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生育真的那么可怕吗?女性最佳生育年龄是多少岁?
30岁对女人来说意味着什么?有人曾经这么形容过:女人一过了30岁就从当年追着时间跑的女孩,变成了被时间追着跑的女人。
高龄产妇、并发症、畸形儿…一系列妊娠风险从你脑海里闪过,生孩子突然变得上班打卡一样紧急,怎么办啊一直怀不上怎么办?是不是一系列并发症等着我?万一生出了畸形儿怎么办…
很多姑娘无数次想过以上场景,一联想到“高龄产妇”的样子,造人的脚步就变得更加急切,不过大龄生娃真的这么可怕吗?
【你是否处于最佳生育年龄?】
最近备孕的群里也在热烈讨论:啥时候是最佳的生育年龄?我没有多想,作为一个妇产科医生,直接敲上了医学的答案——25-29岁,范围扩大点儿可以说23-34岁,最好在30岁前。
然后就有妈妈问,国外有研究表明妈妈30岁-34岁生育的女性,其新生儿的身高、健康、教育水平、短期记忆能力都更为出色。还有人说国外有项研究表明将那些40岁以上女性生育的孩子和20多岁女性生育的孩子做了多项对比,得出的结果令人大吃一惊,那些40岁以上的女性生育的孩子体质更为健康。
然后我就深入地思考并且找了些数据分析了下这个问题,一开始的回答只能说是从医学生理的角度去解释这个问题,而人的本质还是具有社会性,抛开这点来谈生育问题,而且是最佳生育问题并不能反映出医生的高明。下面咱们就一起来扒一扒这个社会热点问题: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
【什么是最佳生育年龄?】
医学上的所谓“最佳”是指各种不良妊娠率降到最低,什么年龄怀孕的风险低?什么年龄风险高呢?
首先,需要敲黑板的是,女性的生育力是有限的!!!
女性卵子的数量与供给在出生的一刻即被决定,在女性一生期间,卵子的数量都是在不断被消耗的过程,卵子的质量也是在不断下降的过程(见图2),能排出成熟卵子的时间跨度被限制在青春期至绝经期之间,这个阶段才有受孕的能力。不同年龄阶段的卵子形成的胚胎的种植率与年龄呈负相关(见图4)。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年龄与妊娠率、流产率的关系(见图3)。
可以发现妊娠率在20-24岁时最高,然后逐渐下降,而下降的速度是越来越快,30岁开始下降加速,35岁后更是明显加快,而37岁是一个更加重要的拐点,会进一步加速下降。而流产率,这是指自然流产率,发生率亦是逐年上升,35岁以后明显增加,这主要是由于卵子及胚胎的染色体异常率明显增加,特别是非整倍体(多了某一条染色体)。
所以女性生育力衰退的速度,犹如一列不断加速的单程列车,每一个人都必须买票上车,没有选择。
从上面我们似乎可以得出最佳的生育年龄应该是20-24岁。然而我们只是看到了妊娠率及流产率而已。医学角度的最佳,还需要考围妊娠期母亲和胎儿的各种不良结局发生率最低。
我们可以从国外的几组数据来看: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Journal》上曾刊登这样一则研究《Maternal Age and Risk of Labor and Delivery Complications》专家对2009年全美住院病人统计,试图研究出不同年龄的产妇与妊娠并发症之间的关系。这其中包括并发症主要有:
早产、绒毛膜羊膜炎、子宫内膜炎
子痫、产后出血、胎儿发育不良
胎儿窘迫、早产、高血压等
图5这里的横轴表示不同的年龄段,纵轴表示每1000人的发病人数,从数据的走势可以看出大多数并发症大体是呈现出U线型,也就是两端高、中间低。
具体来看,与25-29岁妇女相比:
11-18岁的孕妇出现早产绒毛膜羊膜炎、子宫内膜炎和轻度子痫前期的发病率较大;
15~19岁的孕妇出现重度子痫前期子痫、产后出血、胎儿发育不良和胎儿窘迫的可能性较大;
≥35岁的孕妇早产、高血压、子痫前期、重度子痫前期、绒毛膜羊膜炎的发生率较高;
≥40岁的老年妇女患轻度子痫前期、胎儿窘迫和胎儿发育不良的几率增加。
这也就意味着不同年龄段的并发症风险不同,中间段年龄风险概率相对最低,年龄过小或过大,并发症风险都会增高。比如像早产的发病率并不是35岁之后最高,而是11-14岁最高,而像重度子痫、轻度子痫前期发病率,反倒是30--34岁最低,并不是大众所说的最佳生育年龄。
为了让大家看得更清楚,医学专家统计出另外一组综合数据——任一种并发症是指上面任意一种发病率,我们可以统称为孕期并发症发病率。
从图6这个数据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看出,并发症的发生率在34岁以前,一直呈现出下降趋势。而从34岁之后开始增长,所以医学上才把35岁以上的孕妇称为高龄产妇。换句话说高龄产妇的妊娠风险,真不是吓唬你。
【30岁之后生的孩子更聪明?】
以上听起来似乎都在褒奖29岁以前生娃的女人,那30岁之后生娃有没有好的方面呢?答案是有的。我们可能听过这么一种说法:晚婚晚育生的孩子会更聪明?
CFPS对6453个样本做了研究,他们在统计母亲生育年龄,与儿童的教育水平和身高时发现30岁之后(30-35之间)生的孩子可能更有优势。
从图7、图8中可以发现30-32岁生育的孩子教育水平更高,当母亲选择在33岁生育时孩子的身高最高,这也就是说30岁之后(35之前)生的孩子可能更加聪明,长得更高,这对大龄未育女青年来说算是一个好消息吧。
经过反复地验证,我们都是在用概率说明问题之于概率,我们都应该明白它只表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换句话说即便你是25岁生孩子也不代表你就能完全规避所有风险。反之,即便你是35岁生娃也不一定就必然会得那些并发症。
所以,无论是哪个年龄层的备孕夫妻都应该做好备孕检查与孕期检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希望大家都能在自己的最好年纪,拥有自己的健康宝宝。
来源:生殖医学空间
30岁对女人来说意味着什么?有人曾经这么形容过:女人一过了30岁就从当年追着时间跑的女孩,变成了被时间追着跑的女人。
高龄产妇、并发症、畸形儿…一系列妊娠风险从你脑海里闪过,生孩子突然变得上班打卡一样紧急,怎么办啊一直怀不上怎么办?是不是一系列并发症等着我?万一生出了畸形儿怎么办…
很多姑娘无数次想过以上场景,一联想到“高龄产妇”的样子,造人的脚步就变得更加急切,不过大龄生娃真的这么可怕吗?
【你是否处于最佳生育年龄?】
最近备孕的群里也在热烈讨论:啥时候是最佳的生育年龄?我没有多想,作为一个妇产科医生,直接敲上了医学的答案——25-29岁,范围扩大点儿可以说23-34岁,最好在30岁前。
然后就有妈妈问,国外有研究表明妈妈30岁-34岁生育的女性,其新生儿的身高、健康、教育水平、短期记忆能力都更为出色。还有人说国外有项研究表明将那些40岁以上女性生育的孩子和20多岁女性生育的孩子做了多项对比,得出的结果令人大吃一惊,那些40岁以上的女性生育的孩子体质更为健康。
然后我就深入地思考并且找了些数据分析了下这个问题,一开始的回答只能说是从医学生理的角度去解释这个问题,而人的本质还是具有社会性,抛开这点来谈生育问题,而且是最佳生育问题并不能反映出医生的高明。下面咱们就一起来扒一扒这个社会热点问题: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
【什么是最佳生育年龄?】
医学上的所谓“最佳”是指各种不良妊娠率降到最低,什么年龄怀孕的风险低?什么年龄风险高呢?
首先,需要敲黑板的是,女性的生育力是有限的!!!
女性卵子的数量与供给在出生的一刻即被决定,在女性一生期间,卵子的数量都是在不断被消耗的过程,卵子的质量也是在不断下降的过程(见图2),能排出成熟卵子的时间跨度被限制在青春期至绝经期之间,这个阶段才有受孕的能力。不同年龄阶段的卵子形成的胚胎的种植率与年龄呈负相关(见图4)。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年龄与妊娠率、流产率的关系(见图3)。
可以发现妊娠率在20-24岁时最高,然后逐渐下降,而下降的速度是越来越快,30岁开始下降加速,35岁后更是明显加快,而37岁是一个更加重要的拐点,会进一步加速下降。而流产率,这是指自然流产率,发生率亦是逐年上升,35岁以后明显增加,这主要是由于卵子及胚胎的染色体异常率明显增加,特别是非整倍体(多了某一条染色体)。
所以女性生育力衰退的速度,犹如一列不断加速的单程列车,每一个人都必须买票上车,没有选择。
从上面我们似乎可以得出最佳的生育年龄应该是20-24岁。然而我们只是看到了妊娠率及流产率而已。医学角度的最佳,还需要考围妊娠期母亲和胎儿的各种不良结局发生率最低。
我们可以从国外的几组数据来看: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Journal》上曾刊登这样一则研究《Maternal Age and Risk of Labor and Delivery Complications》专家对2009年全美住院病人统计,试图研究出不同年龄的产妇与妊娠并发症之间的关系。这其中包括并发症主要有:
早产、绒毛膜羊膜炎、子宫内膜炎
子痫、产后出血、胎儿发育不良
胎儿窘迫、早产、高血压等
图5这里的横轴表示不同的年龄段,纵轴表示每1000人的发病人数,从数据的走势可以看出大多数并发症大体是呈现出U线型,也就是两端高、中间低。
具体来看,与25-29岁妇女相比:
11-18岁的孕妇出现早产绒毛膜羊膜炎、子宫内膜炎和轻度子痫前期的发病率较大;
15~19岁的孕妇出现重度子痫前期子痫、产后出血、胎儿发育不良和胎儿窘迫的可能性较大;
≥35岁的孕妇早产、高血压、子痫前期、重度子痫前期、绒毛膜羊膜炎的发生率较高;
≥40岁的老年妇女患轻度子痫前期、胎儿窘迫和胎儿发育不良的几率增加。
这也就意味着不同年龄段的并发症风险不同,中间段年龄风险概率相对最低,年龄过小或过大,并发症风险都会增高。比如像早产的发病率并不是35岁之后最高,而是11-14岁最高,而像重度子痫、轻度子痫前期发病率,反倒是30--34岁最低,并不是大众所说的最佳生育年龄。
为了让大家看得更清楚,医学专家统计出另外一组综合数据——任一种并发症是指上面任意一种发病率,我们可以统称为孕期并发症发病率。
从图6这个数据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看出,并发症的发生率在34岁以前,一直呈现出下降趋势。而从34岁之后开始增长,所以医学上才把35岁以上的孕妇称为高龄产妇。换句话说高龄产妇的妊娠风险,真不是吓唬你。
【30岁之后生的孩子更聪明?】
以上听起来似乎都在褒奖29岁以前生娃的女人,那30岁之后生娃有没有好的方面呢?答案是有的。我们可能听过这么一种说法:晚婚晚育生的孩子会更聪明?
CFPS对6453个样本做了研究,他们在统计母亲生育年龄,与儿童的教育水平和身高时发现30岁之后(30-35之间)生的孩子可能更有优势。
从图7、图8中可以发现30-32岁生育的孩子教育水平更高,当母亲选择在33岁生育时孩子的身高最高,这也就是说30岁之后(35之前)生的孩子可能更加聪明,长得更高,这对大龄未育女青年来说算是一个好消息吧。
经过反复地验证,我们都是在用概率说明问题之于概率,我们都应该明白它只表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换句话说即便你是25岁生孩子也不代表你就能完全规避所有风险。反之,即便你是35岁生娃也不一定就必然会得那些并发症。
所以,无论是哪个年龄层的备孕夫妻都应该做好备孕检查与孕期检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希望大家都能在自己的最好年纪,拥有自己的健康宝宝。
来源:生殖医学空间
#埃米里亚诺马丁内斯[超话]#
10月14日讯 北京时间周五早间的世预赛南美区比赛,阿根廷将坐镇主场迎战秘鲁。在这场比赛之前的新闻发布会上,阿根廷主帅斯卡洛尼谈论了球队的备战情况,同时也谈论了队内头号球星梅西等话题。
关于梅西
很难说梅西在某个时候没有放弃国家队,我想他在球队感觉很好,和国家队队友们在一起踢球让他有着愉快的心情,这让他变得更好。没有整支球队的话,他的表现不会如此亮眼。
关于球队的表现
我想我们踢得很好,除此之外我们创造了很多得分机会,我们取得了进球并且实现零封。我们一直都想要取得进步,向外界展示自己可以做得更好。
如果球队努力工作并且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我想我没有必要做出过多调整。我要求自己的球队不要放松,因为大家参加训练就是想要出现在比赛中,没有人认为自己是首发。
我们这支球队有各种类型的球员,有伟大的前锋,最困难的是做出最终的决定。我希望每名球员在俱乐部都能有所表现,保持状态的连续性。
关于战胜乌拉圭
我不敢说对阵乌拉圭是否我们踢得最好的一场比赛,但主场作战有球迷的助威,这让一切变得更加美妙,也让我们更充满能量。
关于对阵巴西
对阵巴西的时候,我们将在圣胡安进行比赛。我们将会在内陆地区踢球,我们喜欢这样。国家队可以在其他城市参加比赛,这是很公平的。
关于对阵秘鲁
秘鲁队可以让皮球进行流畅地运转,他们的球员有着出色的脚下功夫。他们在一起踢球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他们有一半的球员都有着精湛的脚法。他们是一支不喜欢收缩防守的球队。
关于自己麾下的阿根廷国家队
人们对于这批阿根廷国家队球员表示了认可,这是最为重要的事情。这些球员在球场上代表了每个人,他们不会让我们失望。对阵秘鲁将是一场艰难的比赛,但无论他们踢得好不好,球队的活力都摆在那里。
我们一直想的都是让球队获得提升,而不是对手会怎么给我们制造威胁。每场比赛之后,我们都会分析球队的表现,然后看看自己需要去做到什么。
关于帕雷德斯
帕雷德斯是一位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东西的球员,也是球队阵中非常重要的一名球员。目前,帕雷德斯的状态很好,我们都为他感到高兴。
关于球队的排兵布阵
我们的派兵布阵已经相当明确,如果到时有所调整的话,那是因为比赛需要而不是球员表现。尽管球队不会说出来,但本场比赛我们将延续过去两场的阵容。也许,我们会做出一些调整。
(冲冲冲,争取拿下三分[打call]
10月14日讯 北京时间周五早间的世预赛南美区比赛,阿根廷将坐镇主场迎战秘鲁。在这场比赛之前的新闻发布会上,阿根廷主帅斯卡洛尼谈论了球队的备战情况,同时也谈论了队内头号球星梅西等话题。
关于梅西
很难说梅西在某个时候没有放弃国家队,我想他在球队感觉很好,和国家队队友们在一起踢球让他有着愉快的心情,这让他变得更好。没有整支球队的话,他的表现不会如此亮眼。
关于球队的表现
我想我们踢得很好,除此之外我们创造了很多得分机会,我们取得了进球并且实现零封。我们一直都想要取得进步,向外界展示自己可以做得更好。
如果球队努力工作并且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我想我没有必要做出过多调整。我要求自己的球队不要放松,因为大家参加训练就是想要出现在比赛中,没有人认为自己是首发。
我们这支球队有各种类型的球员,有伟大的前锋,最困难的是做出最终的决定。我希望每名球员在俱乐部都能有所表现,保持状态的连续性。
关于战胜乌拉圭
我不敢说对阵乌拉圭是否我们踢得最好的一场比赛,但主场作战有球迷的助威,这让一切变得更加美妙,也让我们更充满能量。
关于对阵巴西
对阵巴西的时候,我们将在圣胡安进行比赛。我们将会在内陆地区踢球,我们喜欢这样。国家队可以在其他城市参加比赛,这是很公平的。
关于对阵秘鲁
秘鲁队可以让皮球进行流畅地运转,他们的球员有着出色的脚下功夫。他们在一起踢球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他们有一半的球员都有着精湛的脚法。他们是一支不喜欢收缩防守的球队。
关于自己麾下的阿根廷国家队
人们对于这批阿根廷国家队球员表示了认可,这是最为重要的事情。这些球员在球场上代表了每个人,他们不会让我们失望。对阵秘鲁将是一场艰难的比赛,但无论他们踢得好不好,球队的活力都摆在那里。
我们一直想的都是让球队获得提升,而不是对手会怎么给我们制造威胁。每场比赛之后,我们都会分析球队的表现,然后看看自己需要去做到什么。
关于帕雷德斯
帕雷德斯是一位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东西的球员,也是球队阵中非常重要的一名球员。目前,帕雷德斯的状态很好,我们都为他感到高兴。
关于球队的排兵布阵
我们的派兵布阵已经相当明确,如果到时有所调整的话,那是因为比赛需要而不是球员表现。尽管球队不会说出来,但本场比赛我们将延续过去两场的阵容。也许,我们会做出一些调整。
(冲冲冲,争取拿下三分[打call]
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合法合理吗?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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