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906龙蟠科技
宁德时代入股绑定,产能锁定,加速扩产
方正证券发布研究报告,维持龙蟠科技(603906.SH)“推荐”评级,预计21/22年的归母净利3.8/7亿元,对应PE为72.6/39.6倍。
事件: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发布对子公司常州锂源增资公告并引入战略投资者,龙蟠科技、问鼎投资(宁德时代全资)、时代闽东(宁德时代持股22%)分别向常州锂源增资1亿、1.65亿、1.8亿,常州锂源对价12.8亿,增资完成后龙蟠持股53.8%,问鼎投资持股9.6%,时代闽东持股10.4%,贝特瑞持股6.6%,其余19.6%为员工持股平台。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发布全资孙公司转让公告,将四川锂源按权益法作价1亿元转让并入常州锂源。
方正证券主要观点如下:
宁德时代高额入股,量价保证
此次增资后宁德时代(300750.SZ)间接持股常州锂源达11.9%,对于出资2亿元,为入股铁锂公司出资较大的一次合作,彰显对龙蟠铁锂技术和产品的认可,预计龙蟠占宁德铁锂正极需求比例将有显著提升。
四川锂源并入实质为宁德时代跟投扩产
四川遂宁三期在建15万吨将并入常州锂源,等同于宁德时代跟投龙蟠的磷酸铁锂项目,未来不排除有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龙蟠在铁锂领域布局完善,执行力强
公司6月完成对贝特瑞铁锂资产的收购,8月、10月就分别与上游新洋丰(000902.SZ)、下游宁德时代深度绑定,产业链布局十分完善,并从时间上看仅四个月就完成,彰显公司战略执行力。
宁德时代入股绑定,产能锁定,加速扩产
方正证券发布研究报告,维持龙蟠科技(603906.SH)“推荐”评级,预计21/22年的归母净利3.8/7亿元,对应PE为72.6/39.6倍。
事件: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发布对子公司常州锂源增资公告并引入战略投资者,龙蟠科技、问鼎投资(宁德时代全资)、时代闽东(宁德时代持股22%)分别向常州锂源增资1亿、1.65亿、1.8亿,常州锂源对价12.8亿,增资完成后龙蟠持股53.8%,问鼎投资持股9.6%,时代闽东持股10.4%,贝特瑞持股6.6%,其余19.6%为员工持股平台。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发布全资孙公司转让公告,将四川锂源按权益法作价1亿元转让并入常州锂源。
方正证券主要观点如下:
宁德时代高额入股,量价保证
此次增资后宁德时代(300750.SZ)间接持股常州锂源达11.9%,对于出资2亿元,为入股铁锂公司出资较大的一次合作,彰显对龙蟠铁锂技术和产品的认可,预计龙蟠占宁德铁锂正极需求比例将有显著提升。
四川锂源并入实质为宁德时代跟投扩产
四川遂宁三期在建15万吨将并入常州锂源,等同于宁德时代跟投龙蟠的磷酸铁锂项目,未来不排除有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龙蟠在铁锂领域布局完善,执行力强
公司6月完成对贝特瑞铁锂资产的收购,8月、10月就分别与上游新洋丰(000902.SZ)、下游宁德时代深度绑定,产业链布局十分完善,并从时间上看仅四个月就完成,彰显公司战略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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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已认定合同效力,再诉欲推翻的,应驳回
——当事人为完成相关交易所签若干合同中已有合同效力被生效判决认定,再次起诉旨在推翻该认定的,系重复诉讼。
标签:|重复诉讼|同一案件|合同效力确认
案情简介:2009年,金属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18年,金属公司与实业公司在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过程中,因涉嫌伪造印章,被公安局立案侦查。金属公司起诉实业公司,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此前诉讼中,合作协议、实业公司转让项目协议均被诉请要求确认无效,两份协议已存在另外两个案件的生效判决。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中,虽然金属公司与投资公司在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过程中,因涉嫌伪造印章,已被公安局以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但涉嫌犯罪行为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及其效力问题非属同一法律事实,法院不应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②经审查,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当事人为完成相关土地使用权交易而订立的若干合同之一份,其所涉土地使用权交易效力,已经相关生效判决予以认定,金属公司针对该合同提起诉讼,旨在推翻生效判决已予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难脱滥用诉讼权利之嫌,且对于该份合同审查必然涉及对于其所相关的、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以及其他相关合同审查,有违一事不再理之诉讼规则。裁定驳回金属公司起诉。
实务要点:当事人为完成相关交易而订立的若干合同中已有合同效力被生效判决认定,再次提起诉讼旨在推翻生效判决已予认定的交易,有违一事不再理之诉讼规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26号“中色海南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东泰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见《当事人为完成相关交易而订立的若干合同中已有合同效力被生效判决认定,再次提起诉讼旨在推翻生效判决已予认定的交易,有违一事不再理之诉讼规则——中色公司与东泰嘉华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勇健,审判员张颖新、刘少阳;编写人杨清惠;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565)。
生效判决已认定合同效力,再诉欲推翻的,应驳回
——当事人为完成相关交易所签若干合同中已有合同效力被生效判决认定,再次起诉旨在推翻该认定的,系重复诉讼。
标签:|重复诉讼|同一案件|合同效力确认
案情简介:2009年,金属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18年,金属公司与实业公司在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过程中,因涉嫌伪造印章,被公安局立案侦查。金属公司起诉实业公司,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此前诉讼中,合作协议、实业公司转让项目协议均被诉请要求确认无效,两份协议已存在另外两个案件的生效判决。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中,虽然金属公司与投资公司在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过程中,因涉嫌伪造印章,已被公安局以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但涉嫌犯罪行为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及其效力问题非属同一法律事实,法院不应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②经审查,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当事人为完成相关土地使用权交易而订立的若干合同之一份,其所涉土地使用权交易效力,已经相关生效判决予以认定,金属公司针对该合同提起诉讼,旨在推翻生效判决已予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难脱滥用诉讼权利之嫌,且对于该份合同审查必然涉及对于其所相关的、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以及其他相关合同审查,有违一事不再理之诉讼规则。裁定驳回金属公司起诉。
实务要点:当事人为完成相关交易而订立的若干合同中已有合同效力被生效判决认定,再次提起诉讼旨在推翻生效判决已予认定的交易,有违一事不再理之诉讼规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26号“中色海南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东泰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见《当事人为完成相关交易而订立的若干合同中已有合同效力被生效判决认定,再次提起诉讼旨在推翻生效判决已予认定的交易,有违一事不再理之诉讼规则——中色公司与东泰嘉华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勇健,审判员张颖新、刘少阳;编写人杨清惠;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565)。
【美凯龙公告:拟6.96亿元转让美凯龙物业80%股权】10月15日,美凯龙对外发布公告称,拟向旭辉永升(海南)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美凯龙物业80%的股权,转让价款6.96亿元。完成后,永升海南应拥有目标公司80%股权,而目标公司应成为该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此同时,永升海南及剩余股东将按比例基準缴足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未支付部分9000万元;及向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额外出资合共人民币2.4亿元,从而目标公司的注册及缴足资本将由人民币1亿元增加至人民币3.4亿元。https://t.cn/A6MW9q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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