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美兰机场取消前往北京人员查验核酸证明】据海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鉴于国内疫情形势趋于好转,海南省中风险地区清零已超过7天,为方便人员出行,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决定从即日起取消对出岛前往北京人员查验核酸检测证明的防控措施要求。提示:乘坐飞机出行请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并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开展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工作。#旅客机上突发疾病遇9位华西专家#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规范网络表演秩序,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治理娱乐圈乱象,我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本办法规定。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表演内容管理,促进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三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
第六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应当通过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对网络表演者进行身份核实。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在明知网络表演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维护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守法意识,引导网络表演者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
第十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应当立即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并及时通知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炒作。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
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违规处理结果、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并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网络表演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签约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以外的经纪活动,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规范网络表演秩序,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治理娱乐圈乱象,我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本办法规定。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表演内容管理,促进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三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
第六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应当通过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对网络表演者进行身份核实。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在明知网络表演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维护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守法意识,引导网络表演者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
第十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应当立即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并及时通知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炒作。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
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违规处理结果、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并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网络表演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签约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以外的经纪活动,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美兰机场防疫出行要求(持续更新…)【9月2日更新 】
[太阳]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疫情防控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变化,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针对进出港旅客执行以下疫情防控措施。
[太阳]“各地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统一自助查询渠道请扫图五❗️
[太阳]【出港旅客】根据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对出岛人员取消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要求(去西安除外)❗️❗️
所有进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航站楼的旅客(含接、送行人员)须出示“海南健康码”或“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绿码,并须正确佩戴好口罩、配合进行体温检测。
对于老年人、儿童等无法获取“健康码”的旅客,可由陪同人员代为申领家庭“健康码”。
[太阳]【进港旅客】凡抵达海口的旅客(14天内未有涉疫区或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采取三个步骤进行防疫查验。
[心]第一步需要查验“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或“海南健康码”;
[心]第二步查验个人行程轨迹;
[心]第三步进行红外无感测温。
[心]如果手机显示绿码且行程轨迹提示未到访过风险区或涉疫区(或其他类似描述),同时体温正常可直接通行。
[心]针对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旅客,转运至美兰区健康服务中心实施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
[心]14天内有涉疫区旅居史的入琼人员,凭48小时内两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行。仅持有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抵琼后在口岸进行第2次核酸检测,居家等待结果;未持有核酸检测证明的,抵琼后在口岸进行1次核酸检测,居家等待结果,个人做好健康管理,1天后自行前往采样点开展第2次检测,居家等待结果。
[心]温馨提示,因机场防疫流程变更,请各位出港旅客提前2小时抵达机场,并提前申领健康码,进入航站楼前主动出示,配合查验,确保顺畅高效通行。[飞机]获取健康码的方式⬇️
[太阳]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疫情防控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变化,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针对进出港旅客执行以下疫情防控措施。
[太阳]“各地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统一自助查询渠道请扫图五❗️
[太阳]【出港旅客】根据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对出岛人员取消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要求(去西安除外)❗️❗️
所有进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航站楼的旅客(含接、送行人员)须出示“海南健康码”或“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绿码,并须正确佩戴好口罩、配合进行体温检测。
对于老年人、儿童等无法获取“健康码”的旅客,可由陪同人员代为申领家庭“健康码”。
[太阳]【进港旅客】凡抵达海口的旅客(14天内未有涉疫区或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采取三个步骤进行防疫查验。
[心]第一步需要查验“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或“海南健康码”;
[心]第二步查验个人行程轨迹;
[心]第三步进行红外无感测温。
[心]如果手机显示绿码且行程轨迹提示未到访过风险区或涉疫区(或其他类似描述),同时体温正常可直接通行。
[心]针对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旅客,转运至美兰区健康服务中心实施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
[心]14天内有涉疫区旅居史的入琼人员,凭48小时内两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行。仅持有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抵琼后在口岸进行第2次核酸检测,居家等待结果;未持有核酸检测证明的,抵琼后在口岸进行1次核酸检测,居家等待结果,个人做好健康管理,1天后自行前往采样点开展第2次检测,居家等待结果。
[心]温馨提示,因机场防疫流程变更,请各位出港旅客提前2小时抵达机场,并提前申领健康码,进入航站楼前主动出示,配合查验,确保顺畅高效通行。[飞机]获取健康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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