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泰政字〔2021〕5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现就全市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2021年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二、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要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现就全市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2021年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二、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要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原副厅长于松岩一审获刑14年半,罚金400万】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8月6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松岩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于松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松岩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人事处副处长、装备财务处处长、德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德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16个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3月至2020年8月,于松岩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08.598544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松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于松岩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于松岩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财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侯月)#济南爆料#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松岩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人事处副处长、装备财务处处长、德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德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16个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3月至2020年8月,于松岩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08.598544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松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于松岩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于松岩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财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侯月)#济南爆料#
#案件速递#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松岩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2021年8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松岩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于松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松岩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人事处副处长、装备财务处处长、德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德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16个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3月至2020年8月,于松岩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08.598544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松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于松岩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于松岩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财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松岩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人事处副处长、装备财务处处长、德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德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16个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3月至2020年8月,于松岩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08.598544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松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于松岩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于松岩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财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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