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字天性,河南開封人。居常以忠孝自許。建文時,任刑部左侍郎。辛巳五月,坐問燕人罪輕,左遷浙江按察使。 謁岳飛墓,誓曰:「苟愧武穆,非人也。」 內難平,良聞變慟哭。
會命使來召,良即集本司與各道印於私第,嗟嘆躊躇者久之。妻問其故,但曰:「分應死,思所以處汝未決爾。」妻笑曰:「我則不難處,君為男子,乃為婦人謀乎?」遂命妾饋良食,即抱其子欷歔如廁,自投於池而死。良久往覔之,子匍匐池旁,其鞋猶在,頃之浮出。良殯殮畢,即列薪於戶外,寫立遺囑付家人,令妾抱幼子往某僉事家,以圖存宗祀為託,遂舉火闔室自焚死,壬午九月中也。
事聞於朝,上曰:「死自其分,印乃吾父皇所制, 不宜毀。若毀,特可罪爾。」詔徙其家於邊。 正德戊寅九月,按察使梁材、提學副使劉瑞,於公署之東購水監亭者為祠,以祀之。
會命使來召,良即集本司與各道印於私第,嗟嘆躊躇者久之。妻問其故,但曰:「分應死,思所以處汝未決爾。」妻笑曰:「我則不難處,君為男子,乃為婦人謀乎?」遂命妾饋良食,即抱其子欷歔如廁,自投於池而死。良久往覔之,子匍匐池旁,其鞋猶在,頃之浮出。良殯殮畢,即列薪於戶外,寫立遺囑付家人,令妾抱幼子往某僉事家,以圖存宗祀為託,遂舉火闔室自焚死,壬午九月中也。
事聞於朝,上曰:「死自其分,印乃吾父皇所制, 不宜毀。若毀,特可罪爾。」詔徙其家於邊。 正德戊寅九月,按察使梁材、提學副使劉瑞,於公署之東購水監亭者為祠,以祀之。
#安喜志#第1102天:《郑氏规范》学修:
第十三条 家长总治一家大小之务,凡事令子弟分掌,然须谨守礼法以制其下。其下有事,亦须咨禀而后行,不得私假,不得私与。
家长总治全家大小事务,所有事务可派子弟分别掌管,但是必须谨慎遵守礼法,以家范规定约束家众。家众有事,亦必须咨询禀告家长后才能执行,不得私自假冒家长名义,不得私自决定主张。
第十四条 家长专以至公无私为本,不得徇偏。如其有失,举家随而谏①之。然必起敬起孝,毋妨和气。若其不能任事,次者佐②之。
注:①谏:规劝。②佐:辅佐。
家长以至公无私为根本,不得以私情而有所偏向。如其有过失,全家随时可以规劝他。但规劝方式必须以孝敬为准则,不能伤害家庭和气。家长本人确实不能胜任管理事务的,由年龄居第二者辅佐他办事。
第十三条 家长总治一家大小之务,凡事令子弟分掌,然须谨守礼法以制其下。其下有事,亦须咨禀而后行,不得私假,不得私与。
家长总治全家大小事务,所有事务可派子弟分别掌管,但是必须谨慎遵守礼法,以家范规定约束家众。家众有事,亦必须咨询禀告家长后才能执行,不得私自假冒家长名义,不得私自决定主张。
第十四条 家长专以至公无私为本,不得徇偏。如其有失,举家随而谏①之。然必起敬起孝,毋妨和气。若其不能任事,次者佐②之。
注:①谏:规劝。②佐:辅佐。
家长以至公无私为根本,不得以私情而有所偏向。如其有过失,全家随时可以规劝他。但规劝方式必须以孝敬为准则,不能伤害家庭和气。家长本人确实不能胜任管理事务的,由年龄居第二者辅佐他办事。
《论语·为政》2.14 子曰:“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
【周公比私】周,普遍也,忠信义。君子与人亲厚,察其亲疏远近,本心天理无私欲隔断,故处之无不得其分,量之无不极其精微,不求于人,反求诸己,故为人处事以忠信为主。而反之小人为本身气禀所拘,人欲所蔽,观人处事就有所偏差,以私情与人亲厚,以利而合,故曰“比而不周”。
【君子小人之辨】君子、小人有二义:一以德辨,一以位辨。此章以德辨。颜子其心“三月不违仁”,是无时无刻心都在天理上。而其他人,天理良知发现处,即是君子,反之亦是小人。故君子小人,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称号。是动态而非静态。
【周公比私】周,普遍也,忠信义。君子与人亲厚,察其亲疏远近,本心天理无私欲隔断,故处之无不得其分,量之无不极其精微,不求于人,反求诸己,故为人处事以忠信为主。而反之小人为本身气禀所拘,人欲所蔽,观人处事就有所偏差,以私情与人亲厚,以利而合,故曰“比而不周”。
【君子小人之辨】君子、小人有二义:一以德辨,一以位辨。此章以德辨。颜子其心“三月不违仁”,是无时无刻心都在天理上。而其他人,天理良知发现处,即是君子,反之亦是小人。故君子小人,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称号。是动态而非静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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