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检材必须来自于案件本身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分析判断和解释,鉴定意见要解决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意见的检材必须来自于案件本身,且检材必须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不具有证据资格或者证明力有争议的证据不及来自于案件以外的证据均不能作为检材在鉴定意见中使用。
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依据办案机关的合法委托,必须有合法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等合法的启动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范围。没有办案机关的委托或者委托文件不合法,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所做的鉴定均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意见所需的检材必须来自案件本身,必须由办案机关依法封存直接移送给鉴定机关,要能够排除人为更换、删减、混同、污染、掉包等合理怀疑,对检材有特殊保管要求的,必须采取特殊的保管条件,确保检材的真实性。鉴定机关只能依据办案机关提供的检材进行鉴定,不得超越检材进行鉴定,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检材。鉴定机关超越办案机关所提供的检材做出的鉴定意见及鉴定机关绕开办案机关私自接受当事人及家属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检材做出的鉴定意见均属于无效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分析判断和解释,鉴定意见要解决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意见的检材必须来自于案件本身,且检材必须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不具有证据资格或者证明力有争议的证据不及来自于案件以外的证据均不能作为检材在鉴定意见中使用。
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依据办案机关的合法委托,必须有合法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等合法的启动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范围。没有办案机关的委托或者委托文件不合法,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所做的鉴定均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意见所需的检材必须来自案件本身,必须由办案机关依法封存直接移送给鉴定机关,要能够排除人为更换、删减、混同、污染、掉包等合理怀疑,对检材有特殊保管要求的,必须采取特殊的保管条件,确保检材的真实性。鉴定机关只能依据办案机关提供的检材进行鉴定,不得超越检材进行鉴定,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检材。鉴定机关超越办案机关所提供的检材做出的鉴定意见及鉴定机关绕开办案机关私自接受当事人及家属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提供的检材做出的鉴定意见均属于无效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对真假难辨的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证人证言,确实与其他证人或者被害人的笔录相印证,从表面看似乎具备证据资格,可是这些证人证言又真假难辨,不太可信,这种情况下如何对这些证言做进一步的审查判断呢?
本律师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做进一步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首先,根据在案书证、物证、录音录像证据等不易更改的客观证据,进一步审查证人证言,判断这些证人证言与在案不可更改的客观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的,应该以客观证据的记载为准,基本可以确定证人证言与客观证据相矛盾的地方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要审查这些证人证言是否符合基本生活常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符合科学原理。如果证人证言过于荒诞,明显违背生活常识、客观规律及科学原理的,基本可以确定这些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其三,如果在案有多份证人证言的,要注意审查不同证人的笔录或者同一证人的不同笔录录之间或者同一笔录不同部分之间就同一事件的陈述是否互相矛盾,如果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的,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其四,当不同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更强;在同等情况下,办案人员将不同证人分开所做的且可以排除通谋可能性的笔录可靠性更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比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尤其是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可靠性更强。出庭经过控辩审各方质证的证人证言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强。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证人证言,确实与其他证人或者被害人的笔录相印证,从表面看似乎具备证据资格,可是这些证人证言又真假难辨,不太可信,这种情况下如何对这些证言做进一步的审查判断呢?
本律师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做进一步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首先,根据在案书证、物证、录音录像证据等不易更改的客观证据,进一步审查证人证言,判断这些证人证言与在案不可更改的客观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的,应该以客观证据的记载为准,基本可以确定证人证言与客观证据相矛盾的地方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要审查这些证人证言是否符合基本生活常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符合科学原理。如果证人证言过于荒诞,明显违背生活常识、客观规律及科学原理的,基本可以确定这些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其三,如果在案有多份证人证言的,要注意审查不同证人的笔录或者同一证人的不同笔录录之间或者同一笔录不同部分之间就同一事件的陈述是否互相矛盾,如果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的,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其四,当不同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更强;在同等情况下,办案人员将不同证人分开所做的且可以排除通谋可能性的笔录可靠性更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比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尤其是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可靠性更强。出庭经过控辩审各方质证的证人证言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强。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不要将诈骗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混为一谈
日前,本律师发表了文章《切勿将民事欺诈认定为诈骗犯罪》,其中提到了基础交易行为,是指行为人向被害人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并基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而收取了被害人的钱财,这就是我们所称的基础交易行为。如果行为人收取对方钱财是基于向对方提供了基本的商品和服务,而不是无代价或者以极低的代价骗取对方的财产的,即便在交易中有欺诈行为,也只是是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涉案行为到底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行为是属于客观构成要件需要审查的内容,与主观构成要件无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审查的内容,与客观构成要件无关。当事人即使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不具备客观构成要件,不必然构成诈骗犯罪。
有网友提出质疑,有无基础交易行为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具有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构成诈骗犯罪。显然,这位网友将诈骗犯罪的主观、客观要件混为了一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基础交易行为是判断行为人的涉案行为是诈骗行为还是民事欺诈的重要考虑因素,属于诈骗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而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属于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
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既相辅相成,又互相独立,绝不可以将二者混为一谈。忽视主观构成要件,仅仅抓住客观要件进行评价,忽视了主观故意和过失,是典型的客观归罪法,是完全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仅仅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主观故意及过失,不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更是极其荒谬的,严重违反法治。
那种认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便构成诈骗罪的说法只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放弃了对客观要件的审查,是完全错误的。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日前,本律师发表了文章《切勿将民事欺诈认定为诈骗犯罪》,其中提到了基础交易行为,是指行为人向被害人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并基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而收取了被害人的钱财,这就是我们所称的基础交易行为。如果行为人收取对方钱财是基于向对方提供了基本的商品和服务,而不是无代价或者以极低的代价骗取对方的财产的,即便在交易中有欺诈行为,也只是是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涉案行为到底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行为是属于客观构成要件需要审查的内容,与主观构成要件无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审查的内容,与客观构成要件无关。当事人即使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不具备客观构成要件,不必然构成诈骗犯罪。
有网友提出质疑,有无基础交易行为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具有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构成诈骗犯罪。显然,这位网友将诈骗犯罪的主观、客观要件混为了一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基础交易行为是判断行为人的涉案行为是诈骗行为还是民事欺诈的重要考虑因素,属于诈骗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而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属于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
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既相辅相成,又互相独立,绝不可以将二者混为一谈。忽视主观构成要件,仅仅抓住客观要件进行评价,忽视了主观故意和过失,是典型的客观归罪法,是完全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仅仅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主观故意及过失,不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更是极其荒谬的,严重违反法治。
那种认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便构成诈骗罪的说法只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放弃了对客观要件的审查,是完全错误的。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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