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著名“法官”白居易判案时,是怎么写判决的?
北京一中院 2020-11-06
白居易(772-846),字乐天,下邽(今陕西渭南)人,因曾任太子少傅,故世称“白傅”。晚年居洛阳香山,自号香山居士。贞元十六年(800)进士,贞元十八年(802)拔萃科考试后任秘书省校书郎、翰林学士、左拾遗等职,后历任江州司马及杭州、苏州、忠州刺史,官终刑部尚书。有诗歌作品集《白氏长庆集》遗世。
说起白居易,诸君先想起的是什么呢?是左迁九江郡时深吟“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还是作为一名背包客,畅游马嵬驿,歌曰“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是“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中的热爱,还是“花非花,雾非雾”中对于美好的追念和惋惜?
除了作为一名优秀的诗人,白居易还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家。他强调法制的作用,认为不能通过“猛政”“严刑”治理国家,而应当依靠君主“勤政令以抚之,推诚信以奉之”。主张“理大罪,赦小过”,认为只有通过大兴教化、大兴廉耻,才能减少犯罪。
白居易在其仕途的晚期曾在多地担任刺史之职。刺史是一个州的地方长官, “省察治状,黜陟能否,锻治冤狱”,对于地方政事,无所不包。在古代,行政兼理司法,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所以白居易也有长期审理案件的经历。
《白氏长庆集》中收录了白居易所撰写的判词一百零一道,在这些判词中均不列涉案的人名,而只是假设甲乙来拟写判词。白居易对自己的判词颇为得意,曾对人说:“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礼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
案情简介:
“得甲牛抵乙马死,乙请偿马价。甲云:在放牧处相抵,请赔半价。乙不伏。”
甲的牛抵死了乙的马,乙请求赔偿马的价值。甲辩称:是在放牧的地方抵死的,应当赔偿马的价值的一半。乙不接受。
依据当时的《唐律》,犬伤害他人牲畜的,应当赔偿他人的全部损失。如果是其他的牲畜之间相互抵杀、踏死之类的,应当赔偿他人全部损失的一半。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我国在传统农业社会,耕畜作为基本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极为重要。法律对于耕畜的保护也非常的重视。而犬类对于农业价值并不高,所以对于犬类给他人损失的赔偿规定比较严格。
这件官司直至白居易案下,白居易写下如下判词:
“马牛于牧,蹄脚难防,在故误而宜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而牛孔阜,奋骍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情。将息讼端,请征律典。当赔半价,误听过求。”
大意为,在放牧的地方,马牛之间争斗,踢蹄顶角的情况在所难免。对于因此造成死伤,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白天大家都把牛和马牵到郊外去休息活动,牛马多到经常发生接触。牛的个头很大,顶牛角时凶悍不可抵挡。致使他人之马的腿折伤,进而死亡。这不是故意放纵牲畜,应当按照过失论处。这种损害如果是在厩棚里发生的,应当按照重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是在放牧的地方发生的,应当按照轻的规定赔偿的规定。按照《唐律》的规定,赔偿半价即可,对于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白居易的判词,从文学的角度来说,行文简洁,文采闪烁,可读性强。从法理的角度来说,“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比喻甚明”。在本道判例中,白居易在简短的意见中,先是分析了本案的起因,言明在放牧的过程中出现牛马相杀的现象,甚为常见。其次,牛之所有人虽然管束不当,对于损害的发生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并没有主观追求损害的发生。最后,白居易分析了案件发生的地点,区分了两种情形:如果是在厩棚中对他人牲畜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放牧的公共场所,则承担比较轻的赔偿责任。综上理由,依据《唐律》,应赔偿一半的损失。
虽然《唐律》的规定非常简单,但是白居易深发其意,分析了本案发生的各方面原因和条件,充分地释法说明,以服人心。
时过境迁,在如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对于动物,已经不再区分耕畜、非耕畜的区分。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情形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对于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的免责事由不再适用。
中国古代的判词虽然数量很多,但是散佚极为严重,白居易的百道判词能够流传下来,殊为不易,更值得我们倍加珍惜。这些判词,既能让我们认识吟诗作赋之外一个别样的香山居士,更加能拓展我们中国对于古代法律的认识,提升我们作为炎黄子孙的民族自豪感。
北京一中院 2020-11-06
白居易(772-846),字乐天,下邽(今陕西渭南)人,因曾任太子少傅,故世称“白傅”。晚年居洛阳香山,自号香山居士。贞元十六年(800)进士,贞元十八年(802)拔萃科考试后任秘书省校书郎、翰林学士、左拾遗等职,后历任江州司马及杭州、苏州、忠州刺史,官终刑部尚书。有诗歌作品集《白氏长庆集》遗世。
说起白居易,诸君先想起的是什么呢?是左迁九江郡时深吟“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还是作为一名背包客,畅游马嵬驿,歌曰“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是“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中的热爱,还是“花非花,雾非雾”中对于美好的追念和惋惜?
除了作为一名优秀的诗人,白居易还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家。他强调法制的作用,认为不能通过“猛政”“严刑”治理国家,而应当依靠君主“勤政令以抚之,推诚信以奉之”。主张“理大罪,赦小过”,认为只有通过大兴教化、大兴廉耻,才能减少犯罪。
白居易在其仕途的晚期曾在多地担任刺史之职。刺史是一个州的地方长官, “省察治状,黜陟能否,锻治冤狱”,对于地方政事,无所不包。在古代,行政兼理司法,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所以白居易也有长期审理案件的经历。
《白氏长庆集》中收录了白居易所撰写的判词一百零一道,在这些判词中均不列涉案的人名,而只是假设甲乙来拟写判词。白居易对自己的判词颇为得意,曾对人说:“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礼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
案情简介:
“得甲牛抵乙马死,乙请偿马价。甲云:在放牧处相抵,请赔半价。乙不伏。”
甲的牛抵死了乙的马,乙请求赔偿马的价值。甲辩称:是在放牧的地方抵死的,应当赔偿马的价值的一半。乙不接受。
依据当时的《唐律》,犬伤害他人牲畜的,应当赔偿他人的全部损失。如果是其他的牲畜之间相互抵杀、踏死之类的,应当赔偿他人全部损失的一半。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我国在传统农业社会,耕畜作为基本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极为重要。法律对于耕畜的保护也非常的重视。而犬类对于农业价值并不高,所以对于犬类给他人损失的赔偿规定比较严格。
这件官司直至白居易案下,白居易写下如下判词:
“马牛于牧,蹄脚难防,在故误而宜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而牛孔阜,奋骍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情。将息讼端,请征律典。当赔半价,误听过求。”
大意为,在放牧的地方,马牛之间争斗,踢蹄顶角的情况在所难免。对于因此造成死伤,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白天大家都把牛和马牵到郊外去休息活动,牛马多到经常发生接触。牛的个头很大,顶牛角时凶悍不可抵挡。致使他人之马的腿折伤,进而死亡。这不是故意放纵牲畜,应当按照过失论处。这种损害如果是在厩棚里发生的,应当按照重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是在放牧的地方发生的,应当按照轻的规定赔偿的规定。按照《唐律》的规定,赔偿半价即可,对于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白居易的判词,从文学的角度来说,行文简洁,文采闪烁,可读性强。从法理的角度来说,“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比喻甚明”。在本道判例中,白居易在简短的意见中,先是分析了本案的起因,言明在放牧的过程中出现牛马相杀的现象,甚为常见。其次,牛之所有人虽然管束不当,对于损害的发生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并没有主观追求损害的发生。最后,白居易分析了案件发生的地点,区分了两种情形:如果是在厩棚中对他人牲畜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放牧的公共场所,则承担比较轻的赔偿责任。综上理由,依据《唐律》,应赔偿一半的损失。
虽然《唐律》的规定非常简单,但是白居易深发其意,分析了本案发生的各方面原因和条件,充分地释法说明,以服人心。
时过境迁,在如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对于动物,已经不再区分耕畜、非耕畜的区分。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情形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对于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的免责事由不再适用。
中国古代的判词虽然数量很多,但是散佚极为严重,白居易的百道判词能够流传下来,殊为不易,更值得我们倍加珍惜。这些判词,既能让我们认识吟诗作赋之外一个别样的香山居士,更加能拓展我们中国对于古代法律的认识,提升我们作为炎黄子孙的民族自豪感。
#木子李人生感悟[超话]#这一生,人来人往,我们会遇见相识很多人。
可有的人是出于生活需要,需要应酬一番;
有的人,可能是左右无事,找个人一起打发时间;
更有甚者,每一段交情,只带着目的。
到头来认真想想,能真正能称得上知己的,确实屈指可数。
人总是越来越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于是也变得越来越沉默、喜欢独处。
其实,并没有谁真的想活得如孤岛般压抑。
只是世事茫茫,看尽了人心百般浮沉之后,才会发现:
相识百人,不如知己一人;朋友成群,不如真心一个。
相识百人,不如知己一人
古话常说:酒逢知己千杯少,话不投机半句多。
人心本就千回百转,有时候,连自己都不一定能了解自己真实所想。
可有些时刻,你没想到:
那些已经到嘴边却又咽下的话,竟然有人懂得;
那些突如其来的心酸,竟然有人能明了;
那些藏在你文字中歌声中的情愫,竟然有人能体会。
这个时候你应该值得庆幸,因为你找到一个真正懂你的人,一个知己。
伯牙抚琴弹奏,挚友钟子期在一旁倾听。
刚弹琴时,琴音激昂,钟子期便说:“这琴声真好,好像泰山一样高大。就像你的志向一样。”
过了一会儿,琴音一转,表现出了随流水常进不懈的志向。
钟子期便说:“这琴声如你的性格一样,如长河般激荡,常进不懈。”
钟子期死后,伯牙摔琴断弦,终身不再弹琴,毕竟这世上已经没有人能听懂他的琴声。
“在我们一生中,遇到爱,遇到性都不稀罕,稀罕的是遇到了解。”
知己,就是那个在茫茫人海中懂你的不易,懂你内心的人。
知己对你的“懂”,或许并不会朝朝暮暮,也许也不会时刻相伴。
却往往能在你最孤单脆弱的时候,看透你的逞强;在你最困扰的时候,看懂你内心中的倾轧。
朋友,走到一起,可以是因为志趣相投,可以因为是了解。
但能成为知己,那就必定是因为相知。
范巨卿,少年读书时,与张元伯。二人读书后,同归乡里。分别时,两人相约明年再叙。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不觉间约定的日期将至。
但张元伯等到午夜将至,才见到似曾相识的身影。但此时的范巨卿并非生人,而是鬼魂。
他说自己出发已来不及。唯有化为鬼魂,才能日行千里,按时赴约相见。
说完,他的魂魄就消散在夜空中。
世间最珍贵的情谊,叫做知己。
而知己之情,最让人动容的是,不论世间如何变换,时间如何流逝,依然笃定坚持着这份情谊,始终如一。
承君一诺,信守一生,万难不辞。这便是知己。
有时候,世上并非所有的相处都出自真心。
很多人,刚开始都以为,人与人之间温情不断,身边每一个人都是真心相待。
然而,世态炎凉,人心浮沉。
生活来来往往中,看似热情的人很多,愿意内心相待的却很少。
大千世界里,究竟谁才是真心对自己好的人?
除了家人,那便是知己。
管仲与鲍叔牙认识于微时,后来二人合伙做了点小生意,但因为管仲家境贫寒,所以鲍叔牙就多出了点钱。
后面生意做起来了,可却有人发现管仲把利钱先还了自已的旧债。
而且到年底分红时,鲍叔牙分给他一半的红利,他也坦然接受。
手下人对鲍叔牙说,他出资少,平时他开销又大,年底平分效益,合理吗?
“你们满脑子里装的都是钱,就没发现管仲的家里十分困难吗?他比我更需要钱!”
谁要是在这世界上体会到一次友爱的心,体会过肝胆相照的境界,就是尝到了天上人间的欢乐。
知己,就是在你失意时不离不弃;
知己,就是在你得意时给予忠告警醒;
知己,就是在你开心时一起分享,在你难过时一起承担。喜你所喜,悲你所悲。
知己难得,好好珍惜
据说,人的一生会遇上将近三千万人。
而两个陌生人相遇的概率,只有0.487%。
这其中,演变成点头之交的不到三万人,有机会亲近的,不到三百人。
更别说,而能够相亲相爱,或者像知己一般相守相知的,自然是少之又少。
都说,一段好的感情,双方应该势均力敌,不仅仅索取,更需要付出与扶持。
不会因对方的直言相告,而影响了关系,也不会因为对方的照顾而形成依赖;
不会因对方的仗义援助而感到羞愧,也不会因为对方的大方而任意索取。
毕竟,没有谁,可以毫无保留地承受另一个人的身心重担;
也没有谁,可以心安理得的享受另一个人付出。
这份情谊,让人感到的不应该是有了对方之后,产生了压力。
而该是有了知己之后,如鱼得水,两人结伴在世间,共同抵御风风雨雨,帮助对方成为更好的自己。
知己之交,亦有所度。
如此,才能细水长流,深远长久。
相识百人,不如知己一人。若你遇上了,还请好好珍惜。 https://t.cn/R5BeF3d
可有的人是出于生活需要,需要应酬一番;
有的人,可能是左右无事,找个人一起打发时间;
更有甚者,每一段交情,只带着目的。
到头来认真想想,能真正能称得上知己的,确实屈指可数。
人总是越来越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于是也变得越来越沉默、喜欢独处。
其实,并没有谁真的想活得如孤岛般压抑。
只是世事茫茫,看尽了人心百般浮沉之后,才会发现:
相识百人,不如知己一人;朋友成群,不如真心一个。
相识百人,不如知己一人
古话常说:酒逢知己千杯少,话不投机半句多。
人心本就千回百转,有时候,连自己都不一定能了解自己真实所想。
可有些时刻,你没想到:
那些已经到嘴边却又咽下的话,竟然有人懂得;
那些突如其来的心酸,竟然有人能明了;
那些藏在你文字中歌声中的情愫,竟然有人能体会。
这个时候你应该值得庆幸,因为你找到一个真正懂你的人,一个知己。
伯牙抚琴弹奏,挚友钟子期在一旁倾听。
刚弹琴时,琴音激昂,钟子期便说:“这琴声真好,好像泰山一样高大。就像你的志向一样。”
过了一会儿,琴音一转,表现出了随流水常进不懈的志向。
钟子期便说:“这琴声如你的性格一样,如长河般激荡,常进不懈。”
钟子期死后,伯牙摔琴断弦,终身不再弹琴,毕竟这世上已经没有人能听懂他的琴声。
“在我们一生中,遇到爱,遇到性都不稀罕,稀罕的是遇到了解。”
知己,就是那个在茫茫人海中懂你的不易,懂你内心的人。
知己对你的“懂”,或许并不会朝朝暮暮,也许也不会时刻相伴。
却往往能在你最孤单脆弱的时候,看透你的逞强;在你最困扰的时候,看懂你内心中的倾轧。
朋友,走到一起,可以是因为志趣相投,可以因为是了解。
但能成为知己,那就必定是因为相知。
范巨卿,少年读书时,与张元伯。二人读书后,同归乡里。分别时,两人相约明年再叙。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不觉间约定的日期将至。
但张元伯等到午夜将至,才见到似曾相识的身影。但此时的范巨卿并非生人,而是鬼魂。
他说自己出发已来不及。唯有化为鬼魂,才能日行千里,按时赴约相见。
说完,他的魂魄就消散在夜空中。
世间最珍贵的情谊,叫做知己。
而知己之情,最让人动容的是,不论世间如何变换,时间如何流逝,依然笃定坚持着这份情谊,始终如一。
承君一诺,信守一生,万难不辞。这便是知己。
有时候,世上并非所有的相处都出自真心。
很多人,刚开始都以为,人与人之间温情不断,身边每一个人都是真心相待。
然而,世态炎凉,人心浮沉。
生活来来往往中,看似热情的人很多,愿意内心相待的却很少。
大千世界里,究竟谁才是真心对自己好的人?
除了家人,那便是知己。
管仲与鲍叔牙认识于微时,后来二人合伙做了点小生意,但因为管仲家境贫寒,所以鲍叔牙就多出了点钱。
后面生意做起来了,可却有人发现管仲把利钱先还了自已的旧债。
而且到年底分红时,鲍叔牙分给他一半的红利,他也坦然接受。
手下人对鲍叔牙说,他出资少,平时他开销又大,年底平分效益,合理吗?
“你们满脑子里装的都是钱,就没发现管仲的家里十分困难吗?他比我更需要钱!”
谁要是在这世界上体会到一次友爱的心,体会过肝胆相照的境界,就是尝到了天上人间的欢乐。
知己,就是在你失意时不离不弃;
知己,就是在你得意时给予忠告警醒;
知己,就是在你开心时一起分享,在你难过时一起承担。喜你所喜,悲你所悲。
知己难得,好好珍惜
据说,人的一生会遇上将近三千万人。
而两个陌生人相遇的概率,只有0.487%。
这其中,演变成点头之交的不到三万人,有机会亲近的,不到三百人。
更别说,而能够相亲相爱,或者像知己一般相守相知的,自然是少之又少。
都说,一段好的感情,双方应该势均力敌,不仅仅索取,更需要付出与扶持。
不会因对方的直言相告,而影响了关系,也不会因为对方的照顾而形成依赖;
不会因对方的仗义援助而感到羞愧,也不会因为对方的大方而任意索取。
毕竟,没有谁,可以毫无保留地承受另一个人的身心重担;
也没有谁,可以心安理得的享受另一个人付出。
这份情谊,让人感到的不应该是有了对方之后,产生了压力。
而该是有了知己之后,如鱼得水,两人结伴在世间,共同抵御风风雨雨,帮助对方成为更好的自己。
知己之交,亦有所度。
如此,才能细水长流,深远长久。
相识百人,不如知己一人。若你遇上了,还请好好珍惜。 https://t.cn/R5BeF3d
非著名“法官”白居易的判词写作之道
灌南县人民法院 昨天
白居易(772-846年),字乐天,下邽(今陕西渭南)人,因曾任太子少傅,故世称“白傅”。晚年居洛阳香山,自号香山居士。贞元十六年(800年)进士,贞元十八年(802年)拔萃科考试后任秘书省校书郎、翰林学士、左拾遗等职,后历任江州司马及杭州、苏州、忠州刺史,官终刑部尚书。有诗歌作品集《白氏长庆集》遗世。
说起白居易,诸君先想起的是什么呢?是左迁九江郡时深吟“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还是作为一名背包客,畅游马嵬驿,歌曰“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是“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中的热爱,还是“花非花,雾非雾”中对于美好的追念和惋惜?
除了作为一名优秀的诗人,白居易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家。他强调法制的作用,认为不能通过“猛政”“严刑”治理国家,而应当依靠君主“勤政令以抚之,推诚信以奉之”。主张“理大罪,赦小过”,认为只有通过大兴教化、大兴廉耻,才能减少犯罪。
白居易在其仕途的晚期曾在多地担任刺史之职。刺史是一个州的地方长官,“省察治状,黜陟能否,锻治冤狱”,对于地方政事,无所不包。在古代,行政兼理司法,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所以白居易也有长期审理案件的经历。
《白氏长庆集》中收录了白居易所撰写的判词一百零一道,在这些判词中均不列涉案的人名,而只是假设甲乙来拟写判词。白居易对自己的判词颇为得意,曾对人说:“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
下面笔者试分析一道,与诸君共赏。
案情简介:
“得甲牛抵乙马死,乙请偿马价。甲云:在放牧处相抵,请赔半价。乙不伏。”
甲的牛抵死了乙的马,乙请求赔偿马的价值。甲辩称:是在放牧的地方抵死的,应当赔偿马的价值的一半。乙不接受。
依据当时的唐律,犬伤害他人牲畜的,应当赔偿他人的全部损失。如果是其他的牲畜之间相互抵杀、踏死之类的,应当赔偿他人全部损失的一半。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我国在传统农业社会时期,耕畜作为基本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极为重要。法律对于耕畜的保护也非常重视。而犬类对于农业价值并不高,所以对于犬类给他人损失的赔偿规定比较严格。
于是白居易写下这样的判词:
“马牛于牧,蹄脚难防,在故误而宜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而牛孔阜,奋骍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情。将息讼端,请征律典。当赔半价,误听过求。”
大意为,在放牧的地方,马牛之间争斗时,踢蹄顶角的情况在所难免。对于因此造成死伤,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白天大家都把牛和马牵到郊外去休息活动,牛马多到经常发生接触。牛的个头很大,顶牛角时凶悍不可抵挡。致使他人之马的腿折伤,进而死亡。这不是故意放纵牲畜,应当按照过失论处。这种损害如果是在厩棚里发生的,应当按照重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是在放牧的地方发生的,应当按照轻的规定赔偿。按照唐律的规定,赔偿半价即可,对于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白居易的判词,从文学的角度来说,它行文简洁,文采斐然,可读性强。从法理的角度来说,“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比喻甚明”。在本判例中,白居易在简短的意见中,先是分析了本案的起因,言明在放牧的过程中出现牛马相杀的现象,甚为常见。其次,牛之所有人虽然对其管束不当,对于损害的发生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并没有主观追求损害的发生。最后,白居易分析了案件发生的地点,区分了两种情形:如果是在厩棚中对他人牲畜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放牧的公共场所,则承担比较轻的赔偿责任。综上理由,依据唐律,应赔偿一半的损失。
虽然唐律的规定非常简单,但是白居易深发其意,分析了本案发生的各方面原因和条件,充分地释法说明,以服人心。
时过境迁。在如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动物,已经不再有耕畜、非耕畜的区分。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情形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对于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的免责事由不再适用。
中国古代的判词虽然数量很多,但是散佚极为严重,白居易的百道判词能够流传下来,殊为不易,值得今人倍加珍惜。这些判词,既能让我们认识吟诗作赋之外一位别样的香山居士,更能拓展我们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认知,提升我们作为炎黄子孙的文化自信。(人民法院报)
灌南县人民法院 昨天
白居易(772-846年),字乐天,下邽(今陕西渭南)人,因曾任太子少傅,故世称“白傅”。晚年居洛阳香山,自号香山居士。贞元十六年(800年)进士,贞元十八年(802年)拔萃科考试后任秘书省校书郎、翰林学士、左拾遗等职,后历任江州司马及杭州、苏州、忠州刺史,官终刑部尚书。有诗歌作品集《白氏长庆集》遗世。
说起白居易,诸君先想起的是什么呢?是左迁九江郡时深吟“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还是作为一名背包客,畅游马嵬驿,歌曰“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是“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中的热爱,还是“花非花,雾非雾”中对于美好的追念和惋惜?
除了作为一名优秀的诗人,白居易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家。他强调法制的作用,认为不能通过“猛政”“严刑”治理国家,而应当依靠君主“勤政令以抚之,推诚信以奉之”。主张“理大罪,赦小过”,认为只有通过大兴教化、大兴廉耻,才能减少犯罪。
白居易在其仕途的晚期曾在多地担任刺史之职。刺史是一个州的地方长官,“省察治状,黜陟能否,锻治冤狱”,对于地方政事,无所不包。在古代,行政兼理司法,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所以白居易也有长期审理案件的经历。
《白氏长庆集》中收录了白居易所撰写的判词一百零一道,在这些判词中均不列涉案的人名,而只是假设甲乙来拟写判词。白居易对自己的判词颇为得意,曾对人说:“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
下面笔者试分析一道,与诸君共赏。
案情简介:
“得甲牛抵乙马死,乙请偿马价。甲云:在放牧处相抵,请赔半价。乙不伏。”
甲的牛抵死了乙的马,乙请求赔偿马的价值。甲辩称:是在放牧的地方抵死的,应当赔偿马的价值的一半。乙不接受。
依据当时的唐律,犬伤害他人牲畜的,应当赔偿他人的全部损失。如果是其他的牲畜之间相互抵杀、踏死之类的,应当赔偿他人全部损失的一半。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我国在传统农业社会时期,耕畜作为基本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极为重要。法律对于耕畜的保护也非常重视。而犬类对于农业价值并不高,所以对于犬类给他人损失的赔偿规定比较严格。
于是白居易写下这样的判词:
“马牛于牧,蹄脚难防,在故误而宜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而牛孔阜,奋骍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情。将息讼端,请征律典。当赔半价,误听过求。”
大意为,在放牧的地方,马牛之间争斗时,踢蹄顶角的情况在所难免。对于因此造成死伤,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白天大家都把牛和马牵到郊外去休息活动,牛马多到经常发生接触。牛的个头很大,顶牛角时凶悍不可抵挡。致使他人之马的腿折伤,进而死亡。这不是故意放纵牲畜,应当按照过失论处。这种损害如果是在厩棚里发生的,应当按照重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是在放牧的地方发生的,应当按照轻的规定赔偿。按照唐律的规定,赔偿半价即可,对于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白居易的判词,从文学的角度来说,它行文简洁,文采斐然,可读性强。从法理的角度来说,“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比喻甚明”。在本判例中,白居易在简短的意见中,先是分析了本案的起因,言明在放牧的过程中出现牛马相杀的现象,甚为常见。其次,牛之所有人虽然对其管束不当,对于损害的发生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并没有主观追求损害的发生。最后,白居易分析了案件发生的地点,区分了两种情形:如果是在厩棚中对他人牲畜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放牧的公共场所,则承担比较轻的赔偿责任。综上理由,依据唐律,应赔偿一半的损失。
虽然唐律的规定非常简单,但是白居易深发其意,分析了本案发生的各方面原因和条件,充分地释法说明,以服人心。
时过境迁。在如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动物,已经不再有耕畜、非耕畜的区分。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情形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对于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的免责事由不再适用。
中国古代的判词虽然数量很多,但是散佚极为严重,白居易的百道判词能够流传下来,殊为不易,值得今人倍加珍惜。这些判词,既能让我们认识吟诗作赋之外一位别样的香山居士,更能拓展我们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认知,提升我们作为炎黄子孙的文化自信。(人民法院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