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以县域为单元实现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2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以县域为单元,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和不设区的三沙市、儋州市以及海口市、三亚市所辖各区,依据新冠肺炎疫情的轻重程度划分为无疫情区、低风险区、中风险区、较高风险区四类地区,以不同类别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实现我省分区分级差异化、精准化防控策略。
意见指出,我省将根据各市县(区)有无确诊病例或最后1例确诊病例确诊后14天后有无新发病例、或14天内确诊病例数、有无本地聚集性疫情等指标评估风险等级。
意见提出,各市县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要按照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统一要求,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要求。对出入该县域务工的人员,继续实行监督性医学观察,无不适症状的可上岗,但要对其进行14天健康监测。全力组织涉及保障城乡运转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本地相关工业企业(简称“三必一重”)与省级重点项目工业企业及时复工复产。煤电油气通信供水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强化生产生活资料保障。理发等居民生活服务业、金融业、物流业,以及食品生产、医药产业、部分农业物资和农产品生产、粮食和食用油、冷冻肉制品、建筑建材行业可恢复正常,严格做好消毒管理。疫情区旅游景区暂不开放。影剧院、歌舞厅、游艺游戏厅、网吧、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及人员聚集性场所暂不开业营业。
意见分别对四类地区防控策略进行了规定:
●无疫情区实施“严防输入、统筹兼顾”的防控策略。实施流动式管控,允许人员和车辆有序出入。从无疫情区前往其他区域务工的人员,实施体温监测。对出入该县域务工的人员,实行监督性医学观察,无不适症状的可上岗,但要对其进行14天健康监测。市县际、市县内客运、城市客运等正常运行,继续加强“三港一站”防控关口,消费零售业恢复正常,旅游景区(含非A级)可对外营业,但要控制游客数量及人均密度。符合室外文化体育设施允许开放。文化体育活动暂停举办。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继续加强病例监测发现、预检分诊,规范发热门诊,开展不明原因肺炎和发热等病例排查与报告。凡小区(村)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必须按防控升级要求进行管控。
●低风险区实施“阻断传播、追踪管理”的防控策略,落实联防联控、病例救治、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措施,加强对病例所在城乡社区的管控,对确诊病例继续实行“单元、栋楼和小区”封闭式管理,严防聚集性感染和本地传播。对出入该县域务工的人员,实行监督性医学观察,无不适症状的可上岗,但要对其进行14天健康监测。有序恢复市县际、市县内客运、城市客运等,把牢“三港一站”防控关口,消费零售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仅对与特殊感染源相关的经营性商业场所管控。在采取积极落实防控措施下,有序组织企业项目自行复工复产。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发热门诊, 加强发热病例预检分诊。做好就诊患者引导分流,杜绝患者聚集。
●中风险区实施“严防扩散、阻断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监测报告与传染源管理,暂停人群聚集性活动,遏制下代病例增加,严格落实“四早”“四集中”要求。对本地聚集性感染病例的居住小区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从该区有确诊病例的乡镇(街道)前往其他地区的人员,必须及时向流入地所在城乡社区、单位报告,流入地要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该区不同乡镇(街道)流动人员,由该区域按有关防控要求加强管理。逐步恢复市县际、市县内客运、城市客运等,采取适当道路交通管制,并保证畅通,继续加强“防输入”。消费零售业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坚持疫情防控优先,除确保“三必一重”相关工业企业与省级重点项目行业必须复工复产外,确保其他领域行业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严格医院感染控制。发热病人较多时,需进行筛选、分类,避免患者无序流动,防止医院交叉感染。
●较高风险区实施“严格防控、阻止流行”的防控策略,坚决切断病例输入输出,严格落实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除涉及“三必一重”和省级确定重点项目外,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防止疫情蔓延至其他区域。严格落实“四早”“四集中”要求,全面加强医疗救治措施,做到分流要快、隔离要快、诊断要快、收治要快。对出入该县域人员严格实行双向监督性医学观察,单位及社区要组织人员对其进行14天健康监测,对流入人员要进行健康服务管理。严格社区(村)管理。对输出人员要及时向流入地报告个人信息。暂停市县际、市县内客运,适当保留生活出行必需城市客运,分时段在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全面启动严格的“防输入、防输出”措施。消费零售业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商场在控制人流下适度开放。坚决遏制疫情发展蔓延势头。除涉及“三必一重”相关工业企业与省级重点项目行业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停工停业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预案。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严格医院感染控制,非疑似病例发热病人须社区居家观察。
据了解,各市县政府按分区分级标准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省指挥部疫情防控组组织专家分析评估确认后执行;省指挥部也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评估确定具体区域的分区分级标准。园区、开发区、保税区、重大项目建设工地,可划分为独立区域,凡符合条件且能达到防控要求的,可以单独申报评估为无疫情区,施行单独管控。评估后四类地区将分别用四色表示,形成疫情地图,及时向社会公布。指挥部可根据实际,对管控内容、管控区域、防控要求作调整,也可对分区分级防控涉及民生保障行业目录及时调整。(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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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以县域为单元,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和不设区的三沙市、儋州市以及海口市、三亚市所辖各区,依据新冠肺炎疫情的轻重程度划分为无疫情区、低风险区、中风险区、较高风险区四类地区,以不同类别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实现我省分区分级差异化、精准化防控策略。
意见指出,我省将根据各市县(区)有无确诊病例或最后1例确诊病例确诊后14天后有无新发病例、或14天内确诊病例数、有无本地聚集性疫情等指标评估风险等级。
意见提出,各市县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要按照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统一要求,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要求。对出入该县域务工的人员,继续实行监督性医学观察,无不适症状的可上岗,但要对其进行14天健康监测。全力组织涉及保障城乡运转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本地相关工业企业(简称“三必一重”)与省级重点项目工业企业及时复工复产。煤电油气通信供水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强化生产生活资料保障。理发等居民生活服务业、金融业、物流业,以及食品生产、医药产业、部分农业物资和农产品生产、粮食和食用油、冷冻肉制品、建筑建材行业可恢复正常,严格做好消毒管理。疫情区旅游景区暂不开放。影剧院、歌舞厅、游艺游戏厅、网吧、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及人员聚集性场所暂不开业营业。
意见分别对四类地区防控策略进行了规定:
●无疫情区实施“严防输入、统筹兼顾”的防控策略。实施流动式管控,允许人员和车辆有序出入。从无疫情区前往其他区域务工的人员,实施体温监测。对出入该县域务工的人员,实行监督性医学观察,无不适症状的可上岗,但要对其进行14天健康监测。市县际、市县内客运、城市客运等正常运行,继续加强“三港一站”防控关口,消费零售业恢复正常,旅游景区(含非A级)可对外营业,但要控制游客数量及人均密度。符合室外文化体育设施允许开放。文化体育活动暂停举办。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继续加强病例监测发现、预检分诊,规范发热门诊,开展不明原因肺炎和发热等病例排查与报告。凡小区(村)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必须按防控升级要求进行管控。
●低风险区实施“阻断传播、追踪管理”的防控策略,落实联防联控、病例救治、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措施,加强对病例所在城乡社区的管控,对确诊病例继续实行“单元、栋楼和小区”封闭式管理,严防聚集性感染和本地传播。对出入该县域务工的人员,实行监督性医学观察,无不适症状的可上岗,但要对其进行14天健康监测。有序恢复市县际、市县内客运、城市客运等,把牢“三港一站”防控关口,消费零售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仅对与特殊感染源相关的经营性商业场所管控。在采取积极落实防控措施下,有序组织企业项目自行复工复产。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发热门诊, 加强发热病例预检分诊。做好就诊患者引导分流,杜绝患者聚集。
●中风险区实施“严防扩散、阻断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监测报告与传染源管理,暂停人群聚集性活动,遏制下代病例增加,严格落实“四早”“四集中”要求。对本地聚集性感染病例的居住小区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从该区有确诊病例的乡镇(街道)前往其他地区的人员,必须及时向流入地所在城乡社区、单位报告,流入地要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该区不同乡镇(街道)流动人员,由该区域按有关防控要求加强管理。逐步恢复市县际、市县内客运、城市客运等,采取适当道路交通管制,并保证畅通,继续加强“防输入”。消费零售业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坚持疫情防控优先,除确保“三必一重”相关工业企业与省级重点项目行业必须复工复产外,确保其他领域行业安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严格医院感染控制。发热病人较多时,需进行筛选、分类,避免患者无序流动,防止医院交叉感染。
●较高风险区实施“严格防控、阻止流行”的防控策略,坚决切断病例输入输出,严格落实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除涉及“三必一重”和省级确定重点项目外,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防止疫情蔓延至其他区域。严格落实“四早”“四集中”要求,全面加强医疗救治措施,做到分流要快、隔离要快、诊断要快、收治要快。对出入该县域人员严格实行双向监督性医学观察,单位及社区要组织人员对其进行14天健康监测,对流入人员要进行健康服务管理。严格社区(村)管理。对输出人员要及时向流入地报告个人信息。暂停市县际、市县内客运,适当保留生活出行必需城市客运,分时段在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全面启动严格的“防输入、防输出”措施。消费零售业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商场在控制人流下适度开放。坚决遏制疫情发展蔓延势头。除涉及“三必一重”相关工业企业与省级重点项目行业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停工停业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预案。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严格医院感染控制,非疑似病例发热病人须社区居家观察。
据了解,各市县政府按分区分级标准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省指挥部疫情防控组组织专家分析评估确认后执行;省指挥部也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评估确定具体区域的分区分级标准。园区、开发区、保税区、重大项目建设工地,可划分为独立区域,凡符合条件且能达到防控要求的,可以单独申报评估为无疫情区,施行单独管控。评估后四类地区将分别用四色表示,形成疫情地图,及时向社会公布。指挥部可根据实际,对管控内容、管控区域、防控要求作调整,也可对分区分级防控涉及民生保障行业目录及时调整。(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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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规:炼铁高炉出铁场除尘系统、供料除尘系统可免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山东重点排污单位监管出新规
“2019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按规定要求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将自动监测安装联网、运维情况和数据质量全过程纳入执法监管重要事项。省生态环境厅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不完善的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
哪些排污口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规定》提出,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者符合十种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日均外排废水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的;
(二)向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等水功能区河湖直接排放废水的;
(三)位于地表型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废水直排环境的;
(四)沿海各市直排海工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
(五)污染物直排海及排入入海河流的涉氮重点行业企业;
(六)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45米或者当量内径大于等于1米的;
(七)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或者排气量相当于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窑炉或者各类焚烧炉;
(八)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
(九)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固定排放源;
(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80%。排污单位名录应当明确每家重点排污单位所属行业、主要排污口、主要监控指标、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等基础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根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口包括: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方案、推进意见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按照前两项筛选后,仍难以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安装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当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80%;无组织排放废气应通过收集改为有组织排放,小排气筒密集的区域或者工序应当建设统一的收集处理措施通过一个排气筒排放,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山东省还明确了可免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即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出限的或排污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证明,经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监测。
自动监测设备监控哪些项目?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环发[2019]134号
《规定》指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两项参数。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纳入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还应当监控总氮、总磷两项污染物。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炉还应监控一氧化碳、氯化氢;钢铁行业炼铁高炉出铁场除尘系统和供料除尘系统、水泥行业篦冷机(窑头)可免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应当监控VOCs(非甲烷总烃)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排放标准中规定其他特征污染物的,还应监控相应特征污染物。
《规定》强调,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器具制造相关规定;将影响数据质量的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动态管控;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站房内和监测采样口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调试和试运行,在联网前组织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和技术性能指标自验收。
自动监测设备自验收合格后,排污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数据即为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通知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
第三条 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日均外排废水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的;
(二)向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等水功能区河湖直接排放废水的;
(三)位于地表型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废水直排环境的;
(四)沿海各市直排海工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
(五)污染物直排海及排入入海河流的涉氮重点行业企业;
(六)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45米或者当量内径大于等于1米的;
(七)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或者排气量相当于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窑炉或者各类焚烧炉;
(八)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
(九)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固定排放源;
(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第四条 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80%。排污单位名录应当明确每家重点排污单位所属行业、主要排污口、主要监控指标、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等基础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第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证明符合下列情形的,经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可免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监测。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出限的;
(二)排污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第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所有排污口,均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方案、推进意见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三)按照本条(一)(二)项筛选后,仍难以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安装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当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80%;
(四)无组织排放废气应通过收集改为有组织排放,小排气筒密集的区域或者工序应当建设统一的收集处理措施通过一个排气筒排放,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第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两项参数。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纳入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还应当监控总氮、总磷两项污染物;
(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炉还应监控一氧化碳、氯化氢;钢铁行业炼铁高炉出铁场除尘系统和供料除尘系统、水泥行业篦冷机(窑头)可免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三)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应当监控VOCs(非甲烷总烃)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排放标准中规定其他特征污染物的,还应监控相应特征污染物;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自动监控的项目。
第九条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器具制造相关规定;
(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将影响数据质量的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动态管控;
(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
(四)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五)自动监测站房内和监测采样口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条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调试和试运行,在联网前组织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和技术性能指标自验收。
第十一条 自动监测设备自验收合格后,排污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数据即为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的日常管理,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和确定工作,将自动监测安装联网、运维情况和数据质量全过程纳入执法监管重要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按要求安装联网和运营维护、数据质量有问题的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不完善的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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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重点排污单位监管出新规
“2019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按规定要求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将自动监测安装联网、运维情况和数据质量全过程纳入执法监管重要事项。省生态环境厅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不完善的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
哪些排污口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规定》提出,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者符合十种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日均外排废水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的;
(二)向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等水功能区河湖直接排放废水的;
(三)位于地表型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废水直排环境的;
(四)沿海各市直排海工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
(五)污染物直排海及排入入海河流的涉氮重点行业企业;
(六)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45米或者当量内径大于等于1米的;
(七)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或者排气量相当于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窑炉或者各类焚烧炉;
(八)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
(九)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固定排放源;
(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80%。排污单位名录应当明确每家重点排污单位所属行业、主要排污口、主要监控指标、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等基础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根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口包括: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方案、推进意见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按照前两项筛选后,仍难以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安装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当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80%;无组织排放废气应通过收集改为有组织排放,小排气筒密集的区域或者工序应当建设统一的收集处理措施通过一个排气筒排放,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山东省还明确了可免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即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出限的或排污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证明,经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监测。
自动监测设备监控哪些项目?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环发[2019]134号
《规定》指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两项参数。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纳入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还应当监控总氮、总磷两项污染物。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炉还应监控一氧化碳、氯化氢;钢铁行业炼铁高炉出铁场除尘系统和供料除尘系统、水泥行业篦冷机(窑头)可免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应当监控VOCs(非甲烷总烃)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排放标准中规定其他特征污染物的,还应监控相应特征污染物。
《规定》强调,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器具制造相关规定;将影响数据质量的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动态管控;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站房内和监测采样口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调试和试运行,在联网前组织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和技术性能指标自验收。
自动监测设备自验收合格后,排污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数据即为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通知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
第三条 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日均外排废水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的;
(二)向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等水功能区河湖直接排放废水的;
(三)位于地表型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废水直排环境的;
(四)沿海各市直排海工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
(五)污染物直排海及排入入海河流的涉氮重点行业企业;
(六)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45米或者当量内径大于等于1米的;
(七)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或者排气量相当于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窑炉或者各类焚烧炉;
(八)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
(九)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固定排放源;
(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第四条 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80%。排污单位名录应当明确每家重点排污单位所属行业、主要排污口、主要监控指标、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等基础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第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证明符合下列情形的,经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可免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监测。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出限的;
(二)排污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第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所有排污口,均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方案、推进意见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三)按照本条(一)(二)项筛选后,仍难以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安装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确定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当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80%;
(四)无组织排放废气应通过收集改为有组织排放,小排气筒密集的区域或者工序应当建设统一的收集处理措施通过一个排气筒排放,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第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两项参数。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纳入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还应当监控总氮、总磷两项污染物;
(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炉还应监控一氧化碳、氯化氢;钢铁行业炼铁高炉出铁场除尘系统和供料除尘系统、水泥行业篦冷机(窑头)可免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三)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应当监控VOCs(非甲烷总烃)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排放标准中规定其他特征污染物的,还应监控相应特征污染物;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自动监控的项目。
第九条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器具制造相关规定;
(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将影响数据质量的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动态管控;
(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
(四)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五)自动监测站房内和监测采样口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条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调试和试运行,在联网前组织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和技术性能指标自验收。
第十一条 自动监测设备自验收合格后,排污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数据即为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的日常管理,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和确定工作,将自动监测安装联网、运维情况和数据质量全过程纳入执法监管重要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按要求安装联网和运营维护、数据质量有问题的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不完善的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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