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藏区患者冷暖继续推进巡回医疗#援藏# 工作队
3月20日正值周末,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宜宾医院援藏工作队3名队员主动放弃休息,与雅江县人民医院4名医务人员组成巡回医疗组,驱车赶往米龙乡、麻郎错镇共同开展氟骨症巡回医疗工作。
米龙乡位于雅江县境中部,藏语意为“眼中之宝”,最高海拔约4590米,距县城24公里,因道路施工,一路车辆颠簸、黄沙漫天,巡回医疗工作组无惧路途上的个人安危,在悬崖峭壁上行驶一个小时后到达米龙乡。
恰逢当地百姓带孩子接种疫苗,巡回医疗组为他们现场宣讲了氟骨症的病因、危害、预防及治疗相关知识,为米龙乡卫生院送上蔬菜、肉类等生活物资,并为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氟骨症患者捐赠了滕黄健骨胶囊、阿尔法骨化醇D3、洛索洛芬凝胶膏等药物,在村医的带领下走访了部分氟骨症患者,了解他们的病情和康复情况,耐心讲解药物的用法用量。
结束米龙乡的行程后,巡回医疗组不顾舟车劳顿,下午继续前往麻郎错镇中心卫生院,为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氟骨症患者捐赠了氟骨症的治疗药物,在卫生院同仁的带领下到氟骨症藏民家中发放药物。
凡是能够赢得百姓的信任,得到百姓支持的事情,传帮带援藏工作队就能克服工作中的任何艰险,始终把患者冷暖放在心中,动真情、办实事,以饱满的热情在高原上留下援藏工作队的足迹。
3月20日正值周末,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宜宾医院援藏工作队3名队员主动放弃休息,与雅江县人民医院4名医务人员组成巡回医疗组,驱车赶往米龙乡、麻郎错镇共同开展氟骨症巡回医疗工作。
米龙乡位于雅江县境中部,藏语意为“眼中之宝”,最高海拔约4590米,距县城24公里,因道路施工,一路车辆颠簸、黄沙漫天,巡回医疗工作组无惧路途上的个人安危,在悬崖峭壁上行驶一个小时后到达米龙乡。
恰逢当地百姓带孩子接种疫苗,巡回医疗组为他们现场宣讲了氟骨症的病因、危害、预防及治疗相关知识,为米龙乡卫生院送上蔬菜、肉类等生活物资,并为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氟骨症患者捐赠了滕黄健骨胶囊、阿尔法骨化醇D3、洛索洛芬凝胶膏等药物,在村医的带领下走访了部分氟骨症患者,了解他们的病情和康复情况,耐心讲解药物的用法用量。
结束米龙乡的行程后,巡回医疗组不顾舟车劳顿,下午继续前往麻郎错镇中心卫生院,为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氟骨症患者捐赠了氟骨症的治疗药物,在卫生院同仁的带领下到氟骨症藏民家中发放药物。
凡是能够赢得百姓的信任,得到百姓支持的事情,传帮带援藏工作队就能克服工作中的任何艰险,始终把患者冷暖放在心中,动真情、办实事,以饱满的热情在高原上留下援藏工作队的足迹。
#护旗2号# 雅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开展“集中整治管制刀具”宣传活动
为全面消除我县社会治安隐患,让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安宁祥和的生活环境,在雅江县公安局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由治安大队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集中打击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专项整治工作。
3月13日,治安大队组织民辅警深入各旅店、网吧、KTV、茶楼、洗浴中心、车站、木雅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集中打击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活动。一是超市、小卖部、民族饰品店、文具店等行业要停止制造和销售管制刀具,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下架、停止制造和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继续从事非法制造、销售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并追究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宣传活动用藏汉双语和发放、张贴宣传标语、通告等形式进行,使广大群众理解、悉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主动上缴非法持有的管制刀具。宣传中共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张贴通告90张,受教育群众达500余人。
通过宣传活动有力助推了集中打击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专项整治行动高效推进,为集中打击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辉煌战果创造了舆论声势,为全力遏制涉刀案件的发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https://t.cn/z8ASnEg
为全面消除我县社会治安隐患,让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安宁祥和的生活环境,在雅江县公安局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由治安大队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集中打击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专项整治工作。
3月13日,治安大队组织民辅警深入各旅店、网吧、KTV、茶楼、洗浴中心、车站、木雅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集中打击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活动。一是超市、小卖部、民族饰品店、文具店等行业要停止制造和销售管制刀具,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下架、停止制造和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继续从事非法制造、销售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并追究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宣传活动用藏汉双语和发放、张贴宣传标语、通告等形式进行,使广大群众理解、悉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主动上缴非法持有的管制刀具。宣传中共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张贴通告90张,受教育群众达500余人。
通过宣传活动有力助推了集中打击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专项整治行动高效推进,为集中打击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辉煌战果创造了舆论声势,为全力遏制涉刀案件的发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https://t.cn/z8ASnEg
#护旗2号# 雅江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管制刀具管控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使用管制刀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雅江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查缉收缴管制刀具工作,严厉打击各种涉刀违法犯罪,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持有、携带管制刀具。全县范围内所有超市、小卖部、民族饰品、文具等商店,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主动下架,停止制造和销售管制刀具。对主动下架、停止制造和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对继续从事非法销售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并追究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禁止公民个人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下列场所:
1.车站;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3.幼儿园、学校、医院;
4.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展览场馆、体育场馆;
5.网络、游戏、歌舞、洗浴等娱乐服务场所;
6.广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7.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
8.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9.其他公共场所。
三、公安机关将在全县范围内加大对城镇、乡村、娱乐场所、交通要道、广场、车站等部位的清查检查力度,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持有、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广大人民群众有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的义务,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携带管制刀具,并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管制刀具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对不主动上缴管制刀具而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遵守法律,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向公安机关上缴你手里的管制刀具。
举报电话:110
雅江县公安局
2021年3月8日 https://t.cn/z8ASnEg
为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使用管制刀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雅江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查缉收缴管制刀具工作,严厉打击各种涉刀违法犯罪,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持有、携带管制刀具。全县范围内所有超市、小卖部、民族饰品、文具等商店,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主动下架,停止制造和销售管制刀具。对主动下架、停止制造和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对继续从事非法销售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并追究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禁止公民个人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下列场所:
1.车站;
2.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3.幼儿园、学校、医院;
4.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展览场馆、体育场馆;
5.网络、游戏、歌舞、洗浴等娱乐服务场所;
6.广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7.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
8.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9.其他公共场所。
三、公安机关将在全县范围内加大对城镇、乡村、娱乐场所、交通要道、广场、车站等部位的清查检查力度,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持有、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广大人民群众有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的义务,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携带管制刀具,并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管制刀具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对不主动上缴管制刀具而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遵守法律,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向公安机关上缴你手里的管制刀具。
举报电话:110
雅江县公安局
2021年3月8日 https://t.cn/z8ASn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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