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备案上牌工作指南】
广大市民朋友:
9月17日起,我市中心城区电动车自行车正式开始备案上牌,为了更好的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现将电动自行车备案上牌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提示一:电动自行车备案上牌地点
(一)红山区芳草路与钢铁西街交叉口(菜市场岗)
(二)钢铁街工商银行对面君安驾校院内(原广播电视台)
(三)红山区三道街中段雅迪电动车营业部
(四)松山区玉龙大街与松城路交叉口交通岗
(五)松山区大明街11号交管支队三大队违法处理大厅
(六)红山区火花北路与友谊大街交叉口交通岗
提示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 午8:30 -- 11:30
下 午 14:30 -- 17:30
提示三:9月17日开始第一批上牌,且车辆需符合以下要求:
满足新国标(GB17761-2018)且为2019年4月15日后生产的具备脚踏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同时需年满16周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备案上牌应现场提交以下凭证进行核验: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原件;
3、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原件。
提示四:温馨告知
(一)2019年4月15日之前生产不满足新国标(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第一批上牌车辆,需等待下一步的工作通知。
(二)请车主配合现场工作人员,依次有序进行电动车备案上牌,合理安排上牌时间。
(三)疫情防控期间,请车主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在排队等候时自觉保持1米以上间隔距离。
(四)为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人身安全,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防护水平,日常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五)符合新国标(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至少具备以下几点要求:
1、最高时速≤25km/h
2、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
3、须有脚踏骑行功能
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1年9月16日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的通告
通 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在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赤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核发号牌,按规定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备案时间自2021年9月17日开始。
三、2021年9月17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于2021年11月17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地点(备案地点另行公布)申请办理车辆备案。其中,符合国标(GB17761-2018)的车辆,发放正式号牌;不符合国标的车辆,发放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2021年9月17日起,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备案。
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按照就近原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地点办理备案,备案免收号牌工本费。
六、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七、2021年11月17日起,未经备案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行驶,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九、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区电动自行车备案工作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1年9月14日
来源:赤峰交警
(图片来源于网络)
广大市民朋友:
9月17日起,我市中心城区电动车自行车正式开始备案上牌,为了更好的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现将电动自行车备案上牌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提示一:电动自行车备案上牌地点
(一)红山区芳草路与钢铁西街交叉口(菜市场岗)
(二)钢铁街工商银行对面君安驾校院内(原广播电视台)
(三)红山区三道街中段雅迪电动车营业部
(四)松山区玉龙大街与松城路交叉口交通岗
(五)松山区大明街11号交管支队三大队违法处理大厅
(六)红山区火花北路与友谊大街交叉口交通岗
提示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 午8:30 -- 11:30
下 午 14:30 -- 17:30
提示三:9月17日开始第一批上牌,且车辆需符合以下要求:
满足新国标(GB17761-2018)且为2019年4月15日后生产的具备脚踏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同时需年满16周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备案上牌应现场提交以下凭证进行核验: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原件;
3、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原件。
提示四:温馨告知
(一)2019年4月15日之前生产不满足新国标(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第一批上牌车辆,需等待下一步的工作通知。
(二)请车主配合现场工作人员,依次有序进行电动车备案上牌,合理安排上牌时间。
(三)疫情防控期间,请车主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在排队等候时自觉保持1米以上间隔距离。
(四)为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人身安全,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防护水平,日常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五)符合新国标(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至少具备以下几点要求:
1、最高时速≤25km/h
2、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
3、须有脚踏骑行功能
赤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1年9月16日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的通告
通 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在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赤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核发号牌,按规定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备案时间自2021年9月17日开始。
三、2021年9月17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于2021年11月17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地点(备案地点另行公布)申请办理车辆备案。其中,符合国标(GB17761-2018)的车辆,发放正式号牌;不符合国标的车辆,发放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2021年9月17日起,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备案。
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按照就近原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地点办理备案,备案免收号牌工本费。
六、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七、2021年11月17日起,未经备案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行驶,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九、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区电动自行车备案工作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1年9月14日
来源:赤峰交警
(图片来源于网络)
#洛阳24小时# 【今后,听障人士来此办事可免费使用助听器】17日上午,家在洛阳市玻璃厂路附近的市民李先生来到西工区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办理业务。“这里的助听器您可免费使用。”看到李先生正准备从包中掏出笔和纸写字交流,工作人员一边说一边配合手势向他示意。
在戴上助听器后,李先生和工作人员的交流效率提高许多,15分钟不到就完成了办理。临走之前,他笑着向工作人员点头示意,表达感谢。
“我们希望能够推动助听器在服务办事窗口的普及。”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对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要求和部署,他们对完善服务中心无障碍信息交流环境进行了探索,“目前,我们在服务中心咨询总服务台和残联窗口明显位置都新配备有助听器,以及视力、听力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指示牌。”
下一步,西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将继续提高无障碍设施普及率、提升无障碍设施规格,助力营造“首善有爱、环境无碍”的社会氛围。
(洛报融媒记者 王若馨 通讯员 符婉冰 石珊珊 文/图)
在戴上助听器后,李先生和工作人员的交流效率提高许多,15分钟不到就完成了办理。临走之前,他笑着向工作人员点头示意,表达感谢。
“我们希望能够推动助听器在服务办事窗口的普及。”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对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要求和部署,他们对完善服务中心无障碍信息交流环境进行了探索,“目前,我们在服务中心咨询总服务台和残联窗口明显位置都新配备有助听器,以及视力、听力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指示牌。”
下一步,西工区政务服务中心将继续提高无障碍设施普及率、提升无障碍设施规格,助力营造“首善有爱、环境无碍”的社会氛围。
(洛报融媒记者 王若馨 通讯员 符婉冰 石珊珊 文/图)
【#内蒙古颁发第一份居住权证明#】“谢谢你们了,有了这份证明,以后住着也安心了。”9月14日,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家住青山区的张先生颁发了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第一份居住权证明。
没有产权也能住得安心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其具体的应用可能会出现在婚姻财产约定、继承关系、以房养老、离婚后居无定所等各方面,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满足了“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对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设定更加合理、稳定的家庭财产关系,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居住权入“典”,是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体现和保障民生需求,让房屋回归其本身用途和价值的重要之举。同时,居住权兼具了稳定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实现“专窗办、专人办、规范办”
与普通的不动产权证即市民口中俗称的房产证相比,张先生拿到的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一项“证明权利或事项”即注明了“居住权”三个字,且在其他一栏中标注了居住权期限。
据了解,今年以来,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进一步实现便民利民,扎实做好优化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在做足各项准备工作的前提下,自2021年8月10日起,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正式开展居住权登记业务。
为了确保居住权登记业务规范快速办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居住权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在业务主大厅设置了居住权登记业务受理窗口,并指派专人受理居住权登记业务,实现了居住权登记“专窗办、专人办、规范办”。有该业务需求的市民可携带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等申请材料,前往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居住权登记业务受理窗口进行业务的咨询和办理。
三种情形可申请办理
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因此不得转让、继承。
在办理居住权登记证明中,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目前,可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三种情形包括:有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权利,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除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还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房改房的,还应当经原房改房购房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此外,已抵押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房屋出售后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不受影响
据了解,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仍可以正常出售、转让、抵押、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不过,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在出售时,房屋所有者需将房屋已设立居住权的事实告知买售人。在此过程中,房屋所有者不需要通知居住权人到现场,也不需要经过居住权人的同意。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售后,居住权人所享有的居住权不受影响。比如:陈某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之后该房屋被产权人王某卖与他人,陈某在居住权期限内仍然可以在该房屋居住。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可单方来申请注销;如果与不动产所有权人解除居住权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注销。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灭失、被依法征收的情况下,居住权消失。(记者:王璐)
没有产权也能住得安心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其具体的应用可能会出现在婚姻财产约定、继承关系、以房养老、离婚后居无定所等各方面,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满足了“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对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设定更加合理、稳定的家庭财产关系,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居住权入“典”,是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体现和保障民生需求,让房屋回归其本身用途和价值的重要之举。同时,居住权兼具了稳定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实现“专窗办、专人办、规范办”
与普通的不动产权证即市民口中俗称的房产证相比,张先生拿到的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第一项“证明权利或事项”即注明了“居住权”三个字,且在其他一栏中标注了居住权期限。
据了解,今年以来,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进一步实现便民利民,扎实做好优化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在做足各项准备工作的前提下,自2021年8月10日起,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正式开展居住权登记业务。
为了确保居住权登记业务规范快速办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居住权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在业务主大厅设置了居住权登记业务受理窗口,并指派专人受理居住权登记业务,实现了居住权登记“专窗办、专人办、规范办”。有该业务需求的市民可携带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等申请材料,前往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居住权登记业务受理窗口进行业务的咨询和办理。
三种情形可申请办理
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因此不得转让、继承。
在办理居住权登记证明中,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目前,可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三种情形包括:有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权利,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除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还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房改房的,还应当经原房改房购房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此外,已抵押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房屋出售后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不受影响
据了解,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仍可以正常出售、转让、抵押、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不过,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在出售时,房屋所有者需将房屋已设立居住权的事实告知买售人。在此过程中,房屋所有者不需要通知居住权人到现场,也不需要经过居住权人的同意。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售后,居住权人所享有的居住权不受影响。比如:陈某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之后该房屋被产权人王某卖与他人,陈某在居住权期限内仍然可以在该房屋居住。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可单方来申请注销;如果与不动产所有权人解除居住权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注销。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灭失、被依法征收的情况下,居住权消失。(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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