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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搜词条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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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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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孕妇双胞胎妊娠,因医方处置不当等过错,只保住了一个宝宝
基本案情:2018年8月原告杨某在被告医院产检时被确认为双胞胎妊娠,产前一直在被告医院进行检查。2019年3月15日原告杨某在被告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待产,同年3月17日原告杨某生产,生产过程中第一个胎儿顺利生产,但第二个胎儿张某因横位生产出后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1.某省妇幼保健院在杨某分娩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告知不到位和处置不当的过失;2.医方的处置不当之处与张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3.建议某省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张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定为次要较为适宜。原被告双方对上述鉴定意见均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被告保健院在原告杨某生产过程中,因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张某死亡,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某的误工费,考虑到因张某死亡处理善后事宜,需要一定时间,补偿一个月误工费为宜;关于原告杨某主张的2019年4-8月停业损失,该期间原告杨某正值休产假期,其停业损失与被告行为缺乏关联性,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问题,本案经过鉴定,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在杨某分娩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到位和处置不当等过失行为,与张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本案40%的责任为宜。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刘慧#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健康##医疗##科普大作战#
基本案情:2018年8月原告杨某在被告医院产检时被确认为双胞胎妊娠,产前一直在被告医院进行检查。2019年3月15日原告杨某在被告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待产,同年3月17日原告杨某生产,生产过程中第一个胎儿顺利生产,但第二个胎儿张某因横位生产出后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1.某省妇幼保健院在杨某分娩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告知不到位和处置不当的过失;2.医方的处置不当之处与张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3.建议某省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张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定为次要较为适宜。原被告双方对上述鉴定意见均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被告保健院在原告杨某生产过程中,因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张某死亡,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某的误工费,考虑到因张某死亡处理善后事宜,需要一定时间,补偿一个月误工费为宜;关于原告杨某主张的2019年4-8月停业损失,该期间原告杨某正值休产假期,其停业损失与被告行为缺乏关联性,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问题,本案经过鉴定,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在杨某分娩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到位和处置不当等过失行为,与张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本案40%的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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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刘慧#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健康##医疗##科普大作战#
卫生室给患者用假药,被判承担25%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3年9月,刘xx因患高血压前往郑xx的卫生室就诊,刘xx接受了该诊所的治疗方案,停服了先前服用的降压药,开始服用郑xx诊所自制的中药胶囊和针灸治疗。在服药和治疗7个月后,刘xx发现自己的血压仍居高不下,刘xx于2014年4月22日到A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刘xx出院后来郑永刚诊所告知情况,郑xx讲血压升高是因为气血不足所致,补上来就会好的。刘xx于2014年9月16日将卫生室诉至一审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刘xx又向市场管理局反映,郑xx给其服用的胶囊是假药市场管理局对郑xx进行行政处罚:没收郑xx非法生产制剂84瓶,没收郑xx违法所得3200元,对郑xx处以27600元罚款。
鉴定意见为:刘xx目前所患慢性肾功能衰竭与服用卫生室提供的中药胶囊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又于2016年8月申请要求对郑xx给刘xx医药治疗导致刘xx慢性肾功能衰竭发生的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郑xx(卫生室负责人)给刘xx医药治疗导致刘xx慢性肾功能衰竭发生的参与度为20%-30%。
法院认为:刘xx与刚卫生室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出现问题均应理智的处理,不应采取过激行为。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天职,刘xx能导致慢性肾衰竭虽与服用卫生室提供的中药胶囊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刘xx除自身的体质因素之外对此不良后果也负有责任。卫生室的诊疗行为虽存在一定的过错,经鉴定评估参与度为20%—30%,应以25%认定为宜。该卫生室对刘xx的损失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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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陈浩澜#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健康##医疗##科普大作战##医生#
基本案情:2013年9月,刘xx因患高血压前往郑xx的卫生室就诊,刘xx接受了该诊所的治疗方案,停服了先前服用的降压药,开始服用郑xx诊所自制的中药胶囊和针灸治疗。在服药和治疗7个月后,刘xx发现自己的血压仍居高不下,刘xx于2014年4月22日到A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刘xx出院后来郑永刚诊所告知情况,郑xx讲血压升高是因为气血不足所致,补上来就会好的。刘xx于2014年9月16日将卫生室诉至一审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刘xx又向市场管理局反映,郑xx给其服用的胶囊是假药市场管理局对郑xx进行行政处罚:没收郑xx非法生产制剂84瓶,没收郑xx违法所得3200元,对郑xx处以27600元罚款。
鉴定意见为:刘xx目前所患慢性肾功能衰竭与服用卫生室提供的中药胶囊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又于2016年8月申请要求对郑xx给刘xx医药治疗导致刘xx慢性肾功能衰竭发生的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郑xx(卫生室负责人)给刘xx医药治疗导致刘xx慢性肾功能衰竭发生的参与度为20%-30%。
法院认为:刘xx与刚卫生室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出现问题均应理智的处理,不应采取过激行为。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天职,刘xx能导致慢性肾衰竭虽与服用卫生室提供的中药胶囊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刘xx除自身的体质因素之外对此不良后果也负有责任。卫生室的诊疗行为虽存在一定的过错,经鉴定评估参与度为20%—30%,应以25%认定为宜。该卫生室对刘xx的损失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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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陈浩澜#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健康##医疗##科普大作战##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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