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行一善[超话]#民事权利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 #阳光信用# 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各种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既要靠道德的约束,又需要合同法律的保障。合同,又称契约,是由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的协议。合同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密切的关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遵章守法是社会和谐的保证。我们要认识- -般违法行为的危害,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分清是非,增强守法观念,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社会交往中,我们要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积极防范民事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各种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既要靠道德的约束,又需要合同法律的保障。合同,又称契约,是由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的协议。合同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密切的关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遵章守法是社会和谐的保证。我们要认识- -般违法行为的危害,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分清是非,增强守法观念,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社会交往中,我们要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积极防范民事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我诉东华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2019)沪0105民初23901号】自2019年8月6日向长宁区法院申请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1日进行了法庭调查,此后我又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书出具后长宁区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5月9日、6月28日又进行了三次庭审,现双方证据均已举证、质证完毕,辩论已终结。
目前本人左眼裸眼视力0.01,矫正后0.05,右眼无光感,严重变形,面部烧伤严重。
2020年12月18号,一审判决判定:“校方属重大过失,我轻微过失,且轻微过失不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2021年1月5号,跟主审法官确定:校方决定上诉(校方律师之前强调会尊重一审判决、并会给予本人除法律规定外的额外补偿)
同时本人对判决有异议,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确认本人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失;
2、 请求东华大学在一审判决第一项基础上追加赔偿
事实及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事故中存在轻微过失,虽然并未因此减轻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但上诉人认为并不存在“轻微过失”,且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有异议,故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 上诉人并不存在任何过失,包括轻微过失
一审判决书第27页第二段认为上诉人存在轻微过失的理由是:
第一、 上诉人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在添加高锰酸钾前没有关注反应体系的温度是否已降至实验步骤要求的5摄氏度。
第二、 实验时未采取配戴护目镜、在通风橱内看下安全门进行操作等保护措施。
关于第一点,尽管我没在观察温度,但是并不能就此断定当时的溶液温度在5摄氏度以上,因为事故发生时另两位实验主导者对该问题的陈述是不一致的。更何况爆炸原因至今未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诉人“没观察温度”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
关于第二点,东华大学从未对本人以及同届同学进行有关安全培训和教育,也未告知实验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本人无法判断从事该实验应当采取何种安全措施,因而也不存在任何过失。
二、 对一审认定赔偿金额的异议
1、 关于误工费,应当从上诉人本应毕业之日起算
2、 关于伙食补助费有差额
3、 关于护理费有差额
4、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
本次事故给本人带来终生的、不可挽回的伤害,一度让原告失去了生活的勇气,仅仅3.9万元的抚慰金与本人所受的精神伤害差距太大。
综上,本人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予以调整。
谢谢很多陌生朋友的关心,祝你们在新的一年里心想事情,事事顺心,
愿祖国昌盛,山河无恙,人间皆安!
2020 01 05
郭宏振
目前本人左眼裸眼视力0.01,矫正后0.05,右眼无光感,严重变形,面部烧伤严重。
2020年12月18号,一审判决判定:“校方属重大过失,我轻微过失,且轻微过失不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2021年1月5号,跟主审法官确定:校方决定上诉(校方律师之前强调会尊重一审判决、并会给予本人除法律规定外的额外补偿)
同时本人对判决有异议,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确认本人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失;
2、 请求东华大学在一审判决第一项基础上追加赔偿
事实及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事故中存在轻微过失,虽然并未因此减轻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但上诉人认为并不存在“轻微过失”,且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有异议,故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 上诉人并不存在任何过失,包括轻微过失
一审判决书第27页第二段认为上诉人存在轻微过失的理由是:
第一、 上诉人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在添加高锰酸钾前没有关注反应体系的温度是否已降至实验步骤要求的5摄氏度。
第二、 实验时未采取配戴护目镜、在通风橱内看下安全门进行操作等保护措施。
关于第一点,尽管我没在观察温度,但是并不能就此断定当时的溶液温度在5摄氏度以上,因为事故发生时另两位实验主导者对该问题的陈述是不一致的。更何况爆炸原因至今未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诉人“没观察温度”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
关于第二点,东华大学从未对本人以及同届同学进行有关安全培训和教育,也未告知实验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本人无法判断从事该实验应当采取何种安全措施,因而也不存在任何过失。
二、 对一审认定赔偿金额的异议
1、 关于误工费,应当从上诉人本应毕业之日起算
2、 关于伙食补助费有差额
3、 关于护理费有差额
4、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
本次事故给本人带来终生的、不可挽回的伤害,一度让原告失去了生活的勇气,仅仅3.9万元的抚慰金与本人所受的精神伤害差距太大。
综上,本人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予以调整。
谢谢很多陌生朋友的关心,祝你们在新的一年里心想事情,事事顺心,
愿祖国昌盛,山河无恙,人间皆安!
2020 01 05
郭宏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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