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身边事#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甘肃两男子获刑六个月
兰州晚报讯 近日,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因非法狩猎罪,被洮河林区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8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今年2月28日,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大峪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有人在大峪林区占占沟林内猎捕野生动物。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经过4天4夜的缜密排查,发现卓尼县木耳镇七车村占占自然村杨某某、尹某某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警从杨某某、尹某某家中查获疑似野生动物肉制品3块、动物皮1张、铁丝套86个。据两名嫌疑人供述,他们用铁丝套共猎杀2只野生动物。
为进一步证实两名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确保将此案办成铁案。3月5日,洮河分局委托洮河林业局勘察设计队对杨某某、尹某某猎捕野生动物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其猎捕地点位于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峪保护区48林班8、9小班。
经查证,2019年11月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尹某某二人在杨某某家中饮酒时商议到占占大沟猎捕狍鹿食用。今年1月,杨某某到卓尼县某五金商店购买铁丝,与尹某某共同制作86个铁丝套,非法进入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峪保护区48林班8、9小班内,将86个铁丝套全部分散安放在该林班内,猎捕狍和狐各1只。
杨某某、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甘肃省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峪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铁丝套86个猎捕野生动物狐和狍各1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苏晓 文/图 https://t.cn/Rxdg3hW
兰州晚报讯 近日,被告人杨某某、尹某某因非法狩猎罪,被洮河林区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8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今年2月28日,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大峪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有人在大峪林区占占沟林内猎捕野生动物。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经过4天4夜的缜密排查,发现卓尼县木耳镇七车村占占自然村杨某某、尹某某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警从杨某某、尹某某家中查获疑似野生动物肉制品3块、动物皮1张、铁丝套86个。据两名嫌疑人供述,他们用铁丝套共猎杀2只野生动物。
为进一步证实两名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确保将此案办成铁案。3月5日,洮河分局委托洮河林业局勘察设计队对杨某某、尹某某猎捕野生动物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其猎捕地点位于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峪保护区48林班8、9小班。
经查证,2019年11月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尹某某二人在杨某某家中饮酒时商议到占占大沟猎捕狍鹿食用。今年1月,杨某某到卓尼县某五金商店购买铁丝,与尹某某共同制作86个铁丝套,非法进入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峪保护区48林班8、9小班内,将86个铁丝套全部分散安放在该林班内,猎捕狍和狐各1只。
杨某某、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甘肃省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峪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铁丝套86个猎捕野生动物狐和狍各1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苏晓 文/图 https://t.cn/Rxdg3hW
记得在八十年代初,我读到了一篇小说,关于林区木材检查站的故事,谁写的忘了,但却记得小说名,叫《站上有个“孙猴子”》,虽然只是个短篇小说,可是在人物形象刻画方面却比较成功,绘色绘色,栩栩如生再现了一个铁面无私,尽职尽责的林区“大门”守护人形象。
我们小时候,在我们村头,洮河对面的路边上,就有一个木材检查站,公路上有一个可以阻挡放行车辆的木头杆,那个简陋的两间瓦房院子里,有一堆“挡”下来的木头。里面住的是一家人,男人是“挡材”人,妻子带着孩子当家属。
我们小时候,在我们村头,洮河对面的路边上,就有一个木材检查站,公路上有一个可以阻挡放行车辆的木头杆,那个简陋的两间瓦房院子里,有一堆“挡”下来的木头。里面住的是一家人,男人是“挡材”人,妻子带着孩子当家属。
洮河林区院实地踏查补植现场 保证生态补偿机制落到实处
近日,洮河林区院副检察长庞林毅带领办案组一行三人,对尕海则岔林区首起盗伐林木案犯罪人扎某某异地补植的现场进行了实地踏查。由则岔管护站的工作人员带领,来到扎西更尕异地补植现场,工作人员用GPS定位仪确定了栽树地点的坐标,清点了栽植数量,测量了苗木株行距、栽植地块的长度和宽度以及补植的面积,并查看了苗木的生长状况。
“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是林区检察机关的创举,是林区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当事人完成补植复绿后,在适当的时候,由检察机关派员回访实地检查落实情况,是生态补偿机制的一项硬性要求,可以确保公益诉讼成果不打法律白条,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撰稿:王建铭
近日,洮河林区院副检察长庞林毅带领办案组一行三人,对尕海则岔林区首起盗伐林木案犯罪人扎某某异地补植的现场进行了实地踏查。由则岔管护站的工作人员带领,来到扎西更尕异地补植现场,工作人员用GPS定位仪确定了栽树地点的坐标,清点了栽植数量,测量了苗木株行距、栽植地块的长度和宽度以及补植的面积,并查看了苗木的生长状况。
“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是林区检察机关的创举,是林区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当事人完成补植复绿后,在适当的时候,由检察机关派员回访实地检查落实情况,是生态补偿机制的一项硬性要求,可以确保公益诉讼成果不打法律白条,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撰稿:王建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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