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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员工群发PPT举报违规#审计人员可能构成的三个犯罪
该案件也有可能不仅仅是违法的问题,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收受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很有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果因为过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证明文件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四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刑
2019-05-21 09:35
本院认为:B公司承接中恒通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XX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虚增了XX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出具了上述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
被告人杨安杰作为利安达浙江分所副所长和中恒通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在B公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活动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被告人陈俊明作为利安达浙江分所注册会计师和中恒通审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在B公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活动中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等行为,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被告人王科宇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恒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被告人徐丹作为利安达浙江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恒通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被告人杨安杰要求在中恒通审计报告上署名,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安杰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俊明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王科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徐丹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两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刑
2019-03-19
山东庆云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庆检公诉刑诉[2018]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梅、李洋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广庆、刘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梅及其辩护人万方、任帆,被告人李洋及其辩护人白涌生、韩善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中澳集团为发行中国银行短期融资债券,委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做财务审计工作。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被告人李冬梅、李洋等人对中澳集团2010年至2013年6月份的账目进行了审计。在中澳集团明显不符合发行债券的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冬梅安排被告人李洋故意通过虚增收入、利润等方式修改财务报表数据,出具了中澳集团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加盖了公章并由被告人李冬梅等人签字,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于2014年4月13日、2014年8月18日先后出具了2013年、2014年1月份至6月份中澳集团虚假的审计报告。
2010年至2013年及2014年1月至6月份中澳集团的实际亏损额为27954938.48元、13942700.75元、55063682.03元、100375832.87元、74940523.60元,但审计报告载明中澳集团上述时间净利润分别为265834452.94元、316746048.65元、393632401.67元、409510915.88元、267636760.32元,虚增比例分别达1050.93%、2371.76%、814.86%、507.97%、457.13%。中澳集团将以上三份财务审计报告作为申请中国银行发行2亿元短期融资债券、广发银行发行1亿元的短期融资债券的财务状况的依据,并发行成功。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冬梅处扣押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电脑主机一台,凭证57册。被告人李冬梅将收取中澳集团的140万元的审计费用退缴至庆云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梅、李洋身为承担会计、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冬梅、李洋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洋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冬梅处扣押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电脑主机一台,属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李冬梅收取中澳集团的审计费140万元,属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冬梅、李洋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由社区矫正部门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冬梅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洋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冬梅的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四、对被告人李冬梅收取的中澳集团的审计费1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士新
人民陪审员 柳之君
人民陪审员 刘绍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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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也有可能不仅仅是违法的问题,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收受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很有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果因为过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证明文件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四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刑
2019-05-21 09:35
本院认为:B公司承接中恒通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XX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虚增了XX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出具了上述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
被告人杨安杰作为利安达浙江分所副所长和中恒通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在B公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活动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被告人陈俊明作为利安达浙江分所注册会计师和中恒通审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在B公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活动中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等行为,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被告人王科宇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恒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被告人徐丹作为利安达浙江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恒通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被告人杨安杰要求在中恒通审计报告上署名,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安杰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俊明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王科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徐丹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两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刑
2019-03-19
山东庆云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庆检公诉刑诉[2018]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冬梅、李洋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广庆、刘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冬梅及其辩护人万方、任帆,被告人李洋及其辩护人白涌生、韩善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中澳集团为发行中国银行短期融资债券,委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做财务审计工作。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被告人李冬梅、李洋等人对中澳集团2010年至2013年6月份的账目进行了审计。在中澳集团明显不符合发行债券的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冬梅安排被告人李洋故意通过虚增收入、利润等方式修改财务报表数据,出具了中澳集团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加盖了公章并由被告人李冬梅等人签字,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于2014年4月13日、2014年8月18日先后出具了2013年、2014年1月份至6月份中澳集团虚假的审计报告。
2010年至2013年及2014年1月至6月份中澳集团的实际亏损额为27954938.48元、13942700.75元、55063682.03元、100375832.87元、74940523.60元,但审计报告载明中澳集团上述时间净利润分别为265834452.94元、316746048.65元、393632401.67元、409510915.88元、267636760.32元,虚增比例分别达1050.93%、2371.76%、814.86%、507.97%、457.13%。中澳集团将以上三份财务审计报告作为申请中国银行发行2亿元短期融资债券、广发银行发行1亿元的短期融资债券的财务状况的依据,并发行成功。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冬梅处扣押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电脑主机一台,凭证57册。被告人李冬梅将收取中澳集团的140万元的审计费用退缴至庆云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梅、李洋身为承担会计、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冬梅、李洋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洋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冬梅处扣押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电脑主机一台,属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李冬梅收取中澳集团的审计费140万元,属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冬梅、李洋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由社区矫正部门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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