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乡#樟树港辣椒打假最新进展# [嘻嘻]
8 月 14 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秘书长王昌熙。他透露,樟树港辣椒一直被假货冒充的现象所困扰。据他个人了解,分布在海南、广东、广西、福建、云南的假冒辣椒接近 20 万亩。而实际上真正的樟树港辣椒种植面积不到 1 千亩。
打! https://t.cn/Aigy2a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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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调戏,男子被殴后还击致一死三伤!法院这样判】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七个典型案例,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审理的陈天杰正当防卫一案入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通报了案件详情。
201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陈天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2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殁年19岁)和纪某某饮酒后,看到孙某某一人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某某。陈天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天杰。陈天杰便生气地叫容某乙等人离开,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会。此后,周某某摸了一下孙某某的大腿,陈天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周某某冲上去要打陈天杰,陈天杰也准备反击,孙某某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某甲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天杰,但被孙某某拦住,周某某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天杰。孙某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哭了起来,陈天杰准备上前去扶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陈天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接着,容某乙、纪某某从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米,空心,直径约4厘米)冲上去打陈天杰,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容某甲都曾阻拦,容某甲阻拦周某某时被挣脱,纪某某被刘某甲抱着,但是一直挣扎往前冲。当纪某某和刘某甲挪动到陈天杰身旁时,纪某某将刘某甲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天杰的头部打去。因陈天杰头戴黄色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天杰的左上臂。在此过程中,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厘米,刀刃长约6厘米)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水泥工刘某乙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天杰砸过来。容某乙被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纪某某、刘某甲、陈天杰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处理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后滋事,调戏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辱骂陈天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陈天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第一,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本案中,陈天杰在其妻子孙某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欲对其殴打的周某某,陈天杰也欲还击,被孙某某和刘某甲拦开。陈天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天杰。陈天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因此,陈天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第二,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本案还涉及特殊防卫适用的相关问题。有观点提出,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某乙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容某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本案中,容某乙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是人体的重要部位,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在当时的情形下,陈天杰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容某乙、纪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并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都曾阻拦,但孙某某阻拦周某某、刘某甲阻拦纪某某时均被甩倒。而且,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孙某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综上,应当认为本案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陈天杰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本案中,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某,但容某乙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亦属于不法侵害人,陈天杰可对其实行防卫。当时陈天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容某乙等人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严重侵犯陈天杰、孙某某的人身权利。此时,陈天杰用小刀刺、划正在对其围殴的容某乙等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属于正当防卫。(潇湘晨报)
201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陈天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2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殁年19岁)和纪某某饮酒后,看到孙某某一人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某某。陈天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天杰。陈天杰便生气地叫容某乙等人离开,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会。此后,周某某摸了一下孙某某的大腿,陈天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周某某冲上去要打陈天杰,陈天杰也准备反击,孙某某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某甲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天杰,但被孙某某拦住,周某某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天杰。孙某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哭了起来,陈天杰准备上前去扶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陈天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接着,容某乙、纪某某从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米,空心,直径约4厘米)冲上去打陈天杰,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容某甲都曾阻拦,容某甲阻拦周某某时被挣脱,纪某某被刘某甲抱着,但是一直挣扎往前冲。当纪某某和刘某甲挪动到陈天杰身旁时,纪某某将刘某甲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天杰的头部打去。因陈天杰头戴黄色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天杰的左上臂。在此过程中,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厘米,刀刃长约6厘米)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水泥工刘某乙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天杰砸过来。容某乙被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纪某某、刘某甲、陈天杰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处理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后滋事,调戏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辱骂陈天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陈天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第一,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本案中,陈天杰在其妻子孙某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欲对其殴打的周某某,陈天杰也欲还击,被孙某某和刘某甲拦开。陈天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天杰。陈天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因此,陈天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第二,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本案还涉及特殊防卫适用的相关问题。有观点提出,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某乙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容某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本案中,容某乙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是人体的重要部位,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在当时的情形下,陈天杰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容某乙、纪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并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都曾阻拦,但孙某某阻拦周某某、刘某甲阻拦纪某某时均被甩倒。而且,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孙某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综上,应当认为本案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陈天杰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本案中,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某,但容某乙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亦属于不法侵害人,陈天杰可对其实行防卫。当时陈天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容某乙等人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严重侵犯陈天杰、孙某某的人身权利。此时,陈天杰用小刀刺、划正在对其围殴的容某乙等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属于正当防卫。(潇湘晨报)
想哥哥了,初到长沙的4岁小女孩决定自己坐公交车去找!
来源潇湘晨报
4岁小女孩自己在公交车上,不知道家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怎么办?
图片
01、四岁女童独乘公交
到达终点站被司机发现
6月30日上午9时40分,在岳麓区教师村站,一位穿着蓝色裙子,扎着马尾辫的女孩独自上了社区巴士10号线,坐在了司机叶师傅身后的位置上。
随着车辆行驶,其他乘客都已陆续下车后,女孩便起身在车厢内走动玩耍。
“谁是孩子的家长?得看管好,别摔着了”,行驶途中,叶师傅发现了小女孩,叮嘱几句,然而,车内并没有人回应他。
9时53分,公交车到达望岳路公交首末站,只有小女孩一人还留在车上,这时,叶师傅才意识到孩子是独自乘坐公交,车站工作人员经过和孩子慢慢沟通才知道——
小女孩叫李子涵(音),年龄是4岁,但对于父母的联系方式,却一问三不知。问了半天,从小女涵身上依然找不到有用的线索。
大家只好拨打了110求助民警,等待期间,怕小涵觉得无聊,叶师傅拿出自己的手机给小涵玩,拿起手机后,小涵熟练的玩起了叶师傅手机里一款跑酷类的竞技游戏。
“小孩特别淡定,懂事,说话也很有条理。”社区巴士十号线车队谢队长告诉记者,起初,小涵说自己是跟奶奶外出的,但车队查看了监控,小涵是独自一人上车的;当问到小涵要去哪里干什么?小涵回答道,“我要去接哥哥放学。”
虽然大家尽力沟通,但由于小涵无法提供更多的有效信息,随后赶来的咸嘉湖派出所民警将小涵带回了警局,继续帮她寻找家人。
02、独自外出为找哥哥
此前只坐过一次公交车
根据小涵提供的信息,咸嘉湖派出所民警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岳麓区有几百个同名同姓的小孩,由于小涵无法提供更多的信息,民警只能结合公交公司提供的少量信息,结合小涵上车的地点进行一一分析排除。
此外,民警也通过警务工作群,帮小涵寻找家人。
中午12点左右,来自西湖派出所一则寻人消息,与小涵恰好匹配上,报警人就住在教师村站附近,民警立即通过了报警前往派出所。
“你可吓死我了。”中午12点半左右,两位老人及一名年轻女子迅速赶到派出所,他们是小涵的外公外婆及姑姑,见到家人,小涵一头扑进外婆怀里,小声啜泣起来。
见到小涵安然无恙,一家人才放下心来,“真没想到她会一个人跑这么远。”
提到侄女这大半天的经历,小涵的姑姑李女士有些哭笑不得,她告诉记者,小涵的父母都在湘潭做生意,这两天小涵来长沙玩,平时她最依赖自己的哥哥,30日上午,奶奶送哥哥及表哥去培训班上课,没有玩伴的小涵感到无聊,趁爷爷不注意,偷偷打开房门,按下电梯,走出了小区坐上公交车外出。
接到小涵外婆的电话后,李女士有些害怕,立马通知了小涵的父母,大家在小区周边寻找,没有发现小涵的踪迹,最终选择了报警。
事实上,小涵哥哥的培训班要在对面的公交车站上车,懵懂的小涵坐错了方向,但这次意外的“独立”还是让家人有些意外,“她只坐过一次公交车,电梯也是看着我们按学会的。”
虽然小涵这次外出有惊无险,但家人还是感到后怕,30日下午小涵被父母接回湘潭,临行前李女士再三叮嘱,小涵外出一定要跟家人沟通,父母的电话一定要牢牢记住。
03、提醒
社区巴士十号线车队队长谢先生介绍说," 假期是孩子走失的高峰期 " 怎么防止孩子走失 ? 家长需要提前做好哪些功课 ?
谢队长总结出了以下建议:
1.告诉孩子,一旦与家人走散,最好在原地等待,不要乱跑 ;
2.教会孩子记住父母的电话号码与姓名 ;
3.教会孩子认识民警制服、派出所与值班岗亭的标志、拨打 110,学会遇到问题要求助 ;
4.可以给孩子制作一个胸牌或信息提示卡,将联系人和电话进行注明一旦孩子走失,可以及时和家人联系 ;
5.教会孩子在乘坐公交车时一旦迷路或错过下车的地点,不要轻易自行下车或和陌生人一起下车,可以向公交车长求助 ;
6.孩子一旦走失,要将孩子衣服的式样、颜色,身上的明显标志等信息及时提供给警方,还可以查看附近单位的监控录像。
来源潇湘晨报
4岁小女孩自己在公交车上,不知道家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怎么办?
图片
01、四岁女童独乘公交
到达终点站被司机发现
6月30日上午9时40分,在岳麓区教师村站,一位穿着蓝色裙子,扎着马尾辫的女孩独自上了社区巴士10号线,坐在了司机叶师傅身后的位置上。
随着车辆行驶,其他乘客都已陆续下车后,女孩便起身在车厢内走动玩耍。
“谁是孩子的家长?得看管好,别摔着了”,行驶途中,叶师傅发现了小女孩,叮嘱几句,然而,车内并没有人回应他。
9时53分,公交车到达望岳路公交首末站,只有小女孩一人还留在车上,这时,叶师傅才意识到孩子是独自乘坐公交,车站工作人员经过和孩子慢慢沟通才知道——
小女孩叫李子涵(音),年龄是4岁,但对于父母的联系方式,却一问三不知。问了半天,从小女涵身上依然找不到有用的线索。
大家只好拨打了110求助民警,等待期间,怕小涵觉得无聊,叶师傅拿出自己的手机给小涵玩,拿起手机后,小涵熟练的玩起了叶师傅手机里一款跑酷类的竞技游戏。
“小孩特别淡定,懂事,说话也很有条理。”社区巴士十号线车队谢队长告诉记者,起初,小涵说自己是跟奶奶外出的,但车队查看了监控,小涵是独自一人上车的;当问到小涵要去哪里干什么?小涵回答道,“我要去接哥哥放学。”
虽然大家尽力沟通,但由于小涵无法提供更多的有效信息,随后赶来的咸嘉湖派出所民警将小涵带回了警局,继续帮她寻找家人。
02、独自外出为找哥哥
此前只坐过一次公交车
根据小涵提供的信息,咸嘉湖派出所民警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岳麓区有几百个同名同姓的小孩,由于小涵无法提供更多的信息,民警只能结合公交公司提供的少量信息,结合小涵上车的地点进行一一分析排除。
此外,民警也通过警务工作群,帮小涵寻找家人。
中午12点左右,来自西湖派出所一则寻人消息,与小涵恰好匹配上,报警人就住在教师村站附近,民警立即通过了报警前往派出所。
“你可吓死我了。”中午12点半左右,两位老人及一名年轻女子迅速赶到派出所,他们是小涵的外公外婆及姑姑,见到家人,小涵一头扑进外婆怀里,小声啜泣起来。
见到小涵安然无恙,一家人才放下心来,“真没想到她会一个人跑这么远。”
提到侄女这大半天的经历,小涵的姑姑李女士有些哭笑不得,她告诉记者,小涵的父母都在湘潭做生意,这两天小涵来长沙玩,平时她最依赖自己的哥哥,30日上午,奶奶送哥哥及表哥去培训班上课,没有玩伴的小涵感到无聊,趁爷爷不注意,偷偷打开房门,按下电梯,走出了小区坐上公交车外出。
接到小涵外婆的电话后,李女士有些害怕,立马通知了小涵的父母,大家在小区周边寻找,没有发现小涵的踪迹,最终选择了报警。
事实上,小涵哥哥的培训班要在对面的公交车站上车,懵懂的小涵坐错了方向,但这次意外的“独立”还是让家人有些意外,“她只坐过一次公交车,电梯也是看着我们按学会的。”
虽然小涵这次外出有惊无险,但家人还是感到后怕,30日下午小涵被父母接回湘潭,临行前李女士再三叮嘱,小涵外出一定要跟家人沟通,父母的电话一定要牢牢记住。
03、提醒
社区巴士十号线车队队长谢先生介绍说," 假期是孩子走失的高峰期 " 怎么防止孩子走失 ? 家长需要提前做好哪些功课 ?
谢队长总结出了以下建议:
1.告诉孩子,一旦与家人走散,最好在原地等待,不要乱跑 ;
2.教会孩子记住父母的电话号码与姓名 ;
3.教会孩子认识民警制服、派出所与值班岗亭的标志、拨打 110,学会遇到问题要求助 ;
4.可以给孩子制作一个胸牌或信息提示卡,将联系人和电话进行注明一旦孩子走失,可以及时和家人联系 ;
5.教会孩子在乘坐公交车时一旦迷路或错过下车的地点,不要轻易自行下车或和陌生人一起下车,可以向公交车长求助 ;
6.孩子一旦走失,要将孩子衣服的式样、颜色,身上的明显标志等信息及时提供给警方,还可以查看附近单位的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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