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凡四训】过有千端,惟心所造。改过之法,治心最上!
改造命运以因果律为依据,方法是:认识一条苦因就改一条,认识一条乐因就修一条,由此自然趋吉避凶。反之,不见自己过,或者知而不改,都不可能改变命运,因为:因上意乐、行为不转变,果上绝无命运可转。
从前种种,譬如昨日死,从后种种,譬如今日生。此义理再生之身也。
以前的种种好象昨日死,今后的种种犹如今日生,这是义理再生之身。
“义理”就是真理、就是法。“义理再生之身”,是和真理相应而再造的生命,也就是慧命。
有些人不认识真理和生命的关系,不了知新生命要通过法来塑造的。他们认为:义理只是书本上的道理,和自己的生命没有关系。
其实大有关系。就流转生死来观察:从根源上看,凡夫人正是因为不了知因果和空性的真理,才受无明的支配,造作罪业、耽著生死、自私自利,结果变成恶趣之身、轮回之身和小乘之身。这些具有痛苦和缺憾的生命状态都是因为没有和真理相应而造成的。反之,明白了真理,身、口、意的行为与真理相应,由此出现的新相续,就是再造的新生命。
分别言之,与因果的至理相应,内心趋入十善业道,努力断恶行善,这是义理再生的下士之身;认识四圣谛,发心出离生死,趣入解脱道,勤修戒定慧,这种新相续是义理再生的中士之身;缘众生苦兴大悲悯,发起为利有情愿成佛的菩提心,由此趣入智慧方便双运的大乘道,这种新相续是义理再生的上士之身。
所以,对圣法有了胜解,安住于胜解的生命,才是义理再生之身,也就是法身慧命。如果对圣法没有胜解,充其量只是一种染污之身。
夫血肉之身,尚然有数;义理之身,岂不能格天7。
血肉之身尚且有它的定数,意思是这个有漏身由业和烦恼而来,受前业的支配,有它决定的命运安排。而义理之身是安住于胜解如理修行的身,更是修一分正因,召一分善果,步步有切实的感应,怎么不能格天呢?
与业果的义理相应,能转恶趣为善趣,显现人天的吉祥;与四谛的义理相应,能转生死为涅槃,显现寂灭的安乐;与大乘义理相应,能让客尘消归法界,现前无住大涅槃的境界。所以,与真理相应,能闭恶趣、出生死,转染成净,转识成智。到达究竟时,灭一切障碍,转依为纯一真如,则是彻底的格天。
太甲曰: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
太甲是商朝的皇帝,早年胡作非为,后来在大臣伊尹的教导之下,改过自新,这是他后来对伊尹所说的感激之语。
“天作孽,犹可违”:就是过去造的恶业,现在能忏悔改过,还是能转变。“自作孽,不可活”:就是明白道理还去造恶,那就不可救度。
为什么说“天作孽,犹可违”呢?如果业不可转,果是不动,确实也改变不了。但业果毕竟只是以因缘造成的有为法,只要在成熟果报之前,积聚相违的因素,就可以让业报转变、减弱,甚至彻底遮止果报现前。如果已经成熟而感受果报,只要随缘顺受、不造新恶,并努力行善积德,也能让果报提前受完,苦尽甘来。
譬如说,过去造了杀生的罪业,自己能猛利追悔,发誓以后纵遇命难也不杀生,同时依靠上师三宝的加持,修持金刚萨埵忏悔法门,发愿生生世世爱护众生,平时也尽量放生,这样决定能使重业转轻、轻业消尽。
过去杀生,在识田里种下了杀业种子,现在能截断杀业的相续,好比种子没有水滋润就不会成熟一样,杀业不会增长,再依靠金刚萨埵的大愿、心咒等多方面的力量,就可以对治杀业。
如果杀业已经成熟在自己身上,一方面随缘消业,观想代一切众生受苦,另一方面努力忏悔、修善,杀业也终究会消尽的。
但是如果不改过自新,还继续杀生,那就是“自作孽,不可活。”比如,中毒之后,不去排毒还继续服毒,那纵然药师佛到来,也无法救护。
诗8云:永言配命,自求多福。
“永”是永远,“配”是符合,“命”是讲天心,也就是因果律。
这一句是说,一个人的行为永远要符合因果律。平常自己看念头,是善,就让它圆满,是恶,就马上遮止,这叫“永言配命”。只要还有分别心,任何行为都会对自己造成利益和损害,是善会带来安乐,是恶会现前痛苦,小到起一念,都是在种祸福的因。所以,我们应当行为谨慎,每天防护自心,身不作恶行、口不说恶语、心不起恶念,就是自求远祸;身口意处处行善,利益他人,这样摄集福德,是自求多福。
孔先生算汝不登科第,不生子者,此天作之孽,犹可得而违也;汝今扩充德性,力行善事,多积阴德,此自己所作之福也,安得而不受享乎?
孔先生当时算你无功名,命里无子,只是根据你的宿业预测的结果,这种“天作之孽”还是可以由对治来转变的。你现在扩充德性,努力行善,多积阴德,这是自己作的福德,怎么会不受用呢?决定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德性就是善心,逐渐把善心加深拓广,使贤善的意乐日益清净广大,就是扩充德性。“阴德”,“阴”是行善不显露、不求人知的意思。
易为君子谋,趋吉避凶;若言天命有常,吉何可趋,凶何可避?开章第一义,便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汝信得及否?
《易经》为君子谋划,目的是让人“趋吉避凶”。如果命运是常法,那就无法改变,无吉祥成了永远无吉祥,趋吉也是枉然;有凶祸成了永远有凶祸,想避也无可避。事实却非如此,所以《易经》开章第一义就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对此你信得过吗?
这个趋吉避凶的道理,我们按照因果规律来解释:
如果不加对治,恶业丝毫不会空耗,当然要在自己身上成熟果报,但是以四力忏悔积聚对治,灾祸也就消于无形之中。另一方面,不积善也无法召来吉祥,以三殊胜9修善,必能迅速趋向吉祥,不但现世的吉祥,连后世的吉祥、解脱成佛的吉祥,也都可以趋向。
积善是因,余庆是果。“余庆”,是指在后代身上显现的吉庆。祖宗积德深厚,家族必然兴盛。
经过这一番教化,了凡深信可以造命。由于相信,就有他日后的实行。总之,反复思惟业果,信心就会生起,有信心就有欲,有欲就有精进,从意乐到行为到结果,有这样一条缘起规律。
余信其言,拜而受教。
了凡信受禅师的教言,恭敬地拜而受教。如此尊重教言,使他日后能再造义理之身。如果只是随便听过,不铭刻在心,再好的教言也会失去功用。
因将往日之罪,佛前尽情发露,为疏一通,先求登科;誓行善事三千条,以报天地祖宗之德。
因为明理了,就把往日的罪过在佛前尽情发露,这是具有破恶力,没有这一步,也不可能开出一条自新之路。了凡生存在世间,难免有世间的追求,他先求登科,发誓行三千善事,以报答天地祖宗的恩德。
人们对命运的看法有三种:一是宿命论,认为命运是注定的,无法改变,因此人生唯一听凭命运的安排,不去努力追求;二是邪命论,认为由非法的途径可以求得人生的圆满,这一类人背道而驰,想寻求安乐,种下的却是未来的苦因;三是正命论,深信安乐唯一来自善业,因此为了创造未来的幸福,努力修集相应的善法。
了凡经云谷禅师启发,觉悟到以改过行善为因,可以安身立命。现在他很决定,就是以修积善行,来求取功名。这是真正认识了创造人生圆满的方法,从正因上下手,种什么得什么,决定不空耗
改造命运以因果律为依据,方法是:认识一条苦因就改一条,认识一条乐因就修一条,由此自然趋吉避凶。反之,不见自己过,或者知而不改,都不可能改变命运,因为:因上意乐、行为不转变,果上绝无命运可转。
从前种种,譬如昨日死,从后种种,譬如今日生。此义理再生之身也。
以前的种种好象昨日死,今后的种种犹如今日生,这是义理再生之身。
“义理”就是真理、就是法。“义理再生之身”,是和真理相应而再造的生命,也就是慧命。
有些人不认识真理和生命的关系,不了知新生命要通过法来塑造的。他们认为:义理只是书本上的道理,和自己的生命没有关系。
其实大有关系。就流转生死来观察:从根源上看,凡夫人正是因为不了知因果和空性的真理,才受无明的支配,造作罪业、耽著生死、自私自利,结果变成恶趣之身、轮回之身和小乘之身。这些具有痛苦和缺憾的生命状态都是因为没有和真理相应而造成的。反之,明白了真理,身、口、意的行为与真理相应,由此出现的新相续,就是再造的新生命。
分别言之,与因果的至理相应,内心趋入十善业道,努力断恶行善,这是义理再生的下士之身;认识四圣谛,发心出离生死,趣入解脱道,勤修戒定慧,这种新相续是义理再生的中士之身;缘众生苦兴大悲悯,发起为利有情愿成佛的菩提心,由此趣入智慧方便双运的大乘道,这种新相续是义理再生的上士之身。
所以,对圣法有了胜解,安住于胜解的生命,才是义理再生之身,也就是法身慧命。如果对圣法没有胜解,充其量只是一种染污之身。
夫血肉之身,尚然有数;义理之身,岂不能格天7。
血肉之身尚且有它的定数,意思是这个有漏身由业和烦恼而来,受前业的支配,有它决定的命运安排。而义理之身是安住于胜解如理修行的身,更是修一分正因,召一分善果,步步有切实的感应,怎么不能格天呢?
与业果的义理相应,能转恶趣为善趣,显现人天的吉祥;与四谛的义理相应,能转生死为涅槃,显现寂灭的安乐;与大乘义理相应,能让客尘消归法界,现前无住大涅槃的境界。所以,与真理相应,能闭恶趣、出生死,转染成净,转识成智。到达究竟时,灭一切障碍,转依为纯一真如,则是彻底的格天。
太甲曰: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
太甲是商朝的皇帝,早年胡作非为,后来在大臣伊尹的教导之下,改过自新,这是他后来对伊尹所说的感激之语。
“天作孽,犹可违”:就是过去造的恶业,现在能忏悔改过,还是能转变。“自作孽,不可活”:就是明白道理还去造恶,那就不可救度。
为什么说“天作孽,犹可违”呢?如果业不可转,果是不动,确实也改变不了。但业果毕竟只是以因缘造成的有为法,只要在成熟果报之前,积聚相违的因素,就可以让业报转变、减弱,甚至彻底遮止果报现前。如果已经成熟而感受果报,只要随缘顺受、不造新恶,并努力行善积德,也能让果报提前受完,苦尽甘来。
譬如说,过去造了杀生的罪业,自己能猛利追悔,发誓以后纵遇命难也不杀生,同时依靠上师三宝的加持,修持金刚萨埵忏悔法门,发愿生生世世爱护众生,平时也尽量放生,这样决定能使重业转轻、轻业消尽。
过去杀生,在识田里种下了杀业种子,现在能截断杀业的相续,好比种子没有水滋润就不会成熟一样,杀业不会增长,再依靠金刚萨埵的大愿、心咒等多方面的力量,就可以对治杀业。
如果杀业已经成熟在自己身上,一方面随缘消业,观想代一切众生受苦,另一方面努力忏悔、修善,杀业也终究会消尽的。
但是如果不改过自新,还继续杀生,那就是“自作孽,不可活。”比如,中毒之后,不去排毒还继续服毒,那纵然药师佛到来,也无法救护。
诗8云:永言配命,自求多福。
“永”是永远,“配”是符合,“命”是讲天心,也就是因果律。
这一句是说,一个人的行为永远要符合因果律。平常自己看念头,是善,就让它圆满,是恶,就马上遮止,这叫“永言配命”。只要还有分别心,任何行为都会对自己造成利益和损害,是善会带来安乐,是恶会现前痛苦,小到起一念,都是在种祸福的因。所以,我们应当行为谨慎,每天防护自心,身不作恶行、口不说恶语、心不起恶念,就是自求远祸;身口意处处行善,利益他人,这样摄集福德,是自求多福。
孔先生算汝不登科第,不生子者,此天作之孽,犹可得而违也;汝今扩充德性,力行善事,多积阴德,此自己所作之福也,安得而不受享乎?
孔先生当时算你无功名,命里无子,只是根据你的宿业预测的结果,这种“天作之孽”还是可以由对治来转变的。你现在扩充德性,努力行善,多积阴德,这是自己作的福德,怎么会不受用呢?决定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德性就是善心,逐渐把善心加深拓广,使贤善的意乐日益清净广大,就是扩充德性。“阴德”,“阴”是行善不显露、不求人知的意思。
易为君子谋,趋吉避凶;若言天命有常,吉何可趋,凶何可避?开章第一义,便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汝信得及否?
《易经》为君子谋划,目的是让人“趋吉避凶”。如果命运是常法,那就无法改变,无吉祥成了永远无吉祥,趋吉也是枉然;有凶祸成了永远有凶祸,想避也无可避。事实却非如此,所以《易经》开章第一义就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对此你信得过吗?
这个趋吉避凶的道理,我们按照因果规律来解释:
如果不加对治,恶业丝毫不会空耗,当然要在自己身上成熟果报,但是以四力忏悔积聚对治,灾祸也就消于无形之中。另一方面,不积善也无法召来吉祥,以三殊胜9修善,必能迅速趋向吉祥,不但现世的吉祥,连后世的吉祥、解脱成佛的吉祥,也都可以趋向。
积善是因,余庆是果。“余庆”,是指在后代身上显现的吉庆。祖宗积德深厚,家族必然兴盛。
经过这一番教化,了凡深信可以造命。由于相信,就有他日后的实行。总之,反复思惟业果,信心就会生起,有信心就有欲,有欲就有精进,从意乐到行为到结果,有这样一条缘起规律。
余信其言,拜而受教。
了凡信受禅师的教言,恭敬地拜而受教。如此尊重教言,使他日后能再造义理之身。如果只是随便听过,不铭刻在心,再好的教言也会失去功用。
因将往日之罪,佛前尽情发露,为疏一通,先求登科;誓行善事三千条,以报天地祖宗之德。
因为明理了,就把往日的罪过在佛前尽情发露,这是具有破恶力,没有这一步,也不可能开出一条自新之路。了凡生存在世间,难免有世间的追求,他先求登科,发誓行三千善事,以报答天地祖宗的恩德。
人们对命运的看法有三种:一是宿命论,认为命运是注定的,无法改变,因此人生唯一听凭命运的安排,不去努力追求;二是邪命论,认为由非法的途径可以求得人生的圆满,这一类人背道而驰,想寻求安乐,种下的却是未来的苦因;三是正命论,深信安乐唯一来自善业,因此为了创造未来的幸福,努力修集相应的善法。
了凡经云谷禅师启发,觉悟到以改过行善为因,可以安身立命。现在他很决定,就是以修积善行,来求取功名。这是真正认识了创造人生圆满的方法,从正因上下手,种什么得什么,决定不空耗
【无人机送餐、防寒套装“保暖从头到脚”......《环球时报》探访#西藏反蚕食一线如何越冬# 】随着冬季的到来,坚守在高原边境地区”反蚕食”斗争一线的戍边官兵也迎来了一年中最艰难的时段。极寒、冰雪、强紫外线、缺氧、干燥等恶劣环境严重影响了官兵日常巡边戍边、练兵备战等任务。然而,随着近日高原一线部队冬储工作的开展,大批我军一线官兵冬季训练生活的保障举措以及装备得以公开,展现出我军在高原极端气候环境下以建巩防、毫不退缩的决心。在《环球时报》记者近日对高原戍边部队的采访过程中,戍边一线官兵也向《环球时报》记者表示,即便大雪封山,我军目前出色的后勤保障能力,也能确保一线官兵展开例行巡逻执勤,极端的气候与条件无法阻挡边防战士彰显国家主权、维护国土完整的意志与行动。
狠抓基础建设,全方位确保一线战士温暖过冬
驻守于西藏亚东县的西藏日喀则军分区边防某团,哨所大多分布在4000米至5000米的生命禁区,每年约有5~7个月的封山期。进入冬季,冰天雪地、道路封冻、补给困难,戍边官兵将面临严峻挑战。然而在近些年,这些一到冬天就成为“雪山孤岛“的一线哨所,却被建设成为了战士们冬日里温馨的港湾。
该团团长马晓明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该团先后推动哨所点位接入了国家电网、建立通信基站、大力推动互联网进军营,修建索道,因地制宜采取“煤取暖、电取暖、清洁能源”等多样化保障手段,系统解决高寒条件下,哨所官兵用电、取暖、娱乐等问题。
面对漫长的大雪封山期,该团充分利用入冬前建设的黄金期狠抓基础建设。目前已经根本性地解决了高原高寒条件下的水、电、暖、氧、健康、输送等现实难题;唱吧、书吧、网吧、氧吧等生活场景也在一线哨所中不断丰富完善;配套性建设的阳光棚扩展了官兵工作生活空间,探索性建设的“植物工厂”提升了新鲜蔬菜的供给能力,新建设的“新能源热泵系统”也优化了官兵取暖方式。而在今年,该团已足量囤储主副食、矿泉水、油料、防寒被装、文化器材等物资,近期还会有取暖物资陆续送达哨所。此外,该团也与亚东县政府建立了应急联络协调机制,关键时刻将得到地方电力、医院、交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也将极大优化一线哨所的冬季保障能力。“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为戍边官兵打造一个温暖的哨所、温馨的家庭,确保官兵顺利过冬。“马晓明称。
同样周到细致的保障也发生在西藏阿里地区海拔4500多米的边防一线。据新疆军区官方媒体报道,在该地区驻守的某团,为保证戍边官兵在冬季严寒条件下战斗力生成,保障能力不减,解除官兵后顾之忧,专心投身练兵备战。在冬季来临之前,该团重点围绕战士们反映的,高原寒地区执行任务,传统保暖衣物无法长时间维持温度的问题,以及大雪封山后住宿地取暖、热水供应等问题,一方面为基层战士配发了充电式背心、充电式护膝、轻便型防寒服等高新被装,另一方面还多措并举,利用太阳能供暖供热系统、新能源集装箱营房、多能源互补示范系统等新技术解决取暖问题。目前该团已从板房保温、个人保暖、饭菜保温、用水防冻、发电机维护保养、装备保暖、防滑除雪等七个方面的49个问题入手,制定了越冬解决方案。
在大家最关心的饮食保障方面,该团针对高原海拔高、温度低的特点,建成新型的保温保鲜菜窖,增强新鲜时蔬及各类副食品的储备时长。有了新型菜窖,食品种类也得以丰富,该团储备了数十类果蔬,并制定科学膳食计划,使全团官兵在寒冷的不毛之地也能吃上新鲜果蔬,及时汲取营养,提升冬季御寒体质。此外,该团还与驻地地方政府建立了食品应急筹措基地,规划完善物流配送路线体系,确保在发生大雪严重封山等自然灾害时,一线的官兵们也能够获得充足的食物保证。
而近日,一款广受好评的新型高原炊事车也在该团的“亮相”。据《环球时报》记者了解,这款高原炊事车,可在海拔4500米地区、零下41摄氏度至46摄氏度的环境中作业。炊事车自动化程度高,能够自动进行切菜揉面,高效烹饪“四菜一汤两主食”,供百余人食用,使高原驻训期间部队的热食保障能力大大提升。据新疆军区官方微信报道,在一次调查问卷中,官兵们对新型高原炊事车高度评价,认为有了这款炊事车,官兵们在雪域高原无论走到哪儿,都能吃上热乎的饭菜了。此外,为了解决高海拔一线特殊点位执勤官兵的就餐问题,该团甚至还利用高负载无人机设备给一线官兵”送外卖“,及时供应热食,实现了“营区制作、成品上送、复热就餐”。
在此前公开报道中,根据前期官兵调查问卷结果,结合高原地域气候环境特点,上级部门还为该团官兵配发了暖心礼包、生活背囊等3类10余种生活物资,其中包含保暖内衣、防尘墨镜、护膝护肘、护理套装等产品。这份礼包内还附有一份特别的“精神食粮”——一张祝福卡片,点赞高原执勤官兵奉献青春、保卫国防的崇高精神。该团一位战士表示,“高原气候寒冷干燥,暖心包真的是雪中送炭。我们一定要守好边防,无愧于这份温暖。”
新质保障装备配发高原戍边一线
现如今,无论是在高耸入云的雪山之巅,还是在荒无人烟的高原边陲,科技与实用结合,温度与实战并存的场景已是屡见不鲜。现代化的设备已融入边防官兵的工作生活。
在亚东县的西藏日喀则军分区边防某团一线哨所,各类现代化观侦设备使得官兵在寒冷的冬日里,即便在哨所内也可以第一时间发现边境线上的异常情况。现代化的指挥系统让一线部队能即时收集处理边情。该团一位战士告诉《环球时报》记者,现如今战备值班,大家可以在哨所内进行观察记录了,尤其是配备了新设备后,观察距离更远,也能实时记录留存资料了,另一位战士则表示,依托现代化的指挥系统进行战备值班后,官兵能第一时间将观察情况上报,上级也能实时指导官兵处置情况。
而在驻守于阿里边防一线的新疆军区某团,一线官兵也于近期配发了备受瞩目的新型单兵战术背心、突击背包、生活背囊,以及“星空迷彩”边防防寒作训大衣。一位不愿具名的军事专家向《环球时报》记者介绍称,新配发的新型单兵战术背心具备躯干主体防护、侧腰粘贴连接紧固的特点,其外形、结构、材质及工艺均采用目前国际较为先进水平的设计,因此,携行性能、阻燃性能、材料强度等相比以往产品均能更好满足部队和官兵作战需求。
在经过“亲测”之后,不少战士对这款装备给予了好评,称战术背心在高原具有挡风功能,提高了单兵御寒能力。其防弹层插板内侧装有快速解脱装置,确保官兵在执行特殊任务,遇有危急情况时,能迅速解脱身上的战斗装具,达到脱离危险,保护自身安全的效果。新型单兵战术背心实现了对信息、任务、保障装备的模块化承载携行,具备在保障携行基本战斗装备能力的基础上,满足携行第二装备或其他战斗装备的能力。“新型单兵战术背心能够紧密结合高原官兵练兵备战实际,严格按照战备值班特点设计,让装备的使用性实用性更强,更好地满足高原官兵战备需求。” 上述专家称。
狠抓基础建设,全方位确保一线战士温暖过冬
驻守于西藏亚东县的西藏日喀则军分区边防某团,哨所大多分布在4000米至5000米的生命禁区,每年约有5~7个月的封山期。进入冬季,冰天雪地、道路封冻、补给困难,戍边官兵将面临严峻挑战。然而在近些年,这些一到冬天就成为“雪山孤岛“的一线哨所,却被建设成为了战士们冬日里温馨的港湾。
该团团长马晓明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该团先后推动哨所点位接入了国家电网、建立通信基站、大力推动互联网进军营,修建索道,因地制宜采取“煤取暖、电取暖、清洁能源”等多样化保障手段,系统解决高寒条件下,哨所官兵用电、取暖、娱乐等问题。
面对漫长的大雪封山期,该团充分利用入冬前建设的黄金期狠抓基础建设。目前已经根本性地解决了高原高寒条件下的水、电、暖、氧、健康、输送等现实难题;唱吧、书吧、网吧、氧吧等生活场景也在一线哨所中不断丰富完善;配套性建设的阳光棚扩展了官兵工作生活空间,探索性建设的“植物工厂”提升了新鲜蔬菜的供给能力,新建设的“新能源热泵系统”也优化了官兵取暖方式。而在今年,该团已足量囤储主副食、矿泉水、油料、防寒被装、文化器材等物资,近期还会有取暖物资陆续送达哨所。此外,该团也与亚东县政府建立了应急联络协调机制,关键时刻将得到地方电力、医院、交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也将极大优化一线哨所的冬季保障能力。“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为戍边官兵打造一个温暖的哨所、温馨的家庭,确保官兵顺利过冬。“马晓明称。
同样周到细致的保障也发生在西藏阿里地区海拔4500多米的边防一线。据新疆军区官方媒体报道,在该地区驻守的某团,为保证戍边官兵在冬季严寒条件下战斗力生成,保障能力不减,解除官兵后顾之忧,专心投身练兵备战。在冬季来临之前,该团重点围绕战士们反映的,高原寒地区执行任务,传统保暖衣物无法长时间维持温度的问题,以及大雪封山后住宿地取暖、热水供应等问题,一方面为基层战士配发了充电式背心、充电式护膝、轻便型防寒服等高新被装,另一方面还多措并举,利用太阳能供暖供热系统、新能源集装箱营房、多能源互补示范系统等新技术解决取暖问题。目前该团已从板房保温、个人保暖、饭菜保温、用水防冻、发电机维护保养、装备保暖、防滑除雪等七个方面的49个问题入手,制定了越冬解决方案。
在大家最关心的饮食保障方面,该团针对高原海拔高、温度低的特点,建成新型的保温保鲜菜窖,增强新鲜时蔬及各类副食品的储备时长。有了新型菜窖,食品种类也得以丰富,该团储备了数十类果蔬,并制定科学膳食计划,使全团官兵在寒冷的不毛之地也能吃上新鲜果蔬,及时汲取营养,提升冬季御寒体质。此外,该团还与驻地地方政府建立了食品应急筹措基地,规划完善物流配送路线体系,确保在发生大雪严重封山等自然灾害时,一线的官兵们也能够获得充足的食物保证。
而近日,一款广受好评的新型高原炊事车也在该团的“亮相”。据《环球时报》记者了解,这款高原炊事车,可在海拔4500米地区、零下41摄氏度至46摄氏度的环境中作业。炊事车自动化程度高,能够自动进行切菜揉面,高效烹饪“四菜一汤两主食”,供百余人食用,使高原驻训期间部队的热食保障能力大大提升。据新疆军区官方微信报道,在一次调查问卷中,官兵们对新型高原炊事车高度评价,认为有了这款炊事车,官兵们在雪域高原无论走到哪儿,都能吃上热乎的饭菜了。此外,为了解决高海拔一线特殊点位执勤官兵的就餐问题,该团甚至还利用高负载无人机设备给一线官兵”送外卖“,及时供应热食,实现了“营区制作、成品上送、复热就餐”。
在此前公开报道中,根据前期官兵调查问卷结果,结合高原地域气候环境特点,上级部门还为该团官兵配发了暖心礼包、生活背囊等3类10余种生活物资,其中包含保暖内衣、防尘墨镜、护膝护肘、护理套装等产品。这份礼包内还附有一份特别的“精神食粮”——一张祝福卡片,点赞高原执勤官兵奉献青春、保卫国防的崇高精神。该团一位战士表示,“高原气候寒冷干燥,暖心包真的是雪中送炭。我们一定要守好边防,无愧于这份温暖。”
新质保障装备配发高原戍边一线
现如今,无论是在高耸入云的雪山之巅,还是在荒无人烟的高原边陲,科技与实用结合,温度与实战并存的场景已是屡见不鲜。现代化的设备已融入边防官兵的工作生活。
在亚东县的西藏日喀则军分区边防某团一线哨所,各类现代化观侦设备使得官兵在寒冷的冬日里,即便在哨所内也可以第一时间发现边境线上的异常情况。现代化的指挥系统让一线部队能即时收集处理边情。该团一位战士告诉《环球时报》记者,现如今战备值班,大家可以在哨所内进行观察记录了,尤其是配备了新设备后,观察距离更远,也能实时记录留存资料了,另一位战士则表示,依托现代化的指挥系统进行战备值班后,官兵能第一时间将观察情况上报,上级也能实时指导官兵处置情况。
而在驻守于阿里边防一线的新疆军区某团,一线官兵也于近期配发了备受瞩目的新型单兵战术背心、突击背包、生活背囊,以及“星空迷彩”边防防寒作训大衣。一位不愿具名的军事专家向《环球时报》记者介绍称,新配发的新型单兵战术背心具备躯干主体防护、侧腰粘贴连接紧固的特点,其外形、结构、材质及工艺均采用目前国际较为先进水平的设计,因此,携行性能、阻燃性能、材料强度等相比以往产品均能更好满足部队和官兵作战需求。
在经过“亲测”之后,不少战士对这款装备给予了好评,称战术背心在高原具有挡风功能,提高了单兵御寒能力。其防弹层插板内侧装有快速解脱装置,确保官兵在执行特殊任务,遇有危急情况时,能迅速解脱身上的战斗装具,达到脱离危险,保护自身安全的效果。新型单兵战术背心实现了对信息、任务、保障装备的模块化承载携行,具备在保障携行基本战斗装备能力的基础上,满足携行第二装备或其他战斗装备的能力。“新型单兵战术背心能够紧密结合高原官兵练兵备战实际,严格按照战备值班特点设计,让装备的使用性实用性更强,更好地满足高原官兵战备需求。” 上述专家称。
辽宁大连,男子为女子买房还贷,同居一年后分手,女子另找他人结婚并住在该房。男子要求返还财产75万元,女子说这些都是赠予款,法院这么判了。
2015年3月,林威、丁娜相识相恋。
2016年5月,两人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生活。
2017年5月,两人一起购买了商品房,丁娜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了住房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合同。房屋首付款155000元由林威支付,其后每月还贷2454.08元。
其后林威花了120000元对新房进行装修,购置家电花费22860元。
2019年5月,两人感情不和,林威离开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双方结束同居关系。
其后丁娜与他人登记结婚。
林威要求丁娜返还同居期间费用,丁娜拒绝。于是林威将丁娜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财产750823元。
林威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婚约财产纠纷。而丁娜辩称,本案属于双方在处对象和后期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问题,双方应该就恋爱期间和共同生活期间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婚礼后,不管从外观还是事实上均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关系。
本案的法律关系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林威主张的购房预付款195000元,被告认可其预付款为155000元,并称另40000元不属于预付款,是用于共同生活且已被消费掉了。
因林威提供的证据证实155000元的预付款是支付给了房屋开发商,而40000元是汇给丁娜名下的。故法院认定林威支付购房预付款为155000元,此款丁娜应予返还。
对于装修的投资款120000元,双方均同意按照50000元返还给林威。
关于家用电器部分,因林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购买家电的款项是自己全部支付的。按照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以共有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丁娜应按一半返还折价款11430元。
关于同居期间的偿还的新房贷款,共偿还贷款金额51535.68元,丁娜应返还一半即25767.84元。
至于林威称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婚约财产纠纷,给丁娜的款项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并要求丁娜返还财产750823元的主张。因林威提供的证据显示支付给丁娜的款项次数高达300多次,且金额大小不一,有的系微信转账,有的系银行转账。
另外,双方存在同居生活期间正常生活、经营消费支出的情况。因此,林威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除上述应返还的款项外其余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丁娜返还林威242197.84元。
2021年7月,双方对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
林威认为,本案案由应当为婚约财产纠纷。
林威说,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林威以结婚为目的为丁娜购买房产、装修、购买家电及首饰,偿还丁娜名下的车辆贷款,并将购买房产登记在丁娜个人名下。
林威在一审时提交微信,支付宝,银行转帐记录等大量证据,证明两人恋爱期间,共计向对方转帐、购买房产、出资装修等金额合计833155.9元。而一审仅认定应当返还房屋首付款15.5万、房屋装修折价款5万、家电折价款11430元、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25767.84元,明显与事实不符。
现上述财产均由丁娜占有或处理,应当将自己的出资予以返还。
丁娜辩称,在恋爱同居期间有转款转帐,不等于是对方获取了另一方的财产,有很多钱款是相互重复使用的,有一些是赠与的,所以不能以双方转款来确定一方取得另一方的财产,应当以现在双方存在的共同财产作为标的来处理。
丁娜认为,林威支付的15.5万元购房款,应属于林威对自己的赠与行为。
购买房屋时,两人属恋爱关系,此期间不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谈恋爱不等于必须要结婚,双方也有权利选择结婚或不结婚。双方已经举办了婚礼,且同居多年,林威没有理由索要赠与款。
林威辩称,购房款不是赠与,购房款是自己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房款,双方只举行了婚礼,没有领取结婚登记的法律证明,最终导致了丁娜目前与他人缔结婚姻领取了结婚证,目前所居住的房屋即是自己付款所购买。
自己付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丁娜的名下,其目的是与其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度过余生,而不是仅仅共同生活一年。目前丁娜已经与他人缔结婚姻的事实无法改变,自己不可能再与丁娜结婚,为此基于缔结婚姻所支付的一切财产,丁娜于情于理都应该返还给自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关于林威主张的超出一审判决确认返还的款项,因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必然存在消费支出,现林威所提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同居期间购置其他财产,或款项至今仍存在,故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木白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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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林威、丁娜相识相恋。
2016年5月,两人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生活。
2017年5月,两人一起购买了商品房,丁娜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了住房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合同。房屋首付款155000元由林威支付,其后每月还贷2454.08元。
其后林威花了120000元对新房进行装修,购置家电花费22860元。
2019年5月,两人感情不和,林威离开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双方结束同居关系。
其后丁娜与他人登记结婚。
林威要求丁娜返还同居期间费用,丁娜拒绝。于是林威将丁娜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财产750823元。
林威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婚约财产纠纷。而丁娜辩称,本案属于双方在处对象和后期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问题,双方应该就恋爱期间和共同生活期间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婚礼后,不管从外观还是事实上均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关系。
本案的法律关系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林威主张的购房预付款195000元,被告认可其预付款为155000元,并称另40000元不属于预付款,是用于共同生活且已被消费掉了。
因林威提供的证据证实155000元的预付款是支付给了房屋开发商,而40000元是汇给丁娜名下的。故法院认定林威支付购房预付款为155000元,此款丁娜应予返还。
对于装修的投资款120000元,双方均同意按照50000元返还给林威。
关于家用电器部分,因林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购买家电的款项是自己全部支付的。按照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以共有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丁娜应按一半返还折价款11430元。
关于同居期间的偿还的新房贷款,共偿还贷款金额51535.68元,丁娜应返还一半即25767.84元。
至于林威称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婚约财产纠纷,给丁娜的款项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并要求丁娜返还财产750823元的主张。因林威提供的证据显示支付给丁娜的款项次数高达300多次,且金额大小不一,有的系微信转账,有的系银行转账。
另外,双方存在同居生活期间正常生活、经营消费支出的情况。因此,林威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除上述应返还的款项外其余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丁娜返还林威242197.84元。
2021年7月,双方对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
林威认为,本案案由应当为婚约财产纠纷。
林威说,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林威以结婚为目的为丁娜购买房产、装修、购买家电及首饰,偿还丁娜名下的车辆贷款,并将购买房产登记在丁娜个人名下。
林威在一审时提交微信,支付宝,银行转帐记录等大量证据,证明两人恋爱期间,共计向对方转帐、购买房产、出资装修等金额合计833155.9元。而一审仅认定应当返还房屋首付款15.5万、房屋装修折价款5万、家电折价款11430元、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25767.84元,明显与事实不符。
现上述财产均由丁娜占有或处理,应当将自己的出资予以返还。
丁娜辩称,在恋爱同居期间有转款转帐,不等于是对方获取了另一方的财产,有很多钱款是相互重复使用的,有一些是赠与的,所以不能以双方转款来确定一方取得另一方的财产,应当以现在双方存在的共同财产作为标的来处理。
丁娜认为,林威支付的15.5万元购房款,应属于林威对自己的赠与行为。
购买房屋时,两人属恋爱关系,此期间不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谈恋爱不等于必须要结婚,双方也有权利选择结婚或不结婚。双方已经举办了婚礼,且同居多年,林威没有理由索要赠与款。
林威辩称,购房款不是赠与,购房款是自己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房款,双方只举行了婚礼,没有领取结婚登记的法律证明,最终导致了丁娜目前与他人缔结婚姻领取了结婚证,目前所居住的房屋即是自己付款所购买。
自己付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丁娜的名下,其目的是与其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度过余生,而不是仅仅共同生活一年。目前丁娜已经与他人缔结婚姻的事实无法改变,自己不可能再与丁娜结婚,为此基于缔结婚姻所支付的一切财产,丁娜于情于理都应该返还给自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关于林威主张的超出一审判决确认返还的款项,因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必然存在消费支出,现林威所提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同居期间购置其他财产,或款项至今仍存在,故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木白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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