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辰八字算合婚合不合如何算婚配
生活中常常听到吵架的夫妻都会有人说是因为八字不合的原意,但是你知道在生辰八字中我们应该如何算出你自身的八字合不合吗?不妨随大师一起了解下吧。
怎么算生辰八字合不合
第一,是男女的八字均衡五行.
例如1970年出生的男命庚戌与1975年出生的女命乙卯相配最为合理,第一两命相生,男为金命,女为水命为金生水;第二天合地合,即天干乙庚化合,地支卯戌化合;第三男命庚戌为阳天干,女命为乙卯为阴天干,阳为刚劲,为男性的特点,阴为阴柔,为女性特点。此命例即考虑了命相合,又使属相合,而天干地支又合,因此不畏柱中凶煞,不畏克或者抗克,因年柱为根基,两树相生相合,必然根基牢固,白头偕老。
第二,是按十二生肖进行配婚,属相相冲、相害、不和者不能婚配。
在《万宝玉匣记金书》中就记有配婚的歌诀:“从来白马怕青牛,羊鼠相逢一切休,蛇遇猛虎如刀断,猪遇猿猴不到头,龙逢兔儿云端去,金鸡见犬泪交流”。上述的歌诀智德在很多文章中也提到他们的伤害性,如在实际家庭生活中午马与丑牛成婚,夫妻易犯口舌之争;再如“猪与猿猴不到头”,因猿猴为申与蛇相合,亥猪来冲巳蛇,使申不能合巳,亥猪与猿申相害,相害为妨害孤独,骨肉惨伤也为相克之意,当然相害不好,但还要看有制无制,有制者不妨,无制者不利。
第三,是按阴阳五行,以年命相生相克为主。
世间万事万物的兴旺与衰败,都是在阴阳五行生克制化的原理作用下兴旺或衰败,人也不例外,男为阳,女为阴,男女都有金、木、水、火、土五种命,因此男女婚配实质上是阴阳五行相生、相合、相互依托的结果,正所谓的孤阴不生,孤阳不长,只有阴阳和合,水火济即,人生才能繁衍传代,世界才能兴旺发达,社会才能安定合谐的向前发展。
第四,婚姻、情感多变化,让人把捉不定,现代离婚率居高不下,丧偶者亦不鲜见,但也并非都是年命相克相刑、生肖相害惹的祸,而年命相生,生肖相合,也有相克之灾,男女双方犯克所占的比例还是很大的。柱中凶神恶煞和双方年柱干支犯天克地冲者居多。
第五,如想防患于未然,避免婚姻不幸的发生,首先要注意看八字合不合,自然,这绝不仅仅是唯一的条件,两人的感情基础如何?居家环境等等一些主客观上的其他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怎样算八字婚姻合不合
第一种是属相不合:
有些寺庙的大师在为人合八字时,往往说男方属虎,女方属兔。或者说男方属虎,女方属猪。老虎吃兔子,两人如果在一起的话男方会把女方吃了,也就是克死女方。两个人绝对不能在一起。由于此话出自寺庙的高僧之口,所以即使是不信邪的人也要害怕了。回家之后力劝子女与对方断绝关系。其实稍微有点易经基础知识的人都知道,寅虎与亥猪属于六合中的一种,寅虎与卯兔也属于半合。而高僧就一句老虎吃猪不能成婚就把男女双方的婚事否决了,实在是荒唐。这样的预测过程即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第二种就是年命纳音相克:
有些人去道观找人合婚,当报出自己的生日以后。大师便说了,男方为大海水,女方为炉中火。水火不相容,不能结婚。成婚的话双方肯定会有一方早亡,就算不早亡的话也会有一方多病。这种方法也是不对的。从八字命理角度来讲,年命纳音与神煞只是推命的一个辅助方法,并不是主要的论命之法。这种方法属于以偏概全,主次颠倒,也是不可取的。
第三,女方的出生月份不对:
有人去八字合婚时,大师一看女方的出生月份就惊呆了,像见到鬼一样,然后战战兢的对前来合婚的人说。在这个月份出生的人是不能成婚的,会克死公公婆婆的。如果你不信的话,结婚之后不出三个月,男方的父母肯定会有一个不幸的。遇到了这种情况,在好的感情也化为泡影了。其实有点命理知识的人都知道,平均一个月有360个时辰,也就有360种命像。这360种命像之中肯定有好的也有差的,就算会克死公公婆婆的话,总不可能这360种命像全部会克死人吧。单从这点来看,这样的八字合婚也是害人不浅。
第四,用八字相合的个数来看能否成婚:
现在很多算命的往往用双方八字相合的个数来看婚姻是否可以成。比如说八个字中有四个不相合,或者说有六个相合,两个相克不能成婚的说法。其实这种方法忽视了五行生克旺衰和五行喜忌方面的因素,也是不可取的。
生活中常常听到吵架的夫妻都会有人说是因为八字不合的原意,但是你知道在生辰八字中我们应该如何算出你自身的八字合不合吗?不妨随大师一起了解下吧。
怎么算生辰八字合不合
第一,是男女的八字均衡五行.
例如1970年出生的男命庚戌与1975年出生的女命乙卯相配最为合理,第一两命相生,男为金命,女为水命为金生水;第二天合地合,即天干乙庚化合,地支卯戌化合;第三男命庚戌为阳天干,女命为乙卯为阴天干,阳为刚劲,为男性的特点,阴为阴柔,为女性特点。此命例即考虑了命相合,又使属相合,而天干地支又合,因此不畏柱中凶煞,不畏克或者抗克,因年柱为根基,两树相生相合,必然根基牢固,白头偕老。
第二,是按十二生肖进行配婚,属相相冲、相害、不和者不能婚配。
在《万宝玉匣记金书》中就记有配婚的歌诀:“从来白马怕青牛,羊鼠相逢一切休,蛇遇猛虎如刀断,猪遇猿猴不到头,龙逢兔儿云端去,金鸡见犬泪交流”。上述的歌诀智德在很多文章中也提到他们的伤害性,如在实际家庭生活中午马与丑牛成婚,夫妻易犯口舌之争;再如“猪与猿猴不到头”,因猿猴为申与蛇相合,亥猪来冲巳蛇,使申不能合巳,亥猪与猿申相害,相害为妨害孤独,骨肉惨伤也为相克之意,当然相害不好,但还要看有制无制,有制者不妨,无制者不利。
第三,是按阴阳五行,以年命相生相克为主。
世间万事万物的兴旺与衰败,都是在阴阳五行生克制化的原理作用下兴旺或衰败,人也不例外,男为阳,女为阴,男女都有金、木、水、火、土五种命,因此男女婚配实质上是阴阳五行相生、相合、相互依托的结果,正所谓的孤阴不生,孤阳不长,只有阴阳和合,水火济即,人生才能繁衍传代,世界才能兴旺发达,社会才能安定合谐的向前发展。
第四,婚姻、情感多变化,让人把捉不定,现代离婚率居高不下,丧偶者亦不鲜见,但也并非都是年命相克相刑、生肖相害惹的祸,而年命相生,生肖相合,也有相克之灾,男女双方犯克所占的比例还是很大的。柱中凶神恶煞和双方年柱干支犯天克地冲者居多。
第五,如想防患于未然,避免婚姻不幸的发生,首先要注意看八字合不合,自然,这绝不仅仅是唯一的条件,两人的感情基础如何?居家环境等等一些主客观上的其他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怎样算八字婚姻合不合
第一种是属相不合:
有些寺庙的大师在为人合八字时,往往说男方属虎,女方属兔。或者说男方属虎,女方属猪。老虎吃兔子,两人如果在一起的话男方会把女方吃了,也就是克死女方。两个人绝对不能在一起。由于此话出自寺庙的高僧之口,所以即使是不信邪的人也要害怕了。回家之后力劝子女与对方断绝关系。其实稍微有点易经基础知识的人都知道,寅虎与亥猪属于六合中的一种,寅虎与卯兔也属于半合。而高僧就一句老虎吃猪不能成婚就把男女双方的婚事否决了,实在是荒唐。这样的预测过程即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第二种就是年命纳音相克:
有些人去道观找人合婚,当报出自己的生日以后。大师便说了,男方为大海水,女方为炉中火。水火不相容,不能结婚。成婚的话双方肯定会有一方早亡,就算不早亡的话也会有一方多病。这种方法也是不对的。从八字命理角度来讲,年命纳音与神煞只是推命的一个辅助方法,并不是主要的论命之法。这种方法属于以偏概全,主次颠倒,也是不可取的。
第三,女方的出生月份不对:
有人去八字合婚时,大师一看女方的出生月份就惊呆了,像见到鬼一样,然后战战兢的对前来合婚的人说。在这个月份出生的人是不能成婚的,会克死公公婆婆的。如果你不信的话,结婚之后不出三个月,男方的父母肯定会有一个不幸的。遇到了这种情况,在好的感情也化为泡影了。其实有点命理知识的人都知道,平均一个月有360个时辰,也就有360种命像。这360种命像之中肯定有好的也有差的,就算会克死公公婆婆的话,总不可能这360种命像全部会克死人吧。单从这点来看,这样的八字合婚也是害人不浅。
第四,用八字相合的个数来看能否成婚:
现在很多算命的往往用双方八字相合的个数来看婚姻是否可以成。比如说八个字中有四个不相合,或者说有六个相合,两个相克不能成婚的说法。其实这种方法忽视了五行生克旺衰和五行喜忌方面的因素,也是不可取的。
努力了十八年,还是不能和你一起喝咖啡。。。
人的阶层,大概率是出生时就确定了的。出生环境,成长环境,教育环境,接触的人和事,都在影响你看事物的高度和角度。
无所谓优劣或者对错,但确实不好融入。
比如,你觉得天天得是松茸鹅肝鱼子酱,鲍鱼龙虾大闸蟹,配上摇晃的红酒杯,才能衬托你的美。
我觉得每天包子油条胡辣汤,馒头烧饼豆腐脑,配上高度二锅头,吃完一抹嘴,也挺好。
又比如中秋吃月饼,我觉得五仁水果莲蓉蛋黄的月饼也不错。
你却说,我喜欢哈根达斯冰淇淋馅儿的[允悲][允悲][允悲] https://t.cn/RxBHU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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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口迁移,你了解多少?】
第一节 迁移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五十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五十一条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实际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节 投靠迁移
第五十二条 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第五十三条 夫妻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四)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五)村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的证明(限迁往农村)。
第五十四条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三)村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的证明(限迁往农村)。
第五十五条 子女(指未婚、离婚、丧偶子女)投靠父母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三)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四)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五)村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的证明(限迁往农村)。
一方属现役军人或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的,还需提交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
第五十六条 投靠迁移迁往农村的,以下情形不需提交村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的证明:
(一)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
(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投靠父母。 第五十七条 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亲属、监护人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三)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第五十八条 收(寄)养迁移,应当提交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第三节 普通大中专学生迁移
第五十九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招生办理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招生办理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情况说明;
(二)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第六十条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办理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二)集体户口登记卡。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办理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二)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三)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第六十一条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落实就业单位或申请迁往原籍户口所在地的,办理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二)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落实就业单位或申请迁往原籍户口所在地的,办理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二)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第六十二条 已就业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地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地城镇直系血亲;
(二)就业单位集体户;
(三)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四)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六十三条 我市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往现家庭户口所在地:
(一)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出国(境)就业就学,户口在省外学校集体户的;
(二)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第六十四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因调整、改派等原因造成迁移证件迁入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符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第四节 干部工人调动和招录人员迁移
第六十五条 干部工人调动和招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拟落户地证件材料申报。
第六十六条 调动、招录人员家属符合随迁条件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件或亲属关系证明,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报。
第五节 其他情形迁移
第六十七条 公民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宅基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社区民警关于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的调查意见;
(三)村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的同意迁入证明。
第六十八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另一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
第六十九条 军官(士官)家属迁至军官(士官)驻地落户的,持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拟落户地证件材料申请;军官(士官)调动、转业、退出现役的,其家属应当随迁。
第七十条 人才办理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拟落户地证件材料申请。
第七十一条 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的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第七十二条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其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社区集体户:
(一)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
(二)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或整体搬迁的单位,原设立的集体户应当撤销的;
(三)集体户成员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已经离开原单位的;
(四)择业期满,户口仍滞留学校的。
第七十三条 房屋产权落户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三)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对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和购房发票,或安置协议和购房收据,或县(市、区)安置办出具的安置证明等材料)。
第七十四条 申请租赁房屋落户的,出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户集体户的除外)、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第七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或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原住户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原住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
第一节 迁移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五十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五十一条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实际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节 投靠迁移
第五十二条 公民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第五十三条 夫妻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四)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五)村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的证明(限迁往农村)。
第五十四条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三)村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的证明(限迁往农村)。
第五十五条 子女(指未婚、离婚、丧偶子女)投靠父母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三)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四)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五)村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的证明(限迁往农村)。
一方属现役军人或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的,还需提交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
第五十六条 投靠迁移迁往农村的,以下情形不需提交村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的证明:
(一)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
(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投靠父母。 第五十七条 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亲属、监护人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三)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第五十八条 收(寄)养迁移,应当提交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第三节 普通大中专学生迁移
第五十九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招生办理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招生办理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情况说明;
(二)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第六十条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办理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二)集体户口登记卡。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办理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二)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三)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第六十一条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落实就业单位或申请迁往原籍户口所在地的,办理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二)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落实就业单位或申请迁往原籍户口所在地的,办理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二)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第六十二条 已就业毕业生,应当在就业地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地城镇直系血亲;
(二)就业单位集体户;
(三)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四)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六十三条 我市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往现家庭户口所在地:
(一)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出国(境)就业就学,户口在省外学校集体户的;
(二)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第六十四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因调整、改派等原因造成迁移证件迁入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符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第四节 干部工人调动和招录人员迁移
第六十五条 干部工人调动和招录人员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拟落户地证件材料申报。
第六十六条 调动、招录人员家属符合随迁条件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件或亲属关系证明,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报。
第五节 其他情形迁移
第六十七条 公民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宅基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社区民警关于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的调查意见;
(三)村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的同意迁入证明。
第六十八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另一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
第六十九条 军官(士官)家属迁至军官(士官)驻地落户的,持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拟落户地证件材料申请;军官(士官)调动、转业、退出现役的,其家属应当随迁。
第七十条 人才办理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拟落户地证件材料申请。
第七十一条 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的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第七十二条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其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社区集体户:
(一)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
(二)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或整体搬迁的单位,原设立的集体户应当撤销的;
(三)集体户成员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已经离开原单位的;
(四)择业期满,户口仍滞留学校的。
第七十三条 房屋产权落户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三)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对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和购房发票,或安置协议和购房收据,或县(市、区)安置办出具的安置证明等材料)。
第七十四条 申请租赁房屋落户的,出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户集体户的除外)、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第七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或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原住户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原住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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