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劳务公司负责人#违规高空作业致两名工人坠亡#被公诉】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在高空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两人死亡的事故。近日,和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高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3月24日,和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案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东海县人。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江苏省淮安市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人于2020年11月12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水泥配料库外壁有较多的竖向和横向裂缝,随即要求原施工单位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修补裂缝;2020年5月20日,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和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维修承揽合同,镇江和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杨某某负责该项目;杨某某联系高某某,让其召集人员进场作业,在杨某某不在现场时作为现场负责人带班。
2020年6月23日,因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1号线水泥配料库顶上有机器,无法安装运送人员高空作业的电动吊篮的机器设备,搭建脚手架的成本大,由高某某联系王某某带着汽车吊进场,由王某某操作汽车吊配置之前作业的吊篮框,违规吊运高某某、路某某、毛某某三人进行高空作业。2020年7月3日,高某某当日作为现场负责人带班,下午16时许,该维修防水项目已开始收尾,高某某乘坐吊框由王某某用汽车吊吊运至库顶收拾工具,毛某某和路某某二人乘坐吊框由王某某操作汽车吊吊运至高空进行作业,未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帽;16时15分左右,毛某某、路某某所乘吊篮一侧钢丝绳从汽车吊的副吊钩中脱落,造成吊篮倾覆,二人从约10米高的吊篮中坠落至地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立即拨打电话110报警、120急救,后通知高某某。二人在现场维持原状等待民警和急救,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7月5日、6日,二人与杨某某一次性赔偿两位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位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在高空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两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https://t.cn/A6tsNwqr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东海县人。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江苏省淮安市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人于2020年11月12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水泥配料库外壁有较多的竖向和横向裂缝,随即要求原施工单位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修补裂缝;2020年5月20日,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和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维修承揽合同,镇江和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杨某某负责该项目;杨某某联系高某某,让其召集人员进场作业,在杨某某不在现场时作为现场负责人带班。
2020年6月23日,因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1号线水泥配料库顶上有机器,无法安装运送人员高空作业的电动吊篮的机器设备,搭建脚手架的成本大,由高某某联系王某某带着汽车吊进场,由王某某操作汽车吊配置之前作业的吊篮框,违规吊运高某某、路某某、毛某某三人进行高空作业。2020年7月3日,高某某当日作为现场负责人带班,下午16时许,该维修防水项目已开始收尾,高某某乘坐吊框由王某某用汽车吊吊运至库顶收拾工具,毛某某和路某某二人乘坐吊框由王某某操作汽车吊吊运至高空进行作业,未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帽;16时15分左右,毛某某、路某某所乘吊篮一侧钢丝绳从汽车吊的副吊钩中脱落,造成吊篮倾覆,二人从约10米高的吊篮中坠落至地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立即拨打电话110报警、120急救,后通知高某某。二人在现场维持原状等待民警和急救,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7月5日、6日,二人与杨某某一次性赔偿两位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位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在高空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两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https://t.cn/A6tsNw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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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东海县人。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江苏省淮安市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人于2020年11月12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水泥配料库外壁有较多的竖向和横向裂缝,随即要求原施工单位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修补裂缝;2020年5月20日,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和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维修承揽合同,镇江和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杨某某负责该项目;杨某某联系高某某,让其召集人员进场作业,在杨某某不在现场时作为现场负责人带班。
2020年6月23日,因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1号线水泥配料库顶上有机器,无法安装运送人员高空作业的电动吊篮的机器设备,搭建脚手架的成本大,由高某某联系王某某带着汽车吊进场,由王某某操作汽车吊配置之前作业的吊篮框,违规吊运高某某、路某某、毛某某三人进行高空作业。2020年7月3日,高某某当日作为现场负责人带班,下午16时许,该维修防水项目已开始收尾,高某某乘坐吊框由王某某用汽车吊吊运至库顶收拾工具,毛某某和路某某二人乘坐吊框由王某某操作汽车吊吊运至高空进行作业,未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帽;16时15分左右,毛某某、路某某所乘吊篮一侧钢丝绳从汽车吊的副吊钩中脱落,造成吊篮倾覆,二人从约10米高的吊篮中坠落至地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立即拨打电话110报警、120急救,后通知高某某。二人在现场维持原状等待民警和急救,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7月5日、6日,二人与杨某某一次性赔偿两位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位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在高空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两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https://t.cn/A6tsNw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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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截止日期:2021年4月22日
#综艺安利##觉醒年代为什么能出圈##如何看待家庭对孩子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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