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警方公开悬赏缉捕6名涉黑在逃人员】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严厉打击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桂林#市公安局组织侦破了以谢卫民(绰号:“谢老三”)为首的犯罪团伙案,现对该团伙在逃的人员公开悬赏通缉。现公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正告所有的在逃人员,从即日起,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二、被通缉的在逃人员家属应积极规劝在逃人员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隐瞒、包庇、窝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有效线索,及时检举、揭发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关情况,请及时联系经办警官或110。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以及协助缉捕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周警官 18878300865
0773- 2826337
桂林市公安局
2021年9月20日
(来源:广西政法)
一、公安机关正告所有的在逃人员,从即日起,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二、被通缉的在逃人员家属应积极规劝在逃人员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隐瞒、包庇、窝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有效线索,及时检举、揭发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关情况,请及时联系经办警官或110。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以及协助缉捕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周警官 18878300865
0773- 2826337
桂林市公安局
2021年9月20日
(来源:广西政法)
#悬赏通告# 【桂林警方公开悬赏缉捕6名涉黑在逃人员】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严厉打击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桂林市公安局组织侦破了以谢卫民(绰号:“谢老三”)为首的犯罪团伙案,现对该团伙在逃的人员公开悬赏通缉。现公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正告所有的在逃人员,从即日起,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二、被通缉的在逃人员家属应积极规劝在逃人员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隐瞒、包庇、窝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有效线索,及时检举、揭发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关情况,请及时联系经办警官或110。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以及协助缉捕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周警官 18878300865
0773- 2826337
桂林市公安局
2021年9月20日
一、公安机关正告所有的在逃人员,从即日起,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二、被通缉的在逃人员家属应积极规劝在逃人员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隐瞒、包庇、窝藏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有效线索,及时检举、揭发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关情况,请及时联系经办警官或110。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以及协助缉捕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周警官 18878300865
0773- 2826337
桂林市公安局
2021年9月20日
【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一案讯被广西法治日报普法园地采用】9月15日,广西法治日报普法园地刊登了雁山区人民检察院题为《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上万组——一男子被判缓刑5年罚金1万元》的案讯。
该案讯全文如下:
桂林市的文某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约1.3万组,供犯罪所用及非法获利3万余元。日前,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文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文某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钱财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3月,文某收购QQ账号以及英雄联盟游戏的脚本,利用脚本来挂机升级并获取金币后出售牟利。后因购买的QQ账号被冻结,文某便下载小果平台客户端,注册账号并充值,用该客户端对QQ账号进行批量修改密码以及换绑手机号,再将QQ账号出售。至2020年6月,文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约1.3万组,供犯罪所用,非法获利3万余元。同年9月3日,文某因涉嫌犯罪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文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相应罚金。
雁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桂林市雁山区司法局对文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文某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的村无不良影响。庭审后,文某家属代其缴纳罚金1万元并退出了非法赚取约3万元。
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以惩处。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且庭审中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文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依法对文某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小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该案讯全文如下:
桂林市的文某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约1.3万组,供犯罪所用及非法获利3万余元。日前,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文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文某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钱财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3月,文某收购QQ账号以及英雄联盟游戏的脚本,利用脚本来挂机升级并获取金币后出售牟利。后因购买的QQ账号被冻结,文某便下载小果平台客户端,注册账号并充值,用该客户端对QQ账号进行批量修改密码以及换绑手机号,再将QQ账号出售。至2020年6月,文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约1.3万组,供犯罪所用,非法获利3万余元。同年9月3日,文某因涉嫌犯罪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文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相应罚金。
雁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桂林市雁山区司法局对文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文某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的村无不良影响。庭审后,文某家属代其缴纳罚金1万元并退出了非法赚取约3万元。
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以惩处。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且庭审中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文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依法对文某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小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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