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发布20条措施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复工复产】8月24日消息,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以帮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突出问题,支持纳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登记的受灾企业渡过难关,快速有效恢复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灾后重建取得根本性成效。
1.支持企业维修生产设备。受灾企业对生产、检验、检测、内部供电等受淹设备组织维修的,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3.支持企业修复重建生产场所和建筑设施。企业生产场所及辅助建筑、设施受淹需要修复或重建的,按照修复或重建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修复工作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工,重建工作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开工,6个月内建成。
4.支持企业租用厂房仓储过渡生产经营。对规上企业厂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受淹损毁、短期难以恢复的,租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至2022年4月30日,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电力生产保障。加大电煤采购力度,鼓励市域电力生产企业发电,保障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从8月12日起到9月1日,对燃煤统调电厂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5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启动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每天1元补助。
6.支持商贸流通文旅企业重建。对受灾害影响严重的大型商场超市和文旅企业,支持其更换或维修受损的仓储物流及娱乐等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大型商场超市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文旅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农贸商贸市场恢复重建和改造。对于全市138家农贸市场和159家专业市场,按受灾情况和重建改扩建情况,分别给予50万、30万或10万补助资金。
8.支持连锁零售门店和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对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连锁零售门店及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成本(房租、水费、电费、气费)进行补助,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9.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灾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10.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对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房租按照“一免两减”执行,具体为全免8月份房租金,减半征收9月、10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一免两减”的,政府按免减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2.加快退税和依规缓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允许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市场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款,切实减轻企业灾后重建、复工复产压力。
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3个月。
14.延续部分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5.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服务实行“一免两减”政策,具体为免收8月份担保费、减半征收9月和10月担保费,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减收担保费的,比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0〕52号)文件中相关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免减补助。
16.设立融资担保灾后重建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进行补偿,带动全市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17.增强企业主体融资增信。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设立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通知》(郑财办〔2020〕26号)基础上,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时限延长一年,延长至2022年9月底截止。
18.加快清理政府欠款。对政府拖欠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等规定,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偿还进度,确保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清偿到位。
19.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延期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0.实行银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受疫情灾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措施,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进行诉讼。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还本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其受疫情灾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大象新闻)
1.支持企业维修生产设备。受灾企业对生产、检验、检测、内部供电等受淹设备组织维修的,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3.支持企业修复重建生产场所和建筑设施。企业生产场所及辅助建筑、设施受淹需要修复或重建的,按照修复或重建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修复工作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工,重建工作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开工,6个月内建成。
4.支持企业租用厂房仓储过渡生产经营。对规上企业厂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受淹损毁、短期难以恢复的,租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至2022年4月30日,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电力生产保障。加大电煤采购力度,鼓励市域电力生产企业发电,保障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从8月12日起到9月1日,对燃煤统调电厂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5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启动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每天1元补助。
6.支持商贸流通文旅企业重建。对受灾害影响严重的大型商场超市和文旅企业,支持其更换或维修受损的仓储物流及娱乐等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大型商场超市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文旅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农贸商贸市场恢复重建和改造。对于全市138家农贸市场和159家专业市场,按受灾情况和重建改扩建情况,分别给予50万、30万或10万补助资金。
8.支持连锁零售门店和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对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连锁零售门店及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成本(房租、水费、电费、气费)进行补助,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9.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灾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10.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对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房租按照“一免两减”执行,具体为全免8月份房租金,减半征收9月、10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一免两减”的,政府按免减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2.加快退税和依规缓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允许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市场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款,切实减轻企业灾后重建、复工复产压力。
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3个月。
14.延续部分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5.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服务实行“一免两减”政策,具体为免收8月份担保费、减半征收9月和10月担保费,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减收担保费的,比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0〕52号)文件中相关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免减补助。
16.设立融资担保灾后重建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进行补偿,带动全市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17.增强企业主体融资增信。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设立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通知》(郑财办〔2020〕26号)基础上,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时限延长一年,延长至2022年9月底截止。
18.加快清理政府欠款。对政府拖欠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等规定,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偿还进度,确保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清偿到位。
19.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延期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0.实行银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受疫情灾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措施,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进行诉讼。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还本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其受疫情灾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大象新闻)
【#郑州发布20条措施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复工复产】8月24日消息,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以帮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突出问题,支持纳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登记的受灾企业渡过难关,快速有效恢复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灾后重建取得根本性成效。
1.支持企业维修生产设备。受灾企业对生产、检验、检测、内部供电等受淹设备组织维修的,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3.支持企业修复重建生产场所和建筑设施。企业生产场所及辅助建筑、设施受淹需要修复或重建的,按照修复或重建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修复工作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工,重建工作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开工,6个月内建成。
4.支持企业租用厂房仓储过渡生产经营。对规上企业厂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受淹损毁、短期难以恢复的,租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至2022年4月30日,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电力生产保障。加大电煤采购力度,鼓励市域电力生产企业发电,保障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从8月12日起到9月1日,对燃煤统调电厂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5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启动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每天1元补助。
6.支持商贸流通文旅企业重建。对受灾害影响严重的大型商场超市和文旅企业,支持其更换或维修受损的仓储物流及娱乐等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大型商场超市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文旅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农贸商贸市场恢复重建和改造。对于全市138家农贸市场和159家专业市场,按受灾情况和重建改扩建情况,分别给予50万、30万或10万补助资金。
8.支持连锁零售门店和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对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连锁零售门店及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成本(房租、水费、电费、气费)进行补助,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9.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灾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10.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对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房租按照“一免两减”执行,具体为全免8月份房租金,减半征收9月、10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一免两减”的,政府按免减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2.加快退税和依规缓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允许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市场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款,切实减轻企业灾后重建、复工复产压力。
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3个月。
14.延续部分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5.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服务实行“一免两减”政策,具体为免收8月份担保费、减半征收9月和10月担保费,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减收担保费的,比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0〕52号)文件中相关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免减补助。
16.设立融资担保灾后重建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进行补偿,带动全市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17.增强企业主体融资增信。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设立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通知》(郑财办〔2020〕26号)基础上,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时限延长一年,延长至2022年9月底截止。
18.加快清理政府欠款。对政府拖欠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等规定,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偿还进度,确保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清偿到位。
19.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延期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0.实行银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受疫情灾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措施,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进行诉讼。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还本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其受疫情灾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大象新闻)
1.支持企业维修生产设备。受灾企业对生产、检验、检测、内部供电等受淹设备组织维修的,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3.支持企业修复重建生产场所和建筑设施。企业生产场所及辅助建筑、设施受淹需要修复或重建的,按照修复或重建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修复工作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工,重建工作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开工,6个月内建成。
4.支持企业租用厂房仓储过渡生产经营。对规上企业厂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受淹损毁、短期难以恢复的,租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至2022年4月30日,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电力生产保障。加大电煤采购力度,鼓励市域电力生产企业发电,保障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从8月12日起到9月1日,对燃煤统调电厂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5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启动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每天1元补助。
6.支持商贸流通文旅企业重建。对受灾害影响严重的大型商场超市和文旅企业,支持其更换或维修受损的仓储物流及娱乐等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大型商场超市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文旅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农贸商贸市场恢复重建和改造。对于全市138家农贸市场和159家专业市场,按受灾情况和重建改扩建情况,分别给予50万、30万或10万补助资金。
8.支持连锁零售门店和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对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连锁零售门店及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成本(房租、水费、电费、气费)进行补助,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9.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灾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10.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对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房租按照“一免两减”执行,具体为全免8月份房租金,减半征收9月、10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一免两减”的,政府按免减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2.加快退税和依规缓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允许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市场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款,切实减轻企业灾后重建、复工复产压力。
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3个月。
14.延续部分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5.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服务实行“一免两减”政策,具体为免收8月份担保费、减半征收9月和10月担保费,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减收担保费的,比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0〕52号)文件中相关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免减补助。
16.设立融资担保灾后重建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进行补偿,带动全市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17.增强企业主体融资增信。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设立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通知》(郑财办〔2020〕26号)基础上,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时限延长一年,延长至2022年9月底截止。
18.加快清理政府欠款。对政府拖欠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等规定,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偿还进度,确保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清偿到位。
19.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延期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0.实行银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受疫情灾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措施,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进行诉讼。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还本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其受疫情灾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大象新闻)
【#安徽四校发布通知:离校生不得私自返校#】
近期,国内部分地区先后发生本土聚集疫情,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复杂,安徽省多所高校陆续发布通知,针对教职工及学生即将迎来新学期开学提出了最新要求。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倡导师生员工非必要不出省、非必要不离校,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确需离皖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单位批准。
同时,所有来自或途径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社区主动报告,并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措施,不得擅自返校。
另外,原则上不举办人员聚集性活动,坚持“非必要不举办,谁组织谁负责”原则,严格活动的审批与管理。前期已发布通知确定暑期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培训等,原则上应延期举办。确需在暑期举办的大型活动、培训等,应采用线上方式举办。
#安徽师范大学#
留校同学“非必要不出校”,进出校门时应自觉接受身份查验和体温检测,坚持做好线上晚点名查寝打卡;留校期间“非必要不离芜”,离芜前应履行请假手续,全程做好防护,详细记录行程轨迹,离校后暂不返校。
如果在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疑似病例行程轨迹有交集,一定要第一时间主动向学校和所在社区(村)报告相关情况,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严格落实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和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安徽工程大学#
倡导非必要不外出,不跨省旅游,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要求教职工和暑期留校学生要严格遵守校园管理规定,确需外出的,严格执行报备审批手续。全体教职工和学生要确保在开学返校前14天在居住地不跨区域流动。
离开学校所在地芜湖的教职工须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下提前14天返回芜湖,并主动报告行程轨迹,做好14天健康监测。不在校学生在未接到学校返校通知前,不得私自返校。
#安徽医科大学#
从严控制暑假期间零散返校。已离校学生原则上不提前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返校的学生,凭返校前14天健康记录、个人行程轨迹和健康码绿码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返校。中高风险地区的暂时不得返校。返校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不得提前返校。
全体在籍学生坚持健康打卡,在开学前至少积累14天健康记录。有关学院和培养单位要精准掌握学生返校前至少14天行程轨迹和健康状况。
教职工(含外包企业人员)应提前返回单位所在地,做好居家自我健康管理,凭返岗前14天健康监测、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健康码绿码返岗,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应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备,积极配合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措施。
近期,国内部分地区先后发生本土聚集疫情,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复杂,安徽省多所高校陆续发布通知,针对教职工及学生即将迎来新学期开学提出了最新要求。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倡导师生员工非必要不出省、非必要不离校,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确需离皖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单位批准。
同时,所有来自或途径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社区主动报告,并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措施,不得擅自返校。
另外,原则上不举办人员聚集性活动,坚持“非必要不举办,谁组织谁负责”原则,严格活动的审批与管理。前期已发布通知确定暑期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培训等,原则上应延期举办。确需在暑期举办的大型活动、培训等,应采用线上方式举办。
#安徽师范大学#
留校同学“非必要不出校”,进出校门时应自觉接受身份查验和体温检测,坚持做好线上晚点名查寝打卡;留校期间“非必要不离芜”,离芜前应履行请假手续,全程做好防护,详细记录行程轨迹,离校后暂不返校。
如果在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疑似病例行程轨迹有交集,一定要第一时间主动向学校和所在社区(村)报告相关情况,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严格落实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和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安徽工程大学#
倡导非必要不外出,不跨省旅游,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要求教职工和暑期留校学生要严格遵守校园管理规定,确需外出的,严格执行报备审批手续。全体教职工和学生要确保在开学返校前14天在居住地不跨区域流动。
离开学校所在地芜湖的教职工须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下提前14天返回芜湖,并主动报告行程轨迹,做好14天健康监测。不在校学生在未接到学校返校通知前,不得私自返校。
#安徽医科大学#
从严控制暑假期间零散返校。已离校学生原则上不提前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返校的学生,凭返校前14天健康记录、个人行程轨迹和健康码绿码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返校。中高风险地区的暂时不得返校。返校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不得提前返校。
全体在籍学生坚持健康打卡,在开学前至少积累14天健康记录。有关学院和培养单位要精准掌握学生返校前至少14天行程轨迹和健康状况。
教职工(含外包企业人员)应提前返回单位所在地,做好居家自我健康管理,凭返岗前14天健康监测、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健康码绿码返岗,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应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备,积极配合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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