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 拖欠民工工资两年未结 青县法院强力执行 20天追回全额债款
3月6日,农民工张某等15人将一面印有“惩恶扬善执行迅速,廉洁奉公真诚为民”的锦旗送到青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执行干警认真负责、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表达感谢。
2012年,某宇公司承包了某迪公司开发的住宅楼工程,包工头李某召集组织张某等15人从事零工工作。2018年工程完工后,某宇公司拖欠李某工程款17余万元未给付,导致李某无力支付张某等人工资。后经青县法院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宇公司仍拒绝偿还债务。于是张某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时年关将至,考虑到所涉农民工人数众多,案款数额较大,青县法院执行局接受理案件后立即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李某取得联系,在法官的工作下,李某表示同意给付工人工资,但因为某宇公司拖欠工程款,自己又没有给付能力,所以迟迟未能结清工人工资。执行法官意识到,案件的执行的症结还在于某宇公司。
经法官查询,某宇公司虽然账户并无存款,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在全国有多家分公司,且在正常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宇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直接执行某宇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掌握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某宇公司协调沟通,讲明利害关系,要求其放弃侥幸心理,尽快偿还债务。
迫于执行压力,2月23日,某宇公司将工资款173520元全额给付。至此,一起拖欠工人工资长达2年之久的欠薪案件经过执行干警20天的努力终于顺利执结。
3月6日,农民工张某等15人将一面印有“惩恶扬善执行迅速,廉洁奉公真诚为民”的锦旗送到青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执行干警认真负责、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表达感谢。
2012年,某宇公司承包了某迪公司开发的住宅楼工程,包工头李某召集组织张某等15人从事零工工作。2018年工程完工后,某宇公司拖欠李某工程款17余万元未给付,导致李某无力支付张某等人工资。后经青县法院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宇公司仍拒绝偿还债务。于是张某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时年关将至,考虑到所涉农民工人数众多,案款数额较大,青县法院执行局接受理案件后立即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李某取得联系,在法官的工作下,李某表示同意给付工人工资,但因为某宇公司拖欠工程款,自己又没有给付能力,所以迟迟未能结清工人工资。执行法官意识到,案件的执行的症结还在于某宇公司。
经法官查询,某宇公司虽然账户并无存款,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在全国有多家分公司,且在正常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宇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直接执行某宇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掌握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某宇公司协调沟通,讲明利害关系,要求其放弃侥幸心理,尽快偿还债务。
迫于执行压力,2月23日,某宇公司将工资款173520元全额给付。至此,一起拖欠工人工资长达2年之久的欠薪案件经过执行干警20天的努力终于顺利执结。
#基层动态# 孟村法院:院长带头示范无纸化办案 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2021年3月5日上午9时,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栗保东作为承办法官敲响法槌,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结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该案经过最初的审核立案后,诉讼材料被送往卷宗管理中心扫描制作成了电子卷宗,然后分配给承办法官。
经过网上送达法律文书、线上庭前质证、网上阅卷后,进入到了互联网开庭环节,庭审中,承办法官利用外网电脑参加庭审,利用内网电脑阅览电子卷宗,双方当事人远程参与诉讼,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在线上签署庭审笔录,法官在线制作裁判文书,文书生成后,由送达组进行送达。随着案件电子卷宗的归档,纸质卷宗由卷宗管理中心装订后归档。整个办案过程方便高效,同时在现有的软硬件条件下,通过常规办案程序,实现全程无纸化留痕办案。该案也是孟村法院实行无纸化办案工作的缩影。
自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无纸化办案工作以来,孟村法院多措并举推动工作开展。此次院长带头示范无纸化办案,既是积极运用现有设备推动无纸化办案的具体体现,更为全院起到了良好的引领作用,下一步,孟村法院院领导将继续发挥“头雁效应”,带头引导全院员额法官实行无纸化办案,积极完善包括无纸化办案模式在内的各项体制机制建设,推进互联网庭审常态化,让智慧法院建设价值得到最大化释放,让人民群众在法院现代化建设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2021年3月5日上午9时,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栗保东作为承办法官敲响法槌,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结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该案经过最初的审核立案后,诉讼材料被送往卷宗管理中心扫描制作成了电子卷宗,然后分配给承办法官。
经过网上送达法律文书、线上庭前质证、网上阅卷后,进入到了互联网开庭环节,庭审中,承办法官利用外网电脑参加庭审,利用内网电脑阅览电子卷宗,双方当事人远程参与诉讼,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在线上签署庭审笔录,法官在线制作裁判文书,文书生成后,由送达组进行送达。随着案件电子卷宗的归档,纸质卷宗由卷宗管理中心装订后归档。整个办案过程方便高效,同时在现有的软硬件条件下,通过常规办案程序,实现全程无纸化留痕办案。该案也是孟村法院实行无纸化办案工作的缩影。
自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无纸化办案工作以来,孟村法院多措并举推动工作开展。此次院长带头示范无纸化办案,既是积极运用现有设备推动无纸化办案的具体体现,更为全院起到了良好的引领作用,下一步,孟村法院院领导将继续发挥“头雁效应”,带头引导全院员额法官实行无纸化办案,积极完善包括无纸化办案模式在内的各项体制机制建设,推进互联网庭审常态化,让智慧法院建设价值得到最大化释放,让人民群众在法院现代化建设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沧州爆料# 【沧州一派出所长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了海兴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4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黄骅市公安局原二级警长、骅中派出所所长曹凤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其一同被判决的还有被告人胡金成犯玩忽职守罪,也免予刑事处罚。
据该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曹凤树(曾用名曹风树),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黄骅市公安局二级警长,2020年11月3日经中国共产党黄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住河北省黄骅市。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和受贿罪被海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海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日海兴县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胡金成(曾用名胡金城),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20年11月3日经中国共产党黄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住河北省黄骅市。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海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海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日海兴法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看沧州”注意到,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海兴法院提起公诉。本院接受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变更适用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贾某在黄骅市陈贺等人发生争执,被多人殴打致伤并住院治疗。黄骅市公安局骅中派出所受案后,于同年1月24日立为行政案件。在时任所长曹凤树的领导下,由被告人胡金成办理该案。办案单位于2月4日委托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对贾某的伤情进行鉴定,3月13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贾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家属不断向被告人胡金成、曹凤树及公安局领导提出查清案件事实、严惩打人者的诉求。
被告人胡金成在处理贾某被打案时,没有重视被害人家属的诉求,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呈请,在向黄骅市公安局、法制科长汇报案情时,没有汇报被害人的诉求,在经研究决定对闫镇行政拘留并继续调查,待查清事实后再汇报定性的情况下,胡未实质性开展调查工作。2017年4月闫镇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在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胡将该案以自诉案件为由结案处理。
被告人曹凤树在处理贾某被打案时,在明知贾某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家属不断提出查清事实、严惩打人者的诉求的情况下,既未督促被告人胡金成提出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呈请,也未如实向分管领导和法制科长说明被害人家属的诉求,在经研究决定对闫镇行政拘留并继续调查,待查清事实后再汇报定性的情况下,不跟踪执行落实情况,不督促落实局领导的安排,使得该案件在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以自诉案件为由做结案处理。
2019年3月,闫镇等人因恶势力犯罪被立案查处,同年11月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对该恶势力集团依法作出判决,闫镇等10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现已生效。该判决对贾某被打案原处理结论进行了纠正,认定该案系闫镇、郭丰功、刘国华、刘力霆、闫洪鹏、陈贺等六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由于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在处理贾某被打案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闫镇等六名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追究,且该案被骅中派出所处理期间,闫镇、郭丰功、刘国华、刘力霆、闫洪鹏等人在黄骅市境内实施犯罪行为2次。从客观上为以闫镇为首的犯罪集团的形成、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闫镇等犯罪分子先后共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16起,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人民警察、派出所长的工作职责,在办案过程中玩忽职守,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曹凤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胡金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海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金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安机关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在侦办以罪犯闫镇为首的恶势力集团犯罪个案过程中,未认真履行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曹凤树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安机关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黄骅市骅中派出所所长,在被告人胡金成侦办以罪犯闫镇为首的恶势力集团犯罪个案过程中,未尽派出所所长应尽的管理职责,玩忽职守,致使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亦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均积极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以上结果。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认罚的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凤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胡金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稿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t.cn/RJZk0ky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了海兴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4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黄骅市公安局原二级警长、骅中派出所所长曹凤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其一同被判决的还有被告人胡金成犯玩忽职守罪,也免予刑事处罚。
据该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曹凤树(曾用名曹风树),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黄骅市公安局二级警长,2020年11月3日经中国共产党黄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住河北省黄骅市。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和受贿罪被海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海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日海兴县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胡金成(曾用名胡金城),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20年11月3日经中国共产党黄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住河北省黄骅市。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海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海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日海兴法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看沧州”注意到,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海兴法院提起公诉。本院接受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变更适用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贾某在黄骅市陈贺等人发生争执,被多人殴打致伤并住院治疗。黄骅市公安局骅中派出所受案后,于同年1月24日立为行政案件。在时任所长曹凤树的领导下,由被告人胡金成办理该案。办案单位于2月4日委托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对贾某的伤情进行鉴定,3月13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贾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家属不断向被告人胡金成、曹凤树及公安局领导提出查清案件事实、严惩打人者的诉求。
被告人胡金成在处理贾某被打案时,没有重视被害人家属的诉求,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呈请,在向黄骅市公安局、法制科长汇报案情时,没有汇报被害人的诉求,在经研究决定对闫镇行政拘留并继续调查,待查清事实后再汇报定性的情况下,胡未实质性开展调查工作。2017年4月闫镇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在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胡将该案以自诉案件为由结案处理。
被告人曹凤树在处理贾某被打案时,在明知贾某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家属不断提出查清事实、严惩打人者的诉求的情况下,既未督促被告人胡金成提出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呈请,也未如实向分管领导和法制科长说明被害人家属的诉求,在经研究决定对闫镇行政拘留并继续调查,待查清事实后再汇报定性的情况下,不跟踪执行落实情况,不督促落实局领导的安排,使得该案件在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以自诉案件为由做结案处理。
2019年3月,闫镇等人因恶势力犯罪被立案查处,同年11月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对该恶势力集团依法作出判决,闫镇等10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现已生效。该判决对贾某被打案原处理结论进行了纠正,认定该案系闫镇、郭丰功、刘国华、刘力霆、闫洪鹏、陈贺等六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由于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在处理贾某被打案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闫镇等六名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追究,且该案被骅中派出所处理期间,闫镇、郭丰功、刘国华、刘力霆、闫洪鹏等人在黄骅市境内实施犯罪行为2次。从客观上为以闫镇为首的犯罪集团的形成、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闫镇等犯罪分子先后共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16起,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人民警察、派出所长的工作职责,在办案过程中玩忽职守,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曹凤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胡金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海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金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安机关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在侦办以罪犯闫镇为首的恶势力集团犯罪个案过程中,未认真履行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曹凤树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安机关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黄骅市骅中派出所所长,在被告人胡金成侦办以罪犯闫镇为首的恶势力集团犯罪个案过程中,未尽派出所所长应尽的管理职责,玩忽职守,致使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亦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均积极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以上结果。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认罚的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凤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胡金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稿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t.cn/RJZk0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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