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出台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实施意见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哈尔滨身边事##哈尔滨#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建筑业企业培育扶持力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创新转型发展,提升建筑业经济增长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且增速不低于哈平均增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依据《意见》,支持建筑企业在哈做大做强,鼓励在哈建筑企业以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境内外上市等形式,在哈壮大企业规模。对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且年度产值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分别授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称号,并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设置企业年度产值和增速奖励,对于年度产值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10强企业”称号;对于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产值增速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快速发展10强企业”称号。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用上述企业。
助推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的专业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
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场意向的建筑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省外市场。本市赴省外施工的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合同额达2亿元(专业承包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满足条件者最高奖励500万
依据《意见》,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原注册地在省外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并符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标准的,分别予以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原注册地在省外的一级(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的,予以20万元资金奖励。
设置产值增加奖励,对在哈入统建筑企业,2021年总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2021年度本企业总产值增量的0.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数据以2020年度、2021年度统计部门总产值数据为准)。
鼓励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将投标人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定标重要因素;在采用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时,优先邀请和发包给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设置“严寒地区工程业绩”条件,并对投标单位给予适当加分。
支持省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在哈尔滨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直接发包项目可按政策上浮一个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已办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放宽企业业绩使用范围,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可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降低检查频率
依据《意见》,优先支持在哈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和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发展。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内部入库企业名录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优秀企业和重点企业与其对接入库,鼓励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对承揽项目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项目办理直发包手续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对产业招商、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报建后,属地住建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对接,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
积极为建筑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对省外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由属地住建部门为其提供营业执照及建筑企业资质全程代办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承揽工程的省外建筑企业,将专业承包工程(如地基基础、装饰装修、防水保温、消防等)分包给本地区建筑企业(含省外企业在哈子公司)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服务。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类项目,可结合行业特点采取相应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对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在承揽本领域工程项目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在哈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信访、投诉、举报和上级转办督办事项的,原则上免于市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属地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相应降低检查频率。
严查本地区建筑企业或人员以省外企业名义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对违反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注册地在哈尔滨市九区(除哈尔滨新区外)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在哈尔滨新区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哈尔滨新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同奖励项目累计叠加的,以最高奖励额度为准奖励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获得奖励额度为1000万元。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九区。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惠企政策。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哈尔滨身边事##哈尔滨#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建筑业企业培育扶持力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创新转型发展,提升建筑业经济增长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且增速不低于哈平均增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依据《意见》,支持建筑企业在哈做大做强,鼓励在哈建筑企业以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境内外上市等形式,在哈壮大企业规模。对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且年度产值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分别授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称号,并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设置企业年度产值和增速奖励,对于年度产值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10强企业”称号;对于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产值增速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快速发展10强企业”称号。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用上述企业。
助推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的专业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
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场意向的建筑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省外市场。本市赴省外施工的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合同额达2亿元(专业承包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满足条件者最高奖励500万
依据《意见》,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原注册地在省外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并符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标准的,分别予以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原注册地在省外的一级(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的,予以20万元资金奖励。
设置产值增加奖励,对在哈入统建筑企业,2021年总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2021年度本企业总产值增量的0.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数据以2020年度、2021年度统计部门总产值数据为准)。
鼓励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将投标人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定标重要因素;在采用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时,优先邀请和发包给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设置“严寒地区工程业绩”条件,并对投标单位给予适当加分。
支持省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在哈尔滨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直接发包项目可按政策上浮一个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已办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放宽企业业绩使用范围,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可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降低检查频率
依据《意见》,优先支持在哈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和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发展。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内部入库企业名录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优秀企业和重点企业与其对接入库,鼓励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对承揽项目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项目办理直发包手续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对产业招商、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报建后,属地住建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对接,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
积极为建筑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对省外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由属地住建部门为其提供营业执照及建筑企业资质全程代办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承揽工程的省外建筑企业,将专业承包工程(如地基基础、装饰装修、防水保温、消防等)分包给本地区建筑企业(含省外企业在哈子公司)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服务。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类项目,可结合行业特点采取相应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对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在承揽本领域工程项目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在哈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信访、投诉、举报和上级转办督办事项的,原则上免于市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属地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相应降低检查频率。
严查本地区建筑企业或人员以省外企业名义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对违反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注册地在哈尔滨市九区(除哈尔滨新区外)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在哈尔滨新区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哈尔滨新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同奖励项目累计叠加的,以最高奖励额度为准奖励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获得奖励额度为1000万元。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九区。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惠企政策。
#全椒发布# 【有编制!滁州一单位招聘107人!部分岗位无需笔试!】
2021年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我院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07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下,由市第一人民医院具体组织实施。市第一人民医院设立公开招聘工作组,负责承办具体招聘事务,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招聘岗位
▲点击查看大图
四、招聘范围及条件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且符合岗位[含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要求的学历学位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招聘岗位年龄要求(详见《岗位计划表》)。“年龄条件”中 “25周岁以下”为1995年10月14日(含)以后出生; “30周岁以下”为1990年10月14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为1985年10月14日(含)以后出生。
5、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及其他条件(详见《岗位计划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7)报考招聘岗位聘用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8)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信息发布
招聘岗位等信息于2021年9月29日起在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https://t.cn/EyoW2uB)和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 https://t.cn/A6MM3pua)统一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26日,每天上午8:00-11: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报名地点:市第一人民医院人事科(南区)。 本次报名不收取费用。
咨询电话: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0550-3526009
2、应聘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的资格证书、专业方向证明(学校出具的专业方向证明或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专业含岗位计划要求专业括号里面内容)等。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以上各项报名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经我省统一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任职两年以上年度考核称职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人员,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兑现加分政策。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书和材料在报名现场审核并填写相关表格,逾期不再补办。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3、应聘人员须填写《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并提交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两张。
4、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进行报名,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对少数紧缺专业岗位达不到3:1开考比例的,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按2:1开考;研究生岗位和要求具有中级资格证的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不足开考比例规定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10月27日工作时间到原报名点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5、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6、报名工作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由市第一人民医院初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复审。笔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7、招聘岗位规定的专业要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答。
(三)公示和聘用
市第一人民医院将体检、考察等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入编(周转池编制)等手续。新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编制核销手续。
六、纪律和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求组织实施,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监督电话:0550-3526026。
本公告的相关事项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2021年9月27日
2021年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我院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07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下,由市第一人民医院具体组织实施。市第一人民医院设立公开招聘工作组,负责承办具体招聘事务,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招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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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聘范围及条件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且符合岗位[含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要求的学历学位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招聘岗位年龄要求(详见《岗位计划表》)。“年龄条件”中 “25周岁以下”为1995年10月14日(含)以后出生; “30周岁以下”为1990年10月14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为1985年10月14日(含)以后出生。
5、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及其他条件(详见《岗位计划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7)报考招聘岗位聘用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8)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信息发布
招聘岗位等信息于2021年9月29日起在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https://t.cn/EyoW2uB)和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 https://t.cn/A6MM3pua)统一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26日,每天上午8:00-11: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报名地点:市第一人民医院人事科(南区)。 本次报名不收取费用。
咨询电话: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0550-3526009
2、应聘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的资格证书、专业方向证明(学校出具的专业方向证明或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专业含岗位计划要求专业括号里面内容)等。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以上各项报名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经我省统一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任职两年以上年度考核称职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人员,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兑现加分政策。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书和材料在报名现场审核并填写相关表格,逾期不再补办。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3、应聘人员须填写《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并提交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两张。
4、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进行报名,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对少数紧缺专业岗位达不到3:1开考比例的,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按2:1开考;研究生岗位和要求具有中级资格证的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不足开考比例规定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10月27日工作时间到原报名点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5、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6、报名工作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由市第一人民医院初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复审。笔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7、招聘岗位规定的专业要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答。
(三)公示和聘用
市第一人民医院将体检、考察等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第一人民医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入编(周转池编制)等手续。新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编制核销手续。
六、纪律和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求组织实施,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监督电话:0550-3526026。
本公告的相关事项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2021年9月27日
【中粤法律】协商结清案例分享:
L先生委托给我司某银行信用卡协商一事,经法务多次协商后,欠款总额:100080元,分48期,每月归还2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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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先生委托给我司某银行信用卡协商一事,经法务多次协商后,欠款总额:100080元,分48期,每月归还2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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