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午流注、真太阳时、平太阳时等问题答之前微博评论区网友留言(第二)
上篇有点跑题,这篇继续拉回来讲古天文、历法与观测。
我们现在知道了:古人对宇宙时空、天地万物的认识,是来自于实际观测。
而现代人对宇宙时空、天地万物的认识,大多来自于人为设定。
举个栗子:我们所说的东经120度,这个就是从位于威林格治天文台旧址的“零度经线”标志点,推算出来的。
而这个“零度经线”,本身就是人为设定的。
那么: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宇宙大道,肯不肯被人为设定呢?
换句话说:人体与宇宙浑然一体,每时每刻受天体运行、四季轮回、日廛月宿、阴晴圆缺…各种影响,体内气血运行会不会受科学家设定的规则去运行呢?
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明确了吧?
那么,我们该怎样去判断人体气血运行的规矩呢?
古中医留下两首歌诀,都是根据实证得来,千百年经过无数次验证的气血运行规律。
第一个是:子午流注歌诀,也叫十二正经纳地支歌诀:
肺寅大卯胃辰宫,脾巳心午小未中。
膀申肾酉心包戌,亥三子胆丑肝通。
第二个是:十二正经纳天干歌诀:
甲胆乙肝丙小肠,丁心戊胃己脾乡。
庚是大肠辛属肺,壬系膀胱癸肾藏。
三焦亦向壬中寄,包络同归入癸方。
这两首歌诀指明了人体气血运行、脏腑相旺的时辰,相互映证之下,可以用来指导中医对疾病的诊断、辨证、以及治疗。
我们知道:单独的十二地支,本身就是一套完美的时间、方位坐标系;同理,十天干也是。
但是这两个坐标系统,表现的细节并不完全一样。
十二地支表达的内容偏于宏观,十天干表达的内容偏于微观。
这样,当我们把这两套系统联合起来使用时,它基本上就可以无所不包、涵盖我们日常中所见的绝大部分问题。
所以,不仅仅是中医在使用这套干支系统,我们其他绝大部分跟古文化有关系的学术门类,都离不开干支系统。
只不过,大部分人只把这套系统用于计时,用来推算年月日和时辰。
这就有点大材小用了。
不过即便是如此大材小用,干支纪年、计时法,它最小的单位是字:“昼夜下百刻”,“时刻不息”的那个“刻”。
一刻等于三字,一字等于4.8分钟。
当然这只是官方通用的记录单位,天文观测计时还有它更为精确的另一套计时单位,比如度、时、分、秒、毫、丝、忽…
而干支纪年、计时法的最大计时单位,目前已知是“元”。
一元复始的那个“元”。
一元有十二会,一会有三十运,一运有十二世,一世有三十 年。 一元之年数为「一元」即有十二万九千六百年。
所以,一日有12时辰=100刻=300字;
1月 = 30日;
1年 = 12月;
1世 = 30年;
1运 = 12世;
1会 = 30运 = 10800年;
1元 = 12会 = 129600年。
这个时间单位体系是北宋天文、历法、儒学、数学、音律、易学…(此处省略若干字)大师邵雍制定的:没办法,他用来推算的那个东西太过于庞大,没有合适的计时单位了。
所以,仅仅是用于计时,干支系统也已经近乎完美,不可思议。
古人在观测日月出没、五星轨迹,并且测算它的时候,逐渐弄明白了宇宙的真相。
从此,中国人的三种宇宙观确立起来。
第一种,叫作盖天说:“天似穹庐,笼盖四野。”
我们日常生活中,出门向东还是向西;城市规划、家里盖房子、种地起个田垄、修个水沟…
所用到的,统统都是盖天说,它距离我们最近。
也只有盖天说中,才有东南西北和上下的概念。
(画重点,要考)
第二种,叫作混天说:《浑天仪注》:“天如鸡子,地如鸡中黄,孤居于天内,天大而地小。
天表里有水,天地各乘气而立,载水而行。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又中分之,则半覆地上,半绕地下,故二十八宿半见半隐,天转如车毂之运也。”
翻译一下就是:“天”就像个鸡蛋一样,大地像个蛋黄,悬空在空中。
浑天仪的制造原理,就是这一段,它能把日月五星、二十八宿…周天四千多颗星辰的运行轨迹投射下来,用以记录和绘制星图。
第三种,叫作宣夜说。
关于宣夜说,中国古代典籍中的记载是最多的,比如:
“积阳为天,积阴为地。……清阳为天,浊阴为地。”——《素问·阴阳应象大论》
“天地本太空一气,静极则动,变而为二。轻清向上,为阳为天;重浊向下,为阴为地。”——《大丹直指》
“一者,形变之始也。轻清者为天,重浊者为地,冲和气者为人。”——《列子·天瑞篇》
“夫鸿蒙分判,阴阳始列。轻清上浮者为天,其质阳也;重浊下凝者为地,其质阴也。”——《清静经图注·序》
………
而事实上,宣夜说也最符合目前天文学探索发现之后的结果,它与现代天文学的观测结果不谋而合。
但是在古代,一个没有中心的天文学说,对于王权来讲,是没有价值的。(王权所在,必须是天地之中心,比如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四个星座的核心,是中央土,所以皇家一切用品都是赭黄。)
而且只用盖天说加上混天说,我们就完全可以制定出精确的历法,指导农时,乃至预测日食月食、彗星回归、气候异常…
那么,宣夜说就只能成为一种在学术界流传的“隐学”,官方观测机构的理论依据中,是无法找到它的身影的。
絮絮叨叨扯了好多文字,总算是大概交代清楚一些基本概念和名词解释。
那么,我们现在就得到了一下信息:
平太阳时是人为设定的结果;
真太阳时是真实观测的结果;
我们的“农历”,根据“观象授时”这样一种方式,结合平太阳时和真太阳时制定的一部历法。
这样一部经过四千多年观测、120多次修订、传承至今的天文计时历法。
这部历法,实际上包含的信息量非常之大,只是以前没人告诉我们罢了。
举个栗子:告诉一些老人今天的农历日期,哪怕是阴天下雨,老人也能告诉我们今天是上弦月还是下弦月,月亮升起应该在天空的哪个方向。
“月离于毕,俾滂沱矣。”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
“龙尾伏辰”
“三星在户”
……
这些,曾经都是老百姓口中的天文学,大字不识的农夫村妇,也能脱口而出的天文学知识。
除了中国农历,我们目前在世界上找不到任何一部历法,可以同时显示日月星象、气候变迁、物候变化的。
这一部结合了天文实际观测历法、又被无数往圣先贤不断修订改善,达到尽善尽美的历法,它代表的,实际上是宇宙时空在每个时间节点的真实变化。
而人类,作为整个宇宙中的一份子(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一份子),时刻在受宇宙运行的影响。(最常见的就是女生月经的周期,受月相影响。古人为什么给它取名叫月经?)
人体内一切能量的运行,是有迹可寻的,天象变化,对它影响非常大。
(大家可以试着记录一下自己的精神状态和睡眠,感受一下满月和朔月时的不同。)
“子午流注”、“灵龟八法”、“飞腾八法”……
各种基于经络学的时间治疗方法,背后的核心理论,就是天文历法。
从“714”工程开始,七十年代,国家就开始筛选、培养航天员,在航天员的生理健康指标中,就有一项是根据“子午流注”去测定他的状态是否可以满足任务需要。
这套系统一直沿用到后来的“863”工程、以及后来1992年重新提上日程的载人航天,直至今日。
所以后来在此基础上发展,才有了中医膳食保健、中医四诊上天等一系列中医项目与航天的融合,大家有兴趣可以去了解一下这些事。
上篇有点跑题,这篇继续拉回来讲古天文、历法与观测。
我们现在知道了:古人对宇宙时空、天地万物的认识,是来自于实际观测。
而现代人对宇宙时空、天地万物的认识,大多来自于人为设定。
举个栗子:我们所说的东经120度,这个就是从位于威林格治天文台旧址的“零度经线”标志点,推算出来的。
而这个“零度经线”,本身就是人为设定的。
那么: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宇宙大道,肯不肯被人为设定呢?
换句话说:人体与宇宙浑然一体,每时每刻受天体运行、四季轮回、日廛月宿、阴晴圆缺…各种影响,体内气血运行会不会受科学家设定的规则去运行呢?
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明确了吧?
那么,我们该怎样去判断人体气血运行的规矩呢?
古中医留下两首歌诀,都是根据实证得来,千百年经过无数次验证的气血运行规律。
第一个是:子午流注歌诀,也叫十二正经纳地支歌诀:
肺寅大卯胃辰宫,脾巳心午小未中。
膀申肾酉心包戌,亥三子胆丑肝通。
第二个是:十二正经纳天干歌诀:
甲胆乙肝丙小肠,丁心戊胃己脾乡。
庚是大肠辛属肺,壬系膀胱癸肾藏。
三焦亦向壬中寄,包络同归入癸方。
这两首歌诀指明了人体气血运行、脏腑相旺的时辰,相互映证之下,可以用来指导中医对疾病的诊断、辨证、以及治疗。
我们知道:单独的十二地支,本身就是一套完美的时间、方位坐标系;同理,十天干也是。
但是这两个坐标系统,表现的细节并不完全一样。
十二地支表达的内容偏于宏观,十天干表达的内容偏于微观。
这样,当我们把这两套系统联合起来使用时,它基本上就可以无所不包、涵盖我们日常中所见的绝大部分问题。
所以,不仅仅是中医在使用这套干支系统,我们其他绝大部分跟古文化有关系的学术门类,都离不开干支系统。
只不过,大部分人只把这套系统用于计时,用来推算年月日和时辰。
这就有点大材小用了。
不过即便是如此大材小用,干支纪年、计时法,它最小的单位是字:“昼夜下百刻”,“时刻不息”的那个“刻”。
一刻等于三字,一字等于4.8分钟。
当然这只是官方通用的记录单位,天文观测计时还有它更为精确的另一套计时单位,比如度、时、分、秒、毫、丝、忽…
而干支纪年、计时法的最大计时单位,目前已知是“元”。
一元复始的那个“元”。
一元有十二会,一会有三十运,一运有十二世,一世有三十 年。 一元之年数为「一元」即有十二万九千六百年。
所以,一日有12时辰=100刻=300字;
1月 = 30日;
1年 = 12月;
1世 = 30年;
1运 = 12世;
1会 = 30运 = 10800年;
1元 = 12会 = 129600年。
这个时间单位体系是北宋天文、历法、儒学、数学、音律、易学…(此处省略若干字)大师邵雍制定的:没办法,他用来推算的那个东西太过于庞大,没有合适的计时单位了。
所以,仅仅是用于计时,干支系统也已经近乎完美,不可思议。
古人在观测日月出没、五星轨迹,并且测算它的时候,逐渐弄明白了宇宙的真相。
从此,中国人的三种宇宙观确立起来。
第一种,叫作盖天说:“天似穹庐,笼盖四野。”
我们日常生活中,出门向东还是向西;城市规划、家里盖房子、种地起个田垄、修个水沟…
所用到的,统统都是盖天说,它距离我们最近。
也只有盖天说中,才有东南西北和上下的概念。
(画重点,要考)
第二种,叫作混天说:《浑天仪注》:“天如鸡子,地如鸡中黄,孤居于天内,天大而地小。
天表里有水,天地各乘气而立,载水而行。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又中分之,则半覆地上,半绕地下,故二十八宿半见半隐,天转如车毂之运也。”
翻译一下就是:“天”就像个鸡蛋一样,大地像个蛋黄,悬空在空中。
浑天仪的制造原理,就是这一段,它能把日月五星、二十八宿…周天四千多颗星辰的运行轨迹投射下来,用以记录和绘制星图。
第三种,叫作宣夜说。
关于宣夜说,中国古代典籍中的记载是最多的,比如:
“积阳为天,积阴为地。……清阳为天,浊阴为地。”——《素问·阴阳应象大论》
“天地本太空一气,静极则动,变而为二。轻清向上,为阳为天;重浊向下,为阴为地。”——《大丹直指》
“一者,形变之始也。轻清者为天,重浊者为地,冲和气者为人。”——《列子·天瑞篇》
“夫鸿蒙分判,阴阳始列。轻清上浮者为天,其质阳也;重浊下凝者为地,其质阴也。”——《清静经图注·序》
………
而事实上,宣夜说也最符合目前天文学探索发现之后的结果,它与现代天文学的观测结果不谋而合。
但是在古代,一个没有中心的天文学说,对于王权来讲,是没有价值的。(王权所在,必须是天地之中心,比如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四个星座的核心,是中央土,所以皇家一切用品都是赭黄。)
而且只用盖天说加上混天说,我们就完全可以制定出精确的历法,指导农时,乃至预测日食月食、彗星回归、气候异常…
那么,宣夜说就只能成为一种在学术界流传的“隐学”,官方观测机构的理论依据中,是无法找到它的身影的。
絮絮叨叨扯了好多文字,总算是大概交代清楚一些基本概念和名词解释。
那么,我们现在就得到了一下信息:
平太阳时是人为设定的结果;
真太阳时是真实观测的结果;
我们的“农历”,根据“观象授时”这样一种方式,结合平太阳时和真太阳时制定的一部历法。
这样一部经过四千多年观测、120多次修订、传承至今的天文计时历法。
这部历法,实际上包含的信息量非常之大,只是以前没人告诉我们罢了。
举个栗子:告诉一些老人今天的农历日期,哪怕是阴天下雨,老人也能告诉我们今天是上弦月还是下弦月,月亮升起应该在天空的哪个方向。
“月离于毕,俾滂沱矣。”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
“龙尾伏辰”
“三星在户”
……
这些,曾经都是老百姓口中的天文学,大字不识的农夫村妇,也能脱口而出的天文学知识。
除了中国农历,我们目前在世界上找不到任何一部历法,可以同时显示日月星象、气候变迁、物候变化的。
这一部结合了天文实际观测历法、又被无数往圣先贤不断修订改善,达到尽善尽美的历法,它代表的,实际上是宇宙时空在每个时间节点的真实变化。
而人类,作为整个宇宙中的一份子(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一份子),时刻在受宇宙运行的影响。(最常见的就是女生月经的周期,受月相影响。古人为什么给它取名叫月经?)
人体内一切能量的运行,是有迹可寻的,天象变化,对它影响非常大。
(大家可以试着记录一下自己的精神状态和睡眠,感受一下满月和朔月时的不同。)
“子午流注”、“灵龟八法”、“飞腾八法”……
各种基于经络学的时间治疗方法,背后的核心理论,就是天文历法。
从“714”工程开始,七十年代,国家就开始筛选、培养航天员,在航天员的生理健康指标中,就有一项是根据“子午流注”去测定他的状态是否可以满足任务需要。
这套系统一直沿用到后来的“863”工程、以及后来1992年重新提上日程的载人航天,直至今日。
所以后来在此基础上发展,才有了中医膳食保健、中医四诊上天等一系列中医项目与航天的融合,大家有兴趣可以去了解一下这些事。
【内蒙古公布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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