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所谓的“中国赌石第一案”,我们应像石头一样冷静》
2020年12月,号称“中国赌石第一案”的案件在网络曝光,之后各路媒体一直争相报道,笔者对该案亦颇感兴趣。相关报道是否客观、中立笔者暂且不论,先回归案件本身。
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笔者认为以下事实需重点核查:
涉案原石是否存在皮壳造假、开口造假、芯子造假、颜色造假、掩盖残缺造假、挖空增透造假、天窗造假等任何人工造假行为?
被告人是否对涉案原石的品质、场口等作出承诺?“赌石”是否包括赌场口?是否缅甸产的原石才有场口一说?场口与产地是否为不同概念?危地马拉产的原石是否可以赌?
专家、行家通过肉眼能否分辨原石产地?现有科学技术能否鉴定出原石产地?涉案原石是否产自危地马拉?
三被告人之间有无预谋、通谋?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款项如何收取、转移和处理?
结合需核查的事实,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凭借朴素的认知认为:
产地、产区与场口为不同概念,只有缅甸产的原石才有场口一说。公认的“赌石”规则是只能赌缅甸原石,而不能赌危地马拉的原石。缅甸木那坑出的原石品质是比较好的,危地马拉玉石与缅甸玉石的价值相差很大。
“赌石”不能对原石造假,不能对原石品质作出承诺,场口可以赌。笔者认为,赌场口的前提是卖方未对场口进行承诺,若卖方已承诺,则不存在赌的成分;若卖方不确定场口的,可说“不确定”,或者可说“自认为是,到底是不是需自己判断”,而不能承诺。
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的专家、行家可以通过肉眼分辨原石产地,现有科学技术条件可以鉴定出原石产地。笔者认为,特别是两个产地处于不同经纬度、大陆板块、地质水文条件等情况下,原石的矿物成分、化学元素等的差异应更为明显。比如苹果,A地产的口感好,甜、香、脆,B地产的口感差,酸、淡、绵,两地产的苹果最明显的差异为含糖量不一,苹果的其他成分、含量亦会有差异,当然A地苹果价格也高。
另外,笔者认为“不进行产地鉴定”与“不能鉴定出产地”为不同概念。比如,不能对人进行克隆,不等于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在纯技术层面上不能克隆出人。我们试想一下,若有人利用其它产地的原石来冒充好产地的原石,被识破后则以原石产地不能分辨、不能鉴定作为挡箭牌,后果会如何?如此做法无论对个人,还是对行业都会形成巨大的冲击与伤害。
相关报道是否客观、中立?
该案曝光后,相关报道几乎均是采访被告人方和行业协会等的,而没有听到被害人任何声音。笔者唯恐有失偏颇,一直未公开作出任何评价。
时光荏苒,冬去春来。该案终于在2021年4月20日开庭,并开了整整三天。庭审结束后,被害人方发出了不同声音,披露被告人存在冒充缅甸人身份、虚构原石产地、对原石场口和品质进行承诺等诈骗行为,与“赌石交易的行业惯例”相悖。
从近几年在网络上发生的反转事件,再到该案双方的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无论对该案,还是其他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仅公众要保持理性、客观,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更应保持理性、客观。在未了解事情全貌之前不应急于下结论,因为“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严重的话还会影响案件审理。正如“‘中国赌石第一案’又起波澜,媒体个案报道伦理问题再引热议”一文提到“媒体在报道类似案件时,确实应秉持客观、理性、公正的态度,否则,容易引发公众对案件审理的不良情绪,对案件的办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该案,从最初的相关报道,再到被害人方的声明,大众终于可以“纵观全案”。对于相关报道是否客观、中立?应该已经比较清晰。
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是否达到一定数额。该案的涉案数额高达8000万,已远超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关键在于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关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从以下几点判断:第一,是否有预谋,有侵占的意图?第二,是否故意用假的、低价值的原石冒充?第三,款项接收是否正常,是否只收现金,或用多个账户、他人账户收款?第四,款项是否快速转移、挥霍?
笔者将民事欺诈作比对:交易中,卖方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且买方支付的对价合理,通俗来说即买方买到的物品与其支付的款项基本是等价、足值的。比如,物品是真的,只不过没有那么好、那么多功能,或者有些小瑕疵而已。交易后,卖方也留给买方救济的途径与可能。比如,可以退款、退货和换货等。反之,则可能构成刑事诈骗。
若被害人方披露的信息属实,据此可推知一下,被告人为何在交易前后采取如此做法?其动机与目的是什么?该案中,若被告人的行为仍然符合“赌石交易的行业惯例”,则笔者认为该惯例是否合理合法值得深思。比如有专家指出“卖家虚报赌石的场口很常见”,言下之意虚报场口是对的吗?如此做法难道不是在鼓励说谎吗?如果哪一个行业允许满口谎言,恐怕该行业将会沦为违法犯罪的温床!用常识、常情、常理去判断吧。
众所周知,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既有精华的部分,也有糟粕的部分。对于精华,我们要传承并发扬光大,但若是糟粕,则无论存续了几百年、几千年都要摒弃。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深刻的认识。精华与糟粕的衡量、判断标准是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因此,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是否构成诈骗?也应该已经比较清晰。
结语
对于该案,孰是孰非,是否构罪,自会有定论,因为任何罪恶都难逃法网,任何冤屈都将被洗清。舆论对该案应保持基本的理性、客观与克制,个人应如此,媒体更应如此。我们应相信神圣的法律,庄严的法庭,然后静待一个正义的结果。
#中国赌石第一案##v光新星##微博公开课#
2020年12月,号称“中国赌石第一案”的案件在网络曝光,之后各路媒体一直争相报道,笔者对该案亦颇感兴趣。相关报道是否客观、中立笔者暂且不论,先回归案件本身。
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笔者认为以下事实需重点核查:
涉案原石是否存在皮壳造假、开口造假、芯子造假、颜色造假、掩盖残缺造假、挖空增透造假、天窗造假等任何人工造假行为?
被告人是否对涉案原石的品质、场口等作出承诺?“赌石”是否包括赌场口?是否缅甸产的原石才有场口一说?场口与产地是否为不同概念?危地马拉产的原石是否可以赌?
专家、行家通过肉眼能否分辨原石产地?现有科学技术能否鉴定出原石产地?涉案原石是否产自危地马拉?
三被告人之间有无预谋、通谋?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款项如何收取、转移和处理?
结合需核查的事实,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凭借朴素的认知认为:
产地、产区与场口为不同概念,只有缅甸产的原石才有场口一说。公认的“赌石”规则是只能赌缅甸原石,而不能赌危地马拉的原石。缅甸木那坑出的原石品质是比较好的,危地马拉玉石与缅甸玉石的价值相差很大。
“赌石”不能对原石造假,不能对原石品质作出承诺,场口可以赌。笔者认为,赌场口的前提是卖方未对场口进行承诺,若卖方已承诺,则不存在赌的成分;若卖方不确定场口的,可说“不确定”,或者可说“自认为是,到底是不是需自己判断”,而不能承诺。
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的专家、行家可以通过肉眼分辨原石产地,现有科学技术条件可以鉴定出原石产地。笔者认为,特别是两个产地处于不同经纬度、大陆板块、地质水文条件等情况下,原石的矿物成分、化学元素等的差异应更为明显。比如苹果,A地产的口感好,甜、香、脆,B地产的口感差,酸、淡、绵,两地产的苹果最明显的差异为含糖量不一,苹果的其他成分、含量亦会有差异,当然A地苹果价格也高。
另外,笔者认为“不进行产地鉴定”与“不能鉴定出产地”为不同概念。比如,不能对人进行克隆,不等于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在纯技术层面上不能克隆出人。我们试想一下,若有人利用其它产地的原石来冒充好产地的原石,被识破后则以原石产地不能分辨、不能鉴定作为挡箭牌,后果会如何?如此做法无论对个人,还是对行业都会形成巨大的冲击与伤害。
相关报道是否客观、中立?
该案曝光后,相关报道几乎均是采访被告人方和行业协会等的,而没有听到被害人任何声音。笔者唯恐有失偏颇,一直未公开作出任何评价。
时光荏苒,冬去春来。该案终于在2021年4月20日开庭,并开了整整三天。庭审结束后,被害人方发出了不同声音,披露被告人存在冒充缅甸人身份、虚构原石产地、对原石场口和品质进行承诺等诈骗行为,与“赌石交易的行业惯例”相悖。
从近几年在网络上发生的反转事件,再到该案双方的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无论对该案,还是其他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仅公众要保持理性、客观,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更应保持理性、客观。在未了解事情全貌之前不应急于下结论,因为“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严重的话还会影响案件审理。正如“‘中国赌石第一案’又起波澜,媒体个案报道伦理问题再引热议”一文提到“媒体在报道类似案件时,确实应秉持客观、理性、公正的态度,否则,容易引发公众对案件审理的不良情绪,对案件的办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该案,从最初的相关报道,再到被害人方的声明,大众终于可以“纵观全案”。对于相关报道是否客观、中立?应该已经比较清晰。
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是否达到一定数额。该案的涉案数额高达8000万,已远超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关键在于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关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从以下几点判断:第一,是否有预谋,有侵占的意图?第二,是否故意用假的、低价值的原石冒充?第三,款项接收是否正常,是否只收现金,或用多个账户、他人账户收款?第四,款项是否快速转移、挥霍?
笔者将民事欺诈作比对:交易中,卖方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且买方支付的对价合理,通俗来说即买方买到的物品与其支付的款项基本是等价、足值的。比如,物品是真的,只不过没有那么好、那么多功能,或者有些小瑕疵而已。交易后,卖方也留给买方救济的途径与可能。比如,可以退款、退货和换货等。反之,则可能构成刑事诈骗。
若被害人方披露的信息属实,据此可推知一下,被告人为何在交易前后采取如此做法?其动机与目的是什么?该案中,若被告人的行为仍然符合“赌石交易的行业惯例”,则笔者认为该惯例是否合理合法值得深思。比如有专家指出“卖家虚报赌石的场口很常见”,言下之意虚报场口是对的吗?如此做法难道不是在鼓励说谎吗?如果哪一个行业允许满口谎言,恐怕该行业将会沦为违法犯罪的温床!用常识、常情、常理去判断吧。
众所周知,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既有精华的部分,也有糟粕的部分。对于精华,我们要传承并发扬光大,但若是糟粕,则无论存续了几百年、几千年都要摒弃。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深刻的认识。精华与糟粕的衡量、判断标准是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因此,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是否构成诈骗?也应该已经比较清晰。
结语
对于该案,孰是孰非,是否构罪,自会有定论,因为任何罪恶都难逃法网,任何冤屈都将被洗清。舆论对该案应保持基本的理性、客观与克制,个人应如此,媒体更应如此。我们应相信神圣的法律,庄严的法庭,然后静待一个正义的结果。
#中国赌石第一案##v光新星##微博公开课#
#八字命理#十天干戊己土日与巳月出生十二时辰命理断语,巳月出生的人命运怎么样?
己日巳月
【庚午时】午时己日,名归禄格,揆诸五行生克之正义,时上庚金,虽败气于午,究得长生于巳,则伤官未尝不可为用,但必须其它之干支有水,乃臻上乘,见火大忌,见木亦难矣。
【辛未时】火炎土燥,一点辛金无力,丙丁再透,或有午会成南方,穷乏之命,有水而?济火,亦局促之士,金水俱多,方为佳格
己日巳月
【庚午时】午时己日,名归禄格,揆诸五行生克之正义,时上庚金,虽败气于午,究得长生于巳,则伤官未尝不可为用,但必须其它之干支有水,乃臻上乘,见火大忌,见木亦难矣。
【辛未时】火炎土燥,一点辛金无力,丙丁再透,或有午会成南方,穷乏之命,有水而?济火,亦局促之士,金水俱多,方为佳格
【新劇】:朝日台發表春季木九『櫻之塔』,玉木宏擔任主演,武藤將吾 擔任腳本的原創刑警劇,是以警視廳為舞台,刻畫組織內部的權力遊戲、野心和正義的主題。共演包括:廣末涼子、仲里依紗、森崎ウィン、橋本じゅん、高岡早紀、光石研、吉田鋼太郎、椎名桔平(人物介紹更新於內文),4月開播。
【主演】:玉木宏
【共演】:廣末涼子、仲里依紗、森崎ウィン、橋本じゅん、高岡早紀、光石研、吉田鋼太郎、椎名桔平
【腳本】:武藤將吾
【時間】:4月
【故事】:警視廳搜查共助課理事官上條漣(玉木宏),因為兒時的經歷,對權力有著特別的慾望,為了成為警視總監,他認定的捷徑就是先拱自己所屬派系的領袖成為警視總監,為此他做盡各種骯髒的事。。。
【人設】:演員:角色
*廣末涼子:水樹爽;搜查一課刑警,漣的青梅竹馬,為人正義
*仲里依紗:千堂優愛;挑動漣和爽之間的關係之人
*森崎ウィン:蒲生兼人;銀行強盜事件的嫌犯
*橋本じゅん:刈谷銀次郎;漣父親的前下屬,如今是情報販子
*高岡早紀:小宮志歩;銀座高級酒店的老闆娘
*光石研:吉永晴樹;屬於「東大派」的警務部長,目標警視總監
*吉田鋼太郎:權藤秀夫;屬於「薩摩派」的警備部長,目標警視總監
*椎名桔平:千堂大善;屬於「外樣派」的刑事部長、對漣十分欣賞,目標警視總監
【主演】:玉木宏
【共演】:廣末涼子、仲里依紗、森崎ウィン、橋本じゅん、高岡早紀、光石研、吉田鋼太郎、椎名桔平
【腳本】:武藤將吾
【時間】:4月
【故事】:警視廳搜查共助課理事官上條漣(玉木宏),因為兒時的經歷,對權力有著特別的慾望,為了成為警視總監,他認定的捷徑就是先拱自己所屬派系的領袖成為警視總監,為此他做盡各種骯髒的事。。。
【人設】:演員:角色
*廣末涼子:水樹爽;搜查一課刑警,漣的青梅竹馬,為人正義
*仲里依紗:千堂優愛;挑動漣和爽之間的關係之人
*森崎ウィン:蒲生兼人;銀行強盜事件的嫌犯
*橋本じゅん:刈谷銀次郎;漣父親的前下屬,如今是情報販子
*高岡早紀:小宮志歩;銀座高級酒店的老闆娘
*光石研:吉永晴樹;屬於「東大派」的警務部長,目標警視總監
*吉田鋼太郎:權藤秀夫;屬於「薩摩派」的警備部長,目標警視總監
*椎名桔平:千堂大善;屬於「外樣派」的刑事部長、對漣十分欣賞,目標警視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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