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刹脱离群众的特权歪风 要切实摆好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坚决摈弃特权思想,脚沾泥土、永怀初心。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正确处理公与私、义与利、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亲与清的关系,真正做到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纪法。坚守初心使命,与群众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有盐同咸、无盐同淡,永不脱离群众。 https://t.cn/A6cFvY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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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夸夸island了!
面对今天突如其来的商务,大家在无组织、无预热的情况下,达成有:
图一:
划重点!以后各式商务会接踵而来,island首先要想的三个问题是:
图二:
重点中的重点:对于预算不够的island而言,理性消费即可,lun博方面可以多出出力,有出,有力出力。
最后的重点!
我们只要稍微上点心,数jun上就能成为同期选手中的top3,艾漫这样,其他榜单亦是如此。
保持住这个劲头,下一步的目标就不再是跟同担比啦,对island来讲目标越大,表现越好,因为我们是卷怜门!
@庆怜on_the_Is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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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怜on_the_Island
实名公开投诉举报
上级党组织、政法委、公安部门:
举报人:苏顺文,男,58岁,中共党员,现为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住矿区公安新宿舍楼1-3-302号,手机号13832183924,小号685022。
被举报人:石家庄市公安局和井陉矿区公安分局(二十年前的乱作为)。
一、举报的事实
1.2002年5月22日,矿区公安分局刑侦技术室,给我打印的四份《个人奖励审批表》。该表上“请奖机关意见”和“审核机关意见”两栏中的日期,同时打印成“2002年1月14日”,并且这两栏均是空白内容,未填写任何意见,也无负责人签章(当时打印完审批表,我就留存了一份。见附件审批表)。
2.同样是这份02年矿区分局技术室,给我打印的《个人奖励审批表》,到了2006年,矿区分局政治处通知我,让我去领取“三等功”奖章、证书时,看到该份《个人奖励审批表》上,(1)“请奖机关意见”栏中,有手写的“同意”二字,日期改为了“5月15日”,但还保留了打印的年份“2002年”,且仍无负责人签章。(2)在“审核机关意见”栏中,内容仍是空白,未填写任何意见,也无负责人签章;但保留了打印的年份“2002”年,却刮掉了打印的日期,且仍能看到“1.14”的痕迹。(3)在“批准机关意见”栏中,盖着“同意”二字和“石家庄市公安局”的公章(均是红色),年份日期是手写的“2002年5月15日”,而负责人签章处,只写有“范国华”三字,却无有印章(后得知,这三字是当时市局政治部的一刘姓警察所写)。当场我就复印了一张,这份“个人奖励审批表”(见附件审批表)。在领取这个奖章、证书(见附件证书)时,未提及立功奖金一事(至今,也没有人对我说过,这次的立功奖金)。
3.2002年5月21日矿区分局刑警大队长,通知我在三日内,上报矿区分局政治处的三份《个人奖励审批表》时,并无任何人通知我在表上,要贴个人照片。而在2006年,同是这一份表上,却看到贴上了我的一张旧的彩照(穿橄榄绿警服的照片)。
二、在我的这次《个人奖励审批表》上存在的诸多疑问
1.在2002年5月矿区分局刑侦技术室打印的该表上,为何同时在“请奖机关意见”和“审核机关意见”两栏中,都打印成2002年1月14日”这个年份日期?
2.在2006年的该表上,为何贴有我的旧彩照?又是谁粘贴上的?还有为什么“请奖日期”和“批准日期”又改写为同一天“5月15日”?是谁手写的?又是谁刮去了打印的日期“1月14日”?是谁在“请奖机关意见”栏中,手写的“同意”二字?又是谁在“批准机关意见”栏中,盖印的“同意”二字?为啥冒充“范国华(时任市局局长)”的个人签名?为何没有范国华局长的印章?
3.为什么在2002年5月21日后,才打印的表上,却把日期提前打印为“2002年1月14日”?为什么在2006年的该表上的日期,又改写成了“2002年5月15日”?
4.为什么石家庄市公安局和矿区公安分局,要在我的《个人奖励审批表》上“不约而同”地选定“2002年5月15日”和“2002年1月14日”这两个日期?有何特别用意?是何特殊目的?
5.在2002年7月的一天晚上,矿区公安分局局长(安振兴)对我夫妻二人讲“跨年度不记功”。为什么2001年破获的“4.27”特大涉枪案,跨年到了2002年5月后,就可以申报记功了?而且是多人记了二等功,多人记了三等功等奖励!?
6.那为什么又过了六年后,到了2006年才发给我这个“三等功”的奖章、证书?为啥不提立功奖金一事?
三、投诉举报的要求
20年前,在这次个人奖励申报审批过程中,矿区公安分局和石家庄市公安局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乱作为等问题?是否存在对党不忠诚、思想不纯洁、“两面人”等问题?是否存在“害群之马”?
在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尤其是在查纠整改,这个关健环节阶段,我强烈请求,上级党组织、政法委、公安机关,能够依规依纪依法,明察严办,澄清事实,给我真相,还我公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投诉检举人:苏顺文
2021年4月16日
上级党组织、政法委、公安部门:
举报人:苏顺文,男,58岁,中共党员,现为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住矿区公安新宿舍楼1-3-302号,手机号13832183924,小号685022。
被举报人:石家庄市公安局和井陉矿区公安分局(二十年前的乱作为)。
一、举报的事实
1.2002年5月22日,矿区公安分局刑侦技术室,给我打印的四份《个人奖励审批表》。该表上“请奖机关意见”和“审核机关意见”两栏中的日期,同时打印成“2002年1月14日”,并且这两栏均是空白内容,未填写任何意见,也无负责人签章(当时打印完审批表,我就留存了一份。见附件审批表)。
2.同样是这份02年矿区分局技术室,给我打印的《个人奖励审批表》,到了2006年,矿区分局政治处通知我,让我去领取“三等功”奖章、证书时,看到该份《个人奖励审批表》上,(1)“请奖机关意见”栏中,有手写的“同意”二字,日期改为了“5月15日”,但还保留了打印的年份“2002年”,且仍无负责人签章。(2)在“审核机关意见”栏中,内容仍是空白,未填写任何意见,也无负责人签章;但保留了打印的年份“2002”年,却刮掉了打印的日期,且仍能看到“1.14”的痕迹。(3)在“批准机关意见”栏中,盖着“同意”二字和“石家庄市公安局”的公章(均是红色),年份日期是手写的“2002年5月15日”,而负责人签章处,只写有“范国华”三字,却无有印章(后得知,这三字是当时市局政治部的一刘姓警察所写)。当场我就复印了一张,这份“个人奖励审批表”(见附件审批表)。在领取这个奖章、证书(见附件证书)时,未提及立功奖金一事(至今,也没有人对我说过,这次的立功奖金)。
3.2002年5月21日矿区分局刑警大队长,通知我在三日内,上报矿区分局政治处的三份《个人奖励审批表》时,并无任何人通知我在表上,要贴个人照片。而在2006年,同是这一份表上,却看到贴上了我的一张旧的彩照(穿橄榄绿警服的照片)。
二、在我的这次《个人奖励审批表》上存在的诸多疑问
1.在2002年5月矿区分局刑侦技术室打印的该表上,为何同时在“请奖机关意见”和“审核机关意见”两栏中,都打印成2002年1月14日”这个年份日期?
2.在2006年的该表上,为何贴有我的旧彩照?又是谁粘贴上的?还有为什么“请奖日期”和“批准日期”又改写为同一天“5月15日”?是谁手写的?又是谁刮去了打印的日期“1月14日”?是谁在“请奖机关意见”栏中,手写的“同意”二字?又是谁在“批准机关意见”栏中,盖印的“同意”二字?为啥冒充“范国华(时任市局局长)”的个人签名?为何没有范国华局长的印章?
3.为什么在2002年5月21日后,才打印的表上,却把日期提前打印为“2002年1月14日”?为什么在2006年的该表上的日期,又改写成了“2002年5月15日”?
4.为什么石家庄市公安局和矿区公安分局,要在我的《个人奖励审批表》上“不约而同”地选定“2002年5月15日”和“2002年1月14日”这两个日期?有何特别用意?是何特殊目的?
5.在2002年7月的一天晚上,矿区公安分局局长(安振兴)对我夫妻二人讲“跨年度不记功”。为什么2001年破获的“4.27”特大涉枪案,跨年到了2002年5月后,就可以申报记功了?而且是多人记了二等功,多人记了三等功等奖励!?
6.那为什么又过了六年后,到了2006年才发给我这个“三等功”的奖章、证书?为啥不提立功奖金一事?
三、投诉举报的要求
20年前,在这次个人奖励申报审批过程中,矿区公安分局和石家庄市公安局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乱作为等问题?是否存在对党不忠诚、思想不纯洁、“两面人”等问题?是否存在“害群之马”?
在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尤其是在查纠整改,这个关健环节阶段,我强烈请求,上级党组织、政法委、公安机关,能够依规依纪依法,明察严办,澄清事实,给我真相,还我公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投诉检举人:苏顺文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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