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郑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广东省纪委监委“南粤清风网”消息,日前,经广东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汕尾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郑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郑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为亲属在承建工程项目方面谋取利益,家风不正,纵容、默许子女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贪欲膨胀,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郑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郑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郑佳简历
郑佳,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陆丰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11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3年5月任汕尾陆丰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5年12月任汕尾陆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6年11月任汕尾陆丰市委副书记
2007年4月任汕尾市海丰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9年4月任汕尾市海丰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12月任汕尾市委常委、秘书长,海丰县委书记
2012年8月任汕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3年6月任汕尾市委常委,陆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年9月任汕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6年12月任汕尾市政协党组书记
2017年1月任汕尾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2018年8月退休(记者程景伟)
经查,郑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为亲属在承建工程项目方面谋取利益,家风不正,纵容、默许子女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贪欲膨胀,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郑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郑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郑佳简历
郑佳,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陆丰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11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3年5月任汕尾陆丰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5年12月任汕尾陆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6年11月任汕尾陆丰市委副书记
2007年4月任汕尾市海丰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9年4月任汕尾市海丰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12月任汕尾市委常委、秘书长,海丰县委书记
2012年8月任汕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3年6月任汕尾市委常委,陆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年9月任汕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6年12月任汕尾市政协党组书记
2017年1月任汕尾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2018年8月退休(记者程景伟)
【乌海市海南区委政法委原书记王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日前,经乌海市委批准,乌海市纪委监委对乌海市海南区委政法委原书记王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背组织原则,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安排工作;为官不廉,参与借贷活动并获取高额回报;滥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司法活动;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原则底线,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及商业项目、煤矿违规复工复产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巨额财物。
王岗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乌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乌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岗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内蒙古新闻# #巴彦淖尔身边事#
经查,王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背组织原则,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安排工作;为官不廉,参与借贷活动并获取高额回报;滥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司法活动;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原则底线,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及商业项目、煤矿违规复工复产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巨额财物。
王岗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乌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乌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岗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内蒙古新闻# #巴彦淖尔身边事#
#今日反腐# 【#广西北海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王大春被开除党籍# :隐瞒不报,对抗审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广西北海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王大春退休后被查#
经查,王大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知法违法,执法犯法,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一案双吃,甘于被围猎,官商勾结,大肆敛财。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王大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王大春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大春简历
王大春,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广西灵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08-1978.05,黑龙江省红光农场插队知青;1978.05-1980.01,黑龙江省绥化农场管理局基建处工人;1980.01-1984.11,广西灵山县柑桔良种场工人、干部;1984.11-1986.04,广西灵山县龙武农场保卫干部;1986.04-1991.11,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书记员;1991.11-1994.01,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1994.01-1994.05,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1994.05-1995.10,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1995.10-1998.12,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8.12-1999.01,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1999.01-2000.12,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00.12-2006.09,广西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06.09-2007.02,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员;2007.02-2011.08,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员;2011.08-2011.11,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2011.11-2020.08,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2020.08,退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经查,王大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知法违法,执法犯法,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一案双吃,甘于被围猎,官商勾结,大肆敛财。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王大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王大春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大春简历
王大春,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广西灵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08-1978.05,黑龙江省红光农场插队知青;1978.05-1980.01,黑龙江省绥化农场管理局基建处工人;1980.01-1984.11,广西灵山县柑桔良种场工人、干部;1984.11-1986.04,广西灵山县龙武农场保卫干部;1986.04-1991.11,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书记员;1991.11-1994.01,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1994.01-1994.05,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1994.05-1995.10,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1995.10-1998.12,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8.12-1999.01,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1999.01-2000.12,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00.12-2006.09,广西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06.09-2007.02,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员;2007.02-2011.08,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员;2011.08-2011.11,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2011.11-2020.08,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2020.08,退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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