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办实事 尽心尽责解民忧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办案理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实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提升办案质量。我院于2021年10月14日下午,就李某某刑事申诉一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副检察长李建勋主持召开,邀请了律师、公证处公证员、保险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住建局代表共4名听证员参加。
李检详细介绍了申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诉讼过程,向听证员全面客观展示了案件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听取了申诉人李某某的申诉请求。随后,各位听证员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提问,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基础上,发表了各自意见,并由专业的律师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对申诉人进行剖析、释理,最后对案件事实、处理形成一致的意见。
今年以来,我院深化落实公开听证常态化机制,已成功召开20件听证会,其中1件为申诉案件,1件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8件为一审公诉案件,通过组织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切实回应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期盼,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推动矛盾化解,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权威与公信力。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办案理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实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提升办案质量。我院于2021年10月14日下午,就李某某刑事申诉一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副检察长李建勋主持召开,邀请了律师、公证处公证员、保险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住建局代表共4名听证员参加。
李检详细介绍了申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诉讼过程,向听证员全面客观展示了案件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听取了申诉人李某某的申诉请求。随后,各位听证员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提问,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基础上,发表了各自意见,并由专业的律师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对申诉人进行剖析、释理,最后对案件事实、处理形成一致的意见。
今年以来,我院深化落实公开听证常态化机制,已成功召开20件听证会,其中1件为申诉案件,1件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8件为一审公诉案件,通过组织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切实回应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期盼,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推动矛盾化解,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权威与公信力。
【法官普法深入社区 共建和谐文明家园】近日,我院民三庭法官陈泫华深入沙坪坝小龙坎社区,开展了一场题为“依法行使业主权利,共建和谐文明家园”的普法讲座。法官结合《民法典》中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最新规定,就大修基金的归属使用、小区电梯加装、小区车位归属、业主权利行使方式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讲解,号召大家依法行使业主权利,共建和谐美好邻里关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我院针对街道、社区、学校等点对点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法官深入基层,推动法典精神入脑、法治理念入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让矛盾纠纷在源头得到有效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我院针对街道、社区、学校等点对点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法官深入基层,推动法典精神入脑、法治理念入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让矛盾纠纷在源头得到有效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典 {第7章} 》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
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
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
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
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
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
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
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
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
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
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
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
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
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
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
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
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
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
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
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
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
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
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
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
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
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
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
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
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
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
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
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
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
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
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
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
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
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
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
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
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
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
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
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
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
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
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
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
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
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
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
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
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
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
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
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
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
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
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
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
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
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
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
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
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
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
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
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
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
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
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
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
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
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
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
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
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
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
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
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
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
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
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
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
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
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
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
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
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
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
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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