同,销售人员说:合同是标板合同,写了住建那边过不到审。我说那签个补充协议吧,对方说放心嘛江油政府的“太白金星”智慧大楼就是我们公司建的,政府都信得过的公司,你们有啥担心的。听他们这么一说我就只是让在《签约审批单》上写了送储物间一间,并盖了指印。
2022年11月8日临近交房,联系了销售人员说看能不能先挑一间挨楼栋近点的,销售人员说她们没有储物间,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我们就向对方提出退房要求。反复磋商了多次后,对方给了最后回复:不同意退房,要不退5千块钱,要不3万买个车位。我说:那实在不退只有走司法程序了,对方说:要打官司我们有强大的法律团队,老百姓还是不要和大企业去争,吃颗胡椒顺口气吧。事情到这里我们就很痛苦了,留,不够住!退,对方不同意。
这两个方案对于我们来说都不能接受,我们使用面积74点几的现住房自行车都得挂墙上,不送储物间的话才73.55的使用面积,还得住3代人加一堆杂物,怎么也安排不下。咨询事务所,律师费最少都得2万多,立案还得3000左右,不到万不得已,谁愿意走这条路呀,也真是够倒霉了。
万幸的是侄儿是复旦法律系毕业的律师,现在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工作,他和他们团队友情赞助的聊了案情,说胜诉的概率有8成左右,所以最终还是决定走司法程序。侄儿帮我拟了诉状,8月3号也终于到法院把案立了。
是呀,正如销售人员说普通老百姓何必和大公司去打官司,你公司再大,黑字白纸、签字盖章、摁手印清清楚楚的东西都可以说没有就没有,那这个世道还有没有公道可言?到法院也实属万不得已,尽管不知后续会如何发展,不过我们无一官半职的普通老百姓,除了相信政府、法院,又能相信谁?
事情发展我会及时和坛友们分享,如朋友也有和我一样不愉快的买房糟心事,欢迎也来吐个槽!
因为一个朋友在天赋乐宜买了房,另外一个想买房的朋友就让我陪同一起去看看。第一次去时,销售人员带我们爬上了9楼实地看了房,看完谈价格时,销售经理说:如果你们买的话,可以享受老带新的政策,送一间储物间。回家后我和老公聊了下午看房的事情,老公说:如果真要送储物间,中间打个隔板,相当于6-10个平方的房子了,可以放杂七杂八的东西,这个房子适合我们。其实之前没有打算买到那片,这几年家里相继送走两位老人,深刻体会到医院距离和生活便利性的重要,因为是养老用,所以对医院、诊所、市场的距离看得比较重要。听了老公的分析,那片建了那么多新房,想几年后配套就成熟了,所以决定如送储物间是真事的话,就在这订个小户型。
过了几天,我们在向销售人员反复确认有储物间后,并让售房人员在《特殊事项审批表》和《天赋乐宜项目商品房认购书》上写了送储物间一间的内容,且有了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后,我才交了定金2万元。1月20日,当时要签合同交首付款,我让把送储物间这个事情写在合同里我再签合同,销售人员说:合同是标板合同,写了住建那边过不到审。我说那签个补充协议吧,对方说放心嘛江油政府的“太白金星”智慧大楼就是我们公司建的,政府都信得过的公司,你们有啥担心的。听他们这么一说我就只是让在《签约审批单》上写了送储物间一间,并盖了指印。
2022年11月8日临近交房,联系了销售人员说看能不能先挑一间挨楼栋近点的,销售人员说她们没有储物间,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我们就向对方提出退房要求。反复磋商了多次后,对方给了最后回复:不同意退房,要不退5千块钱,要不3万买个车位。我说:那实在不退只有走司法程序了,对方说:要打官司我们有强大的法律团队,老百姓还是不要和大企业去争,吃颗胡椒顺口气吧。事情到这里我们就很痛苦了,留,不够住!退,对方不同意。
这两个方案对于我们来说都不能接受,我们使用面积74点几的现住房自行车都得挂墙上,不送储物间的话才73.55的使用面积,还得住3代人加一堆杂物,怎么也安排不下。咨询事务所,律师费最少都得2万多,立案还得3000左右,不到万不得已,谁愿意走这条路呀,也真是够倒霉了。
万幸的是侄儿是复旦法律系毕业的律师,现在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工作,他和他们团队友情赞助的聊了案情,说胜诉的概率有8成左右,所以最终还是决定走司法程序。侄儿帮我拟了诉状,8月3号也终于到法院把案立了。
是呀,正如销售人员说普通老百姓何必和大公司去打官司,你公司再大,黑字白纸、签字盖章、摁手印清清楚楚的东西都可以说没有就没有,那这个世道还有没有公道可言?到法院也实属万不得已,尽管不知后续会如何发展,不过我们无一官半职的普通老百姓,除了相信政府、法院,又能相信谁?
事情发展我会及时和坛友们分享,如朋友也有和我一样不愉快的买房糟心事,欢迎也来吐个槽!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