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框胡同卤煮、喜家德、渝是乎、吉野家等18品牌因食安问题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北京18个餐饮品牌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9月24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连锁网红餐厅检查问题进行了通报,其中涉及品牌包括天和晟、喜家德、DQ等18个品牌。根据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上述品牌由于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行为,均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具体通报情况如下:
1.北京鄂色天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招牌名称:天和晟),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漫花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喜伟餐饮中心(招牌名称:喜家德),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丰科冰淇淋店(招牌名称:DQ),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超岛串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超岛串串),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青塔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大鸭梨烤鸭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逸品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海南厅美食城),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玉美家园美食城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东方家园美食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福美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蜀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德哥川菜),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北京中运喔喔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广场水吧),当事人未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北京成府明都小吃店(招牌名称:川渝美食),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3.北京坤豫食品店(招牌名称:陕西肉夹馍),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4.北京艳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红枣妹妹),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5.北京双龙双宇信息咨询中心(招牌名称:北京小吃),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6.北京金边银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门框胡同卤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7.北京渝是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第二分公司(招牌名称:渝是乎),当事人未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8.北京从从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和合谷),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具体通报情况如下:
1.北京鄂色天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招牌名称:天和晟),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漫花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喜伟餐饮中心(招牌名称:喜家德),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丰科冰淇淋店(招牌名称:DQ),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超岛串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超岛串串),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青塔大鸭梨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大鸭梨烤鸭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逸品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海南厅美食城),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玉美家园美食城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东方家园美食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福美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蜀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德哥川菜),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北京中运喔喔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广场水吧),当事人未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北京成府明都小吃店(招牌名称:川渝美食),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3.北京坤豫食品店(招牌名称:陕西肉夹馍),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4.北京艳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红枣妹妹),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5.北京双龙双宇信息咨询中心(招牌名称:北京小吃),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6.北京金边银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门框胡同卤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7.北京渝是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第二分公司(招牌名称:渝是乎),当事人未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8.北京从从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和合谷),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小作坊的"大生意":"每日坚果"的原料、包装、成品都是假的
“每日坚果”是零食界的网红产品,备受消费者追捧。在利益驱使下,邱某等人分工合作,生产制造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从原料、外包装到成品的销售,形成完整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产业链,辐射全国多个省份。
9月16日,经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邹某、李某、赵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零食铺买到假冒的品牌坚果
2020年1月的一天,家住常熟的张女士在零食铺买了一盒某品牌“每日坚果”。“味道和之前买的有点不一样。没那么脆,吃起来软软的。”更令张女士惊讶的是,包装袋内竟然还混有头发,气愤的她怀疑买到了假货,于是到相关部门举报。
随后,公安机关会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食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确实存在异常,包装袋里装着发黄干瘪的坚果,并混有杂物,外包装盒也与正品存在细微区别。后经过厂家鉴别,该品牌“每日坚果”为假冒产品。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警方经侦查后发现,广西的邱某及其妻子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251箱及作案工具。
该制假作坊没有食品加工许可证,卫生条件极差,现场到处摆放着用于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工人没有健康证明,更没有采取任何卫生防护,徒手对散落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分装,最后变成一袋袋休闲食品……
这些“偷梁换柱”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看起来与正品十分相似,但在原材料的质量、规格以及生产的卫生标准等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危害群众健康。
揭秘隐蔽的制假产业链
那么,如此大规模的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包装袋究竟从哪里来?背后还有没有更大的制假产业链?公安机关继续对该案展开深入调查。层层抽丝剥茧下,一条完整的生产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业链浮出水面。
2019年2月,邱某发现某品牌“每日坚果”市场认知度高、产品销量好,便开始从上家进货后再通过线上平台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同年6月,邱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邹某,得知如果自己生产成本更低、利润更高,且邹某声称其有某品牌“每日坚果”包装袋和包装盒的渠道。邱某与妻子唐某商议后,便开始筹划自己生产,从此开启了与邹某的合作。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邱某、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共计1.1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9万余元。
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邹某其实只是一个中间人,他找到包装材料生产商赵某、李某,委托他们分别生产包装盒和包装袋,自己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利益。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微信、QQ、电话等联系,邱某将货款转账给中间人邹某,再由邹某联系李某、赵某安排物流公司送货,不见面、不直接收货款、不直接交货,形成一条隐蔽的产业链。警方据此将李某、赵某抓获归案。
牵出更大制假售假案
而根据赵某、李某口供及相关证据显示,邹某分别委托二人生产带有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45万余件、内包装袋800万余个。如此庞大的数量远远超出了邱某的需求,而邹某归案后始终不承认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那多出来的包装盒、包装袋又流向了哪里?
因为疫情,案发后邱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案件有了新的突破。原来,取保候审期间,邱某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还想着要把出事前欠客户的货发完。由于案发后作案设备均被扣押,邱某便从原来的湖南上家那里进货,继续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
此前,每当遇到节假日,坚果的需求量会大幅增加,邱某来不及生产也会从湖南上家那里进货,来填补自己的产能不足。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间,邱某从湖南上家处购进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销售给全国各地的零售商和消费者,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万余元。2020年12月9日,邱某被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顺着这条线索,公安机关将湖南上家朱某抓获归案。令人出乎意料的是,朱某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居然也是由邹某作为中间人从李某、赵某处购买的。
经查,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朱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经邹某介绍,多次向李某、赵某等人购买带有该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和内包装袋,雇用工人包装散装坚果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后以每箱低于市场价7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网上平台销往全国31个省区市,非法销售共计16.6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累计700余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常熟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快速固定关键证据,梳理海量电子证据,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抽丝剥茧,最终确认邹某参与犯罪的事实,从而实现对包装材料提供者、中间人、制售假人员、下线销售精准打击。
此外,为精确认定制假数量,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部分快递记录,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快递单上详细记录了产品规格和数量,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快递发货记录,精细梳理万余条快递记录,结合包装材料购买电子记录账单,对制假数量认定形成闭合证据锁链。
“每日坚果”是零食界的网红产品,备受消费者追捧。在利益驱使下,邱某等人分工合作,生产制造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从原料、外包装到成品的销售,形成完整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产业链,辐射全国多个省份。
9月16日,经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邹某、李某、赵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零食铺买到假冒的品牌坚果
2020年1月的一天,家住常熟的张女士在零食铺买了一盒某品牌“每日坚果”。“味道和之前买的有点不一样。没那么脆,吃起来软软的。”更令张女士惊讶的是,包装袋内竟然还混有头发,气愤的她怀疑买到了假货,于是到相关部门举报。
随后,公安机关会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食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确实存在异常,包装袋里装着发黄干瘪的坚果,并混有杂物,外包装盒也与正品存在细微区别。后经过厂家鉴别,该品牌“每日坚果”为假冒产品。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警方经侦查后发现,广西的邱某及其妻子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251箱及作案工具。
该制假作坊没有食品加工许可证,卫生条件极差,现场到处摆放着用于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工人没有健康证明,更没有采取任何卫生防护,徒手对散落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分装,最后变成一袋袋休闲食品……
这些“偷梁换柱”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看起来与正品十分相似,但在原材料的质量、规格以及生产的卫生标准等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危害群众健康。
揭秘隐蔽的制假产业链
那么,如此大规模的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包装袋究竟从哪里来?背后还有没有更大的制假产业链?公安机关继续对该案展开深入调查。层层抽丝剥茧下,一条完整的生产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业链浮出水面。
2019年2月,邱某发现某品牌“每日坚果”市场认知度高、产品销量好,便开始从上家进货后再通过线上平台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同年6月,邱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邹某,得知如果自己生产成本更低、利润更高,且邹某声称其有某品牌“每日坚果”包装袋和包装盒的渠道。邱某与妻子唐某商议后,便开始筹划自己生产,从此开启了与邹某的合作。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邱某、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共计1.1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9万余元。
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邹某其实只是一个中间人,他找到包装材料生产商赵某、李某,委托他们分别生产包装盒和包装袋,自己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利益。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微信、QQ、电话等联系,邱某将货款转账给中间人邹某,再由邹某联系李某、赵某安排物流公司送货,不见面、不直接收货款、不直接交货,形成一条隐蔽的产业链。警方据此将李某、赵某抓获归案。
牵出更大制假售假案
而根据赵某、李某口供及相关证据显示,邹某分别委托二人生产带有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45万余件、内包装袋800万余个。如此庞大的数量远远超出了邱某的需求,而邹某归案后始终不承认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那多出来的包装盒、包装袋又流向了哪里?
因为疫情,案发后邱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案件有了新的突破。原来,取保候审期间,邱某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还想着要把出事前欠客户的货发完。由于案发后作案设备均被扣押,邱某便从原来的湖南上家那里进货,继续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
此前,每当遇到节假日,坚果的需求量会大幅增加,邱某来不及生产也会从湖南上家那里进货,来填补自己的产能不足。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间,邱某从湖南上家处购进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销售给全国各地的零售商和消费者,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万余元。2020年12月9日,邱某被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顺着这条线索,公安机关将湖南上家朱某抓获归案。令人出乎意料的是,朱某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居然也是由邹某作为中间人从李某、赵某处购买的。
经查,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朱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经邹某介绍,多次向李某、赵某等人购买带有该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和内包装袋,雇用工人包装散装坚果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后以每箱低于市场价7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网上平台销往全国31个省区市,非法销售共计16.6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累计700余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常熟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快速固定关键证据,梳理海量电子证据,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抽丝剥茧,最终确认邹某参与犯罪的事实,从而实现对包装材料提供者、中间人、制售假人员、下线销售精准打击。
此外,为精确认定制假数量,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部分快递记录,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快递单上详细记录了产品规格和数量,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快递发货记录,精细梳理万余条快递记录,结合包装材料购买电子记录账单,对制假数量认定形成闭合证据锁链。
#烟检说法# 【假冒网红食品卖向各地小作坊的违法大生意】#案件速递#
“每日坚果”是零食界的网红产品,备受消费者追捧。在利益驱使下,邱某等人分工合作,生产制造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从原料、外包装到成品的销售,形成完整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产业链,辐射全国多个省份。
9月16日,经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邹某、李某、赵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零食铺买到假冒的品牌坚果
2020年1月的一天,家住常熟的张女士在零食铺买了一盒某品牌“每日坚果”。“味道和之前买的有点不一样。没那么脆,吃起来软软的。”更令张女士惊讶的是,包装袋内竟然还混有头发,气愤的她怀疑买到了假货,于是到相关部门举报。
随后,公安机关会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食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确实存在异常,包装袋里装着发黄干瘪的坚果,并混有杂物,外包装盒也与正品存在细微区别。后经过厂家鉴别,该品牌“每日坚果”为假冒产品。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警方经侦查后发现,广西的邱某及其妻子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251箱及作案工具。
该制假作坊没有食品加工许可证,卫生条件极差,现场到处摆放着用于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工人没有健康证明,更没有采取任何卫生防护,徒手对散落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分装,最后变成一袋袋休闲食品……
这些“偷梁换柱”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看起来与正品十分相似,但在原材料的质量、规格以及生产的卫生标准等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危害群众健康。
揭秘隐蔽的制假产业链
那么,如此大规模的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包装袋究竟从哪里来?背后还有没有更大的制假产业链?公安机关继续对该案展开深入调查。层层抽丝剥茧下,一条完整的生产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业链浮出水面。
2019年2月,邱某发现某品牌“每日坚果”市场认知度高、产品销量好,便开始从上家进货后再通过线上平台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同年6月,邱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邹某,得知如果自己生产成本更低、利润更高,且邹某声称其有某品牌“每日坚果”包装袋和包装盒的渠道。邱某与妻子唐某商议后,便开始筹划自己生产,从此开启了与邹某的合作。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邱某、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共计1.1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9万余元。
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邹某其实只是一个中间人,他找到包装材料生产商赵某、李某,委托他们分别生产包装盒和包装袋,自己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利益。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微信、QQ、电话等联系,邱某将货款转账给中间人邹某,再由邹某联系李某、赵某安排物流公司送货,不见面、不直接收货款、不直接交货,形成一条隐蔽的产业链。警方据此将李某、赵某抓获归案。
牵出更大制假售假案
而根据赵某、李某口供及相关证据显示,邹某分别委托二人生产带有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45万余件、内包装袋800万余个。如此庞大的数量远远超出了邱某的需求,而邹某归案后始终不承认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那多出来的包装盒、包装袋又流向了哪里?
因为疫情,案发后邱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案件有了新的突破。原来,取保候审期间,邱某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还想着要把出事前欠客户的货发完。由于案发后作案设备均被扣押,邱某便从原来的湖南上家那里进货,继续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
此前,每当遇到节假日,坚果的需求量会大幅增加,邱某来不及生产也会从湖南上家那里进货,来填补自己的产能不足。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间,邱某从湖南上家处购进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销售给全国各地的零售商和消费者,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万余元。2020年12月9日,邱某被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顺着这条线索,公安机关将湖南上家朱某抓获归案。令人出乎意料的是,朱某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居然也是由邹某作为中间人从李某、赵某处购买的。
经查,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朱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经邹某介绍,多次向李某、赵某等人购买带有该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和内包装袋,雇用工人包装散装坚果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后以每箱低于市场价7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网上平台销往全国31个省区市,非法销售共计16.6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累计700余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常熟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快速固定关键证据,梳理海量电子证据,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抽丝剥茧,最终确认邹某参与犯罪的事实,从而实现对包装材料提供者、中间人、制售假人员、下线销售精准打击。
此外,为精确认定制假数量,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部分快递记录,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快递单上详细记录了产品规格和数量,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快递发货记录,精细梳理万余条快递记录,结合包装材料购买电子记录账单,对制假数量认定形成闭合证据锁链。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陈雅
“每日坚果”是零食界的网红产品,备受消费者追捧。在利益驱使下,邱某等人分工合作,生产制造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从原料、外包装到成品的销售,形成完整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产业链,辐射全国多个省份。
9月16日,经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邹某、李某、赵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零食铺买到假冒的品牌坚果
2020年1月的一天,家住常熟的张女士在零食铺买了一盒某品牌“每日坚果”。“味道和之前买的有点不一样。没那么脆,吃起来软软的。”更令张女士惊讶的是,包装袋内竟然还混有头发,气愤的她怀疑买到了假货,于是到相关部门举报。
随后,公安机关会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食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确实存在异常,包装袋里装着发黄干瘪的坚果,并混有杂物,外包装盒也与正品存在细微区别。后经过厂家鉴别,该品牌“每日坚果”为假冒产品。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警方经侦查后发现,广西的邱某及其妻子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251箱及作案工具。
该制假作坊没有食品加工许可证,卫生条件极差,现场到处摆放着用于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工人没有健康证明,更没有采取任何卫生防护,徒手对散落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分装,最后变成一袋袋休闲食品……
这些“偷梁换柱”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看起来与正品十分相似,但在原材料的质量、规格以及生产的卫生标准等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危害群众健康。
揭秘隐蔽的制假产业链
那么,如此大规模的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包装袋究竟从哪里来?背后还有没有更大的制假产业链?公安机关继续对该案展开深入调查。层层抽丝剥茧下,一条完整的生产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业链浮出水面。
2019年2月,邱某发现某品牌“每日坚果”市场认知度高、产品销量好,便开始从上家进货后再通过线上平台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同年6月,邱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邹某,得知如果自己生产成本更低、利润更高,且邹某声称其有某品牌“每日坚果”包装袋和包装盒的渠道。邱某与妻子唐某商议后,便开始筹划自己生产,从此开启了与邹某的合作。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邱某、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共计1.1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9万余元。
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邹某其实只是一个中间人,他找到包装材料生产商赵某、李某,委托他们分别生产包装盒和包装袋,自己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利益。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微信、QQ、电话等联系,邱某将货款转账给中间人邹某,再由邹某联系李某、赵某安排物流公司送货,不见面、不直接收货款、不直接交货,形成一条隐蔽的产业链。警方据此将李某、赵某抓获归案。
牵出更大制假售假案
而根据赵某、李某口供及相关证据显示,邹某分别委托二人生产带有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45万余件、内包装袋800万余个。如此庞大的数量远远超出了邱某的需求,而邹某归案后始终不承认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那多出来的包装盒、包装袋又流向了哪里?
因为疫情,案发后邱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案件有了新的突破。原来,取保候审期间,邱某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还想着要把出事前欠客户的货发完。由于案发后作案设备均被扣押,邱某便从原来的湖南上家那里进货,继续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
此前,每当遇到节假日,坚果的需求量会大幅增加,邱某来不及生产也会从湖南上家那里进货,来填补自己的产能不足。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间,邱某从湖南上家处购进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销售给全国各地的零售商和消费者,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万余元。2020年12月9日,邱某被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顺着这条线索,公安机关将湖南上家朱某抓获归案。令人出乎意料的是,朱某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居然也是由邹某作为中间人从李某、赵某处购买的。
经查,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朱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经邹某介绍,多次向李某、赵某等人购买带有该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和内包装袋,雇用工人包装散装坚果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后以每箱低于市场价7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网上平台销往全国31个省区市,非法销售共计16.6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累计700余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常熟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快速固定关键证据,梳理海量电子证据,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抽丝剥茧,最终确认邹某参与犯罪的事实,从而实现对包装材料提供者、中间人、制售假人员、下线销售精准打击。
此外,为精确认定制假数量,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部分快递记录,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快递单上详细记录了产品规格和数量,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快递发货记录,精细梳理万余条快递记录,结合包装材料购买电子记录账单,对制假数量认定形成闭合证据锁链。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陈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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