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74---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善林金融分公司团队经理,犯罪金额2468万元非法所得18万元,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27万,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2年6个月,罚金5万元】
被告人张某,女,案发时系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紫芥园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从犯;2.主观恶性小,违法性认识不足,认罪悔罪态度好;3.积极退缴违法所得;4.系初犯。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任紫芥园分公司团队经理期间,其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采用上述方式,向8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468万元,造成损失73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自在善林金融任职以来违法所得18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退赔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共计27万元。
本案系共同犯罪,庞某某、张某、聂某某均为团队经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庞某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聂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三名被告人均能退赔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不是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策划者,对被吸揽资金无控制、处分行为,结合各被告人所处级别、责任范围、吸揽资金等情节,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I7nYAL
被告人张某,女,案发时系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紫芥园分公司团队经理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从犯;2.主观恶性小,违法性认识不足,认罪悔罪态度好;3.积极退缴违法所得;4.系初犯。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任紫芥园分公司团队经理期间,其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采用上述方式,向8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468万元,造成损失73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自在善林金融任职以来违法所得18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退赔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共计27万元。
本案系共同犯罪,庞某某、张某、聂某某均为团队经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庞某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聂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三名被告人均能退赔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不是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策划者,对被吸揽资金无控制、处分行为,结合各被告人所处级别、责任范围、吸揽资金等情节,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I7nYAL
【案例1073----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善林金融分公司店长,犯罪金额3400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是2-3年,若是退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公司非法所得是42万,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57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5万元,(2020)津0106刑初9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案发时系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紫芥园分公司店长,户籍地及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2017年12月1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紫芥园分公司(以下简称紫芥园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庞某某任紫芥园分公司店长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00余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若积极退赃,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2.系从犯;3.没有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非法吸收的款项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4.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庞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任紫芥园分公司店长(职级相当于大团经理)期间其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采用上述方式,向12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411万元,造成损失569万余元。
被告人庞某某自在善林金融任职以来违法所得42.9万余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庞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共计57万元。
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I7nYAL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案发时系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紫芥园分公司店长,户籍地及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2017年12月1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紫芥园分公司(以下简称紫芥园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庞某某任紫芥园分公司店长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00余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若积极退赃,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2.系从犯;3.没有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非法吸收的款项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4.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庞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任紫芥园分公司店长(职级相当于大团经理)期间其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采用上述方式,向12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411万元,造成损失569万余元。
被告人庞某某自在善林金融任职以来违法所得42.9万余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庞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共计57万元。
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I7nYAL
【大兴区人民医院将迁建 安定医院新院区也要来啦】北京市卫健委 、市 规 自委日前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0年——2035 年)》。本市将严格控增量、疏存量,分级分类分区统筹规划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其中,涉及大兴区人民医院迁建、安定医院新院区落户等内容。https://t.cn/A6IFlt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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