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讯#【傅利叶进军新加坡 康复资深人士加盟】6月18日,傅利叶智能在新加坡正式成立子公司,同时设立全球海外事业部,这意味着继进入欧美市场后,傅利叶智能的康复机器人开始正式进军全球。在傅利叶智能全球海外事业部成立之际,迎来了一位康复机器人领域的资深人士加入——Zen KOH将出任傅利叶智能全球海外事业部常务董事总裁、傅利叶智能副总裁兼首席战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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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侵犯西电捷通专利判赔九百余万元】https://t.cn/RmCig1A被业界称为“中国首个标准专利侵权案”或“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的西电捷通公司(以下简称西电捷通)诉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WAPI专利侵权案,2018年3月28日有了判决结果。
“驳回索尼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根据这一结果,索尼被判停止侵权及3倍侵权赔偿合计900余万元。”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
在中国,“停止侵权”等同于欧美的产品禁售令。由于索尼拒绝获得许可、谈判过程中存在过错和拖延等,索尼需按照标准许可费的3倍赔偿西电捷通,西电捷通的专利许可费是1元/件,被告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产品的数量为2876391件,因此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629173元。
一方为一家中国技术创新企业,一方是全球500强企业,西电捷通与索尼公司的诉讼,俨然是一场双方体量极不对称的对决。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称,“这是我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里程碑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表示:“本案是中国企业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起诉外国公司的首个判例,说明中国企业的科技创新实力和知识产权战略应用能力有了质的改变。”
缘起:西电捷通诉索尼公司WAPI专利侵权
目前,全球WLAN(无线局域网)已形成相对统一的技术架构,但在安全技术部分有两条路线:一个是美国主导的IEEE 802.11i标准,另一个是我国主导的WAPI标准(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业界分别称为Wi-Fi网络和WAPI网络。
该案涉案专利为西电捷通所拥有的专利号为ZL02139508.X,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为GB15629.11-2003/XG1-2006《信息技术 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 局域网和城域网 特定要求 第11部分:无线局域网媒体访问控制和物理层规范 第1号修改单》的标准必要专利。
与Wi-Fi安全技术相比,WAPI能够实现终端和网络的对等访问,在双向身份鉴别、防范非法接入、防钓鱼、防假热点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弥补了WLAN技术标准中的严重安全缺陷,填补了我国在网络安全基础技术标准方面的空白。
值得关注的是,该专利技术当年在美国申请专利授权时曾遭遇了阻力,并由此成为2010年至2013年连续四届中美商贸联委会的议题。最终得以解决是在2013年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
自2009年开始,西电捷通便尝试与索尼谈判以达成专利许可协议,但索尼拒绝就使用上述专利问题进行实质性磋商,拒绝为使用专利与西电捷通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
2015年7月,西电捷通以索尼公司侵犯该标准必要专利为由,将索尼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3336万余元。
2015年8月,索尼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3月,该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该专利被维持全部有效,索尼公司未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决定提起专利行政诉讼,该决定生效。
2017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尼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赔偿西电捷通910余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索尼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被诉侵权行为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行为不具备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索尼公司有充分的不侵权抗辩事由,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索尼公司不应赔偿或即使赔偿,一审法院判决金额也过高。
2017年6月8日,北京高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终审:驳回索尼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北京高院认为,该案二审焦点问题是:第一,涉案标准(GB15629.11-2003/XG1-2006)是否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第二,索尼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西电捷通的涉案专利权;第三,索尼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第四,索尼公司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焦点问题一,北京高院审理认为,索尼公司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理解有误,索尼公司关于涉案标准与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北京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推定索尼公司对全部型号的涉案手机均进行了WAPI测试并无不当,北京高院对此予以支持。此外,北京高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索尼公司在生产制造、出厂检测阶段使用了涉案专利,但就手机制造行业而言,无论在产品设计研发、产品定型后的生产制造以及出厂测试的哪个阶段使用了涉案专利,均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
广州市联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是一家为国内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的相关服务、商品信息咨询、市场调研、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代理的专业公司。公司具备完善的现代知识产权咨询、代理等管理体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资深知识产权代理人队伍,咨询热线:020-86541139
“驳回索尼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根据这一结果,索尼被判停止侵权及3倍侵权赔偿合计900余万元。”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
在中国,“停止侵权”等同于欧美的产品禁售令。由于索尼拒绝获得许可、谈判过程中存在过错和拖延等,索尼需按照标准许可费的3倍赔偿西电捷通,西电捷通的专利许可费是1元/件,被告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产品的数量为2876391件,因此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629173元。
一方为一家中国技术创新企业,一方是全球500强企业,西电捷通与索尼公司的诉讼,俨然是一场双方体量极不对称的对决。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称,“这是我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里程碑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表示:“本案是中国企业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起诉外国公司的首个判例,说明中国企业的科技创新实力和知识产权战略应用能力有了质的改变。”
缘起:西电捷通诉索尼公司WAPI专利侵权
目前,全球WLAN(无线局域网)已形成相对统一的技术架构,但在安全技术部分有两条路线:一个是美国主导的IEEE 802.11i标准,另一个是我国主导的WAPI标准(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业界分别称为Wi-Fi网络和WAPI网络。
该案涉案专利为西电捷通所拥有的专利号为ZL02139508.X,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为GB15629.11-2003/XG1-2006《信息技术 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 局域网和城域网 特定要求 第11部分:无线局域网媒体访问控制和物理层规范 第1号修改单》的标准必要专利。
与Wi-Fi安全技术相比,WAPI能够实现终端和网络的对等访问,在双向身份鉴别、防范非法接入、防钓鱼、防假热点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弥补了WLAN技术标准中的严重安全缺陷,填补了我国在网络安全基础技术标准方面的空白。
值得关注的是,该专利技术当年在美国申请专利授权时曾遭遇了阻力,并由此成为2010年至2013年连续四届中美商贸联委会的议题。最终得以解决是在2013年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
自2009年开始,西电捷通便尝试与索尼谈判以达成专利许可协议,但索尼拒绝就使用上述专利问题进行实质性磋商,拒绝为使用专利与西电捷通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
2015年7月,西电捷通以索尼公司侵犯该标准必要专利为由,将索尼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3336万余元。
2015年8月,索尼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3月,该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该专利被维持全部有效,索尼公司未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决定提起专利行政诉讼,该决定生效。
2017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尼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赔偿西电捷通910余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索尼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被诉侵权行为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行为不具备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索尼公司有充分的不侵权抗辩事由,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索尼公司不应赔偿或即使赔偿,一审法院判决金额也过高。
2017年6月8日,北京高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终审:驳回索尼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北京高院认为,该案二审焦点问题是:第一,涉案标准(GB15629.11-2003/XG1-2006)是否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第二,索尼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西电捷通的涉案专利权;第三,索尼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第四,索尼公司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焦点问题一,北京高院审理认为,索尼公司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理解有误,索尼公司关于涉案标准与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北京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推定索尼公司对全部型号的涉案手机均进行了WAPI测试并无不当,北京高院对此予以支持。此外,北京高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索尼公司在生产制造、出厂检测阶段使用了涉案专利,但就手机制造行业而言,无论在产品设计研发、产品定型后的生产制造以及出厂测试的哪个阶段使用了涉案专利,均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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