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拒绝毒品,护航青春】
6月25日上午,由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珍贩卖毒品案在潘集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淮南市第二十中学的百余名师生代表受邀到庭观摩贩卖毒品案审理过程。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列举了被告的犯罪证据,被告对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珍当庭表示认罪,并以悔恨的泪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悟,最终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整。
整个庭审活动秩序井然,程序规范,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被告人最后陈述,旁听学生们一直聚精会神地进行现场观摩。公诉人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审查,庭前准备充分,在庭上准确把握住了案件焦点,突出辩论重点,针对性强,举证详略得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深刻揭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做到了释法说理同步,法制教育跟进,深刻剖析了毒品的危害,告诫大家要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整个庭审效果良好,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庄严的庭审现场让心灵受到了强烈的震撼,同学们感慨道:“原来庭审是这个样子,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了解到犯罪的恶果,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拒绝毒品、远离毒品。”
“闭门办案,不如现场说法”,潘集区检察院表示,此次庭审观摩活动,让禁毒宣传离群众更近,离青少年更近,让大家更深刻的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鲜活的案例中更深切的感受到毒品的危害,对于引导学生预防和抵制毒品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拒绝毒品,护航青春】
6月25日上午,由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珍贩卖毒品案在潘集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淮南市第二十中学的百余名师生代表受邀到庭观摩贩卖毒品案审理过程。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列举了被告的犯罪证据,被告对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珍当庭表示认罪,并以悔恨的泪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悟,最终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整。
整个庭审活动秩序井然,程序规范,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被告人最后陈述,旁听学生们一直聚精会神地进行现场观摩。公诉人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审查,庭前准备充分,在庭上准确把握住了案件焦点,突出辩论重点,针对性强,举证详略得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深刻揭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做到了释法说理同步,法制教育跟进,深刻剖析了毒品的危害,告诫大家要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整个庭审效果良好,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庄严的庭审现场让心灵受到了强烈的震撼,同学们感慨道:“原来庭审是这个样子,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了解到犯罪的恶果,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拒绝毒品、远离毒品。”
“闭门办案,不如现场说法”,潘集区检察院表示,此次庭审观摩活动,让禁毒宣传离群众更近,离青少年更近,让大家更深刻的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鲜活的案例中更深切的感受到毒品的危害,对于引导学生预防和抵制毒品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赵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赵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于2019年6月17日在潘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付丽、郑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起诉。
本案赵某、邢某杰、邢某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非法破解废蓄电池后获得的废蓄电池极板等作为原料,采用直接熔炼方法,提取铅并制作铅锭出售,杨某群明知他们非法炼铅,仍提供炼铅场地和生产用电。庭审控辩中,双方就各被告人所起到的作用、主观恶性以及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责任的划分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杨某群虽然未直接参与非法炼铅生产活动,但是提供了生产条件,是帮助犯,也是共同侵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严厉打击了非法炼铅污染环境犯罪,而且对地方环境治理以及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提供了司法助力,彰显了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同时也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庭审中,四被告均表示认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赵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于2019年6月17日在潘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付丽、郑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起诉。
本案赵某、邢某杰、邢某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非法破解废蓄电池后获得的废蓄电池极板等作为原料,采用直接熔炼方法,提取铅并制作铅锭出售,杨某群明知他们非法炼铅,仍提供炼铅场地和生产用电。庭审控辩中,双方就各被告人所起到的作用、主观恶性以及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责任的划分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杨某群虽然未直接参与非法炼铅生产活动,但是提供了生产条件,是帮助犯,也是共同侵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严厉打击了非法炼铅污染环境犯罪,而且对地方环境治理以及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提供了司法助力,彰显了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同时也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庭审中,四被告均表示认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淮南市大气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型柴油车进出禁行区通行证管理制度的通知》(淮大气办[2019]75号)。按照通知要求,特殊情况下经审核报批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险品、邮政寄递、市政维护等涉及民生保障的车辆,给予优先通行便利,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核发禁区通行证。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核发禁区通行证对辖区单位因工业生产、项目建设、安全保障、环卫作业或其他应急配送需求的重型柴油车确需通行的,涉及限行的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和潘集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务必严格把关,审核项目是否在产、在建以及车辆基本信息,出具审核意见;经市大气办核准后,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审批。
一、主城区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
泉山路(不含)、沿淮路(含)、田大北路(不含)、田大南路(含)、洞山路(含)与南山路(含)、林场路(含)、淮舜南路(含)、民惠街(含)、杜鹃路(含)、瓦埠湖路(含)、春申大街(含)、二通道(不含)、青桐大道(不含)所围成的区域内限制通行农用车、拖拉机、柴油三轮车。
(说明:1、老合淮路封闭施工,车辆无法绕行,下高速以及合肥方向货车需通过淮河大道前往二通道路段绕行,因此二通道以南路段临时允许货车通行。2、田大南路(朝阳东路至洞山东路段)按照大通环保局要求,禁止货车通行。3、不含指允许货车通行,含为禁止货车通行。)
二、其他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路段
1、机械厂路(二通道到淮凤路段);
2、东西部第二通道(机械厂路至十涧湖西路路段);
3、丁山路(二通道至淮凤路段);
4、淮凤路(机械厂路至八仙街路段);
5、蔡新路(八仙街路至十涧湖西路段);
6、卧龙山路(蔡新路至二通道路段);
7、长江路(天柱山路交叉口至孔李大桥路段);
8、珠江路(天柱山路交叉口至齐云山路段);
9、田大南路(朝阳东路至洞山东路段);
10、洞山东路(206国道至田大路段);
11、朝阳东路(田大路至上曹路)。
上述路段黄牌照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柴油三轮车等高
一、主城区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
泉山路(不含)、沿淮路(含)、田大北路(不含)、田大南路(含)、洞山路(含)与南山路(含)、林场路(含)、淮舜南路(含)、民惠街(含)、杜鹃路(含)、瓦埠湖路(含)、春申大街(含)、二通道(不含)、青桐大道(不含)所围成的区域内限制通行农用车、拖拉机、柴油三轮车。
(说明:1、老合淮路封闭施工,车辆无法绕行,下高速以及合肥方向货车需通过淮河大道前往二通道路段绕行,因此二通道以南路段临时允许货车通行。2、田大南路(朝阳东路至洞山东路段)按照大通环保局要求,禁止货车通行。3、不含指允许货车通行,含为禁止货车通行。)
二、其他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路段
1、机械厂路(二通道到淮凤路段);
2、东西部第二通道(机械厂路至十涧湖西路路段);
3、丁山路(二通道至淮凤路段);
4、淮凤路(机械厂路至八仙街路段);
5、蔡新路(八仙街路至十涧湖西路段);
6、卧龙山路(蔡新路至二通道路段);
7、长江路(天柱山路交叉口至孔李大桥路段);
8、珠江路(天柱山路交叉口至齐云山路段);
9、田大南路(朝阳东路至洞山东路段);
10、洞山东路(206国道至田大路段);
11、朝阳东路(田大路至上曹路)。
上述路段黄牌照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柴油三轮车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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