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何以故。如来说具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这是真正告诉你佛法的奥秘。他说一个真正得道的人,佛经上讲,一得了道,他就现出来大丈夫相,就有特别的相,这个叫做具足色身。色就是肉体的四大,地水火风,平常我是这样告诉你的,但是真正的道理,“即非具足色身”,不可以着相,有形有象都不是啊,因此叫做“具足色身”。

什么道理呢?得道的人,自然有一股道相,那个道相不是在这个形象上见的。譬如我经常告诉年轻的朋友们,当年在大陆的时候,看见过几位有成就的老师,有成就的和尚。有个师父,人家都晓得他是肉身菩萨,有人叫他肉身罗汉;那个样子难看到极点,两个眼睛比铜铃还要大,露光的,他还戴起近视眼镜,怪里怪气;鼻子有大蒜那么大,两个大眼睛,配了个大蒜鼻,嘴巴快弯到耳朵边了,牙齿细得像玉米,小小的。反正啊,五官分析起来一无是处,可是长在他脸上,愈看愈可爱,愈看愈庄严。走路摇摇摆摆的,但是觉得很庄严。他的衣服几十年也不换洗,一身都是虱子,痒起来就那么抓,有徒弟看到虱子爬出来了,他还说不可以杀生,就是这么一个怪人。

还有一个和尚,几十年不洗澡不洗脸,不洗脚的,他睡觉的地方有一个帐子,大概也几十年没有洗了,连眼洞都没有了,只有灰尘。他睡觉也在里头,打坐也在里头。有一天我要离开了,向他告辞,他正在帐子里打坐。他说:我也懒得出来送你,你过来我有话给你说。这下要我的命!非要把头伸进他帐子里去不可,我也是个有洁癖爱乾净的人,可是师父之命,只好硬着头皮把头伸进去。结果发现这个帐子里清香,是什么花香,也讲不出来,一股清香,头伸进去就不想出来了,心里有个感受,有道的人确实不同。

另外我当年在西藏看到一个活佛喇嘛,他喜欢喝我们中国茶,汉人卖到边疆的茶,都是最粗的茶,加上牛油、酥油叫做酥油茶,一半油一半茶,喝惯了的很好喝,你们没有喝惯的,一定第一口就吐掉了。他只有一个钵盂,吃饭喝茶都是这一个,招待客人也是这一个,几十年也不洗,奇脏无比。有时候我们去看他,因为他有神通,他觉得与你有缘,看得起你,他就把自己喝的那个茶盂,给你喝一口。有些人是怕脏,有些人是恭敬,不敢喝。你怕脏也好,恭敬也好,他都知道。你恭敬的,叫你勉强喝一口,据说喝了这一口,消了好多的罪业。有些人怕脏,他就骂了,你的嘴也是肉做的,我的嘴也是肉做的,你为什么不用我这个碗啊?这一类的人,仔细一看他,非常庄严,那个庄严不在鼻子上,不在眼睛上,五官上看不出来,他有一股道气,也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说,真正成佛的人,不应该以具足色身见;在他的身体上找他的道,那是找不到的。当然,一个得了道的人,气质一定起了变化,肉身一定也起了变化,自有道气,色相庄严。但是“即非具足色身”,你不要着相,这个肉体的身还是有生灭的,“是名具足色身”,所以叫做具足色身。这个具足色身,要注意,就是肉体之身。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可以具足诸相见不。不也。世尊。如来不应以具足诸相见。”第一个具足色身是实质的,肉体的这个身体叫做具足色身,所谓的报身。但是第二个问题来了,可不可以着相来看?譬如说,眼睛里忽然看见佛站在你前面,这是相,现象。他问须菩提,可不可以着相呢?须菩提当然说不可以,这个问题,《金刚经》前面已经说过了,不应该落在宗教偶像的观念,不应该以三十二相见如来。什么理由?

“何以故。如来说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诸相具足。”真正的佛,是见到法身,才是见到真正的佛。什么是法身?了不可得,一切无相,法身无相,也没有境界。如果你在一个境界上,就已经有所住,有所著,就不能明心见性。一切相皆空,才能明心见性,才能见到佛。

《金刚经说什么》(东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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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当年有一个有名的法师叫疯师爷,同济癫和尚一样疯疯癫癫,是有神通得道的。我们当年要去访疯师爷,不要说拜他为师困难,你连找都找不到他。不过他经常坐在厕所,他的禅堂在厕所,不是现在的厕所,是当年那个茅坑,臭得不得了!疯师爷就在这茅坑边上打坐,你要拜他当徒弟要准备在厕所跪上三天三夜,不怕臭不怕脏。可是当时我就做到了,我晓得他有道,我把他蹲的厕所当成极乐世界,跪不了两个钟头,他跑过来找我了:“起来,起来!”他那时又不疯了。可他没有收我做徒弟,我也没拜他为师,不过很敬仰他。

《我说参同契》(东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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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噶活佛是我的师父,他是密教的大师,很多人都来灌顶,后面灌顶灌不到的怎么办呢?贡噶活佛拿个竹杆子吊过去头上一洒,表示都灌了顶了,好像顶上都好清凉哦。我站在旁边看了无限的感慨,世界上最好的教育、最好的宗教,也是科学、哲学,最后搞宗教形式搞成这样。贡噶活佛你们没有见过,他是西藏红教、白教、花教、黄教的大师,那真是啊!他是大个子,比我还高三分之二,身体非常魁梧,一天到晚盘腿坐在上面,难得下来走一下;他下来走,我在他旁边,他的手正好放在我的头上,我说:“师父啊!我好像变成你的手棍了。”他就笑。

有一位跟随他的师兄,我们都叫他“包包喇嘛”,脑门这里有个肉包包,不是天生的哦,因为他天天拜佛,拿这个地方“咚啊咚啊”碰地下,这样磕头磕出来了一个包包,他有天眼通的呦。后来我问他:“你跟师父多久了。”“四十年。”我说:“我们师父有个什么长处啊?”他说,你这个问题我答不出来。我说,你想想看嘛,你跟在他旁边四十年了。他说,我告诉你,我跟他四十年,没有看他发过一次脾气。哎呦!我说这还得了啊!这就不得了,因为贡噶师父不发脾气,对人的态度,永远是笑脸。有时候我问他特别刁难、古怪的问题,他都还是笑着,不像我动不动就骂人的,这两个方式不同。我说,好了,这一句话就够了,不用再问了。

《南禅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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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碰到一个大喇嘛活佛,西藏人,他只会讲一句汉语,他也不当人家上师,其实这大喇嘛,我们看到他就跪下来拜,他也立刻跪下来,然后他把供桌摇起来,只说一句汉语:嗨!菩萨被你拜动!菩萨被你拜动了!他自己在摇着那个菩萨,我们都晓得他是真成就的,真有见地,就凭他这一句话,对我们笑,喂!菩萨被你拜动了!菩萨被你拜动了!他就点你,菩萨就在你那里,高明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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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喇嘛有神通的,只有一个钵喝茶,那个茶是我们汉人卖给他的,还有冻顶乌龙、青茶的茶梗,他把所有茶混合熬起喝;我们送一包好茶叶供养他,高兴死了。他会弹琵琶,叮叮咚咚疯来疯去的,有些家里的小姐太太神经了的,都送到他庙子里。所以他一天到晚被这些疯女人围着,有些骑在他的脖子上,或者坐在他头顶上、肩膀上,他不管,只弹他的琵琶,结果一个一个被他的琵琶弹好回家了。

可是他只有一个钵,吃饭喝茶都是这个钵,而且是千年万年都没有洗的。我们去了,因为晓得他喜欢汉人的这些东西,就供养他,晓得他有神通,非常恭敬他哦。他看到茶叶,高兴,自己熬好茶,倒在钵里自己先喝两口,有时候拿给我们喝。我们虽恭敬他,但实在不敢喝。他老人家清楚得很,他说,喂!你的嘴是肉做的,我的嘴也是肉做的,都是一样的,我可以喝,你也可以喝。我们只好呼噜呼噜喝下去,实际上,这是得到灌顶。

《大圆满禅定休息简说》(东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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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书叫做《金山活佛录》,写的是真人真事。当年在杭州有位师父,他不修边幅,从不洗脸,有次要传法给我,他坐在床上脏兮兮的帐子里,叫我进去,我硬着头皮掀开帐子把头凑进去,哪晓得帐子里却是一股清香味,兰花都没这么香。这事说给你们年轻人听都不相信。我当年找师父,凡是大名鼎鼎的就不碰,专找一些苦行有道的师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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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行诸烦恼,而心常清净。”外表看起来比一般人还烦恼痛苦,而内心常清净。我想起当年陪同我的老师去四川遂宁,当地有所好大的寺庙名叫东山 寺。那香火之盛,每年香会时,四川一省有一百多个县,恐怕有一半的县都有人来朝圣。那里有位得道的和尚叫疯师爷,名气很大,很不容易见到。他一年到头住在厕所里,那可不是现代的厕所,过去山间的厕所就两条板,秽臭得不得了,苍蝇一大堆。他就在那里打坐,我们要爬到厕所给他磕头。我跟着我的老师去见疯师爷, 想看看他是怎么有道法的。

那个庙子在山上,坐轿子也要一个钟头才上得去,路两边都跪满叫花子要钱。我老师先告诉我要多带些钱,上山时就一路分。老师告诉我,你看这一路上有多少大菩萨在里面。我问他,是哪一个啊?他就骂我,蠢东西,这还要问我?统统都是!我还以为菩萨大概是会放光的,身上挂有宝饰的,这下挨骂了。照我老师讲,这些菩萨都在烦恼痛苦中,他就是给你作警惕的榜样,把不好的下场给你看。我老师还叫我钱不可以丢给人家,要一个个好好地放。我只好要轿夫放低一些, 好够得到放钱。老师要我干脆不坐轿子了,可是我装迷糊,懒得下轿,这就是憍慢。我心里可是怕走不上去,看不到疯师爷了!可是,就这么一个动作,自己都要反省,才是修行。

大菩萨的心地法门清净,本是没有烦恼的,可是为了表示与世间众生一样,故意做出来的,这就是“示法”,表示佛的法相法行。这个与众生一样的做 法,也就是菩萨道“四摄法”(布施、爱语、利行、同事)中的同事。可是大菩萨虽然外示一切烦恼相,而内心深处是没有烦恼的,永远是清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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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佛的色身不同,阿弥陀佛、药师佛、释迦牟尼佛,他们的色身都不同,但是成了佛都有三十二相八十种好,用四个字归纳就是相好庄严。对修行人来讲,就是考验,不要说成佛,就是到了小乘罗汉的果位,相貌都会转变的。罗汉的相貌也用四个字归纳,就是清奇古怪。清就是不俗气;奇是奇怪,不是说脸像马,眼睛像猴子那种奇怪,而是奇怪又可爱;古是古老;怪是怪相。所以有阿罗汉的成就也是脱胎换骨的,这都是实际工夫,不是空谈理论就可以的。

像我们学佛的人,修持多年下来,生理和心理没有一点改变,那个脸还是拉得很长,让人都不敢望他,更不敢亲近。这就是不对了,修持的人即使有一点点成就,也会无形地影响旁人,让人觉得他可爱可亲,自然会起亲切感,或是庄严感。这个就是功德,是工夫成就而累积起来的。儒家弟子形容孔子“望之俨然,即之也温”,看他的样子很庄严,有点令人害怕,可是一和他接近,就觉得他很温暖慈祥。所以说有道的人,色身一定转变了的。

《维摩诘的花雨满天》(东方出版社)

今天是非常忙碌的一天,很累。

早上去订车交定金
中午去徐老师家吃饭
下午去辰山植物园
晚上回来加班做ppt

有人需要配置活动,非常简单的一件事情,邮件怎么写也说了,就是乱七八糟的。我自己写三分钟吧也就,最终还是我草拟了邮件内容让他发。我始终觉得,蠢即是罪,会降低组织整体的工作效率,耽误别人的时间。聪明的大脑和端正的工作态度,缺一不可。

【#法史小故事# 古代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犯罪】
 在冶文彪以北宋历史为背景创作的推理小说《清明上河图密码》第六部中,年仅七岁的王小槐毒死了一个假道士,正当左军巡使顾震十分为难、不知如何处置时,“讼绝”赵不尤在一旁提示道:孩童杀人,前朝有先例。仁宗年间,宁州孩童庞张儿殴人致死,审刑院先判了他死刑,但念在他只有九岁,争斗无杀心,便免了死刑,只罚铜一百二十斤给苦主家。濠州另有个孩童,也是九岁,与邻居老妇争木柴,斫伤老妇致其死亡,奏请仁宗皇上御批,免于刑罚,也罚铜一百二十斤。赵不尤说的这两个案例在史料《宋会要辑稿》中均有记载,反映了当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宽大处理的法律制度。
  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的刑事处罚,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礼记·曲礼》中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司刺》专门规定了“三赦”的情形:“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将幼小者与老年人和痴呆者一并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一理念的影响十分深远,直到明朝时,还被刑部尚书何乔新在名篇《法律》中予以引用。
  汉代法律中有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前后发生过几次变化,年龄下限一般为七岁、八岁或十岁以下。经学大师郑玄在引汉律对《周礼》注释时,将未满八岁者视为“幼弱”,“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冶文彪在他另一本以汉代历史为背景的小说《人皮论语》中写了一段相关的情节:督邮下令鞭打一名“有罪”的小童,他的母亲痛喊道:“国有明律,老弱幼孺均该宽宥免刑,你这是公然违反律令!”却被残暴的督邮叱道:“在这里,我就是律令!再鞭!”
  到了唐代,《唐律疏议》对处罚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更为详尽和系统的规定,具体划分为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和七岁以下三个年龄段,根据犯罪的轻重,减轻责任的程度也有一定区别。“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的,予以“收赎”(以银赎罪)处置,所犯之罪为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除外,但即便是他们,到了发配的地方也可以“免居作”(免于服劳役)。需要注意的是,十五岁以下、十一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故意杀人罪等死罪,也要依律执行死刑。《旧唐书》中记载了这样一起案件:开元二十三年,十三岁的张瑝和十一岁的张琇兄弟二人手刃杀父仇人,他们被捕后,坊间都很同情,认为他们“幼稚孝烈”,应当予以宽宥,但裴耀卿、李林甫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复仇”,唐玄宗也这样认为,便对张九龄等人说:“复雠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杀之成复雠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因而虽然知道士庶颇有喧词,还是下令处死了兄弟二人。相较而言,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死罪,可以“上请”,从而获得赦免的机会;而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犯了死罪也“不加刑”,但“缘坐应配没者”除外。并且《唐律疏议》还规定,如果犯罪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也要“依幼小论”,足见唐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格外宽仁。
  唐代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基本都被其后各代的刑律所继承。宋代进一步完善了恤刑制度,例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对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严禁拷讯,“违者以故失论”,这一规定也被《大明律》沿用。
  清代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上请”、收赎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与唐代大体一致,但在立法上具有律例并行的特点,其中律文基本不做修改,例则时常发生变化,统治者亲自参与裁决时提出的法律精神也会最终形成定例,成为正式法律,它们往往是在出现“新类型案件”或特殊情况时,对律文的规定进行细化或补充,起到了弥补律文的空白和滞后性的作用。《刑案汇览三编》中收录了不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一个定例“丁乞三仔案”颇有代表性:雍正十年,丁狗仔与十四岁的丁乞三仔一起挑土,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年幼,令其挑运重筐,还用土块掷打他,丁乞三仔拾土回掷,恰好打中丁狗仔的小腹,致其殒命。按照《大清律例》“斗殴及故杀人”条,对丁乞三仔应处以绞监候的刑罚(相当于死缓),本来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有机会“上请”,但雍正皇帝在阅过此案后,专门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从而使该案成了可以比附援引的定例,即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杀人犯若有类似情节,均可“上请”减免刑罚。
  但由于地方官员对该案的理解不同,“上请”特权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了所有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乾隆十年在定例中作出了限制,十五岁以下的杀人犯“实与丁乞三仔情罪相等者,方准援照”,即杀人犯必须在案件中受到了欺凌。乾隆四十四年,出现一起九岁幼童因讨要葫豆不得而殴打同龄人、使其摔倒毙命的案件,乾隆皇帝认为幼童因一件小事就有了杀人的冲动,危害性极大,因而不但没有宽减幼童的刑罚,反而出台新例,规定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果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至十五岁以下,因被年长者欺侮而殴毙人命的,只有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而又理屈逞凶,或无心戏杀者,“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恭候钦定”。这个定例的演变反映出清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宽免逐渐不再单一地以年龄为依据,而是兼顾形式与实质的宽宥。
  我国古代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恤幼的法律传统,体现了儒家的“仁爱”和“礼治”思想,“长有长之礼,幼有幼之礼”,不是可以随意运用的。历代法典的编制与修订往往由儒臣负责,从而“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编入法典中。其中的一些原则和精神被后世乃至现代刑法的制定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作为宝贵的本土法制资源,值得我们品咂和研究。(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牛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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