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并非刑法意义上的书证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我们会经常会接触到各种笔录,如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笔录、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等,尽管这些笔录也是以其文字记载证明案件的事实,实质上是对办案机关办案活动的记录,如对当事人的询问(讯问)笔录是对刑事案件当事人询问(讯问)活动的记录,勘验笔录是对办案机关现场勘验活动的记载,提取笔录是对办案机关提取刑事诉讼证据过程的记载,侦查实验笔录是对办案机关进行侦查实验活动过程的记录,这些证据属于对办案机关办案活动的记载,是在案发后形成的,且由办案人员依法制作,是办案活动的一部分,笔录的制作还有一定的形式要求,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色彩,办案人员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明力有限。而书证在案发前已经形成,并非办案人员刻意制作,与办案活动无关,具有原始性、客观性、不宜更改的特点,与刑事诉讼中的各种笔录有本质的区别,不具有书证的基本属性,不是书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了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种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种类单独归类,对上述笔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独质证。这也进一步说明各种笔录并非书证。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我们会经常会接触到各种笔录,如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笔录、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等,尽管这些笔录也是以其文字记载证明案件的事实,实质上是对办案机关办案活动的记录,如对当事人的询问(讯问)笔录是对刑事案件当事人询问(讯问)活动的记录,勘验笔录是对办案机关现场勘验活动的记载,提取笔录是对办案机关提取刑事诉讼证据过程的记载,侦查实验笔录是对办案机关进行侦查实验活动过程的记录,这些证据属于对办案机关办案活动的记载,是在案发后形成的,且由办案人员依法制作,是办案活动的一部分,笔录的制作还有一定的形式要求,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色彩,办案人员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明力有限。而书证在案发前已经形成,并非办案人员刻意制作,与办案活动无关,具有原始性、客观性、不宜更改的特点,与刑事诉讼中的各种笔录有本质的区别,不具有书证的基本属性,不是书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了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种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种类单独归类,对上述笔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独质证。这也进一步说明各种笔录并非书证。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物证必须有案件当事人遗留的相关痕迹
物证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定案依据,属于客观证据,证据效力高于一般的言辞证据。具有物证的主要价值在于它来自案发现场,带有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留下的毛发、血液、指纹、脚印、体液等其他痕迹及其他微量元素,与案件密切相关,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构成犯罪及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果缺乏了上述痕迹,物证就和案件不存在了关联性,就没有存在价值,就不具有证据资格,就不能称之为物证。如果那些所谓的物证并非来自于案发现场,没有留下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有关痕迹,或者上述痕迹被破坏的,或者属于伪造、变造的物证及复制品不具有物证的基本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物证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定案依据,属于客观证据,证据效力高于一般的言辞证据。具有物证的主要价值在于它来自案发现场,带有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留下的毛发、血液、指纹、脚印、体液等其他痕迹及其他微量元素,与案件密切相关,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构成犯罪及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果缺乏了上述痕迹,物证就和案件不存在了关联性,就没有存在价值,就不具有证据资格,就不能称之为物证。如果那些所谓的物证并非来自于案发现场,没有留下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有关痕迹,或者上述痕迹被破坏的,或者属于伪造、变造的物证及复制品不具有物证的基本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办案人员在讯问当事人时涉嫌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时该怎么办?
尽管各级司法机关一再要求办案人员文明办案,不得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违法取证行为仍屡见不鲜。较之以往有所进步的是,现今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方式已不多见,采用威胁方式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取证方式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上述取证方式因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但是上述取证方式仍然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仍然是法律所禁止的,采用上述违法方式取得的被告人口供仍然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要重点核实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同时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不得有任何捏造夸大行为。如果当事人陈述办案人员确有上述非法取证行为时,要请当事人陈述非法取证的详细过程,何人、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式在讯问当事人时采用了非法取证行为,整个过程如何,当时都有谁在场,有无其他证据或线索相印证,要请当事人叙述时要尽可能地详细。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要注意查看当事人身上是否有伤。刑事律师要详细制作笔录,笔录前要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并告知其虚假陈述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笔录完成后要请当事人详细查看,如果当事人提出笔录记载不实的,要按照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修改补正,记录无误的要请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指印,在笔录的关键部分及涂改之处要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之后要对笔录进行认真审查,以正常人的思维判断其笔录是否可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五、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依此规定,被告人只要被羁押就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刑事律师如果发现被告人有被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线索后,应当出具专业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办案人员讯问当事人时的录音录像,以核实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如果发现办案人员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或者有非法取证的嫌疑时。要申请办案机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审判阶段要申请办案人员出庭接受询问,通过庭审将办案人员讯问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充分展现在法庭上,如果办案人员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时,要坚决申请法庭排除上述非法证据,打掉控方证据体系,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效果。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尽管各级司法机关一再要求办案人员文明办案,不得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违法取证行为仍屡见不鲜。较之以往有所进步的是,现今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方式已不多见,采用威胁方式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取证方式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上述取证方式因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但是上述取证方式仍然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仍然是法律所禁止的,采用上述违法方式取得的被告人口供仍然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要重点核实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同时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不得有任何捏造夸大行为。如果当事人陈述办案人员确有上述非法取证行为时,要请当事人陈述非法取证的详细过程,何人、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式在讯问当事人时采用了非法取证行为,整个过程如何,当时都有谁在场,有无其他证据或线索相印证,要请当事人叙述时要尽可能地详细。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要注意查看当事人身上是否有伤。刑事律师要详细制作笔录,笔录前要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并告知其虚假陈述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笔录完成后要请当事人详细查看,如果当事人提出笔录记载不实的,要按照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修改补正,记录无误的要请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指印,在笔录的关键部分及涂改之处要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之后要对笔录进行认真审查,以正常人的思维判断其笔录是否可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五、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录音录像的情形,依此规定,被告人只要被羁押就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刑事律师如果发现被告人有被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线索后,应当出具专业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办案人员讯问当事人时的录音录像,以核实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如果发现办案人员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或者有非法取证的嫌疑时。要申请办案机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审判阶段要申请办案人员出庭接受询问,通过庭审将办案人员讯问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充分展现在法庭上,如果办案人员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时,要坚决申请法庭排除上述非法证据,打掉控方证据体系,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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