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人民法院成中国司法“国际名片”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3-25
  ◆ 司法积极回应国家重大战略政策

  ◆ 提高审判专业水平统一裁判标准

  ◆ 用高质量裁判规则提高能力水平

  ◆ 新领域开创性规则成“司法名片”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对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近年来,专门人民法院建设如火如荼。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开篇即提到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建设快速推进,既是司法专业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现代司法积极回应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的重要体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静坤说。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深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探访专门人民法院建设取得的成果。

  顺应发展形势

  某楼盘业主李某因不满房屋质量,在个人公众号上发表多篇吐槽某房地产公司的文章,被该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诉讼期间,该公司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李某停止发布涉及该公司的文章。

  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张春和告诉记者,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适用程序尚无明确规定。根据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立法精神,法院比照诉中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较大可能性,且其行为不具有现实紧迫性,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请。

  “作为人格权侵害禁令首案,此案是对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适用程序的有益探索。”张春和说。

  据张春和介绍,2018年9月28日揭牌的广州互联网法院,是为全面发挥司法在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方面职能作用增设的法院,肩负着探索互联网治理规则、提升网络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重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11类互联网案件,如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张春和说。

  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告诉记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于2014年11月6日挂牌成立,成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门人民法院和司法改革试点法院。

  上海金融机构云集、金融交易活跃。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成立。

  “我院紧紧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集中管辖金融案件,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高金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国际金融交易规则话语权。”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对记者说。

  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专门人民法院纷纷设立,目的是适应经济发展新要求、解决社会新矛盾,这对于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升司法能力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出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吴曼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入选。

  肖凯告诉记者,此案为全国首例在通道类业务中判决信托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案件,回应了业界关注的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是否应当免责的问题,厘清了信托公司合法经营的责任边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解决同类信托产品纠纷提供了路径。

  据宋鱼水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门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与其他知识产权法院不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全国范围内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关系到专利、商标等相关知识产权在全国范围内能否授权、注册以及权利效力的认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具有全局意义,影响着全国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案件审理进程和裁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国内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起到枢纽作用。”宋鱼水说。

  运用传统司法规则和诉讼方式解决数量庞大的涉网纠纷,不仅成本高而且流程长,对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制度都提出了巨大挑战。

  “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在线化等特征,决定了网络空间争议解决机制的内在要求是低成本、高效率和零距离。”张春和告诉记者,互联网法院不仅推动诉讼主体、要素、流程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还在在线诉讼规则、建成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

  “特定类型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和审判,有助于提高相关专业领域审判专业化水平,有效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刘静坤解释说,在知识产权、互联网和金融等领域,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对审判人员素质、审判规程和证据规则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建设专门人民法院有助于汇聚优质审判资源,将好钢用在刀刃上,积极促进审判的专业化,形成更多高质量的裁判规则,实质性地提高司法能力水平。

  努力探索创新

  “专门人民法院特别是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的先后设立,是中国司法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直接体现,这些专门人民法院形成的裁判规则,特别是在新领域的开创性规则,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中国司法一张亮丽的‘国际名片’。”刘静坤说。

  聚焦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广州互联网法院研发5G智慧审理平台、“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新体验。提炼涉网规则,依法审结“e互助拒付会员保障金”案、“网约车中途加价”案、“人工虚假刷量”案等新类型纠纷案件,通过裁判规则划定网络空间行为边界,服务和保障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加速实现。

  正如刘静坤所言,各专门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履职,努力创新探索,建设发展喜结硕果。

  宋鱼水告诉记者,6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0275件,结案89774件,妥善审结了一批涉及国家核心技术、文化创意、重要工程和知名品牌的案件,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文化中心建设和营商环境优化。

  力推繁简分流改革,开通执法办案的“高速路”;首创示范判决机制,畅通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新渠道;首创大宗股票处置新模式,解锁案件执行的“金钥匙”……上海金融法院推出一系列新机制、新举措,努力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如何科学合理地推进专门人民法院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保驾护航?

  彭新林认为,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要注意与审判组织改革、审级改革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充分体现司法规律,切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既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也要避免一哄而上,真正体现出专业化审判的功能和价值。

  “现有的专门人民法院建设,主要是整合已有的司法资源,因此,要妥善处理专门人民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关系,避免削弱普通法院的审判功能,防止法院组织碎片化。”刘静坤建议,综合考虑特定领域案件数量、司法资源等因素,从战略性、系统性、长远性考虑,坚持合理设置原则,使专门人民法院发挥更加高效有力的作用价值。

(责任编辑:杨奕)

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探析
人民法院报 2021-02-04
    祝兴栋

  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的热点问题,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呼之欲出,预计将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产生巨大影响,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很有可能迅速增长。人民法院要提前研判应对,做到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有效预防案件滥诉的有机统一。

  一、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特殊性

  同一般的侵权案件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个人信息收集或泄露只是侵权链条上的一环,自身难以构成完整的侵权要件,而且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有的尚没有实质性损害,但已使被侵权人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对于前者,主要涉及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很好的案例,比如庞理鹏上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但对于后者,属社会生活中普遍的样态,即尚未造成损害之前,个人是否以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等未来可能遭受损害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这还是有较大争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了行政规制、个人诉讼、公益诉讼等救济方式,但对各种救济方式之间的关系和衔接问题并未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需要根据案件特点进行不断探索、构建和完善。一般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未发生实质性损害的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发生主体来看,由于通常信息收集、使用、处理都是成规模的,因此被泄露信息者也是众多的不特定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点。一旦某个主体提起诉讼并得到有利结果后,容易诱发群体性纠纷。此外,由于每个主体防范意识、防范能力和主观认识不同,造成实质损害的概率也不同。

  二是从现实危害来看,虽然没有产生实质的财产性、人格性权益的损害,但往往对被泄露信息者造成一种心理强制或者心理暗示。这种心理上的影响和潜在的危害能否得到司法的救济,得到什么样的救济,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三是从诉讼策略来看,未受到实质损害的被泄露信息者多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权利主体注重个体的利益保护,总体上还没有上升到从社会整体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分析

  公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通过事先设定预防性规则,与之相比,个人信息民事保护的关键不在于民法对民事主体的赋权性规范,而在于个人信息被侵害时法律能够提供相应的救济,使得信息处理者在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现行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及构成要件,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因对方原因而遭受损害或损失,如果不能证明,法院通常难以支持其诉求。但这种思路仍然是传统的思路,虽然基本符合实际和朴素正义观,但未充分考虑此类纠纷的特点。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个人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但该条在可操作性上仍有不足。

  有观点认为,在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的情况下,原告只要证明其个人信息被泄露,不需要证明实质损害,并且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以督促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或组织妥善合法获取个人信息。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看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一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来看,目前行政监管仍然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平衡个人权利和产业发展的最佳方式。行政监管机构更具有专业性,掌握更多的监管资源,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纠纷。《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六章规定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第七章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风险防范和损失救济机制,故应充分发挥行政监管的力量。从域外比较来看,欧美国家采取的是将严格的政府执法、公共压力之下的行业自律与法院的诉讼机制相结合的模式,个人信息的实际损害赔偿的诉讼门槛较高,一般都选择了以行政执法监管处罚为主的规制模式,私人诉权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和弱化,以避免产生过度诉讼。在行政救济方面,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规定的救济途径之一为每个数据主体都有向监管机构进行申诉的权利。而美国在程序性机制上设置了改正期制度,将之作为行政罚款和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以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违规行为的纠正效率。

  二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度来看,应当统筹个人信息权益保障和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体现适度保障原则。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秉承的基本原则之一。从优化社会治理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个体在享受信息技术发展红利的同时,应当对个人信息的合理收集和利用保持适度的容忍,也即需要让渡部分权利;但从个人的情感和认识角度,又不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过分暴露,从而引发一些心理上的不适和担忧。在这种相互冲突的场景下,就需要决策部门和司法部门进行平衡,法院因此可能面临如何平衡的难题。此外,即便在这种利益权衡中能够达成一定的共识,但受制于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多因一果”特点,也需要在责任分配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实践中,因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多因一果”的产物,这里存在前端信息泄露问题,有后端侵害人的手段问题,也有末端受害人的注意义务问题。就以典型的行程信息泄露遭遇诈骗的案件来说,信息泄露的途径有多种,有可能是订票方的恶意泄露、黑客的攻击,还有可能是自身不慎泄露,如果受害人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损害事实可能也发生不了。因此从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在溯源机制没有有效建立、事实难以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完全归咎于信息保存方很难说是公平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公共场所安保义务进行规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范价值取向在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而网络虚拟空间的运行和信息交互,与现实场景的社会活动具有相似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开启、参与社会交往服务及给他人权益带来潜在危险的特征,与现实世界的安保义务主体一样,应对针对其服务用户发生的侵权负有排除义务,并对未来的妨害负有审查和控制义务。该义务的法理基础与安保义务系属同源、法理体系一脉相承。

  三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效果来看,诉讼程序是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应审慎对待此类纠纷。行政监管机关既有权限对违法者的行为进行规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也有途径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济,而对于法院来说,最优的做法是针对行政监管或救济中的争议问题树立规则、引领导向,而不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无原则敞开口子。一方面,司法权应当保持克制和自律,司法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行政上的救济可能更有效,对个人信息保护更有效率。当前全国法院正开展的多元调解工作也为此类纠纷的诉前化解提供了契机。个人信息保护群体性的特征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滥诉,给司法带来不可承受之重,政府信息公开滥诉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前车之鉴。

  另一方面,就将来多发的未发生实质损害的情况而言,个人精神或心理波动程度难以统一量化,既容易产生裁判风险,也容易对相关产业或从业主体造成严重冲击。实践中,不同文化程度、性格脾气和生活背景的人对个人信息的认知、感受不同,在法律上追求保护的程度和强度也不一样,而不同裁判者对个人信息也有着不同的裁判偏好,因此不同的裁判者对民事主体个人信息被侵犯后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大小以及法律能提供的保护程度认识也有差异。比如精准营销广告的推送(被动接收信息,对个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是可以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问题,但是否具有可诉性则有待商榷,草案虽然规定了检察院、相关部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目前来看与私人诉讼仍然缺乏有效的衔接。

  当前,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正在日益扩大化,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身份越来越多元化,损害发生的链条越来越隐蔽化,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纷繁复杂,有必要对纠纷处理方式选择与衔接,以及不同情形下的裁判规则进行类型化、精细化研究,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联动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金燕)

安利《心灵奇旅》!
可以看到的四种生死状态:
1⃣️确切以肉身活着的现实世界。
2⃣️生之彼岸,即排队通往死亡的大道。(中阴)
3⃣️生之来处,即心灵学院,生前塑造人格的虚拟世界。
4⃣️生死之间,忘我之境。(心流)

鱼已在大海中,又如何去寻找大海?
当认出自己本已在大海(圆满)

人生便不仅仅是一个个升级打怪的目标与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发现当下每一刻的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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