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在接种 COVID-19 疫苗之前无需进行抗体检测# 】
白通社明斯克10月4日电 白通社报道。戈梅利国立医科大学校长、医学博士伊戈尔·斯托马在卫生部的《COVID-19 问答》视频之一中说,在接种 COVID-19 疫苗之前无需进行抗体检测。
伊戈尔·斯托马说:“对这个问题有共同的理解。欧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ECDC)也表达了这一理解,该中心是世界领先的组织之一,发布预防感染传播的建议。没有根据疫苗接种前后抗体滴度的测定作出临床上有意义的决定。简单地说,专家看某人的抗体滴度不能说是否需要推迟接种疫苗。”
他指出,没有可靠的抗体滴度可以确保预防疾病。针对 COVID-19 的免疫保护不仅基于抗体,而且更多地基于细胞免疫反应。他总结道:“总而言之,在接种疫苗前后检测抗体没有意义。只会出于您个人的科学兴趣、好奇心。”
据悉,卫生部的《COVID-19 问答》新系列视频专门针对冠状病毒感染的疫苗接种,是世界银行“白罗斯共和国紧急对应 COVID-19 ”项目的延续。
执业医师、不同卫生领域的科学家和专家回答各种问题,包括关于疫苗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的问题以及疫苗如何形成针对 COVID-19 的保护、是否需要进行再接种、什么是群体免疫等问题。 https://t.cn/RqzU0ZA
白通社明斯克10月4日电 白通社报道。戈梅利国立医科大学校长、医学博士伊戈尔·斯托马在卫生部的《COVID-19 问答》视频之一中说,在接种 COVID-19 疫苗之前无需进行抗体检测。
伊戈尔·斯托马说:“对这个问题有共同的理解。欧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ECDC)也表达了这一理解,该中心是世界领先的组织之一,发布预防感染传播的建议。没有根据疫苗接种前后抗体滴度的测定作出临床上有意义的决定。简单地说,专家看某人的抗体滴度不能说是否需要推迟接种疫苗。”
他指出,没有可靠的抗体滴度可以确保预防疾病。针对 COVID-19 的免疫保护不仅基于抗体,而且更多地基于细胞免疫反应。他总结道:“总而言之,在接种疫苗前后检测抗体没有意义。只会出于您个人的科学兴趣、好奇心。”
据悉,卫生部的《COVID-19 问答》新系列视频专门针对冠状病毒感染的疫苗接种,是世界银行“白罗斯共和国紧急对应 COVID-19 ”项目的延续。
执业医师、不同卫生领域的科学家和专家回答各种问题,包括关于疫苗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的问题以及疫苗如何形成针对 COVID-19 的保护、是否需要进行再接种、什么是群体免疫等问题。 https://t.cn/RqzU0ZA
品牌控价政策的反垄断合规
-从公牛集团涉嫌垄断被罚2.9亿元说起
2021年9月27日,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9亿元的一纸公告,一经发布,便引起热议。不少人甚是疑惑:我自己的产品不能制定价格体系吗?全国统一价违规?我的东西统一价格就是垄断?制定全国零售指导价就垄断了?两桶油呢?有人觉得公牛被罚有点冤。
从公告披露的内容看,公牛集团是因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即“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之规定,其产品控价政策构成与经销商之间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而被罚。
品牌商大都有产品控价政策,公牛被罚消息一出,便引发品牌商关注和热议。笔者以为,品牌商产品控价政策并不一定都会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这一垄断违法行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产品控价政策要构成纵向价格垄断,不仅要具有固定、限定产品转售价这一形式要件,还应符合垄断的一般法律特征。何为垄断,从《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看,可以从优势地位、市场、产品、时间等几个维度进行界定。首先、只有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达到一定规模,比如说成为某一行业龙头企业、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在特定行业、细分领域形成并确立一定市场优势地位后,其产品控价政策才会涉及到反垄断违法问题。市场优势地位的量化标准或量化要求,则因垄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形式,市场优势地位要达到相关市场份额的50%。但对于垄断协议这一垄断形式,其市场优势地位,现行法律未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从本次公牛被罚的公告内容看,反垄断执法机构似乎倾向于为相关市场份额的25%。其次、就相关市场而言,不仅包括一国市场,也包括特定区域市场或特定行业市场,比如在一省、一市的区域市场形成垄断,也包括国际市场,比如在欧盟区、在多个国家形成垄断,也包括虚拟市场、甚至是单一电商平台市场,比如在天猫平台市场形成垄断等。再次、就产品而言,不是每一种产品都会形成垄断,垄断产品应是在功能相同、相似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市场优势地位、无可替代的产品。最后、就时间而言,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形成市场优势地位有一个过程,也不是自市场优势地位形成之日就会有反垄断违法问题。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看,产品控价政策要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自市场优势地位确立之日起至少要有一年。
结合垄断的一般法律特征,再回头看公牛被罚的公告,确切地讲应是:公牛作为民用电工领域的龙头企业,在民用电工领域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其控价政策使其生产的转换器和墙壁开关插座这两类产品在天猫平台这一单一虚拟市场上构成纵向价格垄断。不是公牛的所有产品都构成纵向价格垄断,也不是在包括线上线下在内的所有国内区域市场上形成纵向价格垄断。以转换器和墙壁开关插座这两类产品在天猫平台这一单一虚拟交易市场上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作为处罚准基似乎更为公平、合理。而不应以公牛在国内市场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作为处罚基准。从这个角度讲,公牛此次被罚着实有点冤。但令笔者好奇的是公牛却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后期会否申请复议或申请启动反垄断司法审查还有待观察。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针对垄断协议这一垄断形式,却也仅规定上一年度销售额这一处罚标准,而未具体明确这个“上一年度销售额”是否特指垄断产品在相关垄断市场上的上一年度销售额,这一点需反垄断司法或今后的反垄断立法予以明确。
品牌商出于打击产品价格乱象,以维护品牌形象和产品价值而制定的控价政策有一定的合理性。控价政策虽在客观上对自由竞争起到一定的排除、限制效果,但如果产品在相关市场上尚未形成市场优势地位,并有足够多的替代产品,消费者也有足够的选择余地,控价政策是不损害消费者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控价政策应属品牌商的自由、自治范畴,市场经济应有之意。
公牛控价政策涉纵向价格垄断被罚给品牌商带来一定的启示。其一、品牌商应重视产品控价政策反垄断合规问题。其二、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达到一定规模,在相关市场上确立优势地位(保守地讲相关市场份额达20%)后须及时调整其产品控价政策。其三、产品控价政策中为经销商设定的建议零售价、指导价,不应偏离经销商经营成本+合理利润的范畴。否则,既有价格垄断的风险,也与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不符,遭受巨额处罚将难以避免。
【注】:
1、文章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难免有错误或失误之处,欢迎斧正。
2、笔者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王干士律师团队,执业领域:经济纠纷诉讼、国际贸易和刑事辩护,团队长期服务境外美妆品牌的国内经销商。
-从公牛集团涉嫌垄断被罚2.9亿元说起
2021年9月27日,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9亿元的一纸公告,一经发布,便引起热议。不少人甚是疑惑:我自己的产品不能制定价格体系吗?全国统一价违规?我的东西统一价格就是垄断?制定全国零售指导价就垄断了?两桶油呢?有人觉得公牛被罚有点冤。
从公告披露的内容看,公牛集团是因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即“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之规定,其产品控价政策构成与经销商之间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而被罚。
品牌商大都有产品控价政策,公牛被罚消息一出,便引发品牌商关注和热议。笔者以为,品牌商产品控价政策并不一定都会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这一垄断违法行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产品控价政策要构成纵向价格垄断,不仅要具有固定、限定产品转售价这一形式要件,还应符合垄断的一般法律特征。何为垄断,从《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看,可以从优势地位、市场、产品、时间等几个维度进行界定。首先、只有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达到一定规模,比如说成为某一行业龙头企业、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在特定行业、细分领域形成并确立一定市场优势地位后,其产品控价政策才会涉及到反垄断违法问题。市场优势地位的量化标准或量化要求,则因垄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形式,市场优势地位要达到相关市场份额的50%。但对于垄断协议这一垄断形式,其市场优势地位,现行法律未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从本次公牛被罚的公告内容看,反垄断执法机构似乎倾向于为相关市场份额的25%。其次、就相关市场而言,不仅包括一国市场,也包括特定区域市场或特定行业市场,比如在一省、一市的区域市场形成垄断,也包括国际市场,比如在欧盟区、在多个国家形成垄断,也包括虚拟市场、甚至是单一电商平台市场,比如在天猫平台市场形成垄断等。再次、就产品而言,不是每一种产品都会形成垄断,垄断产品应是在功能相同、相似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市场优势地位、无可替代的产品。最后、就时间而言,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形成市场优势地位有一个过程,也不是自市场优势地位形成之日就会有反垄断违法问题。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看,产品控价政策要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自市场优势地位确立之日起至少要有一年。
结合垄断的一般法律特征,再回头看公牛被罚的公告,确切地讲应是:公牛作为民用电工领域的龙头企业,在民用电工领域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其控价政策使其生产的转换器和墙壁开关插座这两类产品在天猫平台这一单一虚拟市场上构成纵向价格垄断。不是公牛的所有产品都构成纵向价格垄断,也不是在包括线上线下在内的所有国内区域市场上形成纵向价格垄断。以转换器和墙壁开关插座这两类产品在天猫平台这一单一虚拟交易市场上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作为处罚准基似乎更为公平、合理。而不应以公牛在国内市场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作为处罚基准。从这个角度讲,公牛此次被罚着实有点冤。但令笔者好奇的是公牛却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后期会否申请复议或申请启动反垄断司法审查还有待观察。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针对垄断协议这一垄断形式,却也仅规定上一年度销售额这一处罚标准,而未具体明确这个“上一年度销售额”是否特指垄断产品在相关垄断市场上的上一年度销售额,这一点需反垄断司法或今后的反垄断立法予以明确。
品牌商出于打击产品价格乱象,以维护品牌形象和产品价值而制定的控价政策有一定的合理性。控价政策虽在客观上对自由竞争起到一定的排除、限制效果,但如果产品在相关市场上尚未形成市场优势地位,并有足够多的替代产品,消费者也有足够的选择余地,控价政策是不损害消费者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控价政策应属品牌商的自由、自治范畴,市场经济应有之意。
公牛控价政策涉纵向价格垄断被罚给品牌商带来一定的启示。其一、品牌商应重视产品控价政策反垄断合规问题。其二、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达到一定规模,在相关市场上确立优势地位(保守地讲相关市场份额达20%)后须及时调整其产品控价政策。其三、产品控价政策中为经销商设定的建议零售价、指导价,不应偏离经销商经营成本+合理利润的范畴。否则,既有价格垄断的风险,也与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不符,遭受巨额处罚将难以避免。
【注】:
1、文章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难免有错误或失误之处,欢迎斧正。
2、笔者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王干士律师团队,执业领域:经济纠纷诉讼、国际贸易和刑事辩护,团队长期服务境外美妆品牌的国内经销商。
“亚洲商业法律杰出女律师”榜单公布,看看亚洲女性律师榜样的力量!
近日, 2021年度“亚洲商法杰出女性奖”( Euromoney Legal Media Group)正式公布最终获奖名单。亚洲商法杰出女性奖由国际法律出版机构欧洲货币法律传媒集团(Euromoney Legal Media Group)评选,是亚太地区每年备受关注的重量级奖项,它旨在表彰在工作成就、业内口碑与社会贡献等方面拥有杰出表现以及积极贡献的法律界杰出女律师,从而突出展现女性在法律行业的专业性及国际影响力。此外,该奖项还肯定了那些制定了支持和鼓励行业内女性和多样性的举措和方案的律师事务所,表彰它们在性别均衡化、创新、工作与生活平衡、公益及人才管理方面的积极贡献。今年有哪些女性律师表现突出,又有哪些律师事务所值得关注呢?快来一起看看吧!
评选方法
评估标准
1.提交证据
欧洲货币法律媒体集团的研究团队要求事务所提供他们在性别多样性、创新、多样性、指导、人才管理和公益性工作方面制定的方案和做法的证据。每一家律师事务所应在研究表格中提供其最复杂、最有趣的政策和举措,并向研究团队清楚地解释为什么这些政策和举措是重要的,以及告诉研究团队该律师事务所促进提升女性地位和多样性的意愿。
2.客户反馈
欧洲货币法律媒体集团的研究团队会与广泛的企业联系人交谈,了解他们对所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意见。
3.具体方法论
亚洲女性商业法律奖评选团队给予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服务机构应有的认可,以表彰他们在帮助女性在法律界发展方面上的努力。具体来看,奖项评选分为个人组和律师事务所组,研究团队首先邀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女性律师人数与男性同行的关系,需要提交的材料还将包括具体的、有利于女性的工作实践和政策的细节,以及在其团队中处于领先领导地位女律师的相关信息。
然后,欧洲货币法律媒体集团的研究团队将对多个领域的领先女性从业者进行一系列的同行评审。研究团队会采访多个法律领域和司法管辖区内的领先女性从业者,以核实所收集到的信息。该研究团队还将结合集团内部的其他研究以进一步完善最终结果,如杂志调查结果、目录分析等等。
最终决定获奖名单
获奖的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是由欧洲货币法律媒体集团的高级编辑人员经过广泛的研究过程而最终决定的。
个人获奖者的评判标准基于她们在过去12个月中的专业成就以及在自己执业领域内的宣传成果和影响力。比如,实践领域奖则表彰在其各自实践领域内表现突出的领先女律师。在这个奖项中,最佳女律师因其在过去12个月中在提供领导力、技术法律知识以及宣传和影响方面的卓越表现而脱颖而出。律师新星奖将表彰在人才梯队中新晋的领先律师。值得注意的是,被提名人必须从事法律工作至少7年并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地区获奖名单的评判标准是该主体支持女性在法律界发展的能力,以及提供具体工作/生活计划以使工作女性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评审标准包括在所有级别资历中女性律师与男性律师的比例、女性律师晋升至合伙人级别的情况以及任何相关的多样性举措。
#己任留学[超话]##法律##律所#
近日, 2021年度“亚洲商法杰出女性奖”( Euromoney Legal Media Group)正式公布最终获奖名单。亚洲商法杰出女性奖由国际法律出版机构欧洲货币法律传媒集团(Euromoney Legal Media Group)评选,是亚太地区每年备受关注的重量级奖项,它旨在表彰在工作成就、业内口碑与社会贡献等方面拥有杰出表现以及积极贡献的法律界杰出女律师,从而突出展现女性在法律行业的专业性及国际影响力。此外,该奖项还肯定了那些制定了支持和鼓励行业内女性和多样性的举措和方案的律师事务所,表彰它们在性别均衡化、创新、工作与生活平衡、公益及人才管理方面的积极贡献。今年有哪些女性律师表现突出,又有哪些律师事务所值得关注呢?快来一起看看吧!
评选方法
评估标准
1.提交证据
欧洲货币法律媒体集团的研究团队要求事务所提供他们在性别多样性、创新、多样性、指导、人才管理和公益性工作方面制定的方案和做法的证据。每一家律师事务所应在研究表格中提供其最复杂、最有趣的政策和举措,并向研究团队清楚地解释为什么这些政策和举措是重要的,以及告诉研究团队该律师事务所促进提升女性地位和多样性的意愿。
2.客户反馈
欧洲货币法律媒体集团的研究团队会与广泛的企业联系人交谈,了解他们对所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意见。
3.具体方法论
亚洲女性商业法律奖评选团队给予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服务机构应有的认可,以表彰他们在帮助女性在法律界发展方面上的努力。具体来看,奖项评选分为个人组和律师事务所组,研究团队首先邀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女性律师人数与男性同行的关系,需要提交的材料还将包括具体的、有利于女性的工作实践和政策的细节,以及在其团队中处于领先领导地位女律师的相关信息。
然后,欧洲货币法律媒体集团的研究团队将对多个领域的领先女性从业者进行一系列的同行评审。研究团队会采访多个法律领域和司法管辖区内的领先女性从业者,以核实所收集到的信息。该研究团队还将结合集团内部的其他研究以进一步完善最终结果,如杂志调查结果、目录分析等等。
最终决定获奖名单
获奖的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是由欧洲货币法律媒体集团的高级编辑人员经过广泛的研究过程而最终决定的。
个人获奖者的评判标准基于她们在过去12个月中的专业成就以及在自己执业领域内的宣传成果和影响力。比如,实践领域奖则表彰在其各自实践领域内表现突出的领先女律师。在这个奖项中,最佳女律师因其在过去12个月中在提供领导力、技术法律知识以及宣传和影响方面的卓越表现而脱颖而出。律师新星奖将表彰在人才梯队中新晋的领先律师。值得注意的是,被提名人必须从事法律工作至少7年并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地区获奖名单的评判标准是该主体支持女性在法律界发展的能力,以及提供具体工作/生活计划以使工作女性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评审标准包括在所有级别资历中女性律师与男性律师的比例、女性律师晋升至合伙人级别的情况以及任何相关的多样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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