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泉城 仲夏之旅# 蓝天白云之下,作为济南地标的洪楼教堂宏阔壮观,庄严肃穆,令人顿生敬仰之心 。提起洪楼教堂,济南几乎无人不知,作为陪伴济南一个多世纪之久的“老朋友”,早已成为了济南的地标建筑 。这是典型的哥特式欧式建筑,由于其特殊的历史意义,在2006年,洪楼教堂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济南洪楼教堂有多美#
这是2006年的斯巴鲁wrc战车,注意脚下,是三块踏板:由左至右为离合器刹车和油门。排档在方向盘后面的右手边,为顺序换挡,换挡时是不用离合的,离合踏板是起步时用的 早年全手动的时候跟指法还是很有效的,推测现在的车手和f1一样,是一个脚一个踏板的。手刹在驾驶和副驾驶之间,相较民用车被抬高了,车手更容易拉到。(车手的右手会经常离开方向盘去拉手刹或者换挡,现在新的方向盘上会有小握把方便单手搓轮)方向盘上基本没有电子系统,车手在驾驶时不需要照顾这些。转向比为1:1.基本上可以说是一个民用车驾驶的升级版
#腾讯起诉腾迅获赔30万#
【小君点评】
相信不少人在第一次看到“腾讯起诉腾迅获赔30万”这样的新闻标题时会为腾讯“自己起诉自己”感到迷惑,直到仔细一看方才恍然大悟:原来此“腾迅”非彼“腾讯”。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因使用“腾迅”字号而被法院判赔30万元。
本案中的被告远速修公司原名为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腾迅”公司注册了“企鹅快保”商标,并且开发了“企鹅快保Boss”软件和“QE快保”公众号软件。原告腾讯公司认为“腾迅”公司的行为对自己构成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远速修公司使用“企鹅快保”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该公司使用“腾迅”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不能证明“企鹅”系列商标在41类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使用的“企鹅快保”标识与原告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使用“企鹅快保”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并不意味着被告使用“腾迅”的字号就是合理的。法院认为,被告在使用“腾迅”商号的同时还使用了“企鹅”标识,公众容易误认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腾讯公司。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迅”公司的主要侵权行为是使用相近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一种商业标志,企业名称具有识别、确认经营主体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名称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市场经营主体也越来越需要法律保护其企业名称的商业利益。对于市场上存在的冒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6条第2款规定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而认定企业名称侵权的判断标准,在《民法通则》出台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再到今日,则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演变。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以前,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体现在《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权的规定。彼时,法院在判断名称权侵权时采取严格解释的认定标准,只有当侵权人对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字号、经营行业、组织形式)完整使用时,法院才会认定其构成侵权。这一标准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的通说。
然而,这一标准对企业名称侵权的认定脱离了市场竞争的实际,实践中很少出现侵权人完整使用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因此,对“企业名称”概念的理解出现了扩张,字号的使用逐渐被视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再要求侵权方构成对企业名称的完整使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指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的字号也可以被认定为“企业名称”,使这一扩张从个案探索上升到了司法政策层面。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将原第5条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调整为第6条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对于“字号”的使用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在个案裁判中会结合行为人的使用动机、主观故意及客观效果加以认定。
回到本案判决,虽然被告并没有使用与“腾讯”完全相同的字号,但是其字号“腾迅”与原告十分相似,并且与“企鹅”等标识共同使用,从而使得公众容易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与腾讯公司存在关联的特定关系。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远速修公司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商誉以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想要取得优势,依靠精良的产品、细致的服务和独到的经营策略方为正道。一件有趣的事实是,被告远速修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可见采取投机取巧的方法攀附知名企业的商誉并非是一门“稳赚不赔”的生意。“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需要在经营中找到属于自己的核心优势,同时还要尊重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在受到侵害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君点评】
相信不少人在第一次看到“腾讯起诉腾迅获赔30万”这样的新闻标题时会为腾讯“自己起诉自己”感到迷惑,直到仔细一看方才恍然大悟:原来此“腾迅”非彼“腾讯”。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因使用“腾迅”字号而被法院判赔30万元。
本案中的被告远速修公司原名为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腾迅”公司注册了“企鹅快保”商标,并且开发了“企鹅快保Boss”软件和“QE快保”公众号软件。原告腾讯公司认为“腾迅”公司的行为对自己构成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远速修公司使用“企鹅快保”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该公司使用“腾迅”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不能证明“企鹅”系列商标在41类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使用的“企鹅快保”标识与原告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使用“企鹅快保”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并不意味着被告使用“腾迅”的字号就是合理的。法院认为,被告在使用“腾迅”商号的同时还使用了“企鹅”标识,公众容易误认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腾讯公司。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迅”公司的主要侵权行为是使用相近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一种商业标志,企业名称具有识别、确认经营主体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名称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市场经营主体也越来越需要法律保护其企业名称的商业利益。对于市场上存在的冒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6条第2款规定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而认定企业名称侵权的判断标准,在《民法通则》出台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再到今日,则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演变。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以前,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体现在《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权的规定。彼时,法院在判断名称权侵权时采取严格解释的认定标准,只有当侵权人对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字号、经营行业、组织形式)完整使用时,法院才会认定其构成侵权。这一标准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的通说。
然而,这一标准对企业名称侵权的认定脱离了市场竞争的实际,实践中很少出现侵权人完整使用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因此,对“企业名称”概念的理解出现了扩张,字号的使用逐渐被视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再要求侵权方构成对企业名称的完整使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指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的字号也可以被认定为“企业名称”,使这一扩张从个案探索上升到了司法政策层面。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将原第5条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调整为第6条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对于“字号”的使用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在个案裁判中会结合行为人的使用动机、主观故意及客观效果加以认定。
回到本案判决,虽然被告并没有使用与“腾讯”完全相同的字号,但是其字号“腾迅”与原告十分相似,并且与“企鹅”等标识共同使用,从而使得公众容易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与腾讯公司存在关联的特定关系。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远速修公司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商誉以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想要取得优势,依靠精良的产品、细致的服务和独到的经营策略方为正道。一件有趣的事实是,被告远速修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可见采取投机取巧的方法攀附知名企业的商誉并非是一门“稳赚不赔”的生意。“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需要在经营中找到属于自己的核心优势,同时还要尊重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在受到侵害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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