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
吉林资〔2021〕310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梅河口市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28日
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为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基质酸碱度过高或过低,应进行化学改良;地表有污染,应采用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隔离污染物,或采用化学措施降解污染物。恢复后的林地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恢复原土层厚度或有效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
2、有效土层中砾石含量不超过20%。
3、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4、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植被,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种植和养护等工序。植被恢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植被类型应优先选择乔木林;按照适地适树原则,树种应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后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四)恢复期限
1、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2、植被恢复养护期3~5年。恢复为灌木林、阔叶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3年;恢复为针叶乔木林、针阔混交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5年。
三、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并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工序
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
(四)质量标准
1、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生态特性相近的本地乡土树种,并且符合原林种要求;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并符合有关规划林种要求。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3、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抚育管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五)补种期限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
2、抚育管护期3~5年。补种灌木、阔叶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3年;补种针叶、针阔混交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5年。
四、费用标准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
1、制定林地恢复方案的并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林地恢复方案确定的费用执行。
2、未制定林地恢复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每平方米10-50元执行,区间内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损毁程度结合恢复成本确定,国有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按照行政区域标准执行。
(二)恢复植被费用标准
1、毁坏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
2、毁坏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林每平方米9元。
3、毁坏其他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三)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1、补种乔木树种每株60元。
2、补种灌木树种每株36元。
(四)特殊情况费用标准
遇有特殊情况,上述费用标准不满足需要的,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确定。
五、其他
1、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2、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3、本标准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吉林资〔2021〕310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梅河口市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28日
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为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基质酸碱度过高或过低,应进行化学改良;地表有污染,应采用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隔离污染物,或采用化学措施降解污染物。恢复后的林地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恢复原土层厚度或有效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
2、有效土层中砾石含量不超过20%。
3、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4、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植被,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种植和养护等工序。植被恢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植被类型应优先选择乔木林;按照适地适树原则,树种应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后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四)恢复期限
1、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2、植被恢复养护期3~5年。恢复为灌木林、阔叶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3年;恢复为针叶乔木林、针阔混交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5年。
三、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并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工序
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
(四)质量标准
1、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生态特性相近的本地乡土树种,并且符合原林种要求;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并符合有关规划林种要求。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3、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抚育管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五)补种期限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
2、抚育管护期3~5年。补种灌木、阔叶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3年;补种针叶、针阔混交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5年。
四、费用标准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
1、制定林地恢复方案的并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林地恢复方案确定的费用执行。
2、未制定林地恢复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每平方米10-50元执行,区间内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损毁程度结合恢复成本确定,国有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按照行政区域标准执行。
(二)恢复植被费用标准
1、毁坏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
2、毁坏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林每平方米9元。
3、毁坏其他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三)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1、补种乔木树种每株60元。
2、补种灌木树种每株36元。
(四)特殊情况费用标准
遇有特殊情况,上述费用标准不满足需要的,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确定。
五、其他
1、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2、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3、本标准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
吉林资〔2021〕310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梅河口市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28日
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为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基质酸碱度过高或过低,应进行化学改良;地表有污染,应采用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隔离污染物,或采用化学措施降解污染物。恢复后的林地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恢复原土层厚度或有效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
2、有效土层中砾石含量不超过20%。
3、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4、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植被,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种植和养护等工序。植被恢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植被类型应优先选择乔木林;按照适地适树原则,树种应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后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四)恢复期限
1、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2、植被恢复养护期3~5年。恢复为灌木林、阔叶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3年;恢复为针叶乔木林、针阔混交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5年。
三、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并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工序
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
(四)质量标准
1、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生态特性相近的本地乡土树种,并且符合原林种要求;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并符合有关规划林种要求。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3、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抚育管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五)补种期限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
2、抚育管护期3~5年。补种灌木、阔叶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3年;补种针叶、针阔混交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5年。
四、费用标准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
1、制定林地恢复方案的并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林地恢复方案确定的费用执行。
2、未制定林地恢复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每平方米10-50元执行,区间内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损毁程度结合恢复成本确定,国有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按照行政区域标准执行。
(二)恢复植被费用标准
1、毁坏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
2、毁坏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林每平方米9元。
3、毁坏其他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三)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1、补种乔木树种每株60元。
2、补种灌木树种每株36元。
(四)特殊情况费用标准
遇有特殊情况,上述费用标准不满足需要的,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确定。
五、其他
1、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2、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3、本标准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吉林资〔2021〕310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梅河口市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28日
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为规范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基质酸碱度过高或过低,应进行化学改良;地表有污染,应采用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隔离污染物,或采用化学措施降解污染物。恢复后的林地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恢复原土层厚度或有效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
2、有效土层中砾石含量不超过20%。
3、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4、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恢复植被,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种植和养护等工序。植被恢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植被类型应优先选择乔木林;按照适地适树原则,树种应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后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四)恢复期限
1、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2、植被恢复养护期3~5年。恢复为灌木林、阔叶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3年;恢复为针叶乔木林、针阔混交乔木林,植被恢复养护期5年。
三、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并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工序
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
(四)质量标准
1、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生态特性相近的本地乡土树种,并且符合原林种要求;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并符合有关规划林种要求。
2、应采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3、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抚育管护期结束时保存率不低于80%。
(五)补种期限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
2、抚育管护期3~5年。补种灌木、阔叶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3年;补种针叶、针阔混交乔木树种,抚育管护期5年。
四、费用标准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
1、制定林地恢复方案的并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林地恢复方案确定的费用执行。
2、未制定林地恢复方案或制定的方案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按每平方米10-50元执行,区间内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损毁程度结合恢复成本确定,国有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按照行政区域标准执行。
(二)恢复植被费用标准
1、毁坏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
2、毁坏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林每平方米9元。
3、毁坏其他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三)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1、补种乔木树种每株60元。
2、补种灌木树种每株36元。
(四)特殊情况费用标准
遇有特殊情况,上述费用标准不满足需要的,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确定。
五、其他
1、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2、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3、本标准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我为群众办实事】
抚松法院刑事庭
一面迟到锦旗背后的故事
本网讯(乔元兀、王冰)“锦旗早就做好了一直想等丁法官不忙时来送,今天总算了却了我的心愿……”日前,家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某社区刑事被害人的妻子王女士与女儿将一面印有“廉洁高效、公正执法”字样的锦旗,送到了县法院刑事审判团队丁永胜法官手中,母女俩感激之情伴随着立夏和煦的阳光,让人感到格外的温馨而又清爽。
原来,去年年底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抚松县松江河镇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雪山宾馆门前时,由于被告李某驾驶当中观察瞭望不周,将未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徐某撞上,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能够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该起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即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几日后正式批捕。
丁永胜法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全面研究分析,针对问题的“症结”和细节上努力寻求新突破。同时,反复奔走于被害人亲属与羁押在看守所内的被告之间,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判、沟通疏导等各项工作,为后来能够及时高效审理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家里的顶梁柱倒了,我们这一家子老小可咋生活呀!”、“事儿已经发生了,日子还是要好好过,请节哀!要相信法律会给你们一个公正合理结果来……”丁法官在劝解被害人家属时说。
“你同意和解吗?如果不和解等待法律来判,有可能判你实刑……”、“我知道这事儿很严重,我想和解但不知对方啥意思?”、“对方靠开出租养家糊口,让他包赔太多的钱有点难!不过在保险理赔上能获得一大部分,这事儿我还要亲自去给你们跑……”丁法官在原被告之间竭尽全力沟通着。
最终,经过丁法官多方努力,首先促成原被告达成了共识,并针对李某肇事车辆所涉及到的各方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判决被告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女士一家人民币18万元,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另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士一家43.35万元,目前两项保险理赔资金全部到位。
“起初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被害人亲属一度情绪不稳,焦急要说法,也曾有过上访的念头,总算被我给安抚住了,之后又做通了肇事车主的思想工作,李某愿意尽最大努力给被害人亲属赔付了20万元经济赔偿,这倒让我意想不到的好结果……”事后丁永胜法官说。
“丈夫刚出事儿那会儿,全家人蒙了!不知道该咋办!没想到案子到了法院这么顺当就给出了结果,除了两家保险公司理赔的,肇事方赔偿的也不少,这多亏了丁法官为我们付出的辛劳,孩子他爸在九泉下也瞑目了……”,事后王女士感激逢人便讲。
据了解,抚松法院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仅2020年受理刑事案件225件,审结194件,结案率为86.2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43件,平均每件用时7.3天。在此基础上,该院将以教育整顿活动“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不断强化审判执行质效,不断优化和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动摇,紧紧围绕审判执行等群众所关心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探索和实施一项项司法为民新方法、新举措,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带有人文情怀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抚松法院刑事庭
一面迟到锦旗背后的故事
本网讯(乔元兀、王冰)“锦旗早就做好了一直想等丁法官不忙时来送,今天总算了却了我的心愿……”日前,家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某社区刑事被害人的妻子王女士与女儿将一面印有“廉洁高效、公正执法”字样的锦旗,送到了县法院刑事审判团队丁永胜法官手中,母女俩感激之情伴随着立夏和煦的阳光,让人感到格外的温馨而又清爽。
原来,去年年底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抚松县松江河镇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雪山宾馆门前时,由于被告李某驾驶当中观察瞭望不周,将未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徐某撞上,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能够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该起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即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几日后正式批捕。
丁永胜法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全面研究分析,针对问题的“症结”和细节上努力寻求新突破。同时,反复奔走于被害人亲属与羁押在看守所内的被告之间,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判、沟通疏导等各项工作,为后来能够及时高效审理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家里的顶梁柱倒了,我们这一家子老小可咋生活呀!”、“事儿已经发生了,日子还是要好好过,请节哀!要相信法律会给你们一个公正合理结果来……”丁法官在劝解被害人家属时说。
“你同意和解吗?如果不和解等待法律来判,有可能判你实刑……”、“我知道这事儿很严重,我想和解但不知对方啥意思?”、“对方靠开出租养家糊口,让他包赔太多的钱有点难!不过在保险理赔上能获得一大部分,这事儿我还要亲自去给你们跑……”丁法官在原被告之间竭尽全力沟通着。
最终,经过丁法官多方努力,首先促成原被告达成了共识,并针对李某肇事车辆所涉及到的各方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判决被告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女士一家人民币18万元,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另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士一家43.35万元,目前两项保险理赔资金全部到位。
“起初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被害人亲属一度情绪不稳,焦急要说法,也曾有过上访的念头,总算被我给安抚住了,之后又做通了肇事车主的思想工作,李某愿意尽最大努力给被害人亲属赔付了20万元经济赔偿,这倒让我意想不到的好结果……”事后丁永胜法官说。
“丈夫刚出事儿那会儿,全家人蒙了!不知道该咋办!没想到案子到了法院这么顺当就给出了结果,除了两家保险公司理赔的,肇事方赔偿的也不少,这多亏了丁法官为我们付出的辛劳,孩子他爸在九泉下也瞑目了……”,事后王女士感激逢人便讲。
据了解,抚松法院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仅2020年受理刑事案件225件,审结194件,结案率为86.2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43件,平均每件用时7.3天。在此基础上,该院将以教育整顿活动“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不断强化审判执行质效,不断优化和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动摇,紧紧围绕审判执行等群众所关心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探索和实施一项项司法为民新方法、新举措,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带有人文情怀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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