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金刚经小故事
⼀⼀(本故事摘自《金刚经灵验录》)

唐朝开元十五年,勒令将天下所有的村坊佛堂,小的拆除,功德移入邻近佛寺;大的则一律封闭。很多不信佛的人,都乘机拆毁佛寺,许多大佛堂及大佛像,被他们残酷地破坏殆尽。
  新息县令李虚,平日嗜酒,脾气倔强,行事乖戾反常。这一天,李虚喝得醉醺醺,豫州的行文刚好来到,限令三天之内拆毁呈报。李虚阅文大怒,下令县内禁止拆毁,违者处死,县内的佛堂遂得以保全。
  李虚平日好杀,刚愎自用,当时并非爱护或怜惜这些佛堂,只因一时的忿恨,才予以维护。他做了此事,一直不以为意。
  一年以后,李虚染患重病,终于不治而死,尸体隔了十多天才入殓,次日准备出殡,他的母亲、妻子及儿女围绕在棺木旁不停地哭泣。到了夜深时,忽然听到棺木内指爪轻击木板的声音。起初大家还以为是老鼠咬物,后来声音越来越大,李虚的妻子吓得赶紧逃走,唯有他的母亲不肯离去,叫人设法开棺。他们说:「现在是夏天,尸体恐怕早已腐坏了。」他的母亲不顾一切,催促他们立即开棺。
  棺木启开之后,发现李虚已经复活,全身上下有多处溃烂,李虚马上淋浴敷药,休养了一个多月,才痊愈。李虚死而复活,将入冥的经过告诉家人。
  起初,他被两位鬼卒拘至阎府,尚未见到阎王,只见到阶前的典吏。这位典吏生前原是新息县的一名职员,死去一年多。典吏一见到李虚便说:「长官为何来到此地?」李虚说:「我刚才被拘来此。」
  典吏说:「长官平生嗜好杀戮,不知罪福,现在应当受报,怎么办?」李虚听完非常忧惧,就向典吏求助。

典吏说:「去年,勒令拆毁天下佛堂,惟独长官所辖的范围内,得以保全,功德很大。等一下阎王审问时,不必多说,只要将此功德回报即可。」李虚一一牢记在心。
  片刻之后,阎王升堂,命令左右将李虚带来,并查看他的善恶簿。有位冥吏拿著一本书册,在堂上侍立著,阎王身后尚有两位青衣童子随侍在侧。
  阎王命令冥吏翻开书册,唱读李虚的罪业。冥吏说:「李虚平时喜欢宰割羊脚,依律应当杖打一百,并割身上之肉一百斤,以偿罪报。」阎王说:「就割他身上的肉,以示惩罚。」
  李虚赶快回禀说:「去年,上级勒令拆毁佛堂、佛像,惟独我管辖的范围内得以保全,可否仗此功德免除罪报?」
  阎王闻言大惊,赶紧问左右说:「果真有此事?」
  冥吏说:「没有。」
  新息来的典吏立即趋前禀告说:「有的,此事记载于天堂的福簿上,可以查得到。」阎王说:「赶快前去查看回报。」
  殿前南边的低墙有楼阁数间,冥吏登楼查看,一时之间,尚未找到。
  这时,有两位和尚来到殿前,阎王问说:「二位曾做什么功德?」一位回答说:「平日常诵金刚经。」一位说:「平日常读金刚经。」
  阎王闻言,马上起立合掌,很恭敬地说:「请两位法师登阶。」
  王座之后有两个高座,右边是金座,左边是银座,阎王请诵经的坐金座,读经的坐银座。两位和尚坐好之后,打开金刚经,开始诵经。
  阎王仍然站立著,双手合掌,态度恭敬聆听。诵读将毕时,忽然有五色彩云飘到银座前,两位和尚腾空飞去,顷刻间消失了踪影。阎王告诉阶下的人说:「两位和尚都已生天而去。」
  这时,冥吏检查完毕,回到殿上,禀告阎王说:「李虚的福簿上仅记载一条,去年勒令拆毁佛堂,新息县独得周全,藉此功德可以消除一生所造之罪业,并延寿三十年,仍生善道。」
  冥吏说完之后,罪簿轴中自动出火,焚烧成灰烬。阎王说:「放李虚返回阳间。」仍派两吏护送他出城。

他们走出南门不久,看到前面有座高楼华屋,里面的男女杂坐在一起,乐饮笙歌。李虚一向爱好唱歌,遂驻足观赏,两位鬼吏敦促说:「赶快通过此地,不要观看,否则对你不利。」李虚不信,仍停在门口伫立观看。
  店里的人向李虚打招呼:「进来坐啊!」
 

两位鬼吏说:「此地非善处,你如果不相信,那就进去吧!」
  李虚哪里肯信?他大步迳自走入店中,里面的人都站起来欢迎,李虚很高兴地与他们一起作乐,他们斟酒来敬李虚,李虚端起酒杯一喝,发现原来是粪汁,臭秽难闻,准备撇下不喝,这时从床下钻出牛头卒,举起刀叉顶住李虚的胸部,不让他离去,逼著他连喝数杯,才让他离开。李虚走了出来,与两位鬼卒会合,两位鬼吏领著李虚,走到一条荒田小径中,看到远处有一盏灯,非常明亮,灯旁有个大坑,深不见底,两吏将李虚推入坑中,李虚于是苏醒过来。
  李虚素性冥顽,不知罪福,因为喝酒违令,无意中保全了佛堂,虽非他的本意,尚且获得天火焚烧罪簿,得以消除一生的罪业,免堕三恶道之苦。倘若出自至诚之心,护持佛法,其功德岂不是更不可思议?
  佛、法、僧三宝的威德庄严及光明,具有无量功德,是众生无上福田。布施供养,赞叹瞻礼,乃至恭敬合掌,均可获福无量。
  地藏经中,佛说:「未来世中,若善男子善女人,于佛法中,种少善根,毛发沙尘等许,所受福利,不可为喻。」地藏菩萨也说:「我闻阎浮众生,但能于诸佛教中,乃至善事,一毛一渧,一沙一尘,如是利益,悉皆自得。」护持佛法的功德,地藏经校量布施功德缘品中载之甚详,为了使众生见佛闻法睹僧,皈依三宝,获无量法益,我们应以大无畏的精神,护持佛法,昌隆圣教,俾使佛法久住世间,不断地流传下去,使得流转于生死苦海中的众生,受到佛法的教化,发菩提心,迈向解脱大道。

【#法院解释我国法律是否涉及国外代孕弃养#:#代孕生子遗弃国外需担责#】某女星在国外代孕生子之后,因二人感情不和,意欲将两个孩子弃养国外的新闻近日引起大众关注,相关微博热词阅读量超过50亿人次。在愤慨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这种在国外代孕弃养的行为,我国法律能管吗?

  1 任何形式代孕在我国皆不合法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亲)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卵植入子宫内,为他人(委托方)妊娠、分娩的行为。
  代孕的类型多样。按照是否支付报酬,可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有偿代孕也称为商业代孕。按照是否具有基因关联,分为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妊娠型代孕中,生殖细胞来源于委托方的夫妻双方或捐赠者;基因型代孕中,代孕母亲需要提供卵子,代孕所生的小孩与代孕母亲具有基因关系和血缘关系。
  这么多种代孕类型,在我国哪一种是合法的呢?答案是——都不合法。
  代孕,将女性和婴儿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突破人类伦理底线,极易造成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问题的发生。
  举例来说,吕某2018年加入某国际助孕中心。该中心以招工或代孕为名在菲律宾和越南招募女性,高薪引诱外籍女性偷渡至广州。吕某等人通过高额回报利诱、言语威胁等手段引诱、胁迫偷渡过来的女性从事代孕并牟取暴利,待外籍女子同意代孕之后,该组织对参与代孕的女性实施胚胎移植受孕手术,等受孕之后又分别安置在广州从化等地区的不同公寓。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与先后加入的胡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怀有身孕行动不便,并以非法入境的违法身份进行威胁,采取安装监控探头、锁门等方式先后对38名被害人非法拘禁长达四五个月,直至被害人生育小孩时止。该代孕组织则从中获取暴利。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吕某等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刑。
  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了禁止代孕条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代孕技术的,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禁止代孕的法律基础,不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导致体系性规范的缺失。另一方面,禁止代孕条款限制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非所有的自然人和组织。上述缺陷导致实际执法中的尴尬,卫生部门上门执法时,开展代孕业务的组织往往以自身不是医疗机构而拒绝接受检查,只能由工商行政部门以超范围经营或公安部门以非法行医查处。2015年4月起至12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并制定了《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如果要全面禁止代孕,需要建立专门性、体系性的法律进行规制,例如将组织代孕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内,在更高位阶的法律层面而非只是部门规章中禁止代孕行为。

  2 代孕所生子女受同等法律保护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代孕非法,委托代孕协议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影响法官在代孕所生的孩子出现抚养权、监护权纠纷时,作出裁判。
  罗先生与陈女士于2007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后来,罗先生与陈女士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先生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生育一对双胞胎,两个孩子出生后随罗先生、陈女士共同生活。2014年罗先生因病去世后,他的父母以监护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作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并将两名小孩交由他们抚养。这就是曾经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与两个孩子既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在罗先生死亡、生母不明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祖父母要求抚养两名小孩,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陈女士上诉后,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罗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定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还是陈女士的。二审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的夫或妻一方知晓并接受该子女为其子女,同时与该子女共同生活达相当期限,并对该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之义务的,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这份判决充分阐释了在代孕所生子女的监护权纠纷中,法院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非仅着眼于对代孕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司法裁判。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代孕所生子女与其他人类生殖辅助技术所生子女,都应视为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因此,委托方对于代孕所生的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而抚养义务的认定并不意味着代孕合法,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3 跨境代孕使法律纠纷更复杂
  虽然我国法律禁止代孕,但不少人仍会选择前往代孕合法或相对无限制的国家进行跨境代孕,例如美国、印度、泰国等。跨境代孕不仅涉及重大的道德伦理问题,而且还会带来国籍认定、亲子关系认定等众多问题。
  2008年,一对德国夫妻前往印度通过代孕产下一对双胞胎。印度法律允许商业代孕,代孕母亲签订代孕合同时已表明放弃其对所生代孕子女的亲权,因此这对双胞胎儿童无法取得印度国籍。同时,德国法律明确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孕,即便代孕子女与委托方夫妻有血缘联系,德国也不承认代孕儿童与委托方夫妻的关系,因而代孕儿童无法获得德国国籍。这引发了印度与德国之间在代孕儿童法定父母身份认定方面的法律冲突,使代孕子女国籍无法确定。最终,这对德国夫妻根据德国的法律以跨国收养的方式使这对双胞胎获得国籍。
  发生在国外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对澳洲夫妇与一名泰国代孕母亲签订了代孕协议,在产检中发现代孕的胎儿患有唐氏综合征,澳洲夫妇因胎儿异常要求按照协议终止妊娠,但代孕母亲不同意。最后,澳洲夫妇拒绝带患儿回国。代孕母亲只能根据代孕协议条款履行义务,她没有能力向澳洲夫妇支付高额违约金。

  4 代孕生子遗弃国外也要担责
  代孕所生子女,与委托方夫妻建立抚养生活关系后,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例如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当代孕所生子女出生在国外,出生后子女已经交由委托方夫妻抚养,这时,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双方已然形成了抚养关系。委托方夫妻即使将孩子弃养在国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将子女遗弃在国外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了抚养费条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因此,即使父母一方将代孕所生子女遗弃在国外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组织也可以在中国起诉,要求国内的父母一方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其次是将代孕子女遗弃在国外的刑事责任。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弃养并非一定构成遗弃罪,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等等。
  中国公民将代孕所生的子女遗弃在国外,情节恶劣的,我国法律如何管辖,这涉及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罪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遗弃本身是犯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推诿、不履行,是一种放任遗弃对象处于生活无助状态的犯罪心理,其没有主动实施特定加害行为的意思。因此,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弃未成年的婚生子女、继子女、代孕所生子女的,或者人在国内,孩子在国外,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情节恶劣的,仍要受到中国刑法的处罚。
  代孕行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伦理上均不被允许。对于代孕的行为规制,我国应当建立全面的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商业代孕把人的生育能力视为一种牟利的工具,其本身就蕴含着对生命的不尊重。同时,也会进一步引发一系列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如基于代孕而产生的诈骗等犯罪行为,监护权、抚养权、继承权争议等。代孕非法,代孕所生子女却是无辜的,对于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保护的缺位。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许多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却又对子女有强烈渴望的家庭,对于这种家庭,可以通过收养等合法途径来解决实际需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秦鹏博)#洞见计划#

【荆州出土千年古剑,能“滴血认主”,专家:现代科技无法破解】
众所周知,越王勾践是春秋五霸之一,著名的历史典故“卧薪尝胆”就是出自于他。《荀子·王霸》中这样评价他:“故齐桓、晋文、楚庄、 吴阖闾、越勾践,是皆僻陋之国也,威动天下,强殆中国,无它故焉,略信也——是所谓信立而霸也。”

1965年冬天,越王勾践剑出土于湖北省荆州市望山楚墓群。就像神话传说一样,这柄宝剑默默地埋藏于地下上千年,在暗不见天日的地方度过了无数岁月,而它一现身便让众人为之惊艳。越王勾践剑与曾侯乙编钟并列为湖北省博物馆的镇馆之宝。有许多人认为,越王勾践剑其实就是传说中的十大名剑之一——纯钧剑。

01

剑,号称百兵之君,不管是作为武器还是礼器,都在中国历史上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古代君主对神兵利器以及顶尖剑客的迷恋,便如同现代人对追星的痴狂。两汉时期的一首《无题》诗就曾经这样写道:“吴王好剑客,百姓多疮瘢。”

传说中的十大名剑更是无比珍贵,其中的“纯钧”一向被人称之为“尊贵无双之剑”。它的创造者是铸剑的奠基人大师欧冶子。根据《越绝书》中记载,当时的天下第一相剑大师的薛烛对纯钧剑无比赞叹,有人表示可以千匹骏马、三处富裕的乡村,以及两座硕大的城池来交换这把宝剑,但是越王却不肯交换。

02

越王勾践剑是否真的是纯钧剑已经无法考证,但是这把剑的珍贵之处却显而易见,在这柄宝剑刚刚出土的时候,基本没有任何锈迹,据说当时有一位鲁莽的工作者伸手去抓,但是手指瞬间就被剑刃划破,可说是血溅当场,后来大家调侃说,这是被埋藏了千年的宝剑,在出土时要“滴血认亲”。

这把宝剑在刚刚出土的时候,并没有确认是属于勾践的,那时候大家将它称作越王剑。这把剑高55.7厘米,宽4.6厘米,从刚刚出土时就能划破人的手指,便可看出其锋锐的程度。在这把剑的剑身上有“钺王鸠浅,自乍用鐱”八个字的铭文,并且是由鸟丛书刻就的。所谓鸟丛书其实是一种篆书的变体,能够辨认这种字的人极其稀少。但是这种书写文字也并非没有出现过,所以史学家和考古工作者们将之翻译过来,这句铭文的意思就是“某某越王的自作用剑”。

方壮猷先生认为这一个越王很可能是越王无疆的儿子越王玉,但是后来金文研究专家唐兰发表了不同看法,他认为这把剑的主人很有可能是越王勾践。而郭沫若也认同了这种说法,随后各个专家学者在仔细研究后最终将这把剑确定为越王勾践剑。

03

在1977年的时候,我国拍摄了一部科教纪录片,名为《古剑》。这是第一次尝试用越王勾践剑来划破纸张,这次实验的结果让人大为惊叹,这把剑一次就划破了18层纸。

经历千年时光依旧如此锋利的古剑,确实可以称得上一句“神兵”了。那为什么在2000多年前就有如此先进的铸剑工艺呢?我国关于铸剑的工艺曾经有两个巅峰时期,一个就正好是春秋战国时期,另外一个则是在汉代。我国早在4000多年前就已经进入青铜时代,在商周时期青铜工艺就已达到巅峰。此后青铜剑的铸造工艺在春秋战国时期发展得更为完善,一直到战国后期铁器逐渐取代了青铜器。当然青铜剑也逐渐被铁剑所取代,到了汉代,铁剑的铸造工艺已经十分精良,在我国冷兵器中一直有着“汉剑唐刀”的说法。

从现在的出土文物中来看,有不少青铜剑流传至今,其中大多数都是春秋战国时期所铸造。从当时的诸侯墓中也出土了这些王侯的佩剑,但在所有被发现的青铜剑中,最珍贵的还是这一把越王勾践剑。

可能有人会觉得奇怪,为什么越王剑会出土于楚墓,据考古学家分析,这很有可能是在楚国军队剿灭越国后所获得的战利品,因为它非常珍贵,所以便陪葬在一位楚国将军墓中。而还有一种可能性则是越王勾践在将自己的女儿嫁到楚国时,将之作为陪嫁品。

结语

这柄越王勾践剑身上有着无数的谜题,仅仅是合成这把剑的金属就值得人们研究许久,而专家也表示此剑里面的古代制剑技术已经失传,即使是现代科技也难以破解,此剑也不能以古法复制。在越王勾践剑出土之后,收到了许多国家展览馆的邀请,想要将此剑借出展览。但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此剑展出于新加坡时发生了一次损伤事件,后来我国便禁止这把越王勾践剑出境展览。
#颜真卿真迹首次考古发现##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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