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一年多了,从事了与专业无关的工作,始终有点意难平,好在自己还是个随遇而安的人,很快适应了现在的工作,甚至都好久没有碰过专业相关的东西,直到今天看了老师的考古公开课,认认真真听完,还跟妹妹滔滔不绝地讲起来才发现自己对考古的那份情感!希望我能在不久的将来如愿,做自己喜欢的幕后工作! https://t.cn/R2Wxoj6
一个年轻人来到庙里
年轻人:我一向追求轻松自在的生活 世界的纷扰都与我无关 这就要毕业了 实在不知自己该从事什么职业
高人:你对工作有什么需求吗
年轻人:最好是没什么专业要求 工作量少 可以躺平 不用努力 不求进取 不直面客户 批评或建议可以完全不用听取 工资照拿 嗯。这样差不多够了
高人:像这样养闲人的地方实属不多 不过我这还真有一个推荐之处 来 就寻着此名片前往求职吧
年轻人:谢谢您 如果我成功入职了也一定会不忘初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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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买卖自住房,在CRA看来有什么问题?
过去10年加拿大的房市火,不少人通过买房、搬家,住一段时间、然后按 principal residence 出售这种短平快的炒作方式,收益无需缴税。因此近年来加拿大税务局(CRA)对频繁买屋卖屋的业主盯得很紧,一旦他们认为纳税人卖房时把本不是自住房的物业不适当地作为自住房而避税,那么CRA就会将业主的PRE(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予以拒绝,不仅要对卖房收入征税,还要加利息甚至很重的罚款。
CRA考量“炒房倾向” 的几个要素:
购房目的、居住时长、资金来源、贷款形式 、居住形式、搬入证据、卖房原因、有无频繁交易史、房主职业等。
若房主的职业与地产相关,且三番五次总在卖房,那就不要怪某一天CRA来信约谈了。
有一宗非常有名的案例,去年被媒体报道——安省渥太华的一对夫妇在2006-2012年6年期间卖了至少5套房,都被当成自住房没有交税。CRA盯上之后进而调查,双方对簿公堂。
先要说清楚,这对夫妇所从事的的生意与建筑有关,主要是做混凝土浇筑业务,后来则经营房屋基础维修业务。再是为了叙述和理解方便,且把这5套房子按买卖时间分成两类:
1号,2号和3号屋:
按照业主的说法,2006年8月,这对夫妇购买了1号屋。他们入住之后进行了一些装修并刷漆,这类活儿对他们是小菜一碟。但是住了不久之后,他们很快就对这套房子不满意,因其位于工厂附近,大卡车从早6点到深夜12点出出进进,噪音很大,震动强烈。这对夫妇在那儿住了大约10个月就决定搬家。他们于2007年卖掉房子,获得了$69,801元收益。
随后他们自建了2号屋,他们一开始将其称为“梦之屋”,进行了很多装修。但过了一阵,这对夫妇“很快对邻居感到不满…;并且他们有一对双胞胎女儿,担心住在那里可能有“土狼入侵”。于是这对夫妇卖掉了房子,于2008年8月搬出,前后住了大约11个月。2008年卖的这套房子赚了$273,434元。
买房后第二个月,这对夫妇搬进了也是他们自建的3号屋。他们一家搬进去后不久,以前帮他们卖房的地产经纪与他们接洽,问是否可以把新房子卖给他的一名新客户。按照这对夫妇的说法,由于这位买家出价太有吸引力以致于他们无法拒绝,于是在2009年9月将此新屋出售,在扣除土地和建筑成本之后,这对夫妇赚了$403,776元。
4号屋和5号屋:
2009年12月,这对夫妇搬进了新买的4号屋,这是一套镇屋,他们也是做了不少装修。但是这对夫妇后来认为镇屋对他们而言“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由于纳税人做建筑用的卡车太大,很难停放在巷道之上,邻居们不仅为此颇有怨言,而且纷纷抱怨这对夫妇“总是搞社交聚会吵得大家不得安生”。这样,在2011年1月,他们以$54,913的价格卖了这套镇屋。
然后,他们搬进了5号屋,同样做了一些装修及美化工作。但到最后,这对夫妇认为这套房子也“不是他们梦想中的房子”,于是在2012年7月卖掉并搬出,获利$187,574元。卖掉之后,他们搬进了第六处房屋,直到法官做出裁决时他们仍然住在那里。
法官的裁决
在这对夫妇与CRA对簿公堂之后,法官最近作出裁决。简单来说就是:CRA不能继续追究1号,2号和3号屋是否交税,但业主夫妇必须为4号屋和5号屋纳税。
法官在作出决定时要考虑一些因素。一般而言,在确定出售房地产是否被视为营业收入时,法院要考虑了以下因素:出售房地产的性质以及纳税人如何使用房地产;所有权期限的长短;纳税人进行其它类似交易的频率或次数;依赖于物业或与物业有关的工作;导致物业出售的情况;以及纳税人买卖房屋的动机等。
针对买卖房屋的动机,这对夫妇争辩说,他们买房的动机不是为了出售房屋牟利。他们在法庭作证时说“如果他们的动机是为了牟利而售房,他们就不会定制且改建成自己喜欢的样子,并对房子进行大量装修和升级。”
纳税人在法庭陈述,他们每年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都会征询其会计师的专业意见。他向注册会计师解释说,他的意图原本是住在所买的房屋中,但“出于合法原因和无法控制的情况,他和他的配偶决定出售房屋。”
纳税人还争辩说,对于分别于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卖掉的三套房,CRA再度进行重新评估已经为时已晚,应将其视为“法规禁止”。一般而言,CRA若在原始重新评估过了三年及以上,再对某纳税人进行重新评估是被禁止的,除非可以证明纳税人做出了“由于粗心,疏忽或故意违约而导致的虚假陈述”。
法官在这一点上同意了纳税人的说法,他们不存在因疏忽,粗心或故意违约而造成的失实陈述。“很明显…仅仅因为纳税人采取的立场与(CRA)立场相矛盾,这本身并不意味着纳税人作出了虚假陈述,使(CRA)在正常期限后可以重新评估。”
因此,法官裁决:CRA不能在法规禁止的三个年份重新评估纳税人对1号,2号和3号屋的销售。
但是法官认为,纳税人“购买4号屋和5号屋时的主要意图是将它们转售以获利。如果这不是他们的初衷,那么有可能将其转售以牟取暴利,这无疑是促使他购买后面两套房子的次要意图。因此,法官裁定PREs不适用于4号和5号屋的销售收益,它们应作为营业收入适当地征税。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总结出几条业主们应该留意的教训
第一,加拿大税务局有一个专门的项目,一直密切关注业主们的房地产交易,确保业主在卖房之后将所得报告为营业收入而纳税,而不会以主要居所 (PRE)的名义而要求免税;
第二,你越频繁地出售房地产,那么就越容易引起税务人员的怀疑。事实是,即使你声称你卖的房是PRE可以避税,也必须报告房地产的销售情况。
第三,众所周知,CRA在仔细查看纳税人的事实和情况方面非常糟糕,如果对纳税人购买房产的意图有任何疑问,他们通常很少会站在纳税人一边。
第四,如果你的真正意图是保留房产以供居住或出租,那么该房产应该是资本财产(capital property),而不是商业库存(business inventory)。如果你的情况随后发生变化导致出售该房产,则无论你在短时间内出售了多少房产,都应该获得资本收益待遇而不必缴税。但关键在于,你能够快速且经济高效地让税务人员相信这一事实,而无需上法庭。
过去10年加拿大的房市火,不少人通过买房、搬家,住一段时间、然后按 principal residence 出售这种短平快的炒作方式,收益无需缴税。因此近年来加拿大税务局(CRA)对频繁买屋卖屋的业主盯得很紧,一旦他们认为纳税人卖房时把本不是自住房的物业不适当地作为自住房而避税,那么CRA就会将业主的PRE(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予以拒绝,不仅要对卖房收入征税,还要加利息甚至很重的罚款。
CRA考量“炒房倾向” 的几个要素:
购房目的、居住时长、资金来源、贷款形式 、居住形式、搬入证据、卖房原因、有无频繁交易史、房主职业等。
若房主的职业与地产相关,且三番五次总在卖房,那就不要怪某一天CRA来信约谈了。
有一宗非常有名的案例,去年被媒体报道——安省渥太华的一对夫妇在2006-2012年6年期间卖了至少5套房,都被当成自住房没有交税。CRA盯上之后进而调查,双方对簿公堂。
先要说清楚,这对夫妇所从事的的生意与建筑有关,主要是做混凝土浇筑业务,后来则经营房屋基础维修业务。再是为了叙述和理解方便,且把这5套房子按买卖时间分成两类:
1号,2号和3号屋:
按照业主的说法,2006年8月,这对夫妇购买了1号屋。他们入住之后进行了一些装修并刷漆,这类活儿对他们是小菜一碟。但是住了不久之后,他们很快就对这套房子不满意,因其位于工厂附近,大卡车从早6点到深夜12点出出进进,噪音很大,震动强烈。这对夫妇在那儿住了大约10个月就决定搬家。他们于2007年卖掉房子,获得了$69,801元收益。
随后他们自建了2号屋,他们一开始将其称为“梦之屋”,进行了很多装修。但过了一阵,这对夫妇“很快对邻居感到不满…;并且他们有一对双胞胎女儿,担心住在那里可能有“土狼入侵”。于是这对夫妇卖掉了房子,于2008年8月搬出,前后住了大约11个月。2008年卖的这套房子赚了$273,434元。
买房后第二个月,这对夫妇搬进了也是他们自建的3号屋。他们一家搬进去后不久,以前帮他们卖房的地产经纪与他们接洽,问是否可以把新房子卖给他的一名新客户。按照这对夫妇的说法,由于这位买家出价太有吸引力以致于他们无法拒绝,于是在2009年9月将此新屋出售,在扣除土地和建筑成本之后,这对夫妇赚了$403,776元。
4号屋和5号屋:
2009年12月,这对夫妇搬进了新买的4号屋,这是一套镇屋,他们也是做了不少装修。但是这对夫妇后来认为镇屋对他们而言“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由于纳税人做建筑用的卡车太大,很难停放在巷道之上,邻居们不仅为此颇有怨言,而且纷纷抱怨这对夫妇“总是搞社交聚会吵得大家不得安生”。这样,在2011年1月,他们以$54,913的价格卖了这套镇屋。
然后,他们搬进了5号屋,同样做了一些装修及美化工作。但到最后,这对夫妇认为这套房子也“不是他们梦想中的房子”,于是在2012年7月卖掉并搬出,获利$187,574元。卖掉之后,他们搬进了第六处房屋,直到法官做出裁决时他们仍然住在那里。
法官的裁决
在这对夫妇与CRA对簿公堂之后,法官最近作出裁决。简单来说就是:CRA不能继续追究1号,2号和3号屋是否交税,但业主夫妇必须为4号屋和5号屋纳税。
法官在作出决定时要考虑一些因素。一般而言,在确定出售房地产是否被视为营业收入时,法院要考虑了以下因素:出售房地产的性质以及纳税人如何使用房地产;所有权期限的长短;纳税人进行其它类似交易的频率或次数;依赖于物业或与物业有关的工作;导致物业出售的情况;以及纳税人买卖房屋的动机等。
针对买卖房屋的动机,这对夫妇争辩说,他们买房的动机不是为了出售房屋牟利。他们在法庭作证时说“如果他们的动机是为了牟利而售房,他们就不会定制且改建成自己喜欢的样子,并对房子进行大量装修和升级。”
纳税人在法庭陈述,他们每年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都会征询其会计师的专业意见。他向注册会计师解释说,他的意图原本是住在所买的房屋中,但“出于合法原因和无法控制的情况,他和他的配偶决定出售房屋。”
纳税人还争辩说,对于分别于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卖掉的三套房,CRA再度进行重新评估已经为时已晚,应将其视为“法规禁止”。一般而言,CRA若在原始重新评估过了三年及以上,再对某纳税人进行重新评估是被禁止的,除非可以证明纳税人做出了“由于粗心,疏忽或故意违约而导致的虚假陈述”。
法官在这一点上同意了纳税人的说法,他们不存在因疏忽,粗心或故意违约而造成的失实陈述。“很明显…仅仅因为纳税人采取的立场与(CRA)立场相矛盾,这本身并不意味着纳税人作出了虚假陈述,使(CRA)在正常期限后可以重新评估。”
因此,法官裁决:CRA不能在法规禁止的三个年份重新评估纳税人对1号,2号和3号屋的销售。
但是法官认为,纳税人“购买4号屋和5号屋时的主要意图是将它们转售以获利。如果这不是他们的初衷,那么有可能将其转售以牟取暴利,这无疑是促使他购买后面两套房子的次要意图。因此,法官裁定PREs不适用于4号和5号屋的销售收益,它们应作为营业收入适当地征税。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总结出几条业主们应该留意的教训
第一,加拿大税务局有一个专门的项目,一直密切关注业主们的房地产交易,确保业主在卖房之后将所得报告为营业收入而纳税,而不会以主要居所 (PRE)的名义而要求免税;
第二,你越频繁地出售房地产,那么就越容易引起税务人员的怀疑。事实是,即使你声称你卖的房是PRE可以避税,也必须报告房地产的销售情况。
第三,众所周知,CRA在仔细查看纳税人的事实和情况方面非常糟糕,如果对纳税人购买房产的意图有任何疑问,他们通常很少会站在纳税人一边。
第四,如果你的真正意图是保留房产以供居住或出租,那么该房产应该是资本财产(capital property),而不是商业库存(business inventory)。如果你的情况随后发生变化导致出售该房产,则无论你在短时间内出售了多少房产,都应该获得资本收益待遇而不必缴税。但关键在于,你能够快速且经济高效地让税务人员相信这一事实,而无需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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