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哥逛Hollister,看到模特图不论什么身材都超级自信,就讨论为什么看到国外的女孩子穿吊带就感觉很正常很随性,看到国内女孩子穿就会稍微觉得有些暴露。哥说因为大环境不同,但你不应该被条条框框所束缚。
感谢哥无时无刻不给我的身材自信[鲜花]
同时也希望我妈不要她觉得裙子短就让我去退了[作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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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式”修剪自己种的树被罚14.42万元”##央视评老人修剪自种香樟树被罚14万##上海男子修剪自买的香樟树被罚14万#
粗粗浏览了一下这个案子,无论是当事人也好,普通公众也罢,甚至专家、同行都觉得这个处罚决定有点“机械执法”,合法但不合理。深夜睡不着,我也胡乱说几句,随性的瞎写。
行政处罚是一把双刃剑,不是为罚而罚,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过度使用既无法提高处罚的实效,也背离《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我个人觉得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技术规范的法律效力,“遵守技术规范即合法?”;2.处罚权的审慎行使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先说第一个问题:执法主体适用的是《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而被处罚人李先生可能认为应该适用第四十二条,顶格处罚2万。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呢,刚好就按文索骥到《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这么一个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中明确写到像这种砍头式修剪要认定为“砍伐”,因为一个生长周期后还是光头。这恰恰涉及到一个“技术规范的法律效力”问题,这就是争议的关键。技术规范作为保障公共空间秩序、调整公共资源分配的一种量化指标,显然具有公法效力,虽然名义上其法律位阶不高,但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发挥的实际效果远超于其本身所处的效力位阶,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发挥着上位法的实际功能。这种类似的司法案例也时有发生,遵照现有技术规范执法、甚至判决,但老百姓就是不买账。执法主体的执法思路也是体现了“合规范就是合法,以技术规范主导对行为的认定”。在执法主体看来,行政处罚已经适用最低档5倍了,现有技术规范就这么明文规定的,现有条例就这么规定的,我是严格遵守规定依法行政的啊。错的不是我,规范就是这么写的,不然你给我找个“砍伐”的规定看看。
第二个问题:行政执法不仅要考虑依法行政,更要合理行政。比例原则在处罚法中始终有体现,行政处罚应兼顾合法性与过罚相适应性,必须充分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间的相适应性。新《行政处罚法》在这点上,立法理念有了进一步的转型,目的就是要努力约束公权力来加大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这一价值取向,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秉持谦抑理念。因此,执法主体更应结合被处罚人作为本树的原物权人,修剪的目的,修剪后的实际结果,对居住区通风采光的影响,对居住区园林绿化的危害等综合因素进行执法。《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目的是双重的,既要解决通风采光及居民安全,满足居民生活的需要,又要满足居住区绿化生态环境的需要。那执法时是否一样考量执法要实现的双重目的呢?“体感公正”的来源是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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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一把双刃剑,不是为罚而罚,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过度使用既无法提高处罚的实效,也背离《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我个人觉得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技术规范的法律效力,“遵守技术规范即合法?”;2.处罚权的审慎行使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先说第一个问题:执法主体适用的是《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而被处罚人李先生可能认为应该适用第四十二条,顶格处罚2万。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呢,刚好就按文索骥到《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这么一个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中明确写到像这种砍头式修剪要认定为“砍伐”,因为一个生长周期后还是光头。这恰恰涉及到一个“技术规范的法律效力”问题,这就是争议的关键。技术规范作为保障公共空间秩序、调整公共资源分配的一种量化指标,显然具有公法效力,虽然名义上其法律位阶不高,但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发挥的实际效果远超于其本身所处的效力位阶,甚至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发挥着上位法的实际功能。这种类似的司法案例也时有发生,遵照现有技术规范执法、甚至判决,但老百姓就是不买账。执法主体的执法思路也是体现了“合规范就是合法,以技术规范主导对行为的认定”。在执法主体看来,行政处罚已经适用最低档5倍了,现有技术规范就这么明文规定的,现有条例就这么规定的,我是严格遵守规定依法行政的啊。错的不是我,规范就是这么写的,不然你给我找个“砍伐”的规定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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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风法式蛋卷头超级好看#菏泽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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