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身边事# 【菏泽交警发布7月份“五大曝光”,这六人被终身禁驾】近日,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7月份“五大曝光”,对7月份终身禁驾人员名单、事故多发路段、高危运输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进行通报。
终身禁驾人员:
1、王伟,男,26岁,准驾车型C1,驾龄5年,证件号码372924****181X,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终生禁驾。
2、祝双根,男,47岁,准驾车型C1,驾龄15年,证件号码372922****4533,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终生禁驾。
3、王付彩,男,40岁,准驾车型B1B2,驾龄16年,证件号码372930****4098,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终生禁驾。
4、黄波,男,47岁,准驾车型A1A2,驾龄27年,证件号码372926****7790,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终生禁驾。
5、商承阔,男,30岁,准驾车型C1,驾龄11年,证件号码372928****2011,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终生禁驾。
6、张衍壮,男,24岁,准驾车型C1,驾龄5年,证件号码372928****3937,因酒后造成重大事故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终生禁驾。
事故多发路段:
牡丹路丹阳路口因道路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国道327曹庄村处为事故多发路段;327国道与杨湖路交叉口车流量较大,且存在非机动车、行人乱穿马路的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请行径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柯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明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辆工程运输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曹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突出违法车辆:
鲁RN0027、鲁RN0028、鲁RQ1623、鲁RL6585、鲁RN8370、鲁RP1338、鲁RM8519共7辆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鲁RN5765、鲁RP2877、鲁RM8291、鲁RM9431、鲁RA1171、鲁RA1297、鲁RA0891、鲁RN7298、鲁RH9158、鲁RM5153、鲁RL7415、鲁RJ1081、鲁RQ9035、鲁RQ8011共14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1年6月4日22时27分许,王某某驾驶鄂FD**111号轿车沿太原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区太原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二十米处变更车道时,与同向直行袁某驾驶的鲁R**290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逃逸,此事故致两车受损。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无事故责任。
菏泽交警提醒您:变更车道前一定要注意观察,提前打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道。一定不能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随意变道,不能“强行”、“抢行”变道,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能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同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妄图逃逸的,不仅无处可逃,还将使肇事逃逸者罪加一等,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
2021年6月12日13时40分许,徐某领驾驶鲁R2***1号小型轿车沿经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岳程办事处经五路郝庄社区公交站牌处,与沿西仝庄胡同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左转弯的孙某喜驾驶的鲁R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喜死亡,两车损伤。
徐某领驾驶机动车行至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
孙某喜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孙某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徐某领驾驶机动车行至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违法行为相比孙某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当,过错相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徐某领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喜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菏泽交警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在经过路口、村庄时一定要减速慢行。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安全出行!
终身禁驾人员:
1、王伟,男,26岁,准驾车型C1,驾龄5年,证件号码372924****181X,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终生禁驾。
2、祝双根,男,47岁,准驾车型C1,驾龄15年,证件号码372922****4533,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终生禁驾。
3、王付彩,男,40岁,准驾车型B1B2,驾龄16年,证件号码372930****4098,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终生禁驾。
4、黄波,男,47岁,准驾车型A1A2,驾龄27年,证件号码372926****7790,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终生禁驾。
5、商承阔,男,30岁,准驾车型C1,驾龄11年,证件号码372928****2011,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终生禁驾。
6、张衍壮,男,24岁,准驾车型C1,驾龄5年,证件号码372928****3937,因酒后造成重大事故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终生禁驾。
事故多发路段:
牡丹路丹阳路口因道路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国道327曹庄村处为事故多发路段;327国道与杨湖路交叉口车流量较大,且存在非机动车、行人乱穿马路的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请行径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柯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明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辆工程运输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曹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突出违法车辆:
鲁RN0027、鲁RN0028、鲁RQ1623、鲁RL6585、鲁RN8370、鲁RP1338、鲁RM8519共7辆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鲁RN5765、鲁RP2877、鲁RM8291、鲁RM9431、鲁RA1171、鲁RA1297、鲁RA0891、鲁RN7298、鲁RH9158、鲁RM5153、鲁RL7415、鲁RJ1081、鲁RQ9035、鲁RQ8011共14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1年6月4日22时27分许,王某某驾驶鄂FD**111号轿车沿太原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区太原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二十米处变更车道时,与同向直行袁某驾驶的鲁R**290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逃逸,此事故致两车受损。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无事故责任。
菏泽交警提醒您:变更车道前一定要注意观察,提前打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道。一定不能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随意变道,不能“强行”、“抢行”变道,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能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同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妄图逃逸的,不仅无处可逃,还将使肇事逃逸者罪加一等,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
2021年6月12日13时40分许,徐某领驾驶鲁R2***1号小型轿车沿经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岳程办事处经五路郝庄社区公交站牌处,与沿西仝庄胡同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左转弯的孙某喜驾驶的鲁R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喜死亡,两车损伤。
徐某领驾驶机动车行至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
孙某喜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孙某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徐某领驾驶机动车行至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违法行为相比孙某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当,过错相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徐某领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喜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菏泽交警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在经过路口、村庄时一定要减速慢行。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安全出行!
#菏泽身边事##菏泽交警# 【菏泽交警发布7月份“五大曝光”,这六人被终生禁驾!】
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1年7月份“五大曝光”
一、终生禁驾人员
1、王伟,男,26岁,准驾车型C1,驾龄5年,证件号码372924****181X,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终生禁驾。
2、祝双根,男,47岁,准驾车型C1,驾龄15年,证件号码372922****4533,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终生禁驾。
3、王付彩,男,40岁,准驾车型B1B2,驾龄16年,证件号码372930****4098,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终生禁驾。
4、黄波,男,47岁,准驾车型A1A2,驾龄27年,证件号码372926****7790,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终生禁驾。
5、商承阔,男,30岁,准驾车型C1,驾龄11年,证件号码372928****2011,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终生禁驾。
6、张衍壮,男,24岁,准驾车型C1,驾龄5年,证件号码372928****3937,因酒后造成重大事故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终生禁驾。
二、事故多发路段
牡丹丹阳路口因道路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国道327曹庄村处为事故多发路段;327国道与杨湖路交叉口车流量较大,且存在非机动车、行人乱穿马路的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请行径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柯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明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辆工程运输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曹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突出违法车辆
鲁RN0027、鲁RN0028、鲁RQ1623、鲁RL6585、鲁RN8370、鲁RP1338、鲁RM8519共7辆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
鲁RN5765、鲁RP2877、鲁RM8291、鲁RM9431、鲁RA1171、鲁RA1297、鲁RA0891、鲁RN7298、鲁RH9158、鲁RM5153、鲁RL7415、鲁RJ1081、鲁RQ9035、鲁RQ8011共14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
五、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1年6月4日22时27分许,王某某驾驶鄂FD**111号轿车沿太原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区太原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二十米处变更车道时,与同向直行袁某驾驶的鲁R**290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逃逸,此事故致两车受损。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无事故责任。
菏泽交警提醒您:变更车道前一定要注意观察,提前打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道。一定不能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随意变道,不能“强行”、“抢行”变道,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能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同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妄图逃逸的,不仅无处可逃,还将使肇事逃逸者罪加一等,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
2021年6月12日13时40分许,徐某领驾驶鲁R2***1号小型轿车沿经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岳程办事处经五路郝庄社区公交站牌处,与沿西仝庄胡同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左转弯的孙某喜驾驶的鲁R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喜死亡,两车损伤。
徐某领驾驶机动车行至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
孙某喜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孙某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徐某领驾驶机动车行至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违法行为相比孙某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当,过错相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徐某领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喜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菏泽交警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在经过路口、村庄时一定要减速慢行。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安全出行!
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1年7月份“五大曝光”
一、终生禁驾人员
1、王伟,男,26岁,准驾车型C1,驾龄5年,证件号码372924****181X,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终生禁驾。
2、祝双根,男,47岁,准驾车型C1,驾龄15年,证件号码372922****4533,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终生禁驾。
3、王付彩,男,40岁,准驾车型B1B2,驾龄16年,证件号码372930****4098,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终生禁驾。
4、黄波,男,47岁,准驾车型A1A2,驾龄27年,证件号码372926****7790,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终生禁驾。
5、商承阔,男,30岁,准驾车型C1,驾龄11年,证件号码372928****2011,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终生禁驾。
6、张衍壮,男,24岁,准驾车型C1,驾龄5年,证件号码372928****3937,因酒后造成重大事故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终生禁驾。
二、事故多发路段
牡丹丹阳路口因道路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国道327曹庄村处为事故多发路段;327国道与杨湖路交叉口车流量较大,且存在非机动车、行人乱穿马路的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请行径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柯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明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辆工程运输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曹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突出违法车辆
鲁RN0027、鲁RN0028、鲁RQ1623、鲁RL6585、鲁RN8370、鲁RP1338、鲁RM8519共7辆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
鲁RN5765、鲁RP2877、鲁RM8291、鲁RM9431、鲁RA1171、鲁RA1297、鲁RA0891、鲁RN7298、鲁RH9158、鲁RM5153、鲁RL7415、鲁RJ1081、鲁RQ9035、鲁RQ8011共14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
五、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1年6月4日22时27分许,王某某驾驶鄂FD**111号轿车沿太原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区太原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二十米处变更车道时,与同向直行袁某驾驶的鲁R**290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逃逸,此事故致两车受损。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无事故责任。
菏泽交警提醒您:变更车道前一定要注意观察,提前打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道。一定不能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随意变道,不能“强行”、“抢行”变道,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能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同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妄图逃逸的,不仅无处可逃,还将使肇事逃逸者罪加一等,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
2021年6月12日13时40分许,徐某领驾驶鲁R2***1号小型轿车沿经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岳程办事处经五路郝庄社区公交站牌处,与沿西仝庄胡同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左转弯的孙某喜驾驶的鲁R4***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喜死亡,两车损伤。
徐某领驾驶机动车行至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
孙某喜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孙某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徐某领驾驶机动车行至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违法行为相比孙某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当,过错相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徐某领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喜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菏泽交警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在经过路口、村庄时一定要减速慢行。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安全出行!
#奶精的头盔[超话]# 王一博,男,河南洛阳籍艺人,兼歌手、演员、职业赛车手等职业身份。主要作品有《冰雨火》、《有翡》、《理想照耀中国》等。北京冬奥组委授予“冬奥文化推广使者”称号,国家体育总局授予“冰雪运动推广大使”,中国轮滑协会授予 “中国滑板运动推广大使”称号,中国舞蹈家协会授予“中国顶尖舞者推广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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