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强拆主体的认定,其它法院与富阳区人民法院、杭州中院、省高院的审判区别:
其它法院在认定强拆主体时会全面审查行政机关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进行;其它法院在强拆主体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判断强拆活动是否带有行政因素;其它法院在认定强拆主体时认为强拆主体的认定不能仅凭村委会的自认作出认定,因为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其它法院在法院在审理时会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
《杭州市富阳区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意见》中规定美丽乡村建设是为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区委要求和目标进行整治,以“拆违建、清溪流等三字经24字要求进行环境整治。美丽乡村由政府推动,乡镇主导,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改局……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创建工作。乡镇是实施主体,村两委是创建主体,由乡镇主要领导人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由乡镇确定创建名单、进行申报。以乡镇为单位负责“三改一拆”深化行动,实行挂图照时间节点完成创建工作。新时代美丽乡村创建按照政府投资类项目管理,对列入创建计划的项目经审核后报发改局立项,所在乡镇和创建村要严格按照项目招标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开展创建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按照创建村总户数和综合验收结果进行奖补,用于前期拆整工作。按照“一户一宅”完成拆迁整治的再给予奖补资金。为激励创建,体现创建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奖补资金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相挂钩(特别是户均用地面积超过全区平均水平,原则上政府每补助100万,需向政府提供1亩村里建设用地或非农用地,每减少一亩减少补助额的2%。项目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和以奖代补的方式,区财政局根据验收成果予以奖补。创建工作纳入区委政府年度专项工作考核。
通过该证据已经完全可以确定这个美丽乡村创建项目以及拆整活动的行政管理目的和要求以及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补助,乡镇政府在项目创建和拆整活动中的行政主体、责任主体地位也非常明确。对于大同村委会所陈述其是为改善村庄环境,依托富阳区实施“三改一拆”“彩钢棚”整治等规定是村委自治行为不予认可。对于其所陈述的本案涉及的拆房行为从项目的启动到资金来源和行为主体都是其自我管理行为不予认可。对于其所陈述美丽乡村创建项目资金是经过村民捐助的事实不认可,其在一审开庭时提交的捐款证据为“大同村竹纸文化特色村创建募捐款到账单”,竹纸文化特色村创建与美丽乡村创建属于两个不同的创建项目,对于村民捐助的170万资金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财产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大同村村委会经过村民同意改变捐赠用途。大同村村委会只提交捐款明细而不提交资金使用明细,无法判断资金到底用于哪个项目。根据募捐资金到账时间来看,竹纸文化特色村创建时间明显早于美丽乡村创建时间,也无法判断在创建竹纸文化村后仍有剩余资金可用于美丽乡村创建。所以本院对于大同村村委会所陈述美丽乡村创建资金是村民捐助而来不认可。对于其所陈述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农业农村局和大源镇人民政府的补助,应其没有没有提供直接证据明细,本院也不认可。
该案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大源镇人民政府是本次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大源镇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证据清单以及证据显示,其将大同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来证明案涉房屋是违建,又将《大源镇大同村村规民约》作为证据证明村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违建进行拆除。该村规民约规定:“如未经土地、规划、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及村委会同意,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村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由此可以看出大源镇人民政府在复议时已对强拆行为进行自认,其在诉讼时又翻供,否认其参与强拆又不给予合理的解释也不提供相关证据,对翻供行为本院不予认可。
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拆房行为是否合法。
富阳区人民法院、杭州中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大源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省高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大源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其他村民和你的行政复议结果都是错的!”
事实上,我在一审的时候就提交了33份证据,其中包括《杭州市富阳区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创建实施意见》、复议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大源镇人民政府复议答复书,大同村村委会复议答复书以及他们的证据清单。
再审的时候我又提交了2019年3月29日大同村召开三改一拆会议资料,镇党委书记、镇长杨兰英出席会议部署美丽乡村、三改一拆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以此证明镇政府的主导地位。2020年6月30日召开七一表彰大会,区委党建、乡村振兴指导组、镇领导班子成员、镇机关中层正职以上干部、驻村指导员、各行政村(居委会)党组织书记等受表彰的150人参会。大源镇大同村被表彰为“大源镇最强帮拆党组织”!(没看错,强拆也能被表彰!违法行为不仅被合法化还被推上了一个无比荣耀的位置)以此证明大同村只是行政助手。我还提交了我的第一份复议申请书,当时我我对案情并没有太多了解,我将大同村村委会作为被申请人,复议人员告诉我们村委会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不能作为被申请人,他们打电话给大源镇人民政府问他们是不是他们委托拆除的(那个时候有很多的村民告镇政府强拆,复议人员都会打电话确认)他们答复是他们委托的(我亲耳听到的),所以复议人员用铅笔记录让我更改申请书上不对的地方,包括更改被申请人为镇政府。该证据可以证明以大源镇政府为被申请人是复议人员经过确认的事实。同时我还提交了同村村民(该村民不同意签协议而被强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大源镇人民政府的复议答复书、村民行政起诉书、大源镇人民政府的答辩状。复议机关认定大源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在复议时镇政府承认和村委会共同拆除该村民房屋,到了起诉时又翻供直接否认参与拆除,将责任推给大同村村委会。最后他们经过和解,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赔偿了该村民损失。(镇政府领导向村民道歉,给村民捏肩捶背,请村民给个面子同意和解)
其它法院在认定强拆主体时会全面审查行政机关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进行;其它法院在强拆主体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判断强拆活动是否带有行政因素;其它法院在认定强拆主体时认为强拆主体的认定不能仅凭村委会的自认作出认定,因为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其它法院在法院在审理时会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
《杭州市富阳区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意见》中规定美丽乡村建设是为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区委要求和目标进行整治,以“拆违建、清溪流等三字经24字要求进行环境整治。美丽乡村由政府推动,乡镇主导,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改局……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创建工作。乡镇是实施主体,村两委是创建主体,由乡镇主要领导人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由乡镇确定创建名单、进行申报。以乡镇为单位负责“三改一拆”深化行动,实行挂图照时间节点完成创建工作。新时代美丽乡村创建按照政府投资类项目管理,对列入创建计划的项目经审核后报发改局立项,所在乡镇和创建村要严格按照项目招标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开展创建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按照创建村总户数和综合验收结果进行奖补,用于前期拆整工作。按照“一户一宅”完成拆迁整治的再给予奖补资金。为激励创建,体现创建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奖补资金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相挂钩(特别是户均用地面积超过全区平均水平,原则上政府每补助100万,需向政府提供1亩村里建设用地或非农用地,每减少一亩减少补助额的2%。项目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和以奖代补的方式,区财政局根据验收成果予以奖补。创建工作纳入区委政府年度专项工作考核。
通过该证据已经完全可以确定这个美丽乡村创建项目以及拆整活动的行政管理目的和要求以及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补助,乡镇政府在项目创建和拆整活动中的行政主体、责任主体地位也非常明确。对于大同村委会所陈述其是为改善村庄环境,依托富阳区实施“三改一拆”“彩钢棚”整治等规定是村委自治行为不予认可。对于其所陈述的本案涉及的拆房行为从项目的启动到资金来源和行为主体都是其自我管理行为不予认可。对于其所陈述美丽乡村创建项目资金是经过村民捐助的事实不认可,其在一审开庭时提交的捐款证据为“大同村竹纸文化特色村创建募捐款到账单”,竹纸文化特色村创建与美丽乡村创建属于两个不同的创建项目,对于村民捐助的170万资金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财产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大同村村委会经过村民同意改变捐赠用途。大同村村委会只提交捐款明细而不提交资金使用明细,无法判断资金到底用于哪个项目。根据募捐资金到账时间来看,竹纸文化特色村创建时间明显早于美丽乡村创建时间,也无法判断在创建竹纸文化村后仍有剩余资金可用于美丽乡村创建。所以本院对于大同村村委会所陈述美丽乡村创建资金是村民捐助而来不认可。对于其所陈述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农业农村局和大源镇人民政府的补助,应其没有没有提供直接证据明细,本院也不认可。
该案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大源镇人民政府是本次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大源镇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证据清单以及证据显示,其将大同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来证明案涉房屋是违建,又将《大源镇大同村村规民约》作为证据证明村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违建进行拆除。该村规民约规定:“如未经土地、规划、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及村委会同意,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村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由此可以看出大源镇人民政府在复议时已对强拆行为进行自认,其在诉讼时又翻供,否认其参与强拆又不给予合理的解释也不提供相关证据,对翻供行为本院不予认可。
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拆房行为是否合法。
富阳区人民法院、杭州中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大源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省高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大源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其他村民和你的行政复议结果都是错的!”
事实上,我在一审的时候就提交了33份证据,其中包括《杭州市富阳区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创建实施意见》、复议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大源镇人民政府复议答复书,大同村村委会复议答复书以及他们的证据清单。
再审的时候我又提交了2019年3月29日大同村召开三改一拆会议资料,镇党委书记、镇长杨兰英出席会议部署美丽乡村、三改一拆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以此证明镇政府的主导地位。2020年6月30日召开七一表彰大会,区委党建、乡村振兴指导组、镇领导班子成员、镇机关中层正职以上干部、驻村指导员、各行政村(居委会)党组织书记等受表彰的150人参会。大源镇大同村被表彰为“大源镇最强帮拆党组织”!(没看错,强拆也能被表彰!违法行为不仅被合法化还被推上了一个无比荣耀的位置)以此证明大同村只是行政助手。我还提交了我的第一份复议申请书,当时我我对案情并没有太多了解,我将大同村村委会作为被申请人,复议人员告诉我们村委会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不能作为被申请人,他们打电话给大源镇人民政府问他们是不是他们委托拆除的(那个时候有很多的村民告镇政府强拆,复议人员都会打电话确认)他们答复是他们委托的(我亲耳听到的),所以复议人员用铅笔记录让我更改申请书上不对的地方,包括更改被申请人为镇政府。该证据可以证明以大源镇政府为被申请人是复议人员经过确认的事实。同时我还提交了同村村民(该村民不同意签协议而被强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大源镇人民政府的复议答复书、村民行政起诉书、大源镇人民政府的答辩状。复议机关认定大源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在复议时镇政府承认和村委会共同拆除该村民房屋,到了起诉时又翻供直接否认参与拆除,将责任推给大同村村委会。最后他们经过和解,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赔偿了该村民损失。(镇政府领导向村民道歉,给村民捏肩捶背,请村民给个面子同意和解)
https://t.cn/A6Mi6IRq
关键词:客体关系心理学。
虽然讲得是母婴关系,但在文字阅读的过程中慢慢地与自我和解,与母亲和解。这大概也是孕育生命过程中一个意外的收获。
作为“无为”理论的偏爱者,本书大部分观点还是赞同的。瑕不掩瑜,本书在观点陈述形式上太过强调感性描述,在案例选取上略显随意,缺乏科学理论和模型的建构与论述,作为一本科普型书籍倒也可以。且在内容上用了大量篇幅强调母亲与婴儿的关系与影响。一个生命体的成长应该是父母双方共同来完成的,父亲的角色依然不可或缺。三颗星。
关键词:客体关系心理学。
虽然讲得是母婴关系,但在文字阅读的过程中慢慢地与自我和解,与母亲和解。这大概也是孕育生命过程中一个意外的收获。
作为“无为”理论的偏爱者,本书大部分观点还是赞同的。瑕不掩瑜,本书在观点陈述形式上太过强调感性描述,在案例选取上略显随意,缺乏科学理论和模型的建构与论述,作为一本科普型书籍倒也可以。且在内容上用了大量篇幅强调母亲与婴儿的关系与影响。一个生命体的成长应该是父母双方共同来完成的,父亲的角色依然不可或缺。三颗星。
七七の日常
▫️在自我和解的过程中反复拉扯
明白在这个世界和谁在一起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找到你自己
▫️分手后的第一反应不是找新欢,而是在反思,沉淀,提升。那一刻我觉得我长大了。
▫️收到阿里的转正意向书后,我既兴奋又犹豫,三流本科进500强的确是很好的背书,但是对于我离开家,亲人,朋友,独自来杭州,真的是我想要的吗?
▫️养了一只猫,叫张富贵,机缘巧合,迫切需要有东西完全属于我,大概是归属感的缺失?
▫️因为去厦门,隔离了21天,采了14次核酸,经历了第一次的120车接车送。
▫️在隔离期间读完了两本书,看完了5场Ted,一部电视剧
▫️关于《最酷的世界》,更加认可,这个世界不是完美的,想得到就得失去。
▫️对于工作,要理直气壮的去做自己认可的事情,勇敢在哪里都有用。
珍惜当下,热爱自己,人生的线由点构成,而点是每一刻,每一秒,就是现在,去读书去享受去爱。
▫️在自我和解的过程中反复拉扯
明白在这个世界和谁在一起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找到你自己
▫️分手后的第一反应不是找新欢,而是在反思,沉淀,提升。那一刻我觉得我长大了。
▫️收到阿里的转正意向书后,我既兴奋又犹豫,三流本科进500强的确是很好的背书,但是对于我离开家,亲人,朋友,独自来杭州,真的是我想要的吗?
▫️养了一只猫,叫张富贵,机缘巧合,迫切需要有东西完全属于我,大概是归属感的缺失?
▫️因为去厦门,隔离了21天,采了14次核酸,经历了第一次的120车接车送。
▫️在隔离期间读完了两本书,看完了5场Ted,一部电视剧
▫️关于《最酷的世界》,更加认可,这个世界不是完美的,想得到就得失去。
▫️对于工作,要理直气壮的去做自己认可的事情,勇敢在哪里都有用。
珍惜当下,热爱自己,人生的线由点构成,而点是每一刻,每一秒,就是现在,去读书去享受去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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