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心于物,道教告诉你如何正确“放生”!#道教知识#
吕祖言:汝欲延生听我语,凡事惺惺须恕己。汝欲延生须放生,此是循环真道理,他若死时你救他,你若死时天救你。延生生子别无方,戒杀放生而已矣。
吉日尤应放生素食
在结婚生子、祝寿节庆的吉日切勿杀生以享肉食,因为本想延寿生子,而杀生只会招来短命多病的厄运,所以于吉日尤应尽力放生食素。放生,是培养五德品格的善巧方法之一,是培养和提升仁德佛性、礼德神性与义德仙性的重要简便方法,也是培养信德提升道性的基础方法之一。
放生是慈悲、善行、义举,这种行为实践是救生的具体培养和落实,能够较为理想地抵消和清除历史时空中,诸般杀业的历史印记,是一种重要的清因化业的举措。同时也能增添福德,增强福慧能量,改善人生际遇,康复难愈的疑难杂症。这一方法对在家庭和社会中提倡素食,倡导众生平等的教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凡是具备一定能力者,都应当尽心施为,用善行清因化业,增添福德。
慈心于物,关爱生命
道教在"慈心于物"方面,对动植物予以较多的关注。
道教把动植物看作是有灵性的,就像对待人那样对待动植物。《太上虚皇天尊四十九章经》说:"子欲学吾道,慎勿怀杀想。一切诸众生,贪生悉惧死。我命即他命,慎勿轻于彼。口腹乐甘肥,杀戮充饮食。能怀恻隐心,想念彼惊惧。故当不忍食,以证慈悲行。"认为对待自然界的一切生命,都应当怀有对待人的生所具有的那种恻隐之心。
《道藏》所收《水镜录》中有《放生文》和《杀生七戒》两篇,用极其感人的语言,劝人放生戒杀。《放生文》说道:"盖闻世间至重者,生命;天下最惨者,杀伤。是故逢擒则奔,蛆虱犹知避死;将雨而勇徙,缕蚁尚且贪生。何乃网于山、署于渊,多方掩取;曲而钓、直而矢,百计搜罗;使其胆落魄飞,母离子散;或囚笼槛,则如处图圈;或被刀砧,则同临剐戮。怜儿之鹿,舌氏疮痕而寸断柔肠;畏死之猿,望弓影而双垂悲泪。恃我强而凌彼弱,理恐非宜;食他肉而补己身,心将安忍?" (《道藏》 第 36 册,P315)
《杀生七戒》讲述了生日、生子、营生、宴客、祭先、祈攘和婚礼不宜杀生的道理,比如:
"宴客不宜杀生。良辰美景,贤主佳宾,蔬食菜羹,不妨清致。何须广杀生命,穷极肥甘,笙歌膺铁于杯盘,宰割冤号于砧几。磋乎!有人心者,能不悲乎?若知盘中之物,从砧几冤号中来,则以彼极苦,为我极欢,虽食,且不下咽矣。可不悲乎?"
‘婚礼不宜杀生。世间婚礼,自问名纳采以至成婚,杀生不知其几。夫妇者生人之始也,生之始而行杀,理既逆矣。又婚礼,吉礼也。吉日而用凶事,不亦惨乎?凡人结婚,必祝愿夫妇偕老。尔愿偕老,禽兽愿先亡乎?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烛,思相离也。尔以相离为苦,禽兽以离为乐乎?"
《放生文》和《杀生七戒》把动物与人等同起来,并且把对人的情感投射到动物身上,真切地表现出对于动物的同情。应当说,道教提出要保护动物以及一切生命体,是带着深厚感情的,带有一种对于生命的普遍的慈悲和怜悯之心,并且要求以"慈心于物"的生命道德情怀去善待他们,关爱他们。
道教并不提倡大肆放生
随缘放生:遇见动物临当被杀时,劝解救下,这种放生又等于救生。
择物放生:有些动物本身业障深重,沉沦恶道是自己感召的,强救不得。比如专业养殖的动物本身就是供人食用或玩赏的,就算放生了它们也无法存活。与其放几笼草鱼,不如放几条中华鲟更有意义。
随时放生:有很多善信赶在初一、十五等一些固定的日子,大肆买放生灵,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商贩钻了空子,不但专门捕来动物希望在这些天里卖个好价钱,更加大了动物的死亡率,这种行为本来就是杀生的一部分。所以,道教不提倡大肆放生。
道教更提倡植树善举
放生的本意,是将被捕捉的动物放回到其本来生存的大自然中,放生之后,要确保动物能够生存,否则放生就成了"放死" 。相较放生来说,道教提倡的善举是植树。植树是顺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善举,有益而无害,所以,举凡求福、消灾、解厄、延生、求官求财,都可以种植树木,福不唐捐。
放生如放己,戒存私心欲念
放生的目的是为了救生,以慈善心,慈悲行救助弱小生命脱离死亡,重新获得生机,还其自由,让它们在相对良好和安全的环境中,完成其生命的正常过程。所以放生应当遵守一些基本的准则和要求进行。放生不能以个人的私心欲念为指导进行,而应当真正树立起众生心,放生如放己,救生须救彻。不可以走过场,随大流,形式化。放生前应当施行一定的合理的方法,确保所要放生物命的健康,这包括以五谷饲养其命和以五德能量饲养、安抚、净化、植善根于其灵性之中。同时要设身处地的考虑放生后它们生存的环境,寻找和确定良好的放生地点,确保救生的义举能够成功有效。 https://t.cn/Rcdt451
吕祖言:汝欲延生听我语,凡事惺惺须恕己。汝欲延生须放生,此是循环真道理,他若死时你救他,你若死时天救你。延生生子别无方,戒杀放生而已矣。
吉日尤应放生素食
在结婚生子、祝寿节庆的吉日切勿杀生以享肉食,因为本想延寿生子,而杀生只会招来短命多病的厄运,所以于吉日尤应尽力放生食素。放生,是培养五德品格的善巧方法之一,是培养和提升仁德佛性、礼德神性与义德仙性的重要简便方法,也是培养信德提升道性的基础方法之一。
放生是慈悲、善行、义举,这种行为实践是救生的具体培养和落实,能够较为理想地抵消和清除历史时空中,诸般杀业的历史印记,是一种重要的清因化业的举措。同时也能增添福德,增强福慧能量,改善人生际遇,康复难愈的疑难杂症。这一方法对在家庭和社会中提倡素食,倡导众生平等的教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凡是具备一定能力者,都应当尽心施为,用善行清因化业,增添福德。
慈心于物,关爱生命
道教在"慈心于物"方面,对动植物予以较多的关注。
道教把动植物看作是有灵性的,就像对待人那样对待动植物。《太上虚皇天尊四十九章经》说:"子欲学吾道,慎勿怀杀想。一切诸众生,贪生悉惧死。我命即他命,慎勿轻于彼。口腹乐甘肥,杀戮充饮食。能怀恻隐心,想念彼惊惧。故当不忍食,以证慈悲行。"认为对待自然界的一切生命,都应当怀有对待人的生所具有的那种恻隐之心。
《道藏》所收《水镜录》中有《放生文》和《杀生七戒》两篇,用极其感人的语言,劝人放生戒杀。《放生文》说道:"盖闻世间至重者,生命;天下最惨者,杀伤。是故逢擒则奔,蛆虱犹知避死;将雨而勇徙,缕蚁尚且贪生。何乃网于山、署于渊,多方掩取;曲而钓、直而矢,百计搜罗;使其胆落魄飞,母离子散;或囚笼槛,则如处图圈;或被刀砧,则同临剐戮。怜儿之鹿,舌氏疮痕而寸断柔肠;畏死之猿,望弓影而双垂悲泪。恃我强而凌彼弱,理恐非宜;食他肉而补己身,心将安忍?" (《道藏》 第 36 册,P315)
《杀生七戒》讲述了生日、生子、营生、宴客、祭先、祈攘和婚礼不宜杀生的道理,比如:
"宴客不宜杀生。良辰美景,贤主佳宾,蔬食菜羹,不妨清致。何须广杀生命,穷极肥甘,笙歌膺铁于杯盘,宰割冤号于砧几。磋乎!有人心者,能不悲乎?若知盘中之物,从砧几冤号中来,则以彼极苦,为我极欢,虽食,且不下咽矣。可不悲乎?"
‘婚礼不宜杀生。世间婚礼,自问名纳采以至成婚,杀生不知其几。夫妇者生人之始也,生之始而行杀,理既逆矣。又婚礼,吉礼也。吉日而用凶事,不亦惨乎?凡人结婚,必祝愿夫妇偕老。尔愿偕老,禽兽愿先亡乎?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烛,思相离也。尔以相离为苦,禽兽以离为乐乎?"
《放生文》和《杀生七戒》把动物与人等同起来,并且把对人的情感投射到动物身上,真切地表现出对于动物的同情。应当说,道教提出要保护动物以及一切生命体,是带着深厚感情的,带有一种对于生命的普遍的慈悲和怜悯之心,并且要求以"慈心于物"的生命道德情怀去善待他们,关爱他们。
道教并不提倡大肆放生
随缘放生:遇见动物临当被杀时,劝解救下,这种放生又等于救生。
择物放生:有些动物本身业障深重,沉沦恶道是自己感召的,强救不得。比如专业养殖的动物本身就是供人食用或玩赏的,就算放生了它们也无法存活。与其放几笼草鱼,不如放几条中华鲟更有意义。
随时放生:有很多善信赶在初一、十五等一些固定的日子,大肆买放生灵,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商贩钻了空子,不但专门捕来动物希望在这些天里卖个好价钱,更加大了动物的死亡率,这种行为本来就是杀生的一部分。所以,道教不提倡大肆放生。
道教更提倡植树善举
放生的本意,是将被捕捉的动物放回到其本来生存的大自然中,放生之后,要确保动物能够生存,否则放生就成了"放死" 。相较放生来说,道教提倡的善举是植树。植树是顺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善举,有益而无害,所以,举凡求福、消灾、解厄、延生、求官求财,都可以种植树木,福不唐捐。
放生如放己,戒存私心欲念
放生的目的是为了救生,以慈善心,慈悲行救助弱小生命脱离死亡,重新获得生机,还其自由,让它们在相对良好和安全的环境中,完成其生命的正常过程。所以放生应当遵守一些基本的准则和要求进行。放生不能以个人的私心欲念为指导进行,而应当真正树立起众生心,放生如放己,救生须救彻。不可以走过场,随大流,形式化。放生前应当施行一定的合理的方法,确保所要放生物命的健康,这包括以五谷饲养其命和以五德能量饲养、安抚、净化、植善根于其灵性之中。同时要设身处地的考虑放生后它们生存的环境,寻找和确定良好的放生地点,确保救生的义举能够成功有效。 https://t.cn/Rcdt451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此类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
梓钊常法 王文英
近日,一则七旬老太被狗撕咬身亡的新闻登上热搜,在热搜下面各路网友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在惋惜老太身亡的同时,也表达了对遛狗不栓绳现象的谴责。在对事实进行讨论过后我们又应该发现哪些隐藏着的法律问题呢,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https://t.cn/A6tKtKxy
梓钊常法 王文英
近日,一则七旬老太被狗撕咬身亡的新闻登上热搜,在热搜下面各路网友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在惋惜老太身亡的同时,也表达了对遛狗不栓绳现象的谴责。在对事实进行讨论过后我们又应该发现哪些隐藏着的法律问题呢,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https://t.cn/A6tKtKxy
【西固法院案例】“萌宠”伤人谁担责?一起案例全解动物侵权赔偿责任
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许多“爱宠”人士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如果自己的宠物造成了他人损害,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今天,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受理的一起案例全解动物赔偿责任……
悦悦是一名初中生,从小就喜欢小狗,总是会在休闲时间与邻居张某家的小狗玩耍。不久前,悦悦和往常一样向张某的爱犬喂食,可一向乖巧可爱的小狗不知为何突然狂性大发,抓伤了悦悦的脸部,致使其右眼皮肤撕裂,泪小管断裂。悦悦受伤后,她的父母多次找到小狗的主人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张某执意不肯赔偿。屡次协商未果后,父母带着受伤的悦悦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由于悦悦被狗抓伤时有多人亲眼目睹,故原、被告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但被告张某认为,自己饲养的小狗脾气温顺,不会轻易做出伤人之举,一口咬定是悦悦有错在先,激怒了小狗,故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其实,张某所言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中可以看出:在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损害结果系由被侵权人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法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是指被侵权人故意逗弄、招惹或伤害动物。所以,如果小女孩悦悦在喂食小狗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某的确可以要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那么,是否由于悦悦在与狗玩耍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导致小狗突然发狂伤人呢?办案法官调查后得知,虽然事发当天有多人在场,但大家都是在小狗伤人之后才围上前去将受伤的小女孩抱开,并没有人留意悦悦与小狗的玩耍过程;而被告张某当时正在不远处和他人交谈,也没有目睹事发之前的经过。办案法官认为,虽然被侵权人自身过错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但此时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在小狗伤人致损后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的全部医疗费用,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小贴士
动物侵权案件在近年来时常发生,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西固法院整理了与动物侵权相关的法律条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动物侵权案件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2、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违反管理规定”,是指对饲养动物应该加以约束却未约束,如遛狗时没牵狗绳、不给大狗戴嘴套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此时的归责原则与一般的动物侵权案件相似,但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果发生动物致人损害,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动物园证明自己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5、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有管理义务,遗弃动物本质上属于饲养人不履行管理义务,而动物逃逸则属于未尽到管理义务,所以当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饲养动物是公民个人的生活爱好,但饲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希望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文明养宠,文明生活。
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许多“爱宠”人士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如果自己的宠物造成了他人损害,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今天,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受理的一起案例全解动物赔偿责任……
悦悦是一名初中生,从小就喜欢小狗,总是会在休闲时间与邻居张某家的小狗玩耍。不久前,悦悦和往常一样向张某的爱犬喂食,可一向乖巧可爱的小狗不知为何突然狂性大发,抓伤了悦悦的脸部,致使其右眼皮肤撕裂,泪小管断裂。悦悦受伤后,她的父母多次找到小狗的主人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张某执意不肯赔偿。屡次协商未果后,父母带着受伤的悦悦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由于悦悦被狗抓伤时有多人亲眼目睹,故原、被告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但被告张某认为,自己饲养的小狗脾气温顺,不会轻易做出伤人之举,一口咬定是悦悦有错在先,激怒了小狗,故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其实,张某所言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中可以看出:在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损害结果系由被侵权人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法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是指被侵权人故意逗弄、招惹或伤害动物。所以,如果小女孩悦悦在喂食小狗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某的确可以要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那么,是否由于悦悦在与狗玩耍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导致小狗突然发狂伤人呢?办案法官调查后得知,虽然事发当天有多人在场,但大家都是在小狗伤人之后才围上前去将受伤的小女孩抱开,并没有人留意悦悦与小狗的玩耍过程;而被告张某当时正在不远处和他人交谈,也没有目睹事发之前的经过。办案法官认为,虽然被侵权人自身过错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但此时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在小狗伤人致损后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的全部医疗费用,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小贴士
动物侵权案件在近年来时常发生,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西固法院整理了与动物侵权相关的法律条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动物侵权案件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2、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违反管理规定”,是指对饲养动物应该加以约束却未约束,如遛狗时没牵狗绳、不给大狗戴嘴套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此时的归责原则与一般的动物侵权案件相似,但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果发生动物致人损害,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动物园证明自己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5、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有管理义务,遗弃动物本质上属于饲养人不履行管理义务,而动物逃逸则属于未尽到管理义务,所以当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饲养动物是公民个人的生活爱好,但饲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希望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文明养宠,文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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