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微议#网络不是“键盘侠”的法外之地#】编者按:近日微博网友“辣笔小球”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这场发端于网络,最后诉诸于对诋毁英烈者法律制裁的行动,是舆论和法律共同发力的结果,也标志着互联网世界运用法律之刃激浊扬清,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和社会价值观新时代的到来。
#网络不是“键盘侠”的法外之地#微议三via有理儿有面:“辣笔小球”事件的最终结果,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一次有力诠释,更是对乱网势力,乃至想借助互联网操弄“颜色革命”之徒的当头棒喝。由此开端,我们也能看到国家进一步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防止颠覆渗透、传播正能量、培育崇尚英雄理念的良好契机和必然趋势。https://t.cn/A6t0mAHy
#杨紫诉一网友侵犯名誉获赔2万#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笑]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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